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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现状及税收政策的优化

2016-10-11贾文汉

财税月刊 2016年7期
关键词: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优化

贾文汉

摘 要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一届政府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发展新引擎,而创业投资企业作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立、成长的助推器,其发挥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但纵观国内创业投资相关的法规、政策,特别是与投资人息息相关的会计及税收政策还不够健全,无法提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的积极性。为此本文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创业投资相关税收政策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给予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优化

我国的创业投资行业经历了长达30年的发展,在组织形式、运行方式等方面已较为完善,但具体到财税政策方面,还存在很多的盲点,部分环节税负过重等问题,如合伙制形式下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再分配是否免税,合伙企业亏损不能抵减法人合伙人的应税所得、公司制形式下个人股东重复纳税等问题。下文将通过分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现状,针对性的提出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优化的的方法。

一、我国目前创业投资行业的现状以及形成原因

1.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现状

创业投资企业(俗称“风投”)是向初创、成长期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工作,为其提供一定的增值服务。在被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再通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收益。清科数据资料显示,我国市场的VC/PE机构已由1995年的10家增至2015年的逾8,000家,管理资本量超过4万亿人民币。

相较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的优势不言而喻,特别是对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来说,创业投资企业对其成长发展的助推剂作用非常明显,因此这样的产业需要政府在税收中或者其他政策中予以适当关怀,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行业,这也是一些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政府对于创业投资的共同态度[1]。

2.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现状的形成原因

1999年世界经济发展十分活跃,在当时,我国正在为实现“科教兴国”这一基本战略目标而努力。在“科教兴国”战略的影响下,我国也在当时产生了较为短暂的创业投资热。纵观我国创业投资历史发展,我国于1985年开始对创业投资进行探索,并成立了第一家登记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的风险投资行业也在不断成长,但与其他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创业投资产业发展速度还有待提高。在2000年,创业投资受到网络泡沫的严重影响,再加上当时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扶持政策,创业投资产业便进入了漫长的消沉期,一直到2004年国内投资机构的数量以及资产都始终呈现负增长趋势[2]。

直到2005年末,创业投资发展的颓势引起国家政府的关注,并在当时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这一政策不仅在法律角度为投资者的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应有的保护,并且还为创业投资企业中的一些政策提供必须的法律依据。近些年来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也出台了一些优惠措施,如2007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去年又出台了财税〔2015〕116号文,进一步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这一优惠。但从创业投资企业实际运行中来看,这些措施还远远不够,纵观世界范围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促进措施,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是最直接的方式,可有效降低创业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促进其投资欲望,而且这也体现出其政府愿意扶持创业风险投资活动,是促进企业投资企业发展最为有效的方法。

二、优化国内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方法

1.优化现阶段税收政策

为规避个人投资者重复纳税的问题,现在很多创业投资企业是以合伙基金的形式存在,目前合伙企业所得税的计缴依据主要是财税(2008)第159号文,即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不承担所得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但文中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及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这样就造成合伙企业即使不进行利润分配,合伙人也应按照应分配的利润计缴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企业亏损,法人合伙人却不得抵减自身的盈利。这样造成合伙人无法将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与合伙人的自身经营情况挂钩,无法统一筹划、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无形中也是加重了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有必要从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入手,将基金合伙人和其在基金享有的权益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即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合伙人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基金的经营情况汇总纳税,既降低合伙人的税务风险,又合理降低合伙人的税负水平。

2.改革企业退出已上市项目税费计缴的基本方法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退出股权是否已上市的标准划分,上市股权的退出会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项,而非上市股权的退出仅涉及企业所得税一项,主要原因在于从目前税法角度来说,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在会计核算上一般也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进行核算,计算下来上市公司股权要比未上市公司股权的退出税负高近5个百分点,虽说通过资本市场转让会获得更丰厚的回报,但同样的投资,税负却不一致,如果将来上市企业溢价空间下降,创投企业对于投资企业上市的愿望肯定会打折扣,最终会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减免上市股权转让涉及到的增值税部分,让利于民,提升创业投资企业推动投资企业上市的积极性,积极带动规范投资企业的管理水平,与投资企业共成长。

此外,政府还可以适当参考相关的经济学文献,以及世界范围中其他国家在此项工作中的具体政策来完善现有工作体制,进而把创业投资机构视为一个中间媒介,而不是一个常规企业,也能够为其税务方面进行改革。

三、结束语

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能够为我国处于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必要的经济、管理支持,协助企业发展。同时,创业投资产业也是一项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产业,能够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助力。希望本文能够通过对创业投资产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为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提供一个新的思维方向,进而促进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高允斌,唐文彬.长期股权投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比较分析[J].财务与会计.2011,(1):28-30

[2]邱文婕.论我国创业投资退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生论文.2014,(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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