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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化的平等:诺奇克权利理论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2016-10-13谢治菊

闽台关系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罗尔斯乌托邦正义

谢治菊

(贵州民族大学教务处,贵州贵阳550025)



异化的平等:诺奇克权利理论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谢治菊

(贵州民族大学教务处,贵州贵阳550025)

权利理论是诺奇克正义理论的核心。该理论认为,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道德上的自愿是人们维持、变更或放弃权利的唯一标准。但是,诺奇克仅主张人们的权利以及达成权利的机会是平等的,对起点与结果平等漠不关心,甚至认为结果的不平等是完全正义的,因此不平等没必要解决。诺奇克的平等观是一种异化的平等观,会带来原子化的个人、巨大的贫富差距和极权主义的国家意识形态,其实质是鼓励甚至纵容社会的积累性不平等。对于一个正在向多元社会迈进的中国而言,诺奇克权利理论所引发的积累性不平等也是我国不平等的一种表征和根源,可通过正确处理自由与民主、效率与公平、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关系来协调。

诺奇克;权利理论;正义理论;不平等

一直以来,现代正义问题争论的主角都是罗尔斯和诺奇克。如果说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倡导的是平等的自由的话,那么诺奇克拥护的则是权利的彻底自由。甚至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诺奇克是彻底的自由主义者,他认为只要人们持有的权利是通过转让、继承等合法方式得来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是不能侵犯这些权利的。因此,有学者指出,诺奇克与罗尔斯两个人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诺奇克理论是罗尔斯理论的底线,罗尔斯理论是诺奇克理论的修正。真正的正义之链,一头应是罗尔斯,代表平等;一头则是诺奇克,代表自由。[1]相应的,他们的正义理论也代表两端:平等的正义与自由的正义。诺奇克的自由的正义是极端的正义,与洛克的自由主义和密尔的功利主义有很大的差别。洛克的自由主义强调人有人身、财产和生命的自由,认为这三种权利不能转让或过渡给政府;诺奇克却认为,人们合法拥有的所有权利都是不能被强制剥夺和转让的。密尔认为,为了实现功利的最大化可以牺牲某些人的利益以增进全社会的福利;诺奇克却认为,这种行为也是不正义的,任何一种践踏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与借口都是不道德和不正义的。在此,诺奇克的正义理论昭然若揭,被称作为权利理论或持有正义。

一、诺奇克的权利理论:内涵及证成

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正义,正义意味着建立在有限自由基础上的平等,这是罗尔斯的正义主张。他还提出,所有社会“基本善”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某些不平等分配有利于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诺奇克却认为,虽然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正义,但正义在于人人拥有合法的权利而不在于平等。诺奇克承认社会不平等是不幸的,但是他认为,平等不是公正,不平等也不意味着不公正,不平等不可能解决。正是由于不平等不可能解决,所以,人们纠正不平等行为的合理性得不到证明;相反,任何平等的分配最终都会导致不平等。[2]6在此,罗尔斯与诺奇克平等思想的区别一目了然:前者主张平等的价值优于一切,认为个人权利的拥有应服从于平等的需要,应通过税收为主的再分配方式消除人与人之间在自然天赋和文化条件方面的差异性;后者则划定了以权利为中心的壁垒,主张权利的价值优于一切,认为哪怕是平等这样的价值观,当与权利发生冲突时,也不应该超越权利。诺奇克虽然认为不平等是不幸的,但否认通过再分配,如强制收税或强制转让来达到平等,因为这样做是不道德的,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是国家权力支配个人权利的表现。他认为,要转让、拍卖或征收他人合法权利产品的唯一途径是征得他人的同意。可见,罗尔斯与诺奇克争辩的关键是平等与权利孰先孰后的问题。对于罗尔斯,首要倡导的是作为平等的正义;对于诺奇克,首要倡导的是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2]6那么,诺奇克是如何证明他的权利是最优先的呢?诺奇克的证明过程有三个核心观点。

第一,权利的取得只要是合法的,持有权利就是正义的。按照诺奇克的观点,财产权的赋予包含两个基本过程:财产既可能从已经合法持有人那里合法获得,如转让、赠与或继承;也可以在某种情况下从属于任何人的自然中“挪用”,如无主财产应归属于发现者,谁发现所有权归谁。如果这两种占有不符合程序或不合法,就可以用第三个原则——“矫正的正义”予以纠正。这样,诺奇克“正义的权利理论”前提假设得以完成。这里,诺奇克将权利分为肯定的权利和否定的权利两种。肯定的权利是以某种方式得到帮助的权利;否定的权利是不被“干涉或伤害”的权利。诺奇克认为只有否定的权利才不可侵犯。例如,我雇佣一名医生帮我看病,我得到的就是要求医生照顾的肯定权利。但是,我没有雇佣这个医生,这个医生只是过路时见我生病了而主动给我看病,那我的权利就是不受干涉的否定的权利。为了补充权利的这一特性,诺奇克对此提出了“边际约束”的概念。在“边际约束”中,个人的权利应该被认为是对他人的行为的约束或障碍,即你的权利不得侵犯我的权利,不得为了将来的权利牺牲现在的权利。但是,当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诺奇克的观点就解释不了。为此,诺奇克提出权利的根本特征是“彻底的”。于是,把权利当成否定的,把它们解释为提供边际约束,并且解释为彻底的——胜过所有其他的道德考虑,这使诺奇克坚持权利的绝对性和可靠性,并且认为,“它不可以为了公众的福利、为了其他的权利以及任何其他的原因而被践踏。”[2]22

第二,为了保证个人的私有产权不受任何人或组织机构的侵犯,诺奇克主张应建立最弱意义的国家。按照他的设想,国家的主要职责是保护人民免受欺诈、暴力、强制和偷盗等不法行为的侵害,只有在此范围内的国家行为才是正义的。[2]7准确地说,保护个人私有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不受侵犯,是国家存在的唯一理由。按此逻辑,国家的主要职责在于保护公民免受外来侵略和相互侵略,如果政府因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如教育、道路、消防、基础设施等而征税,或为了照顾穷人、残疾人、重症病人等弱势群体而要拿走富人的一部分财产,或政府为了向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而均等化某些财产,这些都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国家没有帮助穷人的职责,人民没有享受福利援助的权利,国家要做的就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免受侵害。那么,为什么要建立最弱意义的国家?诺奇克的回答是国家的存在会侵犯我们的权利,国家越强大,侵犯我们权利的可能性和范围就越大,因为任何国家都宣称它是使用暴力的唯一合法授权者。而如果国家要求暴力的垄断,并声称这种垄断是其存在的关键,那么国家就是不道德的。另外,国家宣称其职能是对所有人包括穷人和富人提供保护,那就必须有人承担提供保护服务的人的费用,而这笔费用穷人是出不起或只能出得起一部分,因此必须全部或大部分由富人出,即国家必须实行强制的再分配,这就违背了正义的权利理论。这说明,即使最弱的国家也是不道德的。正如本杰明·塔克所说:“如果个人有权利统治他自己,那么所有外在的政府都是暴政。”[3]

第三,最弱意义的国家是一个乌托邦框架。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国家理论有两个极端:一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即诺奇克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一是各种乌托邦国家,即具有庞大职能、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国家。显然,从词义上来说,诺奇克的最弱意义的国家与乌托邦是相悖的。但是,诺奇克却指出,由于人是有差别的,再强大的乌托邦也不能同时实现所有人的所有理想。既然所有人的所有利益不能同时实现,那就必须给予他们同等实现的机会。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应该有多个乌托邦,这样的话,每个人才能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乌托邦,即“人是不同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想,追求不同的善和价值,从而人们借以实现善、价值和理想的乌托邦也应该是多种多样、形态万千的。不存在一个对所有人都是最好的世界,只存在一个相对于某个人或某些人而言最好的世界。”[4]那么,哪一个世界对我最好呢?按照诺奇克的设想,一个社会包含着无数个共同体,每一个共同体都是乌托邦,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随意进出任何一个乌托邦。久而久之,有些乌托邦(共同体)会得到改善,有些乌托邦会被完全抛弃,有些乌托邦会分裂,有些则会日益繁盛。诺奇克将国家称为“乌托邦框架”。在这种框架内,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共同体去追求他们的善、价值和理想。在此意义上,诺奇克与无政府主义者和传统乌托邦的区别就显现开来:一方面,他强调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道德上唯一合法的国家;另一方面,他又声称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同时又是乌托邦,能够最好地实现人们对善、价值和理想的追求。问题清楚了,隐藏在“一种乌托邦框架”背后的理念是提供一种背景的描述,人们可以在其中创建各种不同种类的次级国家。例如,喜欢享乐的人可以组建一个享乐型的乌托邦,喜欢自由市场的人可以组建一个自由市场的乌托邦,等等。因此,诺奇克指出:无论你的乌托邦概念是什么,只要你能找到足够的人居住在其中并为它付出,那么按自由主义观点他就是可能的。[2]153

分析到这里,诺奇克的思想明了了:权利是其正义思想的核心,道德上的自愿是维持、变更或放弃权利的唯一标准,“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是权利不受侵犯的主要表现,最弱意义的国家是保证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当然,诺奇克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各种权利,重点是人的财产权;“道德上的自愿”指人们对权利的一切处置行为只有出于自愿才是正义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和手段,强制他人的行为总是不正义的;“人是目的”反对的是功利主义为了整体的功利而任意践踏、剥夺他人权利的行为。而为了达到以上三点,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其最重要的保障。

二、异化的平等:诺奇克权利理论中的不平等

那么,诺奇克的权利理论对于平等持何观点呢?众所周知,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标志着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主题的转换:从自由到平等。也有学者断言,当代政治哲学是关于平等的政治哲学。[5]正如德沃金所言,现代各种政治理论并没有诉求不同的根本价值,任何一种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根本价值——平等,自由至上主义也不例外。[6]实际上,德沃金平等观的内涵远不止这些,他甚至把平等同政治合法性联系在一起,进而把是否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看作政府合法性的标志。[7]32与德沃金持相似观点的是诺奇克,只不过诺奇克关注的是自由而不是平等,认为自由的权利是正义的全部。但是,理性思考不难发现,诺奇克的权利自由主张中包含着对平等的渴求,这种渴求在平等对待每个人的自由权中显得尤为迫切。在诺奇克看来,既然每个人都享有不受侵犯的人身、财产和自由权,那么,人们享有权利的机会就应该是平等的,非经本人同意,每个人的权利都不得被强制剥夺。在此,诺奇克的平等观比较清楚,机会平等是其平等观的核心,至于起点和结果是否要平等,则不是诺奇克所关心的。那么,什么是机会平等呢?机会平等是给具有相同条件,如相同禀赋、相同志趣和相同努力程度的人以同等的发展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罗尔斯的观点相似,此观点是:“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8]69这就意味着,不论人们的肤色、信仰或社会背景如何,国家中的每一个个体的机会都应该被平等地对待。[9]但是,诺奇克的机会平等蕴含在平等的自由权利中,其不平等意蕴显而易见。

(一)认为再分配会引发不平等

按照罗尔斯的理解,平等的自由权利主要包括:政治上的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自由、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等基本权利。[8]61这些基本的自由权利是一律平等的。毫无疑问,诺奇克的基本权利平等与罗尔斯的权利平等有异曲同工之妙,不同之处在于诺奇克的自由权利以一种自然权利的方式存在于前国家状态之中,而罗尔斯的自由权利是一种社会权利。然而,由于对平等理念的理解不同,诺奇克与罗尔斯的平等观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例如,罗尔斯认为,平等理念的实质应是财富和收入,平等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解决不平等,以及如何通过再分配达到平等;而诺奇克则认为,平等的内容具有时代性,不同时代的平等内涵是不一样的,没有必然设置一个统一的分配模式来统摄所有的分配。既然如此,再分配就是不可取的,它不仅会损害人们的财产权,而且会成为模式化分配的根源,这种根源反而会导致不平等。其实,诺奇克是从否定再分配来论证自己的主张的。诺奇克认为,分配正义这个词并不是中性的词。一听到“分配”这个词,大多数人都会想到有某个体系或机制使用某个原则或标准来提供某些东西。一些错误可能已经顺势溜进了这种分配的过程。所以,我们是否应当进行再分配,是否应当把做过了的事情再做一遍,即使做得同样拙劣,这至少是一个可疑的问题。[8]155对于分配本身来说,诺奇克认为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没有任何人或团体有权利控制所有的资源,并决定怎样施舍他们。[10]155包括国家也是这样,除非国家将自己的职能定位于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守夜人角色,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它所有的公民免遭暴力、偷窃、欺骗之害,并强制实行契约等,从个人权利的保护来说,这样的国家才是正义的国家,这种国家也是最具有合法性的。[10]35“最弱意义国家是能够证明的功能最多的国家。任何比这功能更多的国家都是要侵犯人们的权利。”权利既是国家合法性得以证明的基石,又是国家的界限。国家侵犯个人任何权利都会超出自身的界限,丧失合法性的基础。所以,基于权利的观点,国家以再分配的形式发挥经济功能必然侵犯个人权利,故国家无权实行再分配。同时,诺奇克认为,再分配漠视了人对物的所有权,而把要分配的东西当作从天而降的“馅饼”分配给每个人。实际上,在现实世界里,几乎没有无主的物,物品是带着人们对它的种种权利进入世界的。[10] 165再分配采取的一般方式是税收,诺奇克认为,税收跟强制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劳动所有税与强制劳动是等价的。所以,诺奇克宣称,从某种权利的观点来看,再分配的确是一件涉及到侵犯人们权利的严重事情。[10]173

(二)承认自由竞争引发的不平等的合理性

诺奇克认为,既然通过再分配来达成平等的主张会引发新的不平等,那么对不平等的解决就缺乏坚实的理由。如果非要为平等辩护,权利的获取就尤为重要,因为权利的平等才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石。为此,诺奇克坦言,平等的问题不是如何来解决不平等,而是如何为平等自身辩护。事实是,人们只注意到不平等问题,对于平等问题令人惊奇地缺乏论证,好像觉得平等是理所当然的。[7]33但是,在支持无限制资本主义经济的新自由主义者眼里,至少在发达国家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说是个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自由选择地发挥他们的能力与才智的结果,由此而引起的财富和收入方面的差距不足以构成一种需要采取政治行动来予以纠正的不公正现象,相反,社会上残留的不平等却是国家插手干预市场运作的不正常结果。[11]显然,诺奇克断定权利的优先性,寻求不预先设定善概念的原则,体现在罗尔斯那里就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2]按此逻辑,一个正义的社会不是努力促进公共目的或维护群体利益,而是保证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这意味着,不能因社会普遍的善而牺牲个人权利,同时界定这些权利的正义原则不能建立在任何特定的善良生活观之上。可见,在诺奇克看来,市场经济中的机会平等引发的结果不平等不仅不应该干预,反而应该鼓励与倡导,因为这种不平等是自由竞争的结果,不应该加以纠正,否则就侵犯了人们的权利。

(三)反对平等主义

表1 嫉妒的情形

资料来源:诺奇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87.

诺奇克主张的是机会平等,即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但反对结果平等,对起点平等也沉默不言。诺奇克的这种平等观是不彻底的,他实际上反对实质平等。他指出:“改造社会制度以使物质条件更加平等的合法性虽然通常被人们所接受,但很少得到证明。他指出,目前,人们对平等的论证的缺乏是令人惊讶的。[10]279也就是说,诺奇克是反对平等主义的,他反对平等的理由有三条:第一,不平等是无法解决的。例如,机会平等是最低限度的平等主义目标,而机会平等的途径不外乎有两条:一是使机会更好者的状态变坏,二是使机会更坏者的状态变好。后者需要使用一些资源,而这些资源往往是从机会更好的人那里获取。为此,这样即使达到了所谓的“平等”,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因为机会较差者剥夺了机会较好者的持有。第二,虽然不平等是不幸的,但不是不公平的。许多作家已经假定,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就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因此如果自由主义导致不平等,它就导致不公正。但是诺奇克却问到,我们为什么要这样联系财富的平等和持有的正义呢?根据是什么?以嫉妒为例,我们生活中有很多的嫉妒者,嫉妒的特征就是一个嫉妒的人不能拥有一种别人拥有的东西(如天赋),那么他宁愿别人也不拥有它。对于嫉妒的人,与其别人有而他没有,不如索性大家都没有。[10]287为了更形象地说明嫉妒的人的特征,诺奇克用了一个四象限表格来表示(见表1)。诺奇克指出,如果在2和4之间偏爱4,同时在3和4之间偏爱3,那么你就是嫉妒的。这就是说,一个十分嫉妒的人如果自己没有这种东西,那么他宁愿别人也没有这种东西。人们通常认为,嫉妒是平等主义的潜在基础。[10]288平等的主张经常是建立在嫉妒的基础之上的,人们之所以主张平等是因为感觉不平等的人希望通过拉平的方式来降低感觉平等的人持有的权利。诺奇克说:“我不可理解的是基于嫉妒的反对意见如何能被认为含有正义的主张。”[2]142这里就推理出诺奇克反对平等的第三个理由:平等的主张缺乏根据。他引用伯纳德·威廉姆斯的观点指出,如果医疗需要是按需分配的话,那么医疗中的平等与否就不是健康者与非健康者之间的比较,而是贫穷的健康者和富裕的健康者之间的比较。这种比较意味着社会应该为其所有的成员提供保障。但是,在诺奇克看来,伯纳德·威廉姆斯却始终忽略了一个事实:加以分派或分配的东西或行为是从何而来的。所以,平等是缺乏主张的。

综上,诺奇克的平等观是一种异化的平等观。所谓异化,是指事物的性质朝着相反方向发展变化的趋势和结果,异化的平等实质是不平等。面对诺奇克的这一实质不平等分配,罗尔斯做出了中肯批评,“自然的自由体系坚持:满足了效率原则的、其中各种地位向所有能够和愿意去努力争取它们的人开放的社会基本结构,将导致一种正义的分配。这种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被设想为给出一个分配方案,在这一方案中以一种公平的方式分配财富和收入、权力与责任,而不管分配的结果是什么。”[8]74而市场竞争所导致的这些不平等,即使是巨大的不平等,诺奇克也会欣然接受。因为它们符合机会平等的原则,或者更深层次上是符合权利平等的原则。但是,诺奇克权利理论遭受的批判远不止这些。“主张财产自由、反对财产平等”是其被诟病的另一主要原因。诺奇克之所以反对财产平等,其主要理由是“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正因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因此无论从国家功能还是个人财产所有来看,再分配都是不可取的。从形式上看,诺奇克的权利理论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政治直觉还是告诉我们,诺奇克主张的机会平等下的分配往往是任意的,形式上的机会平等是远远不够的,实质平等才是最重要的平等。

三、矫正的平等:诺奇克权利理论的危害与启示

自由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一段非常曲折的历史,而这段历史的大部分还没有被人们所意识到。有人认为,自由由那些未被明确阐明的习俗与人类冲动所构成,直到被非自由侵犯之前他们并没有得到任何系统性的阐发。但自由被人们广泛使用后,它的含义往往被有意识地加以混淆。其实,哪怕在史前社会,自由这种不言自明的事实也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这些制约与早期共同体的匮乏物质生活有关。因而从现代视角看,那时的个人自由是受到明显限制的,直到明显的社会支配的出现。但是,尽管面临着物质条件的限制,人类社会也在无意识地依照一种对自由的信奉而运作,而社会理论家直到很晚才认识到这一点。而为了保障一个群体内部的自由,社会将在任何可能情况下补偿病人、残疾者和老人的体弱性,就像它会补偿年轻人的能力有限性及其对成年人的依赖一样。因此,数千年来,自由被等同于正义、道德和各种统治特权,比如“自由时间”;或者,它被视为个人权利。直到中世纪,自由才具有了比较明确的内涵——摆脱必然领域的自由或不受命运控制的自由。到了20世纪,人们很大程度上剥除了自由的理想主义内容,将其与极权主义意识形态和国家联系起来。在很大程度上,“自由最好被阐释为一个长期探险过程的一部分,始于在有机社会中的早期实践及其局限、在等级制与阶级‘文明’中的被否定以及在正义观念下的部分实现。”[13]诺奇克的权利理论就是关于自由的理论,这种自由理论将平等纳入其中,认为人们唯一享有的平等是平等的自由权。为此,诺奇克权利理论的证成逻辑是:个人拥有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管事最少的国家是最好的国家,最低限度的国家是乌托邦框架,允许个人愿望的多重存在。维护权利平等是诺奇克平等理论的核心。但是,与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不同,诺奇克的平等理论是“义务论”,它赋予了正当相对于善的优先性。但是,这一理念受到了来自两方面的批评:文化多元主义、激进民主思潮和后现代主义批评诺奇克在正义问题上试图建立“强制共识”,压抑了对政治生活的不同理解;而文化保守主义又指责诺奇克在价值上的“中立”导致了文化虚无主义的泛滥,诱发了一系列社会的混乱。[14]社群主义者则认为,由于忽视了我们被“根植于”或“定位于”各种社会角色和社会关系的显而易见的方式,以诺奇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应该由于它的极度的个人主义或原子主义而遭到拒斥,这是社群主义者、社会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之间的一种通识。”[15]为此,诺奇克权利理论的首要危害是它会带来原子化的个人、巨大的贫富差距和极权主义的国家意识形态。

诺奇克权利理论的第二危害是维护社会等级的合理性。诺奇克认为论证平等比规避不平等更重要,认为平等是不可实现的,认为机会的平等比结果的平等、起点的平等更重要,这是不合理的。试想,没有起点的平等,机会平等犹如建立在沙滩上的高楼大厦,根基不稳。没有结果的平等,机会平等也如海边的海市蜃楼,容易昙花一现。所以,认为给了同等机会就实现了社会平等的诺奇克,其对社会贫富差距、社会底层群众的弱势地位、社会垄断是纵容的,对机会只向有才能的人开放睁只眼闭只眼,对资源和利益的分配也是有利于精英阶层视而不见,其结果是精英阶层凭借既得利益和资源转化为政治权力,整个社会阶层结构也就变成了精英统治的社会,社会出现等级分化,这有明显为社会等级制度的合理性而辩护的色彩。

诺奇克权利理论的第三危害是会形成积累性不平等。对于诺奇克赞同的不平等分配的后果,罗伯特·A·达尔是这样看待的:工业社会使政治资源分散化,但却没有根除政治上的不平等,虽然政治不平等有分散性的倾向,但积累性不平等仍在政治系统中存在。积累性不平等主要是指:“当一个人比另一个人在某一资源上(如权力)更为充裕时,他通常也会在几乎其他所有资源上都更为充裕——社会地位、财富、合法性、对宗教和教育机构的控制、知识、官职等。”[16]96按此逻辑,诺奇克所倡导的分配不平等最大的危害是会形成积累性不平等。在积累性不平等中,最高的社会地位、教育水平、财富、宗教、经济与公共生活的关键职位会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一元社会,进而反过来加深社会不平等的程度,这种积累性不平等对当代中国社会不平等现象有重要的解释力。

对于一个正在向多元社会迈进的中国,诺奇克权利理论所引发的积累性不平等也是我国不平等的一种表征和根源。说是表征,意思是我国现在的不平等主要表现为积累性不平等;说是根源,正是由于各种不平等领域的积累和相互支配,我国的不平等才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虽然近年来政府在促进平等方面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但仍然通过制度的形式将一些不平等行为贴上平等的标签,并使之合法化,即一些公共管理制度不仅没有减少社会不平等,反而进一步强化、固化、扩大原有的不平等,甚至制造新的不平等,产生的“同工不同酬”“同命不同价”等差等正义现象层出不穷,引发的男女、官民、民族、地域、城乡、阶层之间的不平等也普遍存在。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事实上有差别,但事实上的差别能否成为法律规定的差别待遇的根据就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有更多的人认为这一话题根本不是话题,因为事实上的差别成为法律上的差别就是歧视,就如男女的生理差别变成制度上的差别对待一样。这种差别对待的不合理性在以下情境中会被激发和识别出来,这种情景就是“当一种现存的不平等安排因情势的变化或科学知识或人类认识的发展而被认为不再必要、不再正当或不再可以接受的时候,正义感通常就会强烈地表现出来。”[17]正因为如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为正义而斗争”在许多情形下都是为了消除一种法律上的或为习惯所赞同的不平等安排而展开的,因为这种不平等既没有事实上的基础也缺乏理性。既然如此,对于遭受不平等待遇的中国弱势群体而言,承认他们遭受的不平等不具有合法性远比其它行为更行之有效。

当然,有人认为,我国之所以存在不平等,是因为全社会可分配的资源实在有限。的确,政治、经济、文化、自然等资源的有限性是现代国家面临的共同特征,而资源的有限性决定资源分配的非均衡性,资源分配的非均衡性预示着资源向优势阶层集中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理由是荒谬的,资源可以按人的差异有差别地分配,但这种分配不能建立在人的身份和等级基础之上,尤其在民主制度日趋成熟的今天,民主的可能性、可欲性要求制度对社会等级的废除发起冲锋。那么,在资源不平等分配的现实情况下,民主到底是怎么运转的呢?为此,罗伯特·A·达尔在《谁统治:一个美国城市的民主与权力》中指出,“在一个几乎每个成年人都可以参与选举,但知识、财富、社会地位、担任政府官职的机会,以及其他资源的分配都不平等的政治系统中,到底是谁在进行统治。”[16]1政治学家们提供许多相互冲突的解释。比如,有人说政治党派提供公共机构之间的竞争,因而保证了较高程度的多种控制。为了吸引选民,政党组织那些未被组织的人,授予无权的人以权力,为选民提供可选择的候选人和计划。同时保证在选举期间他们有能力了解备选方案的优点。选举后,代表大多数选民偏好的获胜政党,承担起统治的任务。在这一过程中,选民主要是通过投票来表达对政治决策的影响。因此,谁统治这个问题其实挺简单的,就是竞争性的政党通过竞争获取了选民的牢固支持后进行统治。有些人则认为,是利益集团在统治,因为政府的大部分行为可以简单解释为由诸多具有不同利益和影响力资源的个体组成的利益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16]8-9但是,这些解释看似有道理,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政治人物——符合大多数人意愿、政党的、利益集团的或精英的代理人。他们本是代理人,代表的是授权者的利益,而正如马基雅维里在《君主论》中所阐释的一样,君主就要像老虎又要像狐狸,凶狠而狡猾,这样才拥有巨大的政治潜能。从这点来看,“一个深谙资源最大利用方法的领导者不是其他人的代理人,反而是其他人成为他的代理人,尽管不是,每个政治系统中都存在一个才华横溢的政治企业家,他一旦出现,就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6]10其实,上述解释均不全面,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民主的运转与其说是政党、政治组织、利益集团和政治家单个的责任,更不如说是所有团结公民坦诚的心扉、积极的参与和政府对民众的责任。而一旦民主运转起来,不平等就会减少。为此,对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要实现真正的平等,其关键是协调好自由与民主、效率与公平、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关系,即既要通过机会平等来增进效率,又要通过结果平等来彰显公平;既要通过公共政策来缓解因制度因素和先天禀赋引发的不平等,也要通过竞争来消除由个人价值偏好和主观意愿引发的不平等,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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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罗伯特·A.达尔.谁统治:一个美国城市的民主与权力[M].范春辉,张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

[17]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91.

[责任编辑:林丽芳]

Alienated Equality: Nozick’s Rights Theory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Contemporary China

XIE Zhi-ju

(Academic Affairs Office, Guizhou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Guiyang 550025, Guizhou, China)

Nozick’s rights theory is the core of his justice theory. The theory shows that human rights can be protected whatever happens, morality is the sole criterion for people who want to maintain, modify or waive rights. Nozick only claims that people’s rights and opportunities to achieve rights are equal. However, he is indifferent with the starting and result equalities, and even considers that the result inequality is totally justice, hence it needn’t to be adjusted. Nozick’s concept of equality is an alienated equality, which will bring about atomized individuals, hug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and the totalitarian state ideology. Iits essence is to encourage or condone the accumulated social inequality. As for Chinese pluralistic society, the accumulated inequality caused by Nozick’s rights theory, the root of our county’s inequality, can be improved through handling the relations between freedom and democracy, between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and between opportunity equality and result equality.

Nozick; right theory; justice theory; inequality

2015-12-14

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青年项目(CMA130203)

谢治菊(1978-),女,重庆合川人,贵州民族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爱丁堡大学高级研究学者。

D081

A

1674-3199(2016)01-00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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