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黄河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2016-09-29张艳平
文/张艳平
浅谈“营改增”对黄河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文/张艳平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后,明确了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包括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全部改征增值税。这对我们黄河内部本来就比较单一相对闭塞的施工企业来说影响甚大意义深远,怎样来顺应国家政策的改革,尽快学习掌握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国家政策等一系列的文件规定,并能较好的灵活运用已迫在眉睫,时间异常紧迫。对于黄河内部施工企业来说,我们黄河企业怎样在尽短的时间内顺利实现过渡,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政策,尽最大可能的降低企业税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主要任务,不容忽视,降低黄河内部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规避一些法律责任,控制潜在的财务风险,实现企业利润达到最大化,使黄河施工企业更加规范管理,有效弥补事业经费不足,起到重要的作用,现在将自己对政策的一点理解和看法浅谈如下:
一、“营改增”要引起整个行业的高度重视
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深远、巨大的,特别是我们黄河内部的施工企业影响更大。一定要引起整个行业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上层部门主管单位,营改增税制改革不仅仅是企业的事,更不只是经济财务部门的事情。因为营改增将涉及整个建筑行业业务模式的大变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大事情。“营改增”对建筑业特别是对黄河内部比较单一的施工企业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只要我们黄河内部施工企业能够做到积极应对,未雨绸缪,提前研究政策并能够很好的利用政策,吃透政策的精神,学会弄到政策的精髓,逐步采取有效措施,有效的规避财务风险,利用黄河内部工程大部分均为财政拨款,多为公益性工程,强调黄河企业内部施工的公益性,争取最大可能的规避减轻税负,利用政策趋利避害,从而将“营改增税制”改革转变为规范黄河内部施工企业管理、提升社会竞争能力的一次重大的发展机遇。
首先,“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解决了多年来缴纳营业税规避不了的重复交税问题,营业税是一种流转税,有一次流转就得交一次营业税,多年来,黄河施工企业,特别是基层施工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局限,施工环境的影响,分层次施工,多数为同其他企业协作项目,形成多次流转,层层交税,造成重复交税。“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只对增值额部分进行交税,彻底的解决了重复交税难题。只要我们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并利用运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对整个黄河企业来说整个税负是下降的。其次,有利于财务资料的规范,由于发票可以抵扣,使企业更加合理的规范和控制各项成本,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议价能力,最好使整个行业形成一个抵扣链,有效的降低整个行业的成本。
“营改增”后也会存在一定的弊端,营改增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县局级的施工企业,能够核算进项税的成本相对比例较小,人工费成本占相当大的比例,没有办法抵扣进项税。就此而言,由于黄河施工企业行业的特殊性,受到的冲击比其他行业更大些。
二、“营改增”对黄河内部工程项目管理的影响
目前,黄河内部施工企业的主要经营模式是自主经营的占整个企业的35%左右,同其他企业合作联营协作的比例占较大比例。工程项目施工普遍存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模式。分包管理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项目利润管控的关键因素。在增值税下,要求一定要完善相关合同以及打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否则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会给企业带来相当大的税负,使企业的利益受到影响。
(一)“营改增”对部分专业技术部分分包的影响
专业分包是指总包方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许可,将所承包工程中除主体结构外的或者是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我们黄河内部的总承包企业一般为具有黄河工程土方工程施工的专业性专一的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通常在承揽的总体工程中,具有其他技术性强的单一工程施工任务与那些有该部分有专业资质的队伍单位或个人通过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来确定双方的合作关系,在该部分专业施工过程中,总承包方也就是我们黄河内部的中标的施工企业通过专业验收合格后,根据签订的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价款,最终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制度下,该部分的专业分包企业一般均能购单独提供相应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我们根据营业税制度下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这部分专业技术分包企业虽然也能购提供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方也能进行进项税抵扣,这时的进项税和销项税税率不同,专业分包方开出提供的是税率为11%的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黄河内部施工企业一般为国家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是一般纳税单位,销项税率执行17%。由于黄河内部施工企业的特点,专业技术分包工程的特点的内容及结算的特殊性,“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对我们黄河内部施工总承包企业仍然存在较大的影响。有时也会造成专业分包企业结算不及时,存在结算滞后引起或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的现象, 再加上我们黄河内部工程均为财政拨款,根据财政资金结算的序时要求,有时和施工工期相脱节,从而造成不能按照施工工期及时结算影响抵扣进项税额,黄河内部施工企业作为总包方需要先垫付本该抵扣的增值税,造成前期资金压力较大;作为专业分包支付的成本中材料、设备部分的进项税没法及时抵扣,或抵扣不足 ,有些专业技术分包项目中包含材料、设备的数量较多,占成本费用的比例较大,这部分材料、设备成本费用的相关进项税由专业分包方来进行了抵扣,这样专业分包企业方一般可按17%的税率进行抵扣进项税,而我们黄河内部施工企业作为总包方取得该专业分包企业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11%,也就是只能按11%的税率进行抵扣进项税,与实际情况直接采购少抵扣6%的进项税。
(二)“营改增”对专业技术劳务分包的影响
黄河施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劳务分包是指总包方(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性强的技术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该部分专业技术劳务分包专业技术以及该部分资质的施工企业。黄河内部总包方(或专业承包企业)与专业技术劳务分包方通过签订一个专业技术劳务分包合同明来确双方合作关系,专业技术劳务分包内容一般为黄河内部土方施工工程以外的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技术劳务作业,主要包括:人工费、二三类料费及小型专业机具使用费等。通过双方合同中签订确定的专业技术分包劳务价款进行实际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制度下,该部分专业技术劳务分包方能够按照营业税制度要求开出建筑业专业发票或者劳务费统一发票,根据工作内容性质不同有的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根据劳务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对黄河内部施工总承包企业来说存在与上面同样的影响。
(三)“营改增”对其他形式的挂靠协作施工的影响
目前,黄河内部工程施工企业大都采取企业之间以挂靠协作经营方式为主,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被挂靠的企业基本上不参与协作企业工程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以总承包上级企业名义派遣施工任务、以协作方名义购买材料、设备,这种形式下,容易造成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脱节, “营改增”后,将很难获得项目部真实的经营情况,企业必将无法获得真实、足额的票据,影响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造成成本费用难以控制,将导致企业存在较大经营风险。
三、“营改增”后的应对措施
(一)“营改增”对专业技术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
黄河内部施工企业,在这种税制改革的特殊时期,想尽一切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专业分包企业结算管理,学会灵活运用好国家对我们黄河内部企业的优惠政策,打通同专业分包或者协作企业的抵扣链,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增值税环境税制下,改变以往的惯性做法,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好,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收签字等,及时进行工程价款计算手续,及时的取得专业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河内部总包方在与专业分包方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中,一定要载明坚持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明确分包方提供发票的类型、适用税率及提供时间等,并合同约定专业分包方必须在验收合格并正确计算工程价款确认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河内部企业总包方在取得发票后,再向专业分包方拨付工程结算价款。再就是,黄河内部施工企业总包方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专业技术分包方承包的工程项目一完工的内容进行现场验收、及时签字,并及时进行价款结算,坚决杜绝验收滞后及故意拖延时间,无辜拖欠承包工程价款等现象,从而避免双方在结算工程价款和开具提供发票上造成纠纷,影响增值税制度下的进项税的正常抵扣,使抵扣链受阻。
在签订合同时,重视和加强特别是专业分包合同价格的管理,充分考虑到材料费、物资、设备款的可抵扣进项税,合理确定分包合同价格。专业分包中的材料、专业物资设备所占比重较大时,而且专业分包方在“营改增”后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专业分包方购置的这部分成本就能按照制度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按照进项税17%的税率进行抵扣抵扣,而为总承包方开出的销项税税率11%,这样就存在一个税负差额,所以,进行类似于这种分包时,要充分考虑,适当降低成本合同结算款,从而降低工程总成本。或者对专业分包工程项目中的主要材料、设备采取甲方供应的方式直接采购。
(二)“营改增”对劳务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
首先,应及时同劳务方沟通联系,强化专业劳务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验收结算手续,并督促专业分包方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载明提供发票的时间。保证进项税抵扣链的畅通,使黄河内部企业该工程总成本及时核算,避免造成企业的损失。
对于不能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业劳务分包,应该尽量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分包项目内容只限人工费,黄河内部施工企业作为总包方自行采购该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物资设备等,以便于及时足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其次,应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专业劳务分包范围,结算时分包方能够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增加进项税抵扣。
(三)“营改增”对其他形式分包影响的应对措施
建立并规范准入制度,根据专业分包方的资质、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做到心中有数”。根据项目施工生产需要,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分包方,优先选用“合格分包方名录”中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方。
建议承包商转变业务模式,逐步取消挂靠协作经营。总包方应按照税法、财务等方面管理规定,规范合同、发票、资金及核算管理。总之,总承包方与专业分包或协作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办理各项验收等各项手续,以满足增值税制度下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相统一,从而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实现进项税抵扣。营改增后,因涉及抵扣进项税,所以,施工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将陆续取消,原有的一些模式及潜规则将画上句号。
(作者单位:利津黄河河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