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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版权法制发展及交易环节策略构建

2016-09-29赵向华

出版广角 2016年12期
关键词:数字出版法制现状

【摘要】本文从数字出版法制发展现状,分析数字版权交易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制构建策略,力求促进数字出版及交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数字出版;法制;版权交易;现状;策略

【作者单位】赵向华,安阳师范学院。

目前,我国数字出版持续迅猛发展,国家相关部门除了将数字出版列入国家宏观发展策略,还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指导意见,但因数字出版法律的滞后及自身复杂性,造成出版过程及交易环节存在很多问题,影响整个业态的持续发展。本文从数字出版法制发展现状,分析数字版权交易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法制构建策略,力求促进数字出版及交易的健康发展。

一、从我国“数字版权第一案”看我国数字版权法制发展现状

2009年10月末,中华书局以汉王科技擅自在其出版的电纸书中收录了著作权归中华书局的点校史籍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查后认为:中华书局之前默认了国学网销售《二十四史》的行为;而在汉王科技电纸书收录了国学网的版本后,中华书局认为此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提起诉讼;在这基础上,汉王科技不存在主观过错,并做到了审查义务,因此,汉王科技的行为没有侵犯中华书局的正当权益。2011年6月,此案宣布汉王科技胜诉,被称为我国“数字版权第一案”。此案件体现了数字版权交易市场的混乱和无序,利益各方的关系也较为玄妙。完善数字版权法律制度是目前版权法需要重视的问题,只有建立完善的数字通信平台,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数字版权交易的发展。

1.我国数字版权许可制度的发展

版权许可制度的内容包括法定许可与授权许可两个类型。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著作使用人以维护作者合法权利为基础,给予著作所有人相应的报酬,在著作上写明作者、作品名称及出处,尽管没有获得作者许可或者授权,但也不属于侵权的法律法规。例如应用在国家教育和义务教育方面的教学书籍版权授权。但2006年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没有将法定许可范围进行扩大,因此,出版权法定许可依旧只能用于纸质媒介间的摘编与转载。著作权授权许可通常是著作使用者与权利人双方签订正式合同而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转让与使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完善与规范许可合同性质权利、订立方式及订立情形,在合同签订情形、内容涉及范围、履行程序等环节,制定了著作权授权许可的法律与制度。

2.我国数字版权转让制度的发展

目前,我国还没制定专门的版权转让制度,也没有健全的制定框架。民众在转让版权时,要遵守民法总则、合同法、著作权实施条例、著作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内著作权转让制度经过长期的辩证与争议后,著作权法给予其明确定义。而转让制度是否对著作权有所限制、版权转卖会不会对作者精神权益有所侵害等问题,目前著作权法仍然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必须构建完整、系统的著作权转让制度,对转让形式、不同类型的著作合同进行明确规定。

二、我国数字版权交易法制存在的问题

1.缺少完善的传播权释义与监督机制

虽然“数字版权第一案”的结局已成定论,但不能否认,无论是中华书局还是汉王科技,都没有从中获得切实的利益,这归根结底还是数字版权交易混乱导致的结果。监督机制的缺失将数字出版置于无序、混乱的局面,作家与出版社面对这一混乱的市场秩序难免会望而却步,收效差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缺乏监督机制的市场发展前景是模糊的,出版社不肯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冒险,作家更不希望看到自己的作品被疯狂盗印。

2.缺少多样化的授权与交易模式

目前,我国数字出版有三种授权方式:数字出版著作使用方借助发布稿酬通知的方式,表达付酬意愿,权利人能以此通知获得相应稿酬,但此方式在法律上仍是侵权行为;著作人借助网络信息为出版商授权;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等第三方机构,著作权人与使用人实现交易。由此可见,授权模式比较单一,且存在明显法律制度缺陷。汉王科技在其出版的电纸书中收录著作权归中华书局的点校史籍时,有无购权意向或行为我们不得而知,但单一的授权模式确实不利于电子出版方与著作权方的有效沟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初衷在于维护产权利益,抵制盗版盗印行为。而实际操作中许多侵权案例却是无意识或无奈之举,特别是近年来电子书出版业务迅速崛起,越来越多的电子版权交易需要有合法的制度规范。对此我们不得不反思我国现有的合法授权交易模式的可行性。

3.缺少系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和完善的交易合同

出版领域中,成立著作权协会的目的是保障著作人的正当权利,是为著作权提供管理、服务的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数字出版交易量大、授权快速,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功能难以体现。汉王科技收录的点校史籍虽然版权属于中华书局,但却是国学网版本。换个角度来说,数字出版领域对汉王科技与国学网之间的这种尴尬关系既无定论,也无统一管理机制,数字版权的保护并没有落实到实际层面。现阶段,我国数字版权交易缺乏规范性的合同。签订数字版权交易合同时,合同用语存在不规范情况,如合同中经常使用多媒体版权、网络版权、数字化制品权、电子版权、数字版权等非法律语言,而且大都没有明确具体的结算条件、使用条件、传播媒介、传播载体、使用方式、权利种类数据的提供与核查、未来收益、授权期限、结算方式保障等,易造成数字版权纠纷。

三、我国数字版权交易法制的完善策略

1.健全数字出版权交易的相关法律

首先,以修改著作权法为契机,相关部门要对数字出版物的类别进行明确,概括数字出版交易的知识概念,提高释义的可行性与操作性。对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进行科学界定,全面拓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范围,构建起符合数字版权交易条件的保护著作权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版权交易中应用的法律制度,如出版管理条例等。其次,建立系统、健全的数字出版著作版权制度和法律法规,借助信息技术,构建完善的监督保障机制,有效维护数字出版领域的市场秩序。如重视信息技术发展,全面应用版权管理平台,建立流程化数字出版市场监控体系;根据数字出版作品的市场分类不同进行分类监督管理,针对各个类别特点实现规范化市场监管;按照不同的信用等级开展监管,实行分级管理数字出版市场的策略,提高市场监管能力与监管质量。

2.构建共享平台,保护数字版权交易各方面利益

数字出版时代,出版形式体现多样化特点,拓展了传统内容的升值空间,但同时也让版权人无法全面知晓、有效控制作品的使用情况,更难以与使用者就作品内容进行洽谈与授权。因此,构建共享平台,打造利益共同体才应是数字版权法制建设的出发点。而使用数字著作的人,没有经过授权而随意使用其他人作品的,如果应用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使用领域内,就是侵权行为。

3.建设完善的数字版权管理制度,提高市场服务水平

中华书局与汉王科技代表的主体都需要在集体管理机制下才能更好地凸显自身的价值。一方面,数字版权的集体管理能够避免行业内部冲突,提升数字出版行业的整体质量。另一方面,可以为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的利益之争提供合理的依据。现阶段,我国集体管理著作权环节上还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工作模式。为让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能满足新形势下数字出版的要求,相关单位要积极做好各种工作,大力支持数字出版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工作,重视文化领域中不同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国家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部门。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建设文化强国、强调文化输出与发展软实力的重要时期,数字出版既是出版行业的利润增长点和发展方向,也是当前政策关注的重点产业。而数字出版行为是特别复杂的,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我国仍没有根据数字出版行为及时调整与修改传统出版与著作权的制度及法律。因此,需要全面分析数字出版版权法制现状,研究出版权交易中暴露的法律问题,进而提出推动法制发展的策略和措施,逐步完善数字出版业的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促使我国数字出版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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