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6-09-29湖南省畜牧水产局410006李书庚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410006)李书庚
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410006)李书庚
2016年5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6〕55号),为加快推进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良好保障。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平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新思想为指针,立足洞庭湖生态经济圈和湖南“两型社会”建设,按照我国《畜牧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源头管控为重点,强化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维护洞庭湖区水环境生态安全。
工作任务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清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养殖围网、网箱;对适养区和限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养殖设施升级改造,加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建设,促进养殖生态循环、可持续发展。
工作目标 ①2017年底前,洞庭湖区内湖堤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关停退出或异地搬迁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其中生猪存栏规模300头以上和等当量的牛、羊、禽养殖场(户)在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是指常年存栏生猪≥50头或栏舍面积≥100平方米、常年存栏奶牛≥100头、年出栏肉牛≥100头、年出栏肉羊≥300只、常年存笼蛋鸡≥10000羽、年出笼肉鸡≥50000羽、年出笼水禽≥10000羽,以及其他种类畜禽相当规模的养殖场(户)。②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拆除洞庭湖矮围网围,其中面积3333公顷以下(以县为单位)的2016年底前完成,严格控制洞庭湖新增人工养殖设施。洞庭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禁止水产人工养殖,整治清理所有投饵投肥设施,拆除养殖网箱和围拦。③2018年底前,完成洞庭湖区现有畜禽规模养殖企业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依托规模化养殖企业的粪污治污设施,建设15~20个养殖废弃物集中式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实现养殖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
实施范围 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和长沙市望城区。
工作措施 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养殖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运用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直接补贴等方式制定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引导建立PPP模式(公共私营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养殖环境治理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省政府对2017年底前主动完成关停退养或异地拆迁的养殖场(户)给予奖励,实施以奖代补。退养补偿指导标准:畜禽栏舍(加25%的附设面积)300元/平方米、养殖网箱70元/平方米,按此标准测算退养补偿资金,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共同分担50%。省补资金在工作启动后预付50%到市、县,在省级考核验收合格后再核算拨付不足部分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退养补偿标准和奖励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没有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自行拆迁退养的,省级财政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