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家庭农场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6-10-12曹立杰徐振宇教授胡俞越教授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北京00048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学院南京009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16期
关键词:农场农户家庭

■ 曹立杰 徐振宇 教授 胡俞越 教授(、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00048 、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学院 南京 009)

家庭农场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曹立杰1徐振宇2教授胡俞越1教授(1、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048 2、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学院 南京 210029)

近年来,家庭农场发展受到国家和学界高度重视。本文总结了国外家庭农场发展中具有共性的基本经验,并与我国家庭农场的探索进行比较,揭示了我国家庭农场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家庭农场 国际经验 小规模农户 合作社

在我国,家庭农场曾长期存在。但农业集体化的迅速推进与计划经济的建立使得家庭农场基本消失。因此,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内,除少数文献(如胡书东,1996;蓝益江,1999)外,“家庭农场”很少被学界提及,也基本不为政界所关注。直至2008年,家庭农场作为重要的“规模经营主体”正式进入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家庭农场作为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相当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提出扶持家庭农场发展。从此,家庭农场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见图1),尤其是在科学解读家庭农场发展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资源禀赋、经济体制等,有选择地进行借鉴,本文就此进行讨论。

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共性特征

(一)制度先行,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土地制度是农业制度安排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以明晰、稳定的土地产权为基础,需要创新土地流转制度和机制,保障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有序转让(杜志雄、肖卫东,2014)。美国早在建国之初,便实行了将土地向农户低价销售的土地制度。在林肯主政期间,又颁布实行了《宅地法》,为家庭农场成为美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奠定了基础。德国在发展农业的过程中颁布了《农业法》、《土地整治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农地进行调整,使之连片成方,并鼓励土地等要素进行流转(马凯、赵海,2015)。二战后,日本不仅进行了土地改革,还先后制定了《农地法》以及《土地改良法》等一系列促进农地开发与保护农民权利的法案,并结合实际对《农地法》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利于家庭农场发展的土地制度。国外在发展家庭农场时还重视农业人才培养制度。例如德国的农业教育体系师资雄厚,包括大学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三个层面。美国极其重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支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举措。

(二)微观组织发达,向家庭农场提供多方面社会化服务

无论是美国和西欧,还是日、韩、中国台湾等东亚国家或地区,其农业发展都依赖于符合国情区情的高效率农业组织(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2014)。在美国,家庭农场发展依赖于专业化的合作社,在欧洲,则有合作社联社,日韩是半官方的农协组织发挥作用。

美国经过100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体系。这种合作社体系可分为供销、服务和生产性合作社三类(蓝益江,1999)。德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由合作社联盟、农民联合会、农业联合会和农业协会四部分构成,四大民间组织分工协作、相互支持,为农民在生产、销售、生活、教育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马凯、赵海,2015);日本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依赖的是农协和各种专业生产组合等中介管理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产前、产后支持改善了个体农户的经营环境,从物质技术上克服小农的局限性,使得家庭农场契合市场经济要求,降低了农业自身蕴含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沈琼,2014)。韩国农协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其主要职能可归纳为流通与供应、教育与支持、银行业与信用、充当代言人四个方面(许欣欣,2010)。

(三)政策倾斜、法律保障,对家庭农场进行全方位扶持

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农业政策的支持与相关法律的保障。美国实行农业补贴政策,涉及直接补贴和各种间接补贴,为各种类型的家庭农场提供了安全可靠的收入保障;此外,美国还颁布了《农场信贷法》等多部法律,为家庭农场提供税收优惠的便利条件。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促进合作制”、“支持合作自助”,从信贷、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家庭农场相当力度的支持(马凯、赵海,2015)。法国则设立了权威而专门的政府机构,以庞大的政府财政专项预算和信贷计划为后盾,出台了包括农地政策、人口政策、信贷政策、价格政策等一系列完整、协调和有效的政策体系,直接介入地产市场,组织劳动力转移和耕地流转与经营集中,有效地支持了中等规模农场的发展(郎秀云,2013)。日本对家庭农场给予资金方面的援助,不仅提供无息贷款,还对符合要求的家庭农场进行补贴。

图1 国内家庭农场文献数量统计图 (单位:篇)

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特点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农场在我国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把家庭农场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并要求通过新增农业补贴倾斜、鼓励和支持土地流入、加大奖励和培训力度等措施,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相关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30个省份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其中,上海松江、浙江宁波、湖北武汉、安徽郎溪等地在发展家庭农场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一)共同特点

一是非自发形成,政府主导现象明显。国内多数的家庭农场并非理论界所定义的“家庭农场”,也不是依靠农民自身的“企业家才能”所建立的。如浙江宁波、吉林延边等地的家庭农场都是需要经过当地相关部门的注册认证才能成为“家庭农场”;二是政策扶植辅助多样。农业部认定的五种模式都得到了当地政府从土地、财政、金融、人才等多方面的扶持以及各种政策优惠;三是重视农场规模。由于农业部对于家庭农场的认定中突出强调了家庭农场需达到一定的规模,虽然各地对规模的要求不同,但大致遵从农业部的标准,且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才能享受相应政策优惠与政策扶植。

(二)主要问题

1. 过于强调政府主导。官方总结的五种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偏向政府主导,偏向大农户,过于强调正式的合作组织和大企业在家庭农场形成与发展中的作用,忽视农民中蕴藏的企业家才能和非正式组织。这些政府主导与总结的模式无一例外都主张扶持大农,这恰恰违背了中国小规模农户占主导地位的基本国情。因此,从当前实际的发展情况来看,能够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可持续发展的家庭农场模式我们认为还没有真正找到。

2. 国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农情未能密切结合。国内对于欧美经典的合作社模式较为推崇,然而在借鉴欧美经典合作社模式的时候必然遇到困难(因为资源禀赋、政治经济、文化等的不同),美国大农为主的家庭农场对我国几乎没有借鉴意义,西欧可供借鉴的经验也屈指可数,能够供家庭农场借鉴的主要是东亚的日韩与中国台湾,然而国内受制于合作社相关法律、政府的政策导向过于偏重大农以及国家对于农民非官方组织化的约束与恐慌,我们借鉴东亚模式也有一定的障碍。但是政府目前并不放弃学习欧美,致使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陷入一个困局,即一方面不能借鉴他国经验,因为国情不符;另一方面政府又强行主导去学习欧美,使得中国家庭农场发展陷入矛盾,不能发挥农民-企业家才能进行自我探索。

讨论与建议

(一)相关讨论

1.对于当前扶持政策的看法。近年来,国家及地方一些省份陆续出台了多项针对达到一定规模“家庭农场”的补贴措施,政府对一些“家庭农场”进行补贴,尤其是对大农的补贴,使得农业的竞争力没有得到有效提升,相反,政府扶持大农是在损害小农的利益,是在损害多数农民的利益。而且政府在损害小农利益的情况下,并未能真正促进公司农业、合同农业等“新型”农业组织模式在国内的成长。

2. 对未来家庭农场发展的看法。小规模农户为主的基本国情下,政府政策扶植的重点不应该瞄准大农户或大农场,未来政策扶持的重点应该是小微家庭农场,发展小微家庭农场可借鉴的经验既不是美国也不是西欧,唯一可能被中国借鉴的则是日韩与中国台湾以及被中国学界大量忽视的已经在中国农村自发产生的一些新型的、非正式的组织形式(徐振宇,2011)。依靠这些非正式组织,政府只需要发挥一些最基本的作用,提供好公共服务,减少行政阻碍,就能更好的促进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

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农业都必将是超小规模为主体的农业。小规模农户和以小规模农户为主体的农业,应该成为中国未来涉农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徐振宇、曹立杰,2015)。今后,小规模农户基础上的小微家庭农场,将是中国家庭农场的主流形态(胡俞越、曹立杰、徐振宇,2016)。

(二)几点建议

1.在当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难以根本变化的大背景下,应采取措施激励农地流转,加速农地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注重保护农地使用者的权益,保证农地经营者的经营期限。面对农村人口持续净流入城镇的局面,应建立城乡人口正常合理的流动机制,促进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

2.既要重视扶植小规模家庭农场的发展,也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让农民充分发挥“企业家才能”。减少甚至取消对大农户、涉农公司的各种扶持。主要应由市场和农民自身来主导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发展进程。徐振宇(2011)的研究证实不依赖于龙头企业带动,不通过正式农民合作组织,也没有政府的刻意扶植,一家一户分户经营的小农单凭自身的力量也完全可以演化出有竞争力的农业。

3.小规模农户基础上的小微家庭农场,将是中国家庭农场的主流形态。这种小微家庭农场的发展,必须要走组织化的道路。合作社联社与农民自发组织的协会是一种颇为有效的组织方式。国外农民合作社的实践也证明,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则应有地区一级的合作社以及全国性的组织体系,农民在地区或全国一级有自己的代言人,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也将更容易了解市场信息并预测市场(张晓山,2015)。这种合作组织可以是非官方的组织,其与政府在农业经营方面协商对话、沟通信息,最终建立起政府、企业与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联社)之间平等的关系。

1.胡书东.家庭农场:经济发展较成熟地区农业的出路.经济研究,1996(5)

2.蓝益江.论美国家庭农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

3.杜志雄.肖卫东.家庭农场发展的实际状态与政策支持:观照国际经验.改革,2014(6)

4.郎秀云.家庭农场:国际经验与启示——以法国、日本发展家庭农场为例.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10)

5.沈琼.现代农业大国发展家庭农场的经验.世界农业,2014(6)

6.许欣欣.中国农民组织化与韩国经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7.徐晖,潘伟光,傅家桢,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新动向.世界农业,2014(5)

8.徐振宇.小农-企业家主导的农业组织模式:天星村葡萄业技术与市场演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9.徐振宇,曹立杰.小规模农户的前途与经济性质——文献评述与反思.商业经济研究,2015(23)

10.张晓山.新常态下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学习与探索,2015(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网络视角的家庭农场演化机制研究”(14BJY1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受北京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2014000026833ZS07),北京哲学社会科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流通业研究基地资助以及科研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北京市“高精尖”经济结构下要素市场功能定位、作用机理与建设路径研究的资助

F324.1

A

猜你喜欢

农场农户家庭
农户存粮,不必大惊小怪
农场假期
让更多小农户对接电商大市场
农场
家庭“煮”夫
粮食日 访农户
农户存粮调查
一号农场
丰收的农场
寻找最美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