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在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中的制度重构
2016-10-12王天瑞
王天瑞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36)
社区服务在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中的制度重构
王天瑞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36)
社区矫正制度中的社区服务是现代刑罚的社会化和轻刑化体现。自英国创设该制度以来,已经在世界许多国家得以推广应用。我国现阶段有关青少年罪犯的社区服务制度体系并不完善,应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具有我国特色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执行机关、执行程序、服务场所与方式、类型选择、服务时长、监督考核等方面的制度重构。
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社区服务; 制度重构
从2003年开始,在全世界行刑轻缓化、文明化、社会化的背景之下,我国也迈出了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开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与探索。一如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早的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也始于青少年犯罪群体,在试点之初就将其列为了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探索与改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作为社区矫正制度中的重要环节,社区服务相关的制度过于粗陋,给青少年罪犯社区服务的执行与推广带来一定的困惑与障碍。
一、 社区服务的渊源、法律界定及青少年的范围
(一)社区服务的渊源
一般认为,在世界范围内,社区服务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最早出现在英国。1972年,英国在《刑事司法法》中首次将“社区服务”作为刑罚的一种方式加以规定,由法官以刑事判决的方式判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进行一定小时数的社会公益劳动,以补偿其为社会带来的危害。〔1〕这一举措因起到了良好的刑罚效果和社会收益,此后若干年内,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葡萄牙、西班牙、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相继设立了社区服务令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社区服务是从公益劳动制度衍变而来。〔2〕2004年由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司法所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但“公益劳动”一词语意过于广泛,用于社区矫正制度中的非监禁刑罚不够贴切,且国际上也没有这种惯例。基于此,201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6条正式启用“社区服务” 一词:“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至此,我国的社区服务制度得以觅其雏形。
(二)社区服务的法律界定
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在有些国家也称之为社区劳役、社会服务、强制社会劳动、社会服务令等。〔3〕因社区服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刑罚制度中的定位不尽相同,导致其性质与概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来说,社区服务通常是法庭判决罪行较轻或需要特殊保护的犯罪人在社区中进行一定小时数的无偿劳动,以代替短期自由刑的非监禁措施。在我国现阶段,社区服务并非独立的刑罚种类,而是从属于社区矫正体制的一项子制度,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均要完成与之罪行相适应的社区服务时长。〔4〕
(三)对“青少年”的界定
“青少年”一词并非一个法律术语,一般认为是青年阶段与少年阶段的复合。本文将其运用于理论研究中加以讨论,是基于这一群体在心理特征及行为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共性,有助于社区矫正中相关研究的开展。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及文化传统的差异,青少年群体的年龄跨度也不尽相同,如下表所示〔5〕:
国家或地区青少年年龄下限青少年年龄上限青少年年龄跨度美国及北美大陆122514日本122514俄罗斯143017波兰152511罗马尼亚152915保加利亚152814拉丁美洲152410坦桑尼亚152410德国152511新加坡153016
一般来说,青少年年龄的界定要结合生理学标准(第二性征的开始出现到发育完善)、心理学标准(心理机制开始建立到成熟)、社会学标准(独立进行社会活动)、教育学标准(中等教育到大学教育)。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本文认为我国青少年的年龄跨度以14到25岁较为合适。
二、社区服务在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一)社区服务“以善代罚”符合现代刑罚的基本精神,有效避免监禁给青少年罪犯带来的弊端
监狱就像一个大染缸,集中羁押对于那些主观恶性不大或者是偶然犯罪的青少年来说是极为不利的。一方面,青少年极易受到周围环境和相关群体的影响,有可能导致自己的恶习还没有改掉,又从其他狱友那里传染到新的恶习,形成“交叉感染”;另一方面,由于监禁而产生的监狱人格对青少年的影响要远远大于成年人,出狱后极易出现缺乏自信、难以与他人交流等障碍,社会适应能力受到极大影响,更为严重的可能会出现监禁反应、监狱依赖等。而适用社区服务的形式使青少年处于开放的社会环境之中执行刑罚,有效避免了上述弊端。
(二)社区劳动比单纯判决缓刑或罚金更有利于青少年罪犯的改造
在有些青少年刑事案件中,法官会本着保护未成年人、有利于改造原则,对其处以短期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决。这样做的初衷是好的,但结果往往背道而驰:涉罪青少年往往由于体会不到刑罚所带来的严厉后果,故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以为然,不能深刻反省自己犯下的罪错。在刑事判决之后,如果受到不良的诱惑,再犯的几率会比较高。社区服务作为一种有实际执行内容的刑罚方式(其严厉程度介于监禁刑与缓刑、罚金之间),可以让青少年罪犯体会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在劳动中体会实际履行刑罚的感受,意识到当初所犯下罪行所需承担的责任与后果,避免了开放性刑罚“惩罚性”过弱而产生的导致罪犯满不在乎的弊端,从而在保护青少年罪犯权益的前提下降低再犯罪率。
(三)开放的刑罚执行方式更符合青少年罪犯的年龄特征,有利于他们身心的健康发展〔6〕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良好的、积极向上的生活环境、足够的活动空间、正常的人际交往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在社区服务过程中,青少年不脱离社会,置身于开放的、正常的社会环境中,使其可以开展正常的、健康的人际交往,在亲情、友情、甚至爱情的沐浴下接受积极的教育感化,这对其身心的发展无疑是起到积极向上的作用的,有利于消除他们的自卑心理和消极情绪,进而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彻底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四)社区服务突出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惩罚性与补偿性,有助于青少年罪犯自我反省
一方面社区矫正制度开放的刑罚执行方式容易让青少年罪犯充分体会到国家与社会对他们的宽容;另一方面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加入无偿劳动作为刑罚执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明确了国家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否定立场,让其能够体会到社区矫正制度的惩罚性与报应性,让他们体会到当初的犯罪行为所付出的代价,比单纯的教育更加具有震慑作用。从青少年犯罪的现实状况来看,青少年犯罪多数涉及财产损失或法益的侵害,通过社区服务对被害人(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或是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补偿,以求得被害人的原谅和社会的再次接纳。这样,现实的劳动教育与抽象的道德教育、法律教育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优势,让青少年罪犯彻底回归正常的人生轨迹。
(五)社区服务有助于青少年改掉恶习,在劳动中培养社会责任感,形成良好习惯
根据调查,绝大多数青少年罪犯的犯罪原因都与他们自幼养成的好逸恶劳、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等不良的生活习惯有关。特别是在目前社会结构下,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缺位、对独生子女的过分溺爱、学校应试教育导致思想道德教育的缺失、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等原因,导致这些青少年迷失了正确的人生方向,不良的行为习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服务能使这些青少年在劳动中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认识到自食其力的重要性,感受到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出社会财富与帮助他人的成就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娇惯的脾性,顺利完成矫正过程。
三、我国青少年罪犯社区服务制度的重构
(一)我国现阶段社区服务制度的瓶颈分析
1.现有的社区服务制度规定比较笼统,细则的缺失极易导致执行不规范。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得以推广才十几年,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的社区公益劳动到目前为止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很多规定都具有区域性和临时性,针对青少年罪犯的实施细则更是严重缺失。社区服务制度体系的不健全带来的后果必定是各地开展工作的形式随意性较大,执行不够规范,甚至同一区、县内的不同司法所在服务时长、监督考核等方面差异很大,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2.社区服务的形式单一,适合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执行载体严重缺乏。从目前全国各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实地考察来看,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的社区服务项目主要是打扫公共卫生、协助公共场所的绿化等,服务内容比较单一。例如对浙江省杭州市13个区140个司法所的社区服务进行统计表明,社区服务项目中卫生清洁类占 71.4%,公益绿化类占15.3%,其他类占13.3%。〔7〕
3.社区服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强制性较差,缺乏刚性考核标准。社区服务是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自愿的或选择性参加的项目,而是强制性规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的属性。虽然青少年罪犯年龄较小、应该得到更多关爱,但仍然要按时按量完成社区服务,否则会影响到整个的矫正效果。目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普遍存在社区服务的强制性较差的问题,考核奖惩制度不够完善,对于没有按时完成工作量甚至拒绝参加社区服务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还有些司法所以工作繁重为由将社区服务的监督落实转交于居委会或村委会,也没有下达明确的考核量化标准,只需这些机构出具劳动证明即可,导致有些社区服务重形式、走过场,甚至出具假证明。如果不能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服务完成情况以及劳动态度、服务效果等设立综合的评价指标体系,社区服务将形同虚设,不能真正起到在劳动中矫正其思想和行为的作用。
(二)社区服务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定位
社区服务作为现代轻刑化发展的产物,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和采用。但我国刑法体系到目前为止还未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刑罚种类吸纳到刑罚体系中来。有学者提出为了更好地将社区服务制度化,有必要将其作为社区服务刑罚以社区服务令的方式颁发,并作为附加刑的一种加以确认。笔者认为,2011年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实质上否认了社区服务作为独立刑罚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刑种的增减对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体系带来的冲击力较大,社区服务作为独立刑种目前来看并不符合我国的法治土壤和基本国情。〔8〕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日趋完善,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服务完全可以在社区矫正体系内完成制度重构,进一步推进其合理化、合法化、可执行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社区服务的执行机关与执行程序
社区服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必须以高效有力的执行机构为后盾。有学者建议由公安机关来担此重任,但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等多项职能,在人力、物力、精力上很难再兼顾社区矫正工作。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社区服务刑的执行与监督多由缓刑的执行机关来负责。例如英国、葡萄牙、我国的香港地区的刑法典规定由专门的缓刑管理部门支持和监督作为主刑的社会服务刑的执行;瑞士的社区服务刑由社会服务处来负责执行;俄罗斯则由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刑事检察处来具体负责。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社区服务执行机构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均为司法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根据我国国情,从属于社区矫正体系的社区服务也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并且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推广和扩大使用,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局作为其下属机构,全面负责社区服务在内的各项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管理局可以按照职能的划分设置综合管理科、刑罚执行科、安置帮教科等内设机构,并按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其中刑罚执行科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服务的劳动时长、内容、执行方式、监督考核等各方面具体负责。在人员设置上,除了一般工作人员,增设专职社区矫正执行官的岗位,同时可以吸纳专兼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
(四)社区服务的服务场所与方式
出于对青少年罪犯的特殊保护,社区服务地点的选择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了兼顾正常的学习生活,应尽量选择与他们的学习或工作较近的地点。青少年罪犯正在求学或者有固定工作的,也可以在自己学校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在熟悉的环境中有利于他们消除紧张感,得到更多来自同学师长、家人同事的社会支持。在社区服务的方式上,笔者认为应打破传统的单一集中劳动的模式,积极探索多元化社区服务模式,推出菜单式的可供选择的服务。除了必须参加的一些社区服务项目外,剩余的劳动时数可以由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在“菜单中”自由选择,并结合自己学习与生活的规律灵活安排劳动时间,最后完成总任务量即可。例如,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试点期间对社区服务的方式作出大胆创新,推出集中式(统一组织的社区服务)、基地式(固定劳动地点的社区服务)、特长式(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特长单独安排的社区服务)、自助式(社区只规定劳动时间而劳动形式不限的社区服务)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收到了良好的效果。〔9〕
(五)社区服务的类型选择与项目设置
为了更好地实现劳动教育改造的目的,并提升青少年罪犯社区服务的积极性,选择服务类型或项目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的优势,促进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青少年罪犯的社区服务类型的选择可以与其当初所犯下的罪行相结合。如果案件有被害人且被害人及其家属愿意接受的,可以安排青少年罪犯为被害人或家属服务,起到一定的精神补偿和物质补偿的目的;没有被害人或其不愿、不能接受的,可以安排在体现犯罪后果的机构,使之在参加社区服务的同时意识到自己当初犯下的罪错会带来怎样的后果,更能起到警示与教育的目的。例如,犯交通肇事罪的青少年罪犯到医院的急救室帮忙,亲眼目睹一场车祸给当事人以及其家人带来的痛苦。
2.青少年罪犯社区服务的种类选择应该因人而异,充分结合个案中涉罪青少年的身体状况以及个人兴趣爱好,尽可能发挥自身特长,激发起劳动积极性。例如计算机专业的青少年罪犯可以优先考虑社区公益机构的电脑维护、设备维修;护理专业的青少年罪犯可以从事社区孤寡老人的看护与护理等等。没有一技之长的,最好选择一些能够使他们掌握某种职业技能的社区服务项目,使得青少年罪犯能够在劳动中培养生存技能,掌握一定的技术。虽然在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务是完全无偿的,但不妨碍解矫之后他们仍然继续这些工作,并获得应有的报酬。这为青少年罪犯的再社会化、解矫之后的自力更生提供了一条捷径。
(六)社区服务的期限及工作量
作为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服务的总期限应贯穿于社区矫正的整个过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笔者认为,办法中有关社区服务的规定过于笼统,只规定了下限而没有规定上限,更没有区分不同种类的社区矫正对象。结合国际上通行做法和青少年罪犯的自身特征,笔者认为对青少年罪犯的社区服务总时数应控制在40至200小时之间(根据罪行轻重及社区矫正期限的长短而定)。考虑到大多数社区矫正中的青少年罪犯仍然在校学习,为了不打断青少年罪犯正常的学习或工作,其日劳动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另外笔者建议,青少年罪犯的劳动时间分配上可以更加人性化,除了必须参加的集体服务项目外,可以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在一定框架内自己选择服务内容与安排时间,但要加强考核力度。
(七)健全青少年罪犯社区服务监督考核机制
一项制度制定得再完善,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加以落实,那一切就将形同虚设。由于社区矫正是在不完全剥夺犯罪人自由的情况下执行的,其强制力较差,监督考核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青少年本身自制力较差,社区矫正机构对其社区劳动的监督应充分发挥社会支持功能,发动家庭、社区、学校、工作单位等监督力量,提供信息共同考核青少年罪犯社区服务的时间、内容、效果,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青少年罪犯该月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月度考核〔10〕,对连续考核优秀的给予加分、改变为更宽松的处遇等奖励;对于拒不履行社区服务义务或者考核结果三次以上为差的情况,应采取警告、减分、延长社区服务时长甚至提请法院变更为监禁行刑方式等措施。
(八)社区服务中有关青少年罪犯的特殊保护
这些特殊保护包括:一是做好保密措施,尽量不披露青少年犯罪人的身份。参加社区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有服务对象,可以不告知其服刑人员的身份,而以普通“志愿服务者”的角色参与其中。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司法所与志愿活动中心联系,让社区矫正青少年加入到大学生志愿者队伍中,与他们一起进行志愿活动,既有效保护了青少年罪犯的隐私,又提高了他们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1〕二是青少年还处于发育成长阶段,其体力与耐力均与成年人有差别,应区别对待,选择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劳动项目,避免其参与高强度、长时间、放射性、过于偏远的社区服务劳动项目。
〔1〕陈诗梦.论社区矫正中的社区服务——对境外社区服务刑的借鉴〔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4(6).
〔2〕李科.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路径〔J〕.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2(9).
〔3〕〔7〕詹昀刚.困境与出路: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情境下社区服务的执行现状及其重构——以杭州市的实践调查为基础〔J〕.中国司法,2014(2).
〔4〕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就《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答记者问〔J〕.中国司法,2012(3).
〔5〕邓斯怡.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文献综述〔J〕. 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9).
〔6〕龚小玲.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司法保护:社会服务令〔J〕.青年研究,2005(12).
〔8〕郭佩.社区服务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
〔9〕江苏在全辖区推开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仅为0.12%〔N〕.法制日报,2008-11-14.
〔10〕陈英鹏.浅谈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司法,2014(5).
〔11〕邱新义,林康平.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中的“社区服务令”〔EB/OL〕.论文天下网,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10075912.2.
(责任编辑连春亮)
Reconstruction of Community Service System of Juvenile Offenders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WANG Tian-rui
(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Zhengzhou,Henan 450011)
Community service in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reflects the trend of civilization and socialization of modern penalty, which has been promoted in many countries and regions since it was established in the United Kingdom. However, the youth community service system is not consummate in China. The legal provision should be reconstructed based on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including the execution authorities, the execution procedure, the execution venues, the monitoring and evaluating, etc.
juvenile offenders; community service; community service; system reconstruction
2016-12-09
王天瑞(1982-),女,河南濮阳人,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行政管理系讲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DF87
A
1672-2663(2016)03-002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