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三大看点
2016-10-10曾亚波
曾亚波
正当全党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之际,一部全新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问世了。《问责条例》出台很及时,对党员干部来说,深入领会条例精神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很迫切。《问责条例》的亮点很多,我们应如何看待和研读呢?
——从时间节点上看,紧锣密鼓,不耽误片刻
没有在重大节日,甚至也没有选在建党95周年这样的日子。《问责条例》的施行,让人备感中央从严治党的紧迫性。
《问责条例》的出台本身就是因时而生,是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要求,更是从严治党的必然。2015年下半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在中央政治局获得通过后,根据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央纪委当即着手研究起草《问责条例》。
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5月18日,经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共180余家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建议。
6月14日、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条例送审稿。正当人们翘首以盼时,7月17日晚上,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和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了《问责条例》。值得注意的是,《问责条例》并没有像之前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一样,规定在几个月之后的新年伊始才正式施行,而是在向社会公布的前十天即2016年7月8日就正式施行了。
十八大以来,一系列具有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的党内法规制度陆续出台,《问责条例》当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必将在从严治党的征途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从《问责条例》内容来看,务实可行,不贪多求大
《问责条例》只有十三条,其切口很小,仅限于发生问题后的问责,也是弥补了此前党内法规的不足。《问责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从指导思想和问责工作原则,到对问责“负面清单”的列举、问责方式的确定,都是十八大以来党的巡视工作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所践行的成果。
与《纪律处分条例》一致,《问责条例》也是坚持问题导向,但它把握的目标更小:主要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它并不贪大求全,也不罗列无法定性或落实的条文,更加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问责所要实现的目标很明确、行文简洁而凝练,措施务实且管用,并且会根据新发生、新出现的问题适时作出新的解释和补充,因而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最新党规。
——从法规间关系看,衔接补充,不交叉重复
有的同志认为,《纪律处分条例》已经是最好的问责方式了,既有对党组织的处理,也有大量条文规定了对党员违反党纪的处理,为何还要出台《问责条例》呢?是不是重复规定呢?
从法规关系看,《廉洁自律准则》是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给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竖起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纪律处分条例》是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但“负面清单”是不可能可以全面列出的,《纪律处分条例》侧重对违反纪律的处理,《问责条例》则侧重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的衡量。责任担当并不能在纪律处理中都得到体现,尤其是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应当承担党内责任而未尽到责任的组织和个人,以《纪律处分条例》尚无法追究责任。非直接违纪,也可能被问责,这是比纪律“底线”更严格的“红线”,将使党员干部更加珍重自己的党员身份,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在党内政治生活和具体工作中更加积极主动作为,而不是坐等问题发生或对问题坐视不管。与《纪律处分条例》相比,《问责条例》十分精简,因为它强调责任的分清和落实,并且纪律处分本身也是问责的方式之一,涉及如何纪律处分的内容与之并不重复。
从法规条文的关联看,两个条例的关联度更高,但侧重点不同。譬如,《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和解散。而《问责条例》第七条也同样规定了“改组”这样一种问责方式,定义也是一样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但是,《纪律处分条例》在第十四条增加了对“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个人处理的规定,即“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指出了改组之后组织成员的自然归属,并未直接对组织成员作出处理。而《问责条例》则在“改组”之前,规定了“检查”和“通报”两项问责措施,侧重的是对党组织的问责处理。对党组织改组后,党的领导干部的处理,则是一个单独的部分,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问责条例》特别规定“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就是说,不是说党组织改组了,其领导成员就没事了,根据情况会“单独”处理或并行处理。
纪律是可见的,而责任是无形的。从遵纪到守责,这是一个新的提升。《问责条例》在很多方面也具有独创性和独立性,在落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重任方面,在维护党纪执行等多个方面,凡是落实不力的,都只能适用《问责条例》,而无法适用其他党纪党规。
(责编 / 吴耀明)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