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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成因分析和路径选择

2016-10-09宋凡

武昌理工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应对措施

宋凡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涉及家庭暴力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虽然在《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家庭暴力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最新数据来看,家庭暴力案件仍然居高不下。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有报案率低、取证难、执行难、复发率高等几类难题,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方面着手。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剖析;应对措施

中图分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家对个人来说是心灵的港湾,对于社会来说,是组成细胞。社会是由一个个家组成的,家庭的安宁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当今世界,几乎每个国家的家庭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多国调查显示,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0%—50%的妇女都曾经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来自中国的调查显示,在中国,每年因离婚而解体的家庭中1/4源于家庭暴力。调查资料还显示,中国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如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等,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2011年第3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4.7%的女性遭受过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和原因剖析

(一)报案率低

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曾联合开展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调查中显示遭受家暴的女性经常不告诉任何人,在试图寻求帮助的女性中,只有35%告诉过家庭其他成员,但仅有25%得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全力支持。受家暴的女性也较少从正式服务中寻求支持,仅有7%的人在遭受家暴后报警。

对于报案率低这一现象,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1.家庭暴力的多样性。很多人不了解家庭暴力,可能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还不自知。《婚姻法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界定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虽然界定看起来很明确,但是家庭暴力的形式却又很多,有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冷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等等。(1)在身体方面,有时候很难界定是家庭暴力还是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并且身体暴力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殴打、捆绑、用开水烫、动刀枪,更有甚者伤害致死;(2)在精神暴力方面一般表现形式有:恫吓、诽谤中伤、无视、刁难等侵犯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给家庭成员造成精神折磨;(3)冷暴力其实是精神暴力的一种多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致使家庭成员精神和心理上受到伤害;(4)在性暴力方面多表现为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5)经济暴力是从西方引进的,目前中国还不算通说,但笔者认为经济暴力在中国一定会成为家庭暴力表现形式的一种,经济暴力主要表现形式是对经济支配权占主导地位的一方长期对另一方实行经济控制和封锁,从而使对方对自己不合理的决定不敢反抗。当然家庭暴力远不止以上几种表现形式,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会出现更多的表现形式。正是因为表现形式多,从而导致很多人在遭受了家庭暴力之后而不自知。

2.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地点隐蔽。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里,很少出现在公共场所;

(2)受害者的不报案。很多人认为遭受家庭暴力是一种很丢脸的事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因而选择忍气吞声;

(3)其他人漠视的态度。有很多时候家庭暴力,邻居是知情的,但觉得是别人的家事,一般顶多劝上几句,不听也就算了,不会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

3.传统夫权等封建思想的影响。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人们受到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等思想的影响。主要从两方面去分析:

(1)从男人方面来讲,他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是一家之主,对有悖自己意思的人有权利惩罚,而不会考虑这样是不是违法;

(2)从家庭成员角度来看,如果她(他)也认为男人是一家之主的话,那么即使遭到家庭暴力,也认为自己应当听从一家之主的。

(二)取证难

家庭暴力离婚案能举证的仅占1.5%,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难以获取已经成为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障碍之一了。其中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举证难、认证难、作证难。

笔者针对这四点进行了原因剖析,具体如下。

1.举证难主要是两个原因:(1)受害者法律意识不高,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懂得及时收集证据,家庭暴力一般证据就是伤害,而伤害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流失,这就导致了举证的困难;(2)受害者认为是家丑,觉得遭受家庭暴力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不愿意去保留证据,这也是导致举证难的一方面原因。

2.认证难。法律需要证据说话,但具体家庭暴力中哪些可以作为证据?具体哪些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有些证据涉及隐私,那么可以寻求其他的证据代替么?对于普通的暴力伤害可以出示医院的证明,但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呢?如何认证?

3.作证难。作证分两种情况:(1)在一些涉及隐私的家庭暴力案件中,第三人根本无法知道家庭暴力的发生,如何去作证?(2)在普通的家庭暴力伤害中,即使第三人知道,但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去作证,这也增大了作证的难度。

(三)执行难

家庭暴力的第三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是执行难。中华女子学院李洪涛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记者采访时说:“很多时候,施暴者有恃无恐,因为他们知道自己不会被怎么样”。这句话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家庭暴力执行难的现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男女配偶双方,经调查妇女、儿童、老人甚至是男方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般如果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的话,可能以离婚而告终,但是对于老人和小孩子这些弱势群体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如何进行执行?特别是对于作为唯一监护人的一方又是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对于这种家庭暴力,相关部门在被害人未报案之前了解到了,该如何去处理?

(四)复发率高

家庭暴力第四个问题就是复发率高,家庭暴力具有周期性和反复性。 主要原因有四个:

1.尽管在接受相应的处罚之后,施暴者还是没有转变过思想来,认为自己的家事却要国家来管,认为自己“管”老婆、孩子是自己的事情,在接受处罚后还会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甚至比之前的情况还要严重;

2.受害者处于弱势一方的情况没有发生改变。无论是普通的伤害家庭暴力还是其它类型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都是出于弱势一方。即使相应的机关对施暴者进行了处罚,但是并没有改变受害者所处的状态,这就让施暴者在接受处罚之后有了再施暴的条件;

3.施暴者感觉自己没有“面子”。施暴者一般在家中始终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因为家庭暴力而接受了处罚,回到家中觉得自己被欺负了,可能冷言冷语,也可能拳脚相加。

4.社会的风气影响。在接受教育之后,可能施暴者已经觉得自己的做法错误了,但是周围的人对其冷嘲热讽,或者其他方式刺激其心理和精神,导致施暴者再次施暴。

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对策和建议

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我们应该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方面来进行调整。

(一)在国家层面上主要是从三方面进行调整:

1.在立法方面。跟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法律在制定方面显得明显不足,这是我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缺陷造成的,因此在制定发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上不可急功求进,,应该循序渐进。通过地方法律法规,进而发展为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国在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男女平等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刑法中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在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家庭法中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在2011年3月,第一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起草完成。说明国家已经逐步重视家庭暴力的解决了;

2.在执法方面。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精神,要从各方面做起,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要按国家规定来做,执法人员不可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应当上升到法律高度上来,要有依法执法的思想。

3.在司法方面。应该将一些成功的经验制度化。在这些年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中,我国司法部门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及时将这些成功的经验进行制度化,对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是非常有帮助的。 同时在西方一些国家对于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有很多好的方法值得借鉴,我们国试行了人身保护令的制度。在最高院的《指南》中规定的比较详细,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而做出的裁定。主要包含7项内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至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申请人进场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二是强化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受害人的权利的保障。但是,人身保护令并不是由我国产生的制度,其能否适合我国国情,能否大面积推行,以及最后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都还是一个未知之数,还需要更多的实践与磨合。

(二)在社会风气方面重视教育与建立相关制度同步进行

1.一方面是端正大家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让大家都能明白这种做法不仅仅是家务事,同时也触犯了法律,需要接受处罚甚至是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要消除封建残余思想,对于传统的夫权、家长权要进行打压,进行纠正。

2..转变传统观念,建立强制举报制度。

在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举报法,特别是针对儿童,规定了相关的义务人,比如医生、教师以及各类儿童工作者。相比之下,我国在举报义务及相应责任上规定较少,全国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预防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了:“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应该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案、控告或举报”,但并未对举报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

3.建立相应的保障机构。

在美国就有相应的机构,如美国的“妇女庇护所”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服务组织,为受虐妇女提供吃、穿、用、看病等各项帮助,受虐妇女甚至可以将未成年的孩子带来一起生活。受虐妇女在庇护所一般可以暂时居住6到8周。在美国,许多法学院还设有“法律诊所”,免费代理贫困妇女儿童受暴力侵害的法庭上诉。在这些诊所里,除了法学院一些自愿参与的老师和学生,还有心理学专家、社会工作者对受虐妇女的情感交流进行支持,并传授反家暴技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代理法庭辩护。虽然我国人口众多,但可以进行在个别地区尝试一下。

(三) 在个人方面主要从施暴者和受害者两方面进行解决

1.在施暴者方面可以从教育和处罚两个方面进行,让其明白家庭暴力会对家庭造成巨大影响,也会对家人、受害者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同时让其明白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罚也是很严厉的,法律的威严性是不容挑衅的。

2.在受害者方面,可以先让其明白自己和施暴者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把心态摆正。然后进行相关知识的普及,可以向其介绍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找那些组织先行调解,应当收集哪些证据。

(四)结语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一些地区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案件增多。据统计,我国大约30%的家庭中存在着暴力行为,80%的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施暴,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占离婚案件的50%。在我国,家庭暴力20世纪90年代比80年代上升24%。据有关部门预测分析,家庭暴力仍有上升趋势。家庭暴力的后果具有严重性,它不仅给家庭带来损害,也给社会造成危害。

总而言之,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要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的方针,应当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倡导夫妻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家庭美德,履行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参考文献:

[1] 夏吟兰.婚姻家庭继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 高燕.论家庭暴力的救济[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2013(2).

[3]帅欢.家庭暴力的法律社会分析[J].法制博览,2013(7).

[4] 张洪林.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整合与趋势[J].法学,2012(3).

[5] 江滢.论我国防治儿童家庭暴力的难点及应对[J].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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