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社会矛盾的内涵与特征
——关于我国21世纪以来重大社会矛盾的探解
2016-10-11朱力
朱 力
(南京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6)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由经济体制改革牵动的社会结构转型不断深入,这一转型过程充满了围绕利益获取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出现了由获取利益与维护利益的矛盾而产生的各种群体间的摩擦、对抗、冲突,引起了某些区域性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由经济利益引发的矛盾不断地转换为社会矛盾甚至政治矛盾,干扰了社会发展的秩序,对此,管理者先后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社会治理、依法治国等对策思路与应对措施。本文尝试对当前重大社会矛盾进行新的理论探索。
一、从经验资料与文献资料看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是指社会发展中社会各子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或者社会主体内部、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摩擦、对立、冲突的一种关系状态。简单地讲,社会矛盾是指所有人、事物的一种相互对立的关系状态。
在论述经验资料之前,先要讲两个概念,既大概率矛盾与小概率矛盾。大概率矛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矛盾主体通常以个体为主的,发生频率高的,涉及人数多的普遍性的矛盾。大概率矛盾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人际矛盾纠纷或社会成员与某个具体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交通纠纷、消费纠纷等,面广量大,每天发生无数。小概率矛盾则与之相反,主要指以群体为主的,发生频率相对较低的,涉及部分人的矛盾。小概率矛盾通常情况下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矛盾,如各种群体性事件,也有个体与群体的矛盾,如城管纠纷、医患纠纷。矛盾概率的大小与矛盾的影响程度是两个概念。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是小概率的群体矛盾纠纷,尽管发生的数量少,但矛盾冲突的强度大、调解难度大、社会影响大。如城市管理矛盾、医患矛盾等,发生的数量很少,可一旦发生,经过媒体报道或网络发布,则社会影响很大,让人感到这类矛盾不少。群体矛盾与人际矛盾相比较,通常是小概率矛盾。以让人印象十分深刻的征地矛盾为例,并不是只要有征地就有群体性事件。一项以网络为平台搜索2003年至2008年征地冲突数量的研究表明:在所搜索的27省中,15个省份的征地冲突发生率高于0.2,10个省份的冲突率在0.1至0.2之间,2个省份的冲突率低于0.1①该阶段我国共发生征地纠纷3074起,其中涉及肢体暴力事实或明确威胁的征地冲突179起。某省的征地冲突发生率I=该省发生过征地冲突的县级行政单位总数C/该省县级行政单位总数。详见参考文献[1]。;在征地中,大多数项目是符合规范与程序的,产生矛盾冲突的只是少数,但这小部分违规事件给人以强烈的冲击力,影响十分恶劣。我们在调查中②指本项目课题组所进行的调查,下同。从某地级市政府主管部门获取了该市2014年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的统计数据。该数据显示,全年调解案件总数为45574件,涉及当事人99919人。其中婚姻家庭、邻里和房屋宅基纠纷数量占比达到58.09%,这是大概率的、人际矛盾纠纷,而征地拆迁纠纷只占了4%。因此,一般来说,干部群众对矛盾的主观认知,仅仅是说明干群对矛盾严重程度的一个主观印象,而不是矛盾真实发生的频率。
问卷调查资料一:
2013年初,课题组组织了对我国农村和城市社会矛盾实际状况的专项问卷调查。该次社会调查主要由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的学生参与实施,每位同学负责自己家庭所在社区的入户调查,在本社区内按照随机抽样原则选取20个样本。这次调查区域覆盖全国19个省市自治区的51个地级市③19个省市自治区指:黑龙江、福建、安徽、江苏、浙江、河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吉林、贵州、山东、江西、湖北、北京、天津、上海和新疆。,共收集有效问卷2808份,其中农村775份,城市2033份。从对问题“您认为当前我国城市(农村)哪些领域的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答案选项的统计结果看,当前农村最突出的矛盾依次是干部腐败(61.1%)、环境污染(59.8%)、拆迁(50.6%)、征地(45.9%)、村级财务不透明(45.3%)和社会治安不好(41.6%);城市最突出的社会矛盾则依次为贪污腐败(67.8%)、环境污染(60.3%)、社会保障不足(60.2%)、贫富分化(58.3%)、就业失业(43.8%)以及房屋拆迁(43.7%)。从总体来看,目前在我国城乡地区爆发出的社会矛盾类型已更加多样化,从矛盾的诱因或参与主体上区分可达几十种之多,而其中贪污腐败、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环境污染等社会矛盾令社会成员印象深刻。贪污腐败引发的群众不满意,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一种直接的矛盾,而是一种间接的矛盾,在课题研究中我们将之归为非现实、非直接的矛盾冲突。
问卷调查资料二:
2015年4月,课题组在J省④限于保密原则,调查地点采用匿名的方式。的4个地级市开展了有关社会矛盾现状的专项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分为干部和群众两个群体,调查样本分别为880人、2160人。在干部群体看来,当前我国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依次是(多选题):征地拆迁(69.14%)、劳资纠纷(45.11%)、农村土地纠纷(42.17%)、环境保护(35.10%)、医疗卫生(29.21%)、涉法涉诉(28.03%)、物业管理(27.33%)、邻里纠纷(26.74%)、交通事故(26.27%)、社会保障(25.44%)、历史遗留问题(24.62%)、婚姻家庭(23.44%)。在群众看来,当前我国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依次是(多选题):征地拆迁(55.00%)、劳资纠纷(37.07%)、农村土地纠纷(36.42%)、环境保护(32.26%)、医疗卫生(30.92%)、邻里纠纷(30.72%)、交通事故(26.41%)、婚姻家庭(26.26%)、社会保障(24.98%)、物业管理(19.62%)、历史遗留问题(14.82%)、涉法涉诉(12.39%)。群众与干部的看法,在前五位矛盾上是一致的。
访谈调查资料:
2012-2015年,课题组以个案访谈和集体座谈的形式共获得全国28个省/直辖市⑤包括:江苏、湖北、安徽、山东、四川、重庆、浙江、北京、上海、天津、河南、河北、福建、江西、广东、湖南、贵州、新疆、云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辽宁、吉林、海南、青海、甘肃、西藏。602名基层(县、乡镇、街道、社区)干部关于社会矛盾的看法。基层干部的个案访谈人数为315人;集体座谈会议32次①干部座谈会议的地点包括:济宁市、盐城市、巢湖市、合肥市、苏州市、广德县、镇江市、南通市、徐州市、连云港市、无锡市、南京市、安庆市、宜宾市。,座谈人数达287人。我们从已整理出的366个有效的访谈、座谈资料中发现,基层干部认为当前我国城乡的主要矛盾为(每人选2个):拆迁矛盾(166次)、征地矛盾(141次)、土地纠纷矛盾(95次)、环境矛盾(69次)、干群矛盾(57次)、历史遗留矛盾(47次)、劳资矛盾(47次)。人际关系矛盾中邻里纠纷矛盾(59次)、家庭婚姻矛盾(51次)也位居前列。
因此,无论是从现实生活中已频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事件,还是从我们实际调查中的基层干部与广大群众的切身感知来看,当前我国的社会矛盾类型已经多样化,但对突出的社会矛盾的认知是较为集中的。尽管邻里纠纷矛盾、家庭婚姻矛盾是大概率矛盾,发生的频率最高、涉及的人数最多,但这是个人与个人、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人际矛盾,属于社会成员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不属于重大矛盾。
文献梳理资料:
课题组对干群较为关注的重大矛盾进行了文献梳理,并将影响较大的医患矛盾、城管矛盾、物业矛盾列入其中,同时,将群众心理上的不满,如仇腐、仇富、仇不公等归为非现实、非直接矛盾,也对之进行了文献考察。课题组借助《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跨库检索如下主题词:(1)“环境矛盾、环境问题、环境冲突、环境事件”;(2)“拆迁矛盾、拆迁问题、拆迁冲突、拆迁事件”;(3)“征地矛盾、征地问题、征地冲突、征地事件”;(4)“干群/官民矛盾、干群/官民问题、干群/官民冲突”;(5)“历史遗留矛盾、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冲突、历史遗留事件”;(6)“劳资矛盾、劳资问题、劳资冲突、劳资事件”;(7)“医患矛盾、医患问题、医患冲突、医患事件”;(8)“城管执法”;(9)“物业矛盾、物业问题、物业冲突、物业事件”;(10)“非现实矛盾”(仇腐、仇富、仇不公)。检索的年份是2000—2014年。笔者在“期刊”库(包括期刊、特色期刊、博士、硕士以及学术辑刊这五个库)里检索了这十组关键词,在得到检索数据之后,绘制出了不同矛盾关键词的论文年度分布图,以此来反映我国社会矛盾研究的状况与趋势。虽然论文数量年度分布图并不是矛盾的实际数量,但是可以间接反映研究者对矛盾的关注程度。一方面,只有社会矛盾冲突程度相当激烈、对社会发展产生干扰时政府才会推出相关科研项目,鼓励学者去研究某一矛盾;另一方面,当矛盾严重到相当程度时,全社会才会去关注,才会吸引学者们去研究这类矛盾。所以该图也能间接反映现实社会矛盾的发展程度(见图1)。
图1 “社会矛盾”相关论文数量年度分布
通过矛盾相关论文的发表数量可知,有些矛盾研究如环境矛盾、劳资矛盾、历史遗留矛盾、干群矛盾、非现实矛盾等20世纪就有了,但在21世纪却大幅度增长。而有些矛盾如征地、拆迁、医患、城管、物业等矛盾,是21世纪以来才大量产生并有人研究的,可以说是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当前社会矛盾状况的研究,已在以下两方面取得相对统一的认识:一是关于当前我国社会矛盾性质的认定,即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二是从社会矛盾的表现形态看,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矛盾仍是主要的表现形态,利益矛盾特别是经济利益矛盾已成为当下社会矛盾的主轴。同时,我们通过对诸多社会矛盾冲突事件形成过程、演化逻辑以及化解对策的研究,发现诸多突出的、重大社会矛盾冲突已具有难以妥协性特征,常常冲破既有的制度化渠道,表现出较强的“刚性”特质,我们试图将这类矛盾概括为“刚性社会矛盾”。“刚性社会矛盾”是一种在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已客观存在的、具有明确利益对抗性的社会矛盾。该类矛盾的形成具有结构性和必然性,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社会结构要素的重新分化与整合的必然产物;引发该类矛盾的对抗性利益纷争关涉其中一方维护生存底线的刚性需求,明显缺乏协商的“弹性”空间;该类矛盾冲突的强度和烈度均远高于其他社会矛盾,目标的合理性与手段的非理性相绞合,往往冲破既有的制度化控制渠道,大量使用非制度化的博弈策略与手段,具有难以协调性;该类矛盾在总量上持续增长,种类上不断衍生,具有较强的再生性;该类矛盾已显现出向政治领域扩展的趋向,在发生机制上由传统的被动反应性开始向主动维权的抗争性转变,地方政府已成为主要的冲突对象;矛盾冲突的负功能比较突出,具有较高的社会风险性。因此,从这类矛盾的特性来看,其与一般柔性社会矛盾(发生在个体间的人际矛盾冲突、制度化手段可解决的)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异。
二、什么是刚性社会矛盾
刚性社会矛盾是从综合性的视角看待21世纪以来新产生的或恶化的社会矛盾,是对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属性综合起来分析的一种概括。这种刚性的含义,是指当前重大社会矛盾的一种基本特性,即其产生的历史阶段性、形成的社会结构性、利益需求的不可协调性、强度与烈度不断增长的对抗性、冲突后果的社会风险性、矛盾化解的高难度性。
社会矛盾产生的客观必然性。21世纪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下产生了其特有的伴生物,即特定的某些社会矛盾。这是在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特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生产关系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时,普遍地、整体性地产生的社会矛盾。如我国上世纪末大规模的农民工进入城市产生的矛盾、失业下岗的矛盾、劳资纠纷矛盾、计划生育矛盾等。但进入21世纪后,有些矛盾依然延续,如就业矛盾、劳资矛盾、环境矛盾;而有些矛盾已经弱化,如计划生育矛盾;有些矛盾甚至消失了,如农村税费矛盾;同时,开始产生某些新的矛盾,如征地拆迁矛盾、物业纠纷、医疗纠纷、城市管理纠纷等矛盾。我国的重大社会矛盾,都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是由当时特定的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所决定的,不是个人意志的产物。这些矛盾,只有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新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政策的改变而产生。也可以说,这些矛盾是时代的产物。每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自己特有的矛盾,它们的产生具有客观必然性。
社会矛盾形成因素的社会结构性。当前重大的社会矛盾是由社会结构变迁中的主要变量如制度、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引发的。在制度、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制度、政策考虑到的结果,还是没有考虑到的后果,都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中国社会作为一个高度整合的整体性社会,中央政府的制度、政策的实施具有整体性效应。一项制度、政策如果设计不周全,它产生的负功能具有全面性,产生的矛盾具有普遍性。诸多的重大社会矛盾,正是在改革的进程中,由于制度、政策设计的局限性,或者对其贯彻落实的偏差引发了设计者未曾考虑到的负向的潜功能。企业经营制度、用工制度的变化产生了工人下岗、失业的矛盾纠纷与大量的劳资纠纷矛盾。新型城镇化的推进、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引发了大量征地、拆迁矛盾。政绩考核制度以经济指标为中心引发了环境矛盾。医疗制度改革引发了新型医患矛盾。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却又引发了贫富两极分化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的矛盾。社会转型中,决定性的社会结构性变量引起的大量社会矛盾的出现,社会矛盾的产生具有整体性与社会结构性,不是以个人的意志可以转移的。这种具有社会结构性的矛盾,不是政府可以预见回避的,也不是学者可以未卜先知、进行预测的,它是社会转型中,采取试错法探索前进中,一种不可回避的事物发展的伴生现象。每一项制度、政策在设计的时候,我们都希望获得正功能,但在实施过程中,却产生了大量的负功能。这是社会制度、政策转换的成本与代价,我们可以称之为社会转型的代价。当然,社会结构性的矛盾不是21世纪所独有,1990年代产生的农民工、下岗失业矛盾也是社会结构性矛盾。社会转型中的结构性矛盾,具有制度转换的成本与无法规避性等特征。
社会矛盾焦点围绕经济利益展开,具有利益刚性。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所有国民。但必须承认,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获得的改革成果是不均等的。市场经济本身的竞争机制与淘汰机制决定了利益的最大获得者往往是市场竞争中的强势群体,它包括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而弱势群体在这种竞争中(有的被排斥在竞争之外)获益甚少,甚至承担了改革的代价。由各种经济行为引起的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产生了大量的矛盾,产生一大批利益受损群体,涉及利益受损者的土地、房屋、职业岗位、生存环境、居住环境、医疗、受教育等切身的生存需求与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具有刚性的特征,即只能够不断地增长而不能够减少。当碰到利益矛盾的时候,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不愿意在利益面前做出退让,而且对利益诉求的标准不断地增高。改革开放之前,社会矛盾主要集中于温饱问题、致富问题,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社会矛盾开始转向民众对自身权益及其生存环境的发展性需求方面,即矛盾从物质层面(如温饱等问题)转变为民生、权益层面,这是群众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而产生的矛盾。因此,现在社会矛盾的抗争主体,主要是矛盾被动方中的利益受损群体。当前重大的社会矛盾均是一种具有利益群体对抗性冲突的社会矛盾。这决定了利益矛盾协调的难度也日益加大。
矛盾冲突强度与烈度的高对抗性。传统的矛盾以个体对抗为主,抗议的手段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可以调解,通过信访可以化解,通过行政复议、仲裁等司法途径可以解决。而刚性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产生了变化,群众在利益表达方式与维权方式上,趋向非制度化的手段。矛盾冲突双方的利益博弈,通常是直接的、面对面展开的,相互对抗的强度与手段的烈度超越了一般的个体性的矛盾冲突,已经形成了以集体行动来解决矛盾的自发的社会矛盾的解决机制。矛盾冲突以群体性的集体对抗形式为主,他们通常以集体上访、游行、示威、集会、堵塞道路、围堵政府、进京上访等手段来达到诉求。而在个体反抗时,有时会采取自我摧残甚至反社会的行为方式来解决矛盾。当前这类矛盾冲突手段十分剧烈,常常冲破法律、政策的约束,具有非制度化甚至非法性的特征。集体行动参与者的情绪非常激动,表达诉求的意愿非常强烈,有的是故意要制造、扩大影响,采用经济矛盾政治化、具体矛盾社会化的策略,以引起地方政府甚至上级党政部门的重视,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矛盾冲突的对抗性,在强度与烈度上有强化的趋势。这导致了我国刚性社会矛盾处理的成本增高,处理的难度日益加大。
矛盾发展趋势上具有风险性。当前,各种重大的矛盾以群体性事件的方式频频爆发出来,迫使基层政府将相当大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用在化解这种矛盾冲击上,基层干部在维护稳定中处于“疲于奔命”的状态。尽管重大矛盾在性质上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当这些矛盾没有及时化解,不断持续冲突,则导致许多群众由对具体的利益的诉求,转向对抽象的价值的诉求(公平、公正),由针对具体的矛盾对立面(开发商、企业等),转而针对负责解决矛盾的政府部门或基层政府。随着矛盾的长期僵持,抗争的目标不断升级,由具体企业到基层政府,再到上级政府,甚至到北京。这种标靶转移效应已经产生严重的后果,产生了对国家政策的怀疑,产生了对基层政府的不满,产生了对基层干部的憎恨。诸多由具体矛盾累积起来的社会不满情绪,有时汇聚成对政府与执政党合法性的怀疑甚至对抗。矛盾由经济矛盾转换成了社会矛盾,并向政治矛盾转换。这类高强度的社会矛盾冲击力强、涉及的范围广、波及的人群多、社会影响大,已经形成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呈现出社会风险的苗头。特别是当这类矛盾长期无法解决,某个具体利益群体的矛盾困境,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同情,产生心理上的共鸣。诸多这类矛盾的累积,会促使社会不满情绪的增长,形成社会结构性的怨恨。诸多无直接利益者参与的社会骚乱型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产生区域性社会震荡,说明了这类矛盾的严重性与风险性。
笔者将以利益纠纷为主的重大社会矛盾概括为刚性社会矛盾。刚性社会矛盾是指21世纪以来由社会结构性因素造成的,涉及社会成员生存利益的,其冲突的强度与手段的烈度具有高对抗性的,解决方式越出常规的制度化渠道的,有可能会引发社会风险的,一种具有利益群体、利益集团对抗性冲突的重大社会矛盾。这种矛盾已经具有利益难以协调的萌芽因素,冲突中掺杂了群体情绪,其目标的合理性与手段的非理性相混合,因而这类矛盾已经由普通的利益纠纷矛盾演变成了特殊的利益群体对抗矛盾,需要用特殊的方法予以解决。这类矛盾也是我国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尽管这类矛盾性质依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这类矛盾与改革初期以个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主体的柔性矛盾有了较大的区别。
对社会矛盾的研究对象,可以是个人与个人的冲突,也可以是个人与组织、群体的冲突,但从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角度看,有决定意义的是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具有社会属性或者具有群体类属性的冲突。当前,影响社会发展最不稳定的因素就是利益受损群体,其根源就是刚性社会矛盾,它的表现形式就是各种社会冲突,它的后果就是各种社会问题,它的发展趋势就是社会风险。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见图2。
解释:(1)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的关系。社会矛盾是指事物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对立,而社会冲突是指群体之间的对立。因此,社会矛盾中,只有涉及社会成员群体间的矛盾,才会引起社会冲突。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冲突,不涉及社会冲突。(2)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的关系。某些重大的社会矛盾,涉及众多社会成员、形成严重后果,这就会产生社会问题。而有些社会矛盾尽管存在,在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前不会产生社会问题。(3)社会冲突与社会问题的关系。群体之间矛盾冲突的强度大、烈度高、具有持续性,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会导致社会问题。(4)当某些利益群体间的矛盾,产生严重的冲突,有严重的后果,导致社会问题产生,并持续恶化,有可能导致社会风险时,这就是刚性社会矛盾。这类矛盾已经干扰了经济发展、影响到社会运行、危及国家政权合法性并冲击社会核心价值观念。
三、刚性社会矛盾的行动主体特征
从刚性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看,主要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利益博弈中,强势群体依赖权力、资本、关系等资源的优势,过度攫取弱势群体利益而引发的。弱势群体基本上处于矛盾冲突中被动的一方,属于利益受损者。但从矛盾表现形式看,被动一方即利益受损群体却在积极行动,他们为了争取利益与权益,通过制度化的或非制度化的渠道、手段来达到目标。刚性社会矛盾从行动主体的群体特征、利益受损群体的同质性、行动目标的一致性、解决问题时的挫折性境遇、非制度化的维权方式、以利益为目标的可妥协性、利益表达方式与维权方式的特殊化形式几个方面看,均与一般柔性矛盾有所区别,这源自其特殊的发生机制与产生原因。传统的柔性矛盾是指以个体成员为主体,在个体(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的对立关系或对立状态,通常能够以制度化方式化解。刚性社会矛盾与柔性矛盾相比,有自身的特征:
图2 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问题与刚性社会矛盾关系图
利益受损群体有较大的同质性。刚性社会矛盾以某一类具有共同属性的群体为主体。一般柔性社会矛盾的当事者,分布在各个阶层、各行各业,行动单位以个体为主,但身份形形色色、各不相同,矛盾原因纷繁复杂。而刚性社会矛盾的行动主体相对单纯,要么是共同面临劳资矛盾的同厂工友,要么是被征收土地的同村村民,要么是共同被欠薪的民工,要么是处于相同环境污染的社区居民。这些人有着相似的属性,如相似的行业、共同的单位、共同的境遇、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地域、共同的博弈对象。这种基于利益一致性基础上的同质性,加上许多人还平时相互熟识,因而面临共同利益而自发地组织起来有着自然而坚实的社会基础。许多利益诉求或利益受损群体具有“底层、边缘、弱势”等属性,自然成为境遇共同体或利益共同体。
正在行动的特定的利益受损群体。刚性社会矛盾,行动主体是群体而不是个体,具有群体性利益受损的特征,即一群具有相似属性的人遇到了同样的利益受损问题。行动者因为特定的利益关系连接在一起。刚性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就是群众通过集体行动公开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在他们看来,聚集起来才具有对抗力量,才可能引起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当今爆发的群体性事件,经济利益型矛盾占了主导,特定的利益诉求是他们行动的直接动力。在集体行动中,信息联系的方便性、共同的归属感、相互的信任度,远比临时聚集的人群在组织结构上更加紧密。只要有适当的人选充当临时领袖的角色,他们可能形成临时性的某种“准组织”,而且组织成本低,不需要新的资源,就能够聚集起他们的反抗力量。从组织结构、资源动员、行动纪律、行动效果的角度分析,他们的行动用集体行动来称呼似乎更加准确,它有别于无利益相关者的骚乱型集体行为。
挫折性境遇积累起强大的反抗能量。刚性社会矛盾对抗的强度远远大于柔性社会矛盾。一般柔性社会矛盾,行动主体是个体或家庭,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能够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纠纷,没有发展到矛盾对抗性的程度。而刚性社会矛盾,利益受损群体大多是普通的社会成员,有的还是弱势群体,缺乏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社会资源,依靠自身的力量已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决定了他们在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处在一个被动的地位。他们维权的渠道并不畅通,解决问题的过程并不顺利。强势群体在利益上没有退让,相关政府部门调解、处理不力,甚至冷漠、置之不理,致使这些利益受损群体求助无门,成为利益上的受损者与心理上的受挫者。这些利益受损群体在采取集体行动之前,或者在事件爆发之前,都经历了状告无门、解决无望的长期心理受挫过程。他们在维权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精力、时间等资源,在长期的抗争中,当矛盾、问题迟迟无法解决时,他们会感到人生冷漠、生存艰难,产生强烈的对管理者失望、对社会不满的对立意识及情绪,积蓄起日益强大的反抗能量。由于他们采用了集体行动的维权方式,矛盾对抗上升到冲突的程度。
以非制度化手段维权的行动群体。刚性社会矛盾的维权手段的烈度要大于柔性社会矛盾。一般柔性矛盾,由于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与程序解决,通常会在特定的组织或区域内化解,不会外溢到社会中来。但刚性社会矛盾,由于在单位内部、在地方无法解决,维护利益群体便采用非制度化的方式,即采用集体行动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他们通常采取聚集的方式,来显示他们的意图与力量,因此,创造了“集体散步”“集体购物”“集体喝茶”“集体休息”“集体旅游”“集体上访”等相对理性的抗争方式,或“堵路”“围堵政府”等非理性、强制性的抗争形式。由于自身力量的弱小与资源的短缺,他们通常采取发声最大化的策略,不怕被人知道,就怕不被人知道,通过网络、短信等低成本的通讯与宣传方式,将行动的信息发出去,放大他们的声音,扩大他们的影响,以期引起媒体的关注,形成最大化的社会影响,从而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获得上级政府的关注以对地方官员和相关企业施加压力。而一些基层政府有时也采取某些非制度化的手段来应对矛盾,如“花钱买平安”“摆平”的各种方法,甚至阻止案件进入司法体系。
当然,也必须承认,不少刚性社会矛盾的起因,不完全是群众的利益受损问题,而是部分群体对利益不合理的过分要求、索取引起的,或采用违规手段争取利益引起的。
四、科学对待刚性社会矛盾
刚性社会矛盾具有矛盾对抗的属性,但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矛盾冲突双方是可以在法律的、制度的框架内解决问题的。以利益补偿为目标是当前利益受损群体的主要诉求,也是刚性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如科塞所言:“当群体在现实问题上卷入冲突,他们更有可能寻求在实现利益的手段上达成妥协,这样冲突更不具有暴力性”[2]。刚性社会矛盾,尽管矛盾的对抗性与冲突性较强烈,但由于矛盾冲突的基础是利益问题,这是可以妥协的。现阶段的刚性社会矛盾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群众有明确诉求,议题单一,除了追求利益补偿外,没有直接的政治诉求,不去谋求政治权力的重新分配,不要求制度根本变革。“不是和执政党在较劲,也不是像一些国家的政治抗争一样,要求执政者下台,或者让出几个议席,或者多当几个部长什么的要求权力再分配。所以,中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并不像一些官员所说的那样,群众是‘别有用心’。所以,我们主张不要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过度的政治化解读。”[3]刚性社会矛盾的冲突性强,但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权益,即冲突是一种维权的手段或工具,并不是目的。比如直接冲突的对象是具体的企业,行动者并不将政府作为冲突对象而是作为协调者,对政府的冲击强度大而烈度小,绝大多数矛盾冲突较少出现严重的越轨行为和直接破坏政府设施的情景(达到“通钢事件”“孟连事件”剧烈程度的是极少数)。通常行动者将困难、问题产生的归因,指向具体的单位。但如果问题解决不了,矛头会转移到主管部门或基层政府。一般刚性社会矛盾的集体行动采用的是集体请愿、集体上访、聚集在政府大门等形式,很少出现如治安型冲突事件中的动乱、骚乱、暴乱式的行为。参与者的行动也较为理性,一旦政府承诺解决问题,利益获得补偿,集体行动就会停止,刚性社会矛盾会软化或者化解。
这一点美国学者裴宜理有很好的论述:无论这些反抗是多么明显和激烈(有时甚至是暴力性质的),他们都最大程度地展示了其对中央政策和领导者的忠诚。他们的偏好和策略是根据中央政府的“合法”边界提出自己的要求。因而,中国的民众在抗争过程中有着一贯的“遵循规则”的倾向……与其把今天的这些抗争解读为煽动性字眼的“权利意识”,即自发的市民反抗国家以维护自己的自主利益,不如将之解读为成熟的“规则意识”,即承认并巩固而不是破坏国家的权威[4]。“规则意识”意味着采用官方的语言,并表明抗争不是质疑和挑战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即使在一些极端的案例中,抗争者也为了获得中央政府的认可而表示服从国家权威。抗争者也一贯地以国家法律和规则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在中国,权利往往被理解为是由国家认可的、旨在增进国家统一和繁荣的手段,而非由自然赋予的旨在对抗国家干预的保护机制。在此情景下,民众对行使自身权利的诉求很可能是对国家权力的强化而不是挑战。因此,我们主张将建构当代中国抗议活动的框架模式称为规则意识(rules consciousness)而不是权利意识(rights consciousness)”[3]。这一见解是准确的、有见地的。我们可以作一个总结:经济冲突中民众是怕强势群体而不怕政府。他们的心态是将政府作为保护者,作为解决问题的依靠。如果他们不找政府,而是自己遵循丛林法则用最原始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就真的危险了。就此而言,尽管他们采用集体行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是非理性的,但不是要向政府造反,只是以不恰当的方式来要挟政府为他们解决问题而已。所以,这只能算人民内部矛盾,而不是人民外部矛盾。刚性社会矛盾尽管形式上、手段上具有刚性的特征,但本质属性上还是人民内部矛盾。
刚性社会矛盾大多数属于社会转型中的矛盾,是改革开放的伴生现象与社会转型的成本,也是改革探索中试错法付出的代价。这与在一个社会的没落期产生的矛盾具有不同属性。因此,这种矛盾只要我们改革的方法得当,及时采取改进的措施,是可以化解的。中国社会从1970年代末开始的社会转型,已经有36年的历程,这期间,经历了无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应该说,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即前10年中,开始尝试各种制度的变革、突破,人们思想开始解放,观念开始变化,社会总体上依然按照计划体制的惯性在运行,社会的基本利益格局没有改变,新的社会矛盾开始出现,但并不严重。改革的中期,即第二个10年,是社会转型加速的时期,针对新出现的矛盾、社会问题,原有的制度、政策已经失效,许多实质性改革的制度、政策尝试出台,但还不成熟周全,市场的运行机制开始真正产生作用,利益格局产生根本性的变化,大量矛盾开始产生,有的变得严重,触及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在改革开放的后期,即进入21世纪以来的16个年头,改革全面深化,社会转型加速,新的利益格局产生,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全面爆发并达到顶峰。这一时期的社会矛盾,某种意义上是社会转型的成本或试错法的代价。由于改革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各种改革措施的出台,目标都是为了推进改革的深入,但由于视野不宽、看问题不深、没有经验,诸多时代的局限性是无法避免的。许多改革的制度、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政策设计者未曾预料到的结果,即没有想到的政策、制度的“潜功能”,而且这种潜功能的属性是负向的。例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大家共同致富”,前半句话相对容易做到,获得富裕是符合人们的自然本性的,只要政策放松,自由竞争,立即释放出社会成员的能量。但后半句话却难以做到,这不符合人的自然本性,共同富裕要依靠政府的组织与引导,需要社会政策的规范与保护,需要社会精英的示范带头、需要社会组织的推动,而这些方面没有跟上,结果产生了贫富两极分化的矛盾。改革越是深入,社会转型越是深刻,社会中新产生的矛盾也越多。对此,管理者在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上日益清晰,在发展战略上逐渐成熟,在领导能力上不断提升。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讲,社会治理模式由“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法开始进入顶层设计的整体化、科学化、法治化全面整合的新阶段。这一时期中央对我国经济社会要向何处发展的目标更加明确了、精确了,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在战略发展的指导思想上引入了辩证法,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找到了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径,即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进行社会建设;摸索出了化解矛盾的新机制,从社会管理创新到社会治理,并以法治为保障。面对新的社会矛盾,相应社会治理模式的随之转变,使得诸多刚性社会矛盾开始从源头上得到抑制并正在逐步化解。当前,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化解刚性社会矛盾的新机制,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以达到消除社会最不稳定因素的目的,用最小的成本完成社会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