纪律审查中如何中止党员权利
2016-10-13
看天下 2016年27期
9月2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就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1条新增的“关于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的规定,做出解释:
中止党员权利,是指党组织对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员,在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情况下,作出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决定。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较为重要的政治权利,中止党员权利一般是中止这三项权利;
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其他党员权利,也可纳入中止党员权利的范围,并在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中予以明确;
但申辩权、申诉和控告权,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充分保障。
而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不影响党员义务的履行,被中止相关权利的党员,仍需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义务。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仅适用于党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情况,不适用于党员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中止党员权利,应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有关党组织作出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后,应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及时对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被执行逮捕的涉嫌犯罪党员,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或者因法定期限届满予以释放,或者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宣判后立即释放的,应在司法机关对该涉嫌犯罪党员作出的司法结论生效后,再视情况作出是否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应决定。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