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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我国初始排污权差异性公平分配模式构建及其实现

2016-10-12王宪恩教授赵婧辰解品磊姜一伟段海燕副教授通讯作者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长春130012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16期
关键词:分配模式排污权配额

■ 王宪恩 教授 赵婧辰 解品磊 姜一伟 段海燕 副教授 通讯作者(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长春 130012)

市场经济下我国初始排污权差异性公平分配模式构建及其实现

■ 王宪恩教授赵婧辰解品磊姜一伟段海燕副教授 通讯作者(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长春 130012)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初始排污权分配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差异、行业差异和企业差异,建立初始排污权分配的“差异性公平体系”,探析差异性公平分配模式及实现路径。结果显示,差异性公平包括区域间的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行业之间的外部公平,以及企业之间的内部公平和个体公平;考虑通过以行业为主线,先进行行业配额分配,再从行业分配到各市,再从市分配到各个企业的分配模式来实现“差异性公平”分配。

初始排污权 公平分配 可持续发展 差异性公平

初始排污权分配是将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初始排污权的形式进行层层分解,公平合理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能否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如何在市场参与者中分配初始排污权仍然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重要问题,这直接影响到区域污染总量目标的实现、成为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最大壁垒。基于此,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初始排污权分配经验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差异、行业差异和企业差异,建立初始排污权分配的“差异性公平体系”,探析差异性公平分配模式及实现路径。

图1 初始排污权差异性公平体系

国内外研究综述

从国外排污权初始分配问题的研究上来看,Woerdman(2000)指出,合理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法、交易制度及定价机制对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总量及活跃程度起决定性作用。Peter Cramton和Suzi Kerr(2002)等学者对拍卖法和祖父法进行了比较,得出各自的观点。Athanasios Kampas(2003)给出了农业初始排污权分配模型,指出初始排污权分配对减排的公平性有着显著的影响;Christoph Bohringer、Andreas Lange(2005)得出了在动态情况下的最优排放配额免费分配计划,认为在一个有排放上限的封闭交易系统中,按过去的排放量等比例分配配额的方法是最优方案;Raymond J. Kopp(2007)就美国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中新污染源排污权分配与获得的方法进行研究。综上所述,国外学者对初始排污权分配的研究重点是分配效率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关系,以及不同机制下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有效性问题,对分配的公平性及怎样实现公平分配的研究不多。

从我国的研究来看,徐鸿德等(1990)以黄浦江水污染物削减总量分配为例,提出了可对同一江段内各污染源实施“一刀切”的削减协调分配方案。随着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不断发展,国内学者开始讨论区域的差异,如王耕勤等(2000)提出了区域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法,通过引入“平权函数”和“平权排污量”保证初始排污权分配的现实性和公平性;楚君(2010)应用环境基尼系数研究区域水污染物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新方法;吴克明等(2011)比较研究了不同分配方法;程扬、柯兴等(2013)综合考虑环境现状、经济发展等因素以湖北省各市州为分配对象构建了区域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型;何慧爽(2015)从水污染物基尼系数、绿色贡献系数、水环境容量负荷系数等多个角度对我国水污染物总量区域分配公平性及贡献因子进行分析;此外还有部分学者运用层次分析法、信息熵法(程扬,2012;李舒颖,2014等)、基尼系数法(张有贤等,2009;程扬,2012;周玉芬等,2013;等)等研究探讨污染物总量配置以及区域排污权分配。目前我国的部分学者已经综合考虑了区域差异和行业差异来研究区域污染配额分配方法,但区域排污权初始分配过程中,应考虑从发展和限制的视角,同时也要考虑同省内地区间发展问题。

我国排污权分配主要方法分析

图2 初始排污权差异性公平实现途径

目前我国的实践中,初始排污权分配主要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运用历史数据法、等比例削减法、排放绩效法等方法进行指标配额分配。从这些方法目前的应用来看,虽然可操作性强,但分配方法的公平性较差,如:第一,历史数据法,使用历史数据法进行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时,排污单位获得的配额总量以其历史的排放水平为基准。环境主管部门会根据相关环境要求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适当的调整。历史数据法分配过程简单,易于操作。但主要以历史数据和企业自主申报为基准,缺乏公平性,不利于调动企业自主减排的积极性,难以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二,等比例削减法,是根据某一区域(行业)的目标控制总量和基准年的排放总量确定出一个削减比例,利用该削减比例和各排污单位基准年的排污量计算初始排污权分配量。虽然过程简单、可操作性强且数据获得较为容易,但这种方法主要参考企业历史排放量,没有考虑企业的生产工艺以及治污水平上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就会造成鼓励落后企业的效果,从而导致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的积极性不高,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效运行。第三,排放绩效法,总体思想是通过计算某一区域(或行业等)未来污染物控制总量与基准年总产值的比值得到未来时间内区域(或行业等)的平均排放绩效,然后利用该平均排放绩效与各排污单位的基准年产值相乘,得到的即为各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分配量。计算量较小,数据较易获得,且可体现企业的效率性,但这种方法不适于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仅仅考虑效率而忽视了其他影响因素,分配结果差距大。所以初始排污权公平分配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成为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的瓶颈。

“差异性公平”的内涵界定和体系

“差异性公平”包括体现区域差异的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体现行业差异的外部公平,以及体现行业内企业差异的内部公平和个体公平,如图1所示。

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从区域来看,要考虑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当代人在追求发展的同时,不能剥夺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权利。这就需要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能够公平地分配环境资源,获得同等的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初始排污权分配量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代际间环境容量使用权的分配是否公平。受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及区域资源禀赋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环境容量大小不一,污染总量配额分配因区域差异应存在“合理的差别”。区域排污权初始分配过程中,应从发展和限制的角度,既要考虑同时期内,受环境容量以及资源的限制,区域-区域之间的代内公平问题,还要从发展的角度考虑时间上的代际公平,针对不同区域的特点来进行差异性分配。

外部公平。从行业来看,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导致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尖锐,不同行业由于生产工艺、产品属性等存在差异,因此要注重外部的公平性,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的差异,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限制发展的行业应该进行“有差别”的配额分配。

内部公平和个体公平。对于同一行业而言,由于区域和同一行业企业规模上的不同,应该实现不同规模企业的内部公平和相同规模企业的个体公平。通过行业初始排污权获取的难易和成本差异,倒逼生产工艺落后、污染处理设施落后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更新污染处理设施等,从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差异性公平”分配模式及实现途径

初始排污权分配包括上级政府—下级政府之间的区域配额一级分配和政府—企业之间的排污权指标二级分配。通过差异性公平体系要解决区域—区域的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以及行业间企业的外部公平和行业内部企业的内部公平和个体公平问题。由于行政隶属关系,区域到企业的分配只在本辖区范围内,很难兼顾到同一行业不同区域的企业间的公平问题,因此“差异性公平”体系下,建立“以行业为主线”的分配模式,如图2所示。首先,省政府根据省内的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考虑行业差异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先将配额进行行业分配,先设定指标体系,然后再运用多指标综合指数法进行分配;再建立从行业分配到市的分配模式;要考虑区域差异及产业布局空间优化,从行业往各区域进行分配,同样运用多指标综合指数法来进行分配。其次,在市到企业的二级分配中,建立全省统一行业基线标准、各市有差别调整参数的以省政府为主导、市政府和企业从属的分配模式体例,通过这样的分配模式来实现“差异性公平”。

以行业为主线,先进行行业配额分配,再从行业分配到各市,再从市分配到各个企业的分配模式来实现“差异性公平”。其优点有以下几点:首先,从实现区域的代际公平角度出发,因不同时期的国家政策方针不同,对某一行业的发展和限制程度不同,以行业为主线,能够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对鼓励发展行业和限制发展行业进行差异配额分配,同时推进各地区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其次,从可持续发展代内公平出发,受不同地区自然禀赋的影响,同一时期内不同地区的行业发展能力不同,同一地区对各行业发展和限制要求也不同,各行业的发展规模也就不同。以行业为主线,对同一行业不同发展地区进行差异配额,能够避免各行业规模不同造成的公平性缺失问题,还能因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初始排污权获取的难易和成本的高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最后,从企业的外部公平和内部公平角度出发,以行业为主线,能够针对于同一行业、同一地区,能够考虑企业生产工艺的差异,结合自身的生产规模以及技术水平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同时,能够使行业内技术落后企业淘汰落后产能,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综上,通过构建“差异性公平”体系,建立以行业为主线,从行业配额分配到区域,再从区域分配到企业的分配模式,能够解决一级分配中区域的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问题,同时也能解决二级分配中的行业外部公平和内部公平、企业的个体公平问题,为初始排污权公平分配提供参考。

1.E. Woerdman. Implementing the Kyoto Protocol Why JI and CDM show more Promise than 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J].Energy Policy,2000,28(1)

2.Cramton P,Kerr S. Energy Policy. Tradable carbon permit auctions how and why to auction not grandfather. Discussion Papers.2002,30(4)

3.Athanasions K. Selecting permit allocation rules for agricultural pollution control: A bargaining solution. Ecological Economics.2003,vol.47

4.Bohringer Christoph ,Lange Andreas. Applied Research in Environmental Economic. Springer Verlag.2005

5.王勤耕,李宗恺,陈志鹏,程炜.总量控制区域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方法[J].中国环境科学,2000(1)

6.楚君,于鲁冀,杨义.排污权交易中水污染物区域层面初始分配研究[J].河南科学,2010,28(9)

7.吴克明,柯兴,于倩倩.袁芳沁.区域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比较研究[J].上海环境科学,2011,30(3)

8.程扬,柯兴,段宁.区域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型应用研究——以湖北省为例[J].工业安全与环保,2013,39(3)

9.何慧爽.我国水污染物总量分配公平性与贡献因子研究——以绿色贡献和环境容量负荷为视角[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5,2

10.李舒颖.初始排污权分配中的公平问题[J].商界论坛,2014,5

11.张有贤,李炳宏,荀彦平.西部地区SO2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合理性研究[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9,23(6)

12.周玉芬,曾剑,孙鹏程.基于信息熵的山西省“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分配初探[J].科学之友,2013(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差异性公平视角下省域初始排污权分配模式与优化算法研究——基于不对称Nash谈判模型”(71503100)

F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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