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哲学论》5.54-5.5423的再解读*
2016-10-09姚东旭
姚东旭
南开大学哲学院
哥本哈根大学媒介、认知与交流学院
ydxhome@163.com
《逻辑哲学论》5.54-5.5423的再解读*
姚东旭
南开大学哲学院
哥本哈根大学媒介、认知与交流学院
ydxhome@163.com
在传统的思路中,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中5.54-5.5423的段落的有两种解释方式,一种是安斯康姆为代表的“本质”解释,另一种是以肯尼为代表的“无意义”解释,这两种解释方式都各有其长处及弊端,并没有融贯地解决带有命题态度词的句子的解释问题。这里将指出讨论这部分码段所要考虑到的一些基本的问题,并尝试用一种更完善的解释方式解读这部分段落。
真值函项;命题态度;判断理论;逻辑图像论
《逻辑哲学论》5.54-5.5423码段一直以来争议颇多。J.O.Urmson将这一部分内容描述为“几乎不可进入的晦涩段落”(a passage of almost impenetrable obscurity,[4],第102页)。几十年来语言哲学界特别是维特根斯坦研究者们就这段相关于维特根斯坦的判断理论、命题态度学说和真值函项思想的表达作出了多重解读,但是观点却莫衷一是,这部分码段的难解不在于不同解释方式的各自为政,而在于对于其基本含义的解释上。各种解释各自都有自己的优势,但是又有着致命的缺陷。本文将简要地梳理对这一相对独立段落的不同解释及其所涉及到的问题,并尝试对这部分段落作出一种新型的解释。
1 5.54-5.5423码段的大意和涉及到的基本问题
5.54-5.5423出现在维特根斯坦的命题函项理论的阐述之中。按照一般的看法,码段5.54是用来解释5.5的,正如后面的5.541-5.542是对5.54的解释。我们发现,5.5是如下一段内容:
5.5Every truth-function is a result of successive applications to elementary propositions of the operation(—-T)(ξ,...).This operation negates allthepropositionsintheright-handpairofbracket,andIcallitthenegation of those propositions.([17],第85页)
中文可译为:每个真值函项都是连续应用运算(—-T)(ξ,...)于基本命题的结果。这个运算否定右手边括号中的所有命题,并且我称其为那些命题的否定。1本文中主要参考的《逻辑哲学论》版本为1953年版的由C.K.Ogden译为英文的The Macmillan Company出版的英德对照本和1974年版的由D.F.Pears与B.F.McGuinness译为英文的Routledge出版的英译本,涉及到的译文以直译为主,中文翻译主要参考的是贺绍甲的2010年商务印书馆版本、2013年韩林合译的商务印书馆版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的黄敏著《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文本疏义》([19])中的译文。
而5.54的内容是:
5.54In the general propositional form propositions occur in other propositions only as bases of truth functions.([17],第85页)
中文可译为:在一般的命题形式中,命题只是作为诸真值运算的基础而出现在另一个命题之中。
5.5和5.54的主要内容是一致的,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坚持着外延论点(extensionality thesis,[14],第81-82页),即认为命题(语言)的有意义的原因是由于其外延而非内涵,在逻辑图像论中,作为事实(事态)2在英语世界中通行的《逻辑哲学论》两个译本中,关于如何翻译“Sachverhalt”一直以来有争议。Ogden的译本翻译为“atomic fact”(原子事实),而更新近的Pears与McGuinness的版本则翻译为“state of affairs”(事态),这个翻译问题背后涉及到对于维特根斯坦想法的不同理解,争议在于这个意谓基本命题所代表的客体配置的存在性问题。有学者如R.Pippin在[12]一文中认为维特根斯坦实际上并没有解决“一个命题如果为假,它对应什么?”(当然维特根斯坦对此有专门的否定事实(negative facts)这一提法,但是即使指出这一点也并没有解决这个疑难)。篇幅所限本文并不对此问题作出深入探讨,只是指出由于“命题记号即是事实”(3.14)这一基本设定,因此我们实际上总是在用“事实”(Tatsache)表征“Sachverhalt”的,而事实之间互相独立的设定必然会导致命题记号这一事实与命题所表征的事实之间互相独立的情形出现。因而本文用“事实(事态)”表达其互相独立又必然有其一为现实存在的特征。的逻辑图像的命题描画事实(事态),因此命题才具有意义,而不作为逻辑图像描画事实(事态)的命题要么是作为重言式或矛盾式的缺乏意义的命题,要么是无意义的命题。因此有了5这个码段: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也就是说,一个命题出现在另外一个命题之中,只可能是因为出现于其他命题中的命题自身是或者包含了描画事实(事态)的基本命题,并且由全部基本命题的真值能够运算出这一其中出现其他命题的命题的真值(What this says is just that every proposition is a result of successive applications to elementary propositions of the operation N(ξ).(6.001)中文可译为“这仅仅是在说,每个命题都是连续应用计算N(ξ)于基本命题的结果”([17],第87页)),非外延性质的符号不参与意义构成,只是起到标识差异的作用。也就是说,任何有意义的命题必须满足
(1)该命题的主目是外延命题。
(2)外延命题是基本命题。
(3)外延命题是该命题的真值基础。
但是,这一维特根斯坦坚持的基本法则在面对如5.54中所提到的命题时“初看起来”失效了。这类命题是如“A相信p是真的”或者“A思考p”等在通常意义上被视为带有“命题态度”词的命题。“我相信p”,“我怀疑p”,“我思考p”这样的句子中,这些句子满足了以上的(1)和(2),但是不满足(3)。即不符合“可代换原则”(principle of substitutability,[7],第148页),在真值运算中,我们不可能用真值相同的命题替代外延命题p而保证真值不变。
维特根斯坦对这一问题采取了足够的重视。他给出了以下的解答:
5.541At first sight it looks as if it were also possible for one proposition to occur in another in a different way.Particularly with certain forms of proposition in psychology,such as‘A believes that p is the case’and‘A has the thought p’etc.(初看起来,一个命题似乎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出现于另一个命题之中。在心理学的某些命题形式中情况尤其如此—例如,在这样的心理学命题中:“A相信p是实际情况”,或者“A思考p”等等。)
For if these are considered superficially,it looks as if the proposition p stood in some kind of relation to an object A.(And in modern theory of knowledge(Russell,Moore,etc.)these propositions have actually been construed in this way.)(因为从表面上看来,在这里似乎是一个命题p与一个对象A处于某种关系中。(在现代知识论中[罗素、摩尔等人那里]这些命题也是这样被理解的。))
5.542It is clear,however,that‘A believes that p’,‘A has the thought p’,and‘A says p’are of the form‘“p”says p’:and this does not involve a correlation of a fact with an object,but rather the correlation of facts by means of the correlation of their objects.(但是很清楚,“A相信p”,“A思考p”,“A说p”具有“‘p’说p”的形式:这里涉及到的不是一个事实和一个对象的搭配(Zuordnung)3,而是借助于其对象搭配的诸事实间的搭配。)
5.5421Thisshowstoothatthereisnosuchthingasthesoul—thesubject,etc.—asitisconceivedinthesuperficialpsychologyofpresentday.(这也表明,没有如同当今肤浅的心理学中所设想的心灵-主体等等。)Indeed a composite soul would no longer be a soul.(的确,一个组合的心灵将不再是心灵了。)
5.5422The correct explanation of the form of the proposition,“A makes the judgement p”,must show that it is impossible for a judgement to be a piece of nonsense(Russel’s theory does not satisfy the requirement.)(对命题形式“A判断p”的正确解释必须表明:使判断成为一种无意义是不可能的(罗素的理论不满足这个条件)。)
这部分内容的基本含义是清晰的。它所针对的是罗素的多元关系判断理论(multiple-relation theory of judgement)。罗素认为,正确的判断关系应当是一个判断主体和多个判断客体(关系项)之间的一定次序的关系。在每个判断中,都有一个执行判断的心灵,心灵的作用就在于对诸多关系项进行排序(fix order)和组合(combine)。在包含命题态度的信念命题中,判断主体与客体之间处于外在关系中,它们的关系依赖主体的命题态度建立起来。([18],第92-106页)
在5.542中,维特根斯坦要得出的结论是,罗素设想的作为判断主体的心灵是不存在的,因为这个心灵不可能不是组合的。因为它如果不具有和被判断客体同样的逻辑多样性,那么,心灵就不可能做出判断。因此,具有命题态度的命题中涉及的不是对象和命题之间的关系,而是事实之间搭配,由于“命题记号即是事实”(3.14),按照以Copi为代表并得到广泛接受的一般解释,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实际上是组成事实1(思想或命题)的对象与组成事实2(被描画的事实)的对象的相关性(配置方式相关)的表达([4],第104页),即“‘p’说p”,而不是一个对象和一个事实之间的关系。这样,心理学上的心灵就失去了其假想中的单纯性,变成了与命题(事实)同一层面的东西。
在否定了罗素的判断理论之后,维特根斯坦在5.6一节中对于判断主体的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探讨,得出“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the subject that thinks or entertains ideas.(5.631)(没有思考着或包含观念的主体这种东西)”([17],第69页)的结论。维特根斯坦对于主体(自我)问题的正面看法是主体并不是世界中的一部分,而是世界的界限,是形而上学主体。世界与主体之间具有不同于事实(事态)之间由于互相独立造成的外在关系的内在关系。这种内在关系表现在主体是通过“世界是我的世界”而出现在哲学中的,即主体通过为世界留出地盘来显示其存在,却不能被等同于任何事实性(对象性)的东西。为了为世界留出位置,主体在世界中收缩为一个无广延的点,从而保持了其非事实性,又由于任何对象都是处于某种事实配置之中的对象,且“The world is the totality of facts,not of things.(1.1)(世界是事实的总体,而不是事物的总体)”([17],第5页),因此,主体在保持其非事实性的同时,又保持了其非对象性。
在否认了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中的判断主体存在的可能性之后,维特根斯坦又进一步指出,被判断的命题成立的前提是其是一个有意义的命题,而这是不依赖于一个判断主体对其进行排序和组合的,罗素的理论无法保证“使判断成为一种无意义是不可能的。(5.5422)”([17],第14页),我们可以排序和组合出例如“睡觉苹果汽车”这样的词列,但是它无法成为一个被判断者。因为“A proposition is not a blend of words.(3.141)(命题不是词的混合)”([17],第65页),为了形成有意义的命题,语词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互相组合,而这是罗素的的理论所不包含的。维特根斯坦在以下段落中重申了这一点:
5.5423To perceive a complex means to perceive that its constituents are related to one another in such and such a way.(感知一个复合物的意思就是感知到它的各组成部分以如此这般的方式互相关联着。)
This no doubt also explains why there are two possible ways of seeing the figure as a cube;and all similar phenomena.For we really see two different facts.(这也能很好地解释,为何有两种可能的方式把如下图形看成为立方体;以及所有类似的现象。因为我们确实看到两个不同的事实。)
If I look in the first place at the corners marked a and only glance at theb’s,then the a’s appear in front,and vice visa.(如果我先到的是诸a角,而只是快速地瞥了诸b角,那么出现在前面的将是诸a;反之则诸b角显得在前。)
我们不能混淆对象和事实(事态),也不能混淆专名和命题,被判断内容具有独立于主体的排列组合作用的意义,它本身具有可被分析成命题(事实)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依赖于“相信”,“怀疑”,“思考”等命题态度,罗素的多元关系判断理论缺乏对于这种对于命题本质的正确理解。
以上的剖析简要的分析了《逻辑哲学论》5.54-5.5423的基本含义。但是,我们看到,以上的基本想法如果正确,都建立在两点基础上,即
(4)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的形式可以被写成“‘p’说p”。
(5)这一形式以某种方式与外延论题不冲突。
维特根斯坦并未对以上(4)和(5)是如何可能的做出任何论述,这一点使得维特根斯坦命题态度思想的前提成为争论的焦点。
2 解释5.54-5.5423的两种传统思路及其困境
关于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或信念命题如何被纳入到真值函项理论的问题,后世的研究者们对于(4)的回答大致有两种,即命题式分析和非命题式分析,前者在不同的意义上认为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的真正逻辑形式是“‘p’说p”,而支持非命题式分析的则认为维特根斯坦在这里只是提出了一种修辞性的解释,即通过“‘p’说p”来消解心理学主体,它是一种哲学治疗步骤,本身不具有命题意义。
在学界,持有命题式分析想法的学者占有绝大多数。大体采取两种思路,一种是以罗素(B.Russell,[17],第XXI页)、安斯康姆(G.E.M.Anscombe,[1],第87-90页)、皮彻(G.Pitcher,[13],第149页)、布莱克(M.Black,[2],第299页)、戴蒙德(C.Diamond,[6],第267-273页)为代表的“本质”解释。他们的立足点在于“‘p’说p”的真值二极性(truth/false bipolarity),即它的非重言式(non-tautology)特征,在《逻辑哲学论》中,二极性是有意义的命题的本质特征。任何有意义的命题都是逻辑空间中的可能事态的图像,因为是可能配置,因而命题具有真和假两种可能性,“There are no pictures that are true a priori.(2.225)(没有先天为真的图像)”([17],第12页)。与之相对,重言式和矛盾式只有一极(必然为真和必然为假),是两种极限的可能性,即报道了所有事实和没有报道任何事实两种缺乏意义的情况。这些学者认为,在“‘p’说p”的一般解释中,实际上指出的是作为“思想”的事实与具有本质特征的命题之间具有符合与不符合两种可能性。例如,安斯康姆认为,“借助于其对象搭配的诸事实间的搭配”指的是两个事实之间的关系,即由它们的对象的配置方式相关而产生的事实之间的搭配。她认为这一表达式实际上是符合外延论题的。我们可以将前一个带引号的“p”解释为命题的偶然特征,而后一个不带引号的“p”视为描画事实(事态)的命题的本质特征([1],第88-90页)。依据是《逻辑哲学论》中的以下段落:
3.34-3.341“A proposition possesses essential and accidental features. Accidental features are those results from the particular way in which the propositional sign is produced.Essential features are those without which the proposition could not express its sense.(命题具有本质特征和偶然特征。偶然特征是随同产生命题记号的特定方式而来的特征,本质特征则是命题为了能够表达其意义所必不可少的那些特征。)
So what is essential in a proposition is what all proposition that can express the same sense have in common.And similarly,in general,what is essential in a symbol is what all symbols that can serve the same purpose have in common.”(因此一个命题中本质的东西,是所有能够表达相同意义的命题共有的东西。同样的,一般说来,一个符号中本质的东西,是所有能够达到同一目的的符号共有的东西。)([17],第20页)
依照这一码段,安斯康姆和皮彻认为“‘p’说p”所描述的是人们使用语言过程中的可能事实。我们的语言中有诸种偶然约定,同时在书写和解释中又会有很多偶然的特征,例如,我们写下“aRb”时,可能由于不同的语言,书写的颜色,字体的大小,个人书写习惯,写作次序等等而写成不同的偶然样式,但是它们都意谓着同一个“A proposition has one and only one complete analysis. (3.25)(命题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完全的分析)”([17],第15页)具有本质特征的命题“p”。因此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可以看作由于约定或个体感知及表达的不同而产生的表达式意谓同一个命题本质的描述。戴蒙德([6],第267页)也支持安斯康姆的想法,并指出,维特根斯坦这里隐含着如果我们将命题态度看做一种心理状态或个别表达式,即我所能够持有命题态度的命题处于“‘p’”的这一边,那么就同时假设了我们不可能思考具有相同意义的其他命题表达式的存在,但是显然它又预设了这些命题表达式的存在。而由于“The limit of my language mean the limits of my world.(5.6)(我的语言的界限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17],第68页),我们不可能思考也不可能说那不可思考的信念,因此,只有言说了“p”,“‘p’”才是有意义的命题,否则它什么都不是。
这种分析与以上讨论的维特根斯坦对罗素多元关系判断理论的反驳不谋而合。如果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而思想又是由心理成分组成的话,那么,判断或信念则意味着思想与心理成分的区别,即思想必须能够以命题形式表达出来,而不能完全等同于任何心理成分。也就是说,在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中,我们能够如此这般思考某一个命题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为我们能够思考、相信、怀疑、期待某一命题提供了逻辑前提。如果我们能够思考某一个命题或正在思考一个命题,那么我们就可以说相信、怀疑、期待某一个命题,如果我们逻辑上不能思考一个命题或并非在思考一个命题,那么我们就不能说相信、怀疑、期待一个命题。但是,如果我们做出这种解释的话,缺陷很明显,就是将相信、怀疑、思考、期待等多种命题态度等同于作为命题的一种形式的思想了,思考的能力和现实固然是采取某种命题态度的前提,但是不能代替各种命题态度。也就是说,这条思路并没有很好的处理(4)。
同时,我们也很难说这条思路很好的处理了(5),它看似抓住了“‘p’说p”的真值二极性特性,但是很难说人类使用包含偶然特征的语言来意谓(mean)本质性的语言的实践是一种事实,安斯康姆和皮彻认为它是由于人们写作和翻译符号的事实,但是,且不谈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是否可以被看做这类“事实”从而满足(5),仅仅考虑到它满足二极性的情况就会产生疑虑,两个命题的同一是否是可以言说的?因为
4.022“A proposition shows its sense.A proposition shows how things stand if it is true.And it says that they do stand.”(命题显示它的意义。命题显示它为真时事情是怎样的,而且说事情就是这样的。)([17],第25页)
4.121“What finds its reflection in language,language cannot represent.”(在语言中映现了自己的东西,语言不能表达。)
4.1211“Thus one proposition‘fa’shows that the object a occurs in its sense,two propositions‘fa’and‘ga’show that the same object is mentioned in both of them.”(因此,一个命题“fa”显示:对象a出现在该命题的意义中:两个命题‘fa’和‘ga’则显示:两者说的是同一个对象。)
4.1212“What can be shown,cannot be said.”(能显示出来的东西,不能说出来)([17],第31页)
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命题记号“‘p’”是否言说了p,这不可能是由“说”来表示出来的,而是在其使用中显示出来的。正如两个对象的同一性由使用同一符号来显示,两个命题的同一性也是通过“‘p’”与p的同一符号使用来显示。换句话说,如果“‘p’说p”为假,那么加引号的p就不能再用p这个符号。
以上这种思路就是对于5.54-5.5422的第二种解释方式,即“无意义”解释。它产生于前一种解释,以安斯康姆的学生肯尼(A.Kenny,[8],第79-80页)为代表,与第一种解释相比,它占有较为优势的地位,包括了戴顿(E. B.Dayton,[5],第275-285页)、帕斯奇(K.J.Perszyk,[11],第111-126页)、莫里斯(M.Morris,[9],第254-262页)、柯亨(M.Cohen,[3],第442-444页)、普雷德利(S.Predelli,[14],第94页)、诺曼(A.Nordman,[10],第51页)等人。他们肯定了由Copi提出的对于“‘p’说p”的一般解释,即(4)。但是他们认为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提出这一点是要强调其无意义,即说明“‘p’说p”是似是而非的命题(pseudo-proposition)。由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如果说“‘p’”是“p”的图像或命题,而“p”是“‘p’”所描画的事实,那么说“‘p’说p”实际上是说出了只能显示的内容,而这是无意义的。安斯康姆、皮彻将二者看做是具有外在关系的偶然约定,这是错误的,两者(命题与事实,或思想与命题)之间具有内在关系。“‘p’说p”为真或为假都是不可言说的,这一点在使用中显示出来。
我们可以看到,两种解释方式的共同点在于(4),但是对于(5)的解读却各不相同。第二种解释方式比第一种解释具有优点,即它通过承认“‘p’说p”无意义从而不与外延论题相悖,从而避免了由于表面上的真值二极性而造成的一系列问题。从而比第一种解释更好的满足了(5)。
但是这一解释依然是成问题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维特根斯坦并没有说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或“‘p’说p”是无意义的命题,或者说说了只能显示的内容,这是解释者推断出来的。第二点,即使这一点成立,说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或“‘p’说p”是无意义的命题也是比较难以接受的。因为,在日常语言中,带有命题态度词的表达式是有意义的句子,表达了我们对于某种事实的断定,因为,
5.5563“In fact,all the propositions of our everyday language,just as they stand,are in perfect logical order.”(事实上,我们日常语言中的所有命题,正如它们的现状,是在逻辑上是完全有秩序的。)([17],第67页)
《逻辑哲学论》中所提到的语言可以被视为理想语言或本质语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抛弃日常语言,虽然“Everyday language is a part of the human organism and is no less complicated than it.It is not humanly possible to gather immediately from it what the logic of language is…The tacit conventions on which the understanding of everyday language depends are enormously complicated. (4.002)”(日常语言是人的机体的一部分,而且也像机体那样复杂。人不可能直接从日常语言中懂得语言逻辑……理解日常语言所要依赖的种种默契是极其复杂的。)([17],第22页),但是维特根斯坦的命题意义的逻辑图像论却并非是要废除日常语言,而是发现日常语言背后所掩盖的真实逻辑形式,从而避免由表面形式而造成的哲学混淆。因此,以上对(4)和(5)的解释是不能令人满意的。问题依然保留着: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的真正逻辑形式是“‘p’说p”吗?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符合外延论题吗?
3 两种传统解读方式的缺陷
以上的讨论为我们提供了两点:
(6)能够被判断,被相信的必须是有意义的命题,即它以某种方式同一于具有本质特征的描画事实(事态)的命题。
(7)(6)是不可言说的,它只能在使用中显示。
以上两点是矛盾的。矛盾的根源在于它们承认(4),即承认“‘p’说p”是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的真正形式。但是“‘p’说p”何以能够做到这一点?
但是很清楚,“A相信p”,“A思考p”,“A说p”都是“‘p’说p”的形式(英文:But it is clear that“A believes that p”,“A thinks p”,“A says p”,are of the form“‘p’says p.”(5.542)([17],第64-65页);德文原文:Es ist aber klar,dass “A glaubt,dass p”,“A denkt p”,“A sagt p”von der Form“‘p’sagt p”sind.)([15],第141页)
由以上原文中,我们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采取的是一种并不那么明显的表达。可以说,无论是“be of”,还是“von der”,都只是用来说明“‘p’说p”是以上所列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的一种特性或副词性结构,而不是完全的分析。
另外的佐证来自于维氏1914年向摩尔口述的笔记,几乎同样的表达,维特根斯坦的说法是:“‘我相信p和‘p’的关系可以可比之于(be compared to)‘p’说p和p的关系。正如我之为一单纯的东西是不可能的,‘p’也不可能是一单纯的东西。”([16],第119页),这里更加明显,我们可以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起码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被看作是这些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与“‘p’说p”简单的等同。如果再进一步说的话,那么,“‘p’说p”只是在指出分析以上命题时必须要考虑到的一个基本要素,即判断者也是一个具有与被判断命题同样复杂性的事实(事态)。“‘p’说p”是我们分析带有命题态度的命题时所做的一个类比,这样,我们便否定了(4)。
因而,(4)和(5)都成问题,两种传统的解读方式都没有特别指出这一点,即命题态度的类型多样性(希望;相信;意图;说;思考),并不是能够同样适用于一种分析的方式,以及“‘p’说p”是否如何处理判断者A?因为在这里,判断者显然不仅仅包括判断p的思想“p”,判断者的其他思想内容在分析中被忽视掉了。这是否意味着维特根斯坦认为,在完全分析了的命题中,不能保留处于与外在关系之中的、与本质性的表达相区别的其他思想内容?即维特根斯坦依然接受休谟对于人格同一性是幻象,经验主体并不存在的一般预设?即,在撇清了以上(4)和(5)造成的困难之后,现在存在两个问题。
(8)命题态度的多样性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可能进行个别分析?
(9)如何对待判断者A?在最终分析的形式中是否需要保留判断者?还是仅仅作为判断者的判断行为(思想)即可作为对于带有命题态度词的句子的完全分析?
4 新解读的可能性
以下将提供一种尝试性的解读。
来自于《前逻辑哲学论》(Proto-Tractatus)与《逻辑哲学论》(Tractatus)的对比可能有助于我们对于维特根斯坦初始想法的把握。前者一般被认为是最接近后者成稿的一版笔记。学术界一般用其来与最终成稿的版本作出对比,以窥清维特根斯坦最终修改中内容增删、码段顺序的变化所反映出的论证的逻辑关系的强调和侧重。我们可以看到,在《前逻辑哲学论》中,本文讨论的在《逻辑哲学论》中被编码为5.54-5.5423的码段,被编码为6.001-6.0051。也就是说,在最终成稿的前一稿中,这一部分内容是放到6这个标题之下的,而且,这一部分是5和6之间唯一发生归属变化的码段。考虑到5(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和6(真值函项的一般形式及命题的一般形式)两个命题的侧重不同的话,我们能够管窥到这一转变的意图:5中所讨论的是命题的逻辑分析,概率命题,命题运算,逻辑的界限和主体的位置等一般命题理论的问题,这区别于以诸种命题如数学命题,自然科学命题,伦理学命题等为内容的6,这一转变体现出维特根斯坦并非将带有命题态度词的命题当做一类相对独立的命题看待,而是更倾向于将其与命题的一般问题放到一起放到5之中,作为由表面形式误解而需要做出澄清的一类,通过这种澄清说明其与命题一般理论的一致。而这点细微的变化,进一步说明了并不存在作为“类型”的带有命题态度词的命题,而只有参照一般意义上的命题意义的逻辑图像论才能正确理解这类表达式。
以上两种传统解释中,我们得到了(6)和(7)两个结论,我们看到,坚持外延主义的后果,就是无法合理地将包含命题态度这类内涵语境的表达式纳入进来,因为,显然,命题态度比外延命题多“说出”了些什么,而且这多说出的并不是无关紧要的,而是影响到其表达式真值。对于这一问题,坚持外延主义的哲学家有两种态度,要么保留这些“说出”的内涵含义,就像“本质解释”一样为表达式赋予一种可疑的外延含义(例如用“‘p’说p”来表达翻译或书写的事实等),要么就要放弃命题态度所“说出”的含义,进而需要说出“p”与p的同一性这样的元语言命题,而这是无意义的。这些内涵含义包括我们上面在(8)和(9)中提到的不同的命题态度和同一性的判断者。传统的两种解释都只探讨了作为类比形式的“‘p’说p”中的命题态度的分析情况,而没有对于多种类型的命题态度,以及包含判断者的情况进行分析。因而,根据我们在以上分析《前逻辑哲学论》和《逻辑哲学论》的码段变化得出的结论,我们需要一种不同的一般化的对于5.542-5.5423一节的解释方式,使其与逻辑图像论融贯。
4.1心理学命题:本质考察与非本质考察
按照维特根斯坦的想法,“A相信p”,“A思考p”,“A说p”这类需要把“‘p’说p”作为成立前提的命题依然是逻辑图像论中合法的句子。是“某些心理学的命题形式”,那么,在《逻辑哲学论》中,心理学命题这种不同于更加符合外延论点的其他类型的命题形式,又该如何理解呢?
在4.11-4.116码段中,维特根斯坦集中探讨了科学与哲学之间的一般关系。4.1121中,他首先提出“心理学不比任何其他自然科学更为接近哲学,知识论是心理学的哲学。”(Psychology is no more closely related to philosophy than any other natural science.Theory of knowledge is the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而下文中,他又提出“我对记号语言的研究,和哲学家们认为对逻辑哲学如此重要的那种思想过程的研究,难道不是一致的吗?只是在大多数情形下,他们都纠缠于一些非本质的心理学考察,在我的方法这里也有类似的危险。”(“Does not my study of sign-language correspond to the study of thought-processes,which philosophers used to consider so essential to the philosophy of logic?Only in most cases they got entangled in unessential psychological investigations,and with my method too there is an analogous risk”)([17],第30页)
由于心理学的哲学问题处于知识论领域,因而,心理学考察的本质内容是与知识的来源、范围和可靠性等一般知识论问题相关的,而非那些作为“非本质的心理学考察”的“思想过程的研究”。以知识论为哲学的心理学探讨与上述讨论中坚持着外延论题的逻辑图像论主要关心的问题是一致的,都是关注于思想(命题)对事实(事态)的表征能力和从命题到科学知识的可能性问题,而一般心理学考察所关注的意识、情绪、情感,态度等对知识论或本质性的心理学考察即对于“思想过程”的考察来说,是非本质性内容。这样一个转变使得我们理解维特根斯坦对于带有命题态度词的命题提供了一条思路,即转换我们在一般心理学意义上对于这类命题的理解,从本质性的知识论(心理学的哲学)角度对其作出全新的诠释。
当代语言哲学讨论中,哲学家们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可以用真值相同的命题替代外延命题p而保证真值不变,形成了两种看法:一条是弗雷格传统,一条是非弗雷格传统。两者之间的争议在于意义与指称之间的关系问题之上。在第一条进向当中,弗雷格(G.Frege)、罗素(B.Russell)、卡尔纳普(R. Carnap)、奎因(W.Quine)、佩里(J.Perry)、索尔莫斯(S.Soames)等人认为带有命题态度词的句子是某种带有主体相关(speaker-related)的特征的表达式,代表主体和命题之间的一种关系。对于“可代换原则”,他们的处理是不可代换,因为在这里,关系项决定着关系。而非弗雷格传统代表人物是密尔(J.Mill)、克里普克(S.Kripke)、阿舍尔(N.Asher)、克里门斯(A.Clemens)等人,如同上文中提到的,根据克里普克所提出的“信念之谜”,一个人可以同时对一个事态具有两种相反的信念。因而他们认为弗雷格传统是不正确的。他们认为句子的意义等同于句子的指称,因此命题态度词对于句子的意义不形成限制,因而“可代换”为真值相同的句子。维特根斯坦对于心理学命题的探讨是与以上争论迥异的,在我们的日常语言中,命题态度句子的组合是命题态度词加信念内容的组合方式,因而信念内容由于命题态度词的作用,被看成是“晦暗”(opaque)的部分,是无法像一般命题一样直接穿透的,命题态度词为我们将信念内容和整句看成一个描述事实(事态)的命题设置了障碍。在日常语言中,我们说“张三相信李四是个间谍”和“张三相信戴着帽子的人不是间谍”,如果李四即是那个戴着帽子的人,那么“相信”则使得张三与“谁是间谍”这一事实(事态)之间永远带有一层障碍。盖梯尔问题即是在这里发端。因为“相信”或者作为一种信念的心理成分,作为心理学中考察的基本成分被引入了。而实际上,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种心理成分恰恰不是本质性的,自始至终,我们在这里关心的本质性成分是作为表征事实(事态)的思想成分的“p”与本质命题p两个表达式(或同一命题的两次表达)。
4.2命题态度句的语法分析
根据上文,我们可以将命题态度的疑难看作是由于表面形式的欺幻造成的误解,用表达方式的变化来表现这一点。即通过表达方式的改变来将本质性特征与非本质性特征的区别表现出来,而不是以字词语言的方式直接言说出来。方式是用由皮尔士创立的、语言哲学中常用的类型-范例(Type-token)理论改写命题态度句,将命题态度和判断者看作是某种靠“显示”而不是在命题图像理论中“说出”的类型,来解答困扰我们的(8)和(9)两个问题。
第一步,我们首先将“A相信p”中的判断者A看作是由一系列由同一个有机体(判断者)中包含的复数命题(这样就坚持了休谟的自我同一性理论),这些命题由于从属于同一个类型,即从属于判断者A,因此我们可以用同样的标记来书写它们,例如将其写成斜体字“p,q,r...”,任何一个个体命题都从属于同一个人格这样一个类型。而在其中,“p”是这一类型中某一个带有以心灵过程构成的思想(命题),而“A相信p”所表达的就是,带有非本质性特征的命题“p”,以某种命题态度(相信)意谓本质性的命题p,这样,我们就改写成“p相信p”。
第二步,“相信”同样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类型,这种类型不同于判断者,代表着判断者对于命题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与人称同样,在命题图像论中是命题的偶然特性。我们可以用区别于人称的另外一种方式标识它。例如用“_”来标识“p”,写成“p”,即某个判断者的某个思想属于“相信”这种类型,通过以上两次改写,非本质性的内容都以不同于日常语言表达的另一种方式书写出来,在逻辑图像论中就只剩下了“p”与p两个本质性的内容,即同一个命题的不同面相的出现。4在逻辑图像论中,由于事先规定了非外延性的内容不具有规定意义的能力,因而,符号的写法只能通过“显示”表现出来,而这里所“说出”的只是同一个命题的两次出现
同样的改写可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带有命题态度(希望;意图;说;思考;想象;怀疑等)的句子的改写。因而,我们可以断定,命题态度并不对真值函项理论造成真正的威胁,而是表达了一致的内容。同时,由于非本质性的判断者的人称和命题态度,虽然在逻辑图像意义理论中没有位置,不能说出,但是通过表达方式的区别能够得到保留。这样,我们就解答了(8)和(9)的问题。
可能会有疑问产生的是如何处理“怀疑”,“不相信”等情况,因为,这里表面上看来表达了作为心灵过程出现的思想与本质命题不一致的情况,或者会直接认为,这里出现的是两个不具有同一性的命题。因而提供了支持本质解释的证据。这里需要援引的是维特根斯坦对于命题及其否定问题的一般看法。在《逻辑哲学论》中,一个命题与及其否定命题是占据同一个逻辑位置的,否定命题借助于肯定命题规定自身。这是因为否定一个命题并没有比肯定它言说了更多的意义,而只是规定了同一个逻辑空间的展开与闭合而已。([17],第29页)因而,不相信某个以心灵过程为载体的思想(命题),所言说的依然是这同一个思想(命题),只是以否定的方式提出,即提出了“¬p”与p,而“怀疑”的情况,因为没有规定逻辑空间的开合,所以依然是在提出“p”与p的相关。
在上文中,我们否定了两种传统解释的解决方案,原因是由于他们将“‘p’说p”作为命题态度句的分析,而维特根斯坦只是将其作为一种类比来启发我们。维特根斯坦这样表达的原因,是由于在这里所要解释的是我们对命题态度所产生的困惑,即如何表达在判断者(思想)与被判断命题之间的关系,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是两者之间是同一个命题的两次出现,而不是两个命题之间的关系,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他在下文中提到的是“事实”之间由于对象配置方式相关而产生的相关,而不是“命题”之间的相关,因为这里是同一个命题,只是以对象相关的方式而相关的不同的显示出来的面相(心灵过程和本质命题)的相关而已。用“‘p’说p”来类比一个命题的两次出现,正是为了解释和说明这种相关的方式,而非对其作出实质性的逻辑分析。因此,无论说“‘p’说p”具有真值二极性,因而描画某种事实,还是说这种表达因为表达了同一性而无意义,实际上都不是维特根斯坦所要说的,因为这里并不存在任何需要“说出”或者维特根斯坦意图“说出”的东西,所有的一切都已经显示在表达式中了。
综上,本文分析了《逻辑哲学论》5.54-5.5423码段的基本含义,并对学界讨论中出现的两种解释“本质解释”与“无意义解释”作出了分析,指出两种讨论将“‘p’说p”当作维特根斯坦对于命题态度句的分析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造成了一系列无法融贯的哲学疑问。而如果放弃这种理解,将‘p’说p”解释为是一种对于命题态度句的分析的类比,则可以避免一些问题。这里提出了用类型-范例(Type-Token)理论来进行表面形式改写,将其视为同一个命题的不同面相的两次出现的新解释方式。命题态度句的处理一直是语言哲学与心灵哲学中所要探讨的一个重点问题。而维特根斯坦的这种处理,对我们的启发在于,通过逻辑和语法分析的方式来指出由于表面形式的误导所造成的哲学困难,依然可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启发我们解决一些棘手的哲学问题。
[1] G.E.M.Anscombe,1959,An Introduction to Wittgenstein’s Tractatus,New York:Harper&Row Publishers.
[2] M.Black,1964,A Companion to Wittgenstein’s Tractatu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3] M.Cohen,1974,“Tractatus 5.542”,Mind(New Series),83(331):442-444.
[4] I.M.Copi,1958,“Tractatus 5.542”,Analysis,18(5):102-104.
[5] E.B.Dayton,1976,“Tractatus 5.54-5.5422”,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2:275-285.
[6] C.Diamond,2000,“Does Bismarck have a beetle in his box?The private language argument in the Tractatus”,in A.Crary and R.Read(eds.),The New Wittgenstein,pp. 267-273.
[7] P.Frascolla,2007,Understanding Wittgenstein’s Tractatus,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8] A.Kenny,2006,Wittgenstein(Revised Edition),MA:Blackwell Publishing.
[9] M.Morris,2008,Routledge Philosophy Guidebook to Wittgenstein and the Tractatus,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Taylor&Francis Group.
[10] A.Nordman,2005,Wittgenstein’s Tractatus:An Introduc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1] K.J.Perszyk,1987,“Tractatus 5.54-5.5422”,Philosophia,17(2):111-126.
[12] R.Pippin,1979,“Negation and Not-Being in Wittgenstein’s Tractatus and Plato’s Sophist”,Kant-Studien,70(2):179-196.
[13] G.Pitcher,1964,The Philosophy of Wittgenstein,New York:Eaglewood Cliffs.
[14] S.Predelli,1993,“ACzar’sukaseexplained:AnanalysisofTractatus5.54FF”,Philosophical Studies: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Philosophy in the Analytic Tradition,71(1):81-82.
[15] L.Wittgenstein,1922,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London:Kegan Paul,Trubner &Co.LTD.
[16] L.Wittgenstein,1998,The Collected Works of Ludwig Wittgenstein,NJ:Blackwell Publishing.
[17] L.Wittgenstein,2002,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Kegan Paul.
[18] 伯特兰·罗素,哲学问题,何兆武(译),2005年,北京:商务印书馆。
[19] 黄敏,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文本疏义,2010年,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韩林合(译),2013年,北京:商务印书馆。
(责任编辑:何健坤)
Abstract
TherearetwotraditionalwaysinelucidatingWittgenstein’sTractatus5.54-5.5423:Anscome’s‘Essence’elucidation and Kenny’s‘Meaningless’elucidation.They all have their own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However,they did not solve the explanation of sentences with propositional-attitudes coherently.Here I shall point out basic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debate on these segments,and try to find a better way to elucidate these segments.
A Re-elucidation of Tractatus 5.54-5.5423
Dongxu Yao
College of philosophy,Nankai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Media,Cognition and Communication,University of Copenhagen
ydxhome@163.com
B81
A
2014-12-10
本文受到“南开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