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主体应该多元化
2016-10-10
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主体应该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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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多处提到,要大力推动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推广社会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典型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又该向什么方向发展呢?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孔祥智教授给出了他的建议:
当前,全国已经注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0000家以上,尤其是湖北、江苏、山东等地,联合社发展迅速,对于单个农户在合作社基础上的再联合、提高市场话语权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中对联合社进行界定十分必要,其中,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是基础性问题。
目前的观点主要有二:一是联合社的成员只能是合作社,其他主体(如农业企业)可以先加入合作社再进入联合社;二是联合社主体应该多元化,除了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均可以加入,但也应该在法律上控制比例。我坚持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七条。
第一,目前把联合社界定为合作社已经成为共识并纳入这次法律修改。第二,在多元主体联合社的构成中,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奶站等主体大多数不具备法人资格(少数地区要求家庭农场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给予法人资格的除外),但他们都是独立经营的经济主体,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规定,他们可以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允许非合作社主体加入联合社,对于农业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比单纯的合作社联合要好,以后很可能发展出家庭农场和大户搞经营、合作社搞服务、企业做市场的现代农业综合体,这也和当前农业现代化的大思路是一致的。第四,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第五,现实中很多联合社是由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多主体构成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优势,尤其是一些以销售业务为主的联合社更是如此。第六,一种观点认为,联合社由单纯的合作社构成,在构成主体上是同质的,可以构建符合合作社法要求、在决策和盈余分配中充分体现农民利益的联合社。第七,我们专门就联合社成员资格问题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并在一定范围内就专家群体和合作社理事长群体进行了调查,有意思的是,在专家中,多数不赞同非合作社成员加入联合社,理由是担心合作社权益受到企业的侵蚀;而合作社(或联合社)理事长则基本全部同意非合作社主体加入,理由是联合社需要企业的带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