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法与教规的关系
2016-09-28沈祖荣李华廷
沈祖荣 李华廷
摘要:法律和宗教都属于社会规范,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处理好宗教规范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关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关乎国家主权的维护、关平政教关系的和谐、关乎法治国家的建设、关乎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要正确处理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的关系,需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必须强化法治意识:二是必须用法治的方式管理宗教事务;三是必须推进宗教教规与法治社会相适应。
关键词:国家法律;宗教教规;法治意识;法治方式;教规法制化
国家法律是国家制订的法律体系,而宗教规范是以宗教组织内部规范的形式存在,是宗教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法律和宗教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但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宗教规范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关于国家法律与宗教规范关系研究的重要性
(一)处理好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关乎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宗教信仰的法理基础在于宗教信仰是一项基本人权。它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由权,是指人民身体、财产、言论等自由,除宪法规定的范围外,不受国家侵犯的权利。宗教作为一种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一样,构成人类自由的基础。二是宗教宽容。欧洲中世纪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破除了基督教专政并确立了宗教宽容。宽容意为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见解具有耐心和公正的容忍。宗教宽容就是允许社会成员自主选择并非国家认可的宗教信仰形式的政策。三是政教分离。政教分离是指宗教权力与国家、政府统治权力分割。政教分离的目的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人问题,其核心在于国家对宗教信仰的保护和宗教组织不干预国家行政、司法、社会公共教育等领域。
在当代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宪法》及相关法律的明确保护。政府主要通过立法保护、司法保障和行政保障等三种方式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对宗教而言,“信仰自由”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一方面,宗教信仰自由首先是信仰(思想)上的自由,从这一个角度出发,它是一项绝对的自由。另一方面,宗教又是一项受限制的权利,它以不侵犯他人物质、精神的和宗教自由为限度。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界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3项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须的限制。……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制止”。我国法律规定,在公民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从不得侵犯国家和社会利益、不得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不得侵犯依法登记合法活动四个方面来限制。
要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必须全面认识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内容,从国家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进行宗教活动。要防止片面强调宗教规范的作用,使宗教活动偏离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更要防止“三股势力”和邪教势力鼓吹教规大于国法的谬论来蒙骗、误导信徒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处理好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关乎维护国家主权
主权范畴与宗教有关,并随着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签署而正式确立。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中心原则简单明了:一块领土上的统治者可以而且应当决定该领士上的宗教。这就是说,在每块领土上不再有多重效忠和权威,而是只有一个——对统治者的忠诚。这个统治者或政府也被视为国家的代理人,国家则是享有主权这特殊地位的法律实体。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力。在国际法上,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也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是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力。
国家主权是通过国家来行使的,而国家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运行的。宗教规范服从宪法法律,确立国法大于教规是宗教组织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国外敌对势力及其代理人把宗教作为西化、分化我国的首选武器,其主要手段就是宣扬神权高于主权、教规高于国法,企图在教义教规、组织设立、活动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等诸方面来控制中国宗教,破坏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国家安定,进而影响我国政局,损害国家主权。因此,处理好国家法律与宗教规范的关系涉及国家主权的维护。
(三)处理好国家法律与宗教规范的关系关乎到和谐的政教关系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是政教关系的核心。一个国家有宗教就存在政教关系,政教关系不仅反映了宗教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作用,而且还体现国家的法制建设。宗教与国家的关系,主要通过法律表现出来的。近代国家与宗教的关系主要是靠法律来维系的。政教关系问题处理的如何,关系到宗教信仰者和非宗教信仰者的利益,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和谐的政教关系需要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的关系,政教关系的核心是法律,不管是各国的宪法,还是国家与教会签订的政教协定,都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政府与宗教的关系,成为行动的准则和维系政教关系的基础。宪法法律就是在政教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法律界限,只有守法、依法办事才能建立起和谐的政教关系,反之就会影响和谐的政教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安定。因此,处理好宗教规范与法律规范关系是实现和谐政教关系的关键。
(四)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规范的关系关乎法治国家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宗教是重要的社会事务,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就必须要清晰地认识国家法律和宗教规范的关系,处理好国家与宗教,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不同宗教的关系。首先,从法治国家建设来看,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是公民、社会团体的行为规范,而宗教规范只是某一宗教内部的规范,教规必须服从国法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前提。其次,从法治政府建设来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要加强依法管理,克服人治,分清社会公共事务和宗教内部事务,分清国家法律和宗教规范的管辖范围是法治政府切实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关键。再次,从法治社会建设来看,宗教与社会互动的准则和规范是法律,各个不同宗教之间的关系处理和互动的准则和规范也是法律,同一宗教不同团体、场所、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处理准则和规范也主要是法律。宗教规范仅仅在宗教组织内部事务管理中发挥规范作用。如果以宗教规范而非法律来处理社会关系,必然会引起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群体、不同宗教信仰群体关系之间的不和谐,甚至引发冲突。同一信仰宗教群体中由非信仰因素引起的纠纷,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应由法律来解决。
在法治社会,没有任何法外特权,宗教亦不例外。宗教事务法治化是宗教社会性的内在要求。各种宗教依法自主管理、开展活动、管理财务、处理内部事务。宗教自治只能是法治前提下的自治。因此,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规范的关系是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五)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规范的关系关乎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
加强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是新时期宗教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加强制度建设是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的基础。宗教团体制度建设必须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如何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二是完善宗教内部的制度规范,适应新时期宗教团体内部的新情况、新问题。实现宗教团体制度建设这两方面的要求,处理好国家法律与宗教教规的关系十分重要。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之间的互动是以法律为准则。宗教团体作为社会主体之一,也必须以法律规范作为行动准则。为此,加强宗教团体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信徒法治观念、守法自觉性的培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宗教界人士爱国、守法、团结、进步,爱国需要忠于宪法法律,守法就是要遵守法律。守法是国家对宗教团体和宗教信徒的基本要求,也是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国家要求宗教团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义务,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提高法律素质也是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关系到能否处理好宗教规范制度必须适应国家法律规定,关系到能否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关系能否维护宗教和睦、社会和谐。
宗教团体制度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宗教内部文明的秩序,宗教规范是宗教内部文明秩序建立和维系的保证。从宗教发展的历史看,宗教规范的建立、修订、发展都与宗教团体建设密切相关,与适应社会发展变迁密切相关。宗教团体制度建设既要坚持和运用传统的戒律、教规来管理,又要根据时代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制度建设,从而增强解决管理难点问题的能力,实现管理规范化。同时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下,进行合法宗教活动。因此,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认识和处理好国法与教规的关系。
二、强化法治意识是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的前提
法治意识对法律的适用和遵守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也是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关系的前提。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就必需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规范的关系。而处理好国家法律和宗教规范关系的首要条件是要提高公民包括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徒的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观念。
(一)必须强化法律至上的观念
法律至上是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法律至上,是指宪法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法律至上,在价值上是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否定。宗教规范通常表现为人对神的义务性规范,强调“神灵”至上,在处理问题时会突出强调宗教规范的神圣性和至上性,往往影响法律尊严与法律的实施。因此,树立和强化法律至上的观念是处理好国家法律与宗教规范关系的重要思想基础。
在国家层面,强调法律至上就是要严格履行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是要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切实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要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维护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是用行政力量去宣传、扩大宗教影响,也不是用行政的力量推动企业去建造宗教文化景区,或者推动企业组织参与与宗教信仰相关的活动。第三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止和处理各种违法违规活动。
在社会层面,强调法律至上就是全面正确地认识有关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知法守法。一是要尊重宗教信徒的信仰自由、不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尊重涉及信仰的风俗习惯,不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信徒的合法权益。二是其他没有合法登记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各种社会组织都不能建造、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造像、宗教标志物或以宗教文化景区名义出现的变相宗教场所。第三、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组织与宗教信仰相关的各种活动,更不能以此进行各种营利活动。第四,各种社会组织不得私自邀请宗教教职人员在社会场所讲经、布道。
在宗教管理部门层面,强调法律至上就是要反对“人治”,在考虑问题、研究政策、制订措施、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始终要以法律规范为准则,始终把法律规范作评价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管理方式上要强调行政机关法无规定不能为的原则,一切行政行为都要依法作为,不能依人作为,不能把宗教组织视为上下级关系,用管理行政机关的办法管理,更不能乱作为。
在宗教组织层面,强调法律至上就是要在观念上分清法治与“神治”的区别,在社会行为中要树立和强化法律规范为最高行为准则的观念,强化国法大于教规的理念。在行为上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决不能以宗教教规代替法律规范来处理社会事务,宗教教规必须服从法律规范。要尊重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公民、信仰同一宗教中不同教派公民的信仰,坚决反对制造宗教冲突、民族分裂的言论和行为。
(二)必须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重含义:一是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包括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各项自由权利。为了保证这些公民权的真正实现,还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司法、行政等方面切实加以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其中当然也包括宗教组织和信徒,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不得以任何借口超越宪法和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意味着不存在特殊公民、特殊社会主体。宗教问题有特殊的复杂性,但宗教组织和信徒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一些现实事件和案例中,一碰到带有宗教背景的问题,往往不以法律为准则,不以法律为评价标准,而是强调考虑特殊性,以特殊手段处理,结果往往掩盖了法律事实,造成了法治价值的混乱。一些宗教组织和宗教界人士也往往喜欢用特殊性来要求解决问题,这种片面强调特殊性,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造成了事实上的特殊人物、群体和组织。因此,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的重要法治理念基础。要通过普法、执法和惩治违法行为来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三)必须强化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的意识
法律是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内在统一体。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而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二者具有一致性。每个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必须做到,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强化权利义务一致的观念,自觉摆正国家法律和宗教教规之间的关系,也是处理好国法和教规的关系的理念基础。
要坚决反对只讲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不讲履行义务的思想和行为。当前绝大部分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能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但也由少数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不能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必须强化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认清什么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什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切实履行公民的义务。宗教团体也有义务和责任加强教职人员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教育,督促信教公民在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要尽好公民义务。
三、用法治的方式管理宗教事务是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的关键
习近平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在最近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又要求“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治方式来管理宗教事务,就必须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一)必须完善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依法管理和宗教团体自我管理划定了界限。在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等各种法律法规形成的法律体系中,分别涉及了宗教行为的民事、刑事责任,明确划出了合法与违法的法律界限。宗教事务条例是规范宗教事务的法律规范,对具体的宗教事务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宗教信徒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为宗教事务管理奠定了法规基础。
这些法律规定较好处理了政教关系,保持了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促进了社会与宗教、不同宗教之间的和谐。现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是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特别是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为指导思想,按照宪法提出的原则,以党的宗教政策和管理实践为依据,切实维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处理好宗教与国家,宗教与世俗社会,信教与不信教群众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信徒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法宗教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内容,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主体资格,明确法律责任。要完善有关法规条款和细则,完善违法追究的条款,增加规范的覆盖面,增强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和宗教团体依规管理划出更明确、更清晰的界限。
(二)要把执法必严作为宗教事务管理的主要方式
实现宗教工作法治化,不但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且要执法必严。这就需要在宗教事务管理中转变方式,要从依靠行政手段、政策管理的思维方式转变到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上来,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执法必严的首要条件就要强调执法主体要严格依法行政.其次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分析宗教问题,处理宗教问题。加强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有法必依的基础。如果不敢执法、或执法不严,再完善法律法规也会沦为“一纸空文”。法律法规颁布后,执法就成了依法管理的重点和基层宗教事务部门的主要工作。执法必严就必须加强对遵守法律行为的监督,切实将宗教事务纳入法治轨道。执法就是依法判断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是否合法,并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惩处。应由宗教事务部门牵头建立执法协助机制,加强对宗教事务中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管辖范围内的执法,确保执法必严落到实处。要完善诉讼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宗教主体和信徒的宗教合法权益。宗教执法必须依法开展,在法元规定的宗教内部事务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照宗教规范自主管理。
(三)要加强法律追究的机制建设
法治要求只要是违法行为都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克服对违法行为不敢追究、不会追究的思想和现状,要敢于执法,不要有人一提反对意见,就停止追究。只要法律法规颁布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必须追究,不然法律法规就没有权威。也不能以社会治理为借口,做法律没有授权的事。宗教的社会性决定了宗教事务涉及社会相关领域,要加强与社会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推动其他部门对宗教主体遵守法律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追究。要把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结合起来,要建立对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的违法主体,提交司法机关执行的程序。
四、推进宗教教规与法治社会相适应
要实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管理宗教事务,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就必须积极引导和推进宗教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相适应,推进宗教规范与国家法律相适应。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但从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相适应,更要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相适应。
(一)推进宗教教规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从历史发展看,宗教总是向不断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方向发展,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宗教必然会提前消亡。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宗教的形式和内容正在发生相应的变化:从非理性宗教活动向理性的宗教活动方向发展;从保守的、排外的宗教向开放的、宽容的、和谐的宗教发展;从以崇拜为主的宗教向伦理型宗教发展等。虽然宗教在适应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有曲折,但总体而言与社会发展保持同向。在社会大变革的情况下,宗教与社会的适应就会加快,这即是社会发展对宗教的要求,也是宗教自身发展的需要。
第二,从宗教世俗化的过程看,宗教不断从世俗领域退出的过程。宗教世俗化过程涉及两方面:一是社会变化,即指人类社会各个领域逐渐摆脱宗教之羁绊,社会日益理性化;二是宗教本身的变化,即使宗教不断调节自身以适应社会向“世俗”的变化。宗教世俗化表明现代社会改变了宗教在世俗社会的特权,也失去思想文化上包罗万象的地位,宗教从世俗领域不断退出,国家政府成了世俗社会的管理者,人们在世俗社会也摆脱了宗教的羁伴,宗教信仰自由成了国际公约和各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之一,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总之,世俗化过程是宗教不断适应社会变迁和发展的过程。从现代国家中的宗教教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看,宗教教规也适应了法治国家的要求,即国家治理以法律而非教规为主要准则和评判标准。
第三,从宗教伦理化看,宗教是从自然宗教发展成为伦理宗教的过程。宗教的进化基本上是从自然宗教发展成为伦理宗教的过程。宗教伦理是宗教信仰、宗教教义教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神圣世界与世俗世界联系的桥梁。宗教伦理化的实质是宗教世俗化倾向的表现,也是宗教处境化的努力。正如马克思·韦伯所言,宗教世俗化的倾向,标明着“理性化”和“祛除巫魅”时代的到来,德性问题代替神性问题的到来。宗教伦理化意味着宗教在坚持神圣理念和神道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理性的德性的宗教”的努力,表现为对世俗社会的关切,对道德问题的关注和对世俗伦理的关注。宗教世俗化过程中表现出的伦理化、理性化的特点是宗教普遍的、共同的趋向。天主教在梵蒂冈第二届公会议后,提出教会必须“赶上时代”主张。基督教新教的神学家们力图建立新的上帝和神的观念,把重点放在人的社会生活上,放在宗教伦理上。冷战结束后,除一些伊斯兰教国家外,宗教规范总体上向伦理化方向发展,宗教规范除作为宗教组织内部的行为准则外,更注重在伦理道德方面发挥引导和规范作用。
第四,从宗教本土化的发展看,宗教必须中国化。所谓中国化,是指外来宗教在与中国社会的互动关系中,在保持自身信仰的同时,要与中国文化交流融合,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加以改造变革,表现出不断适应中国社会而发展的趋势和倾向,从而使自身的内容和形式不断适应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中国化,不能只是表面的适应,不能只冠上“中国”两字,而要在宗教思想和制度规范方面适应中国文化和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实现与中国文化的融合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认同,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宗教。
中国文化是包容的文化,历来强调一元主流多元共存,外来宗教完全能够适应中国文化。我国五大宗宗教,四个是从国外传来的,在中国传播和发展都经过了中国化的过程,但是存在着不平衡,佛教经过几千年与中国文化的融合,佛教文化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伊斯兰教明末清初出现了以王岱愚、刘志为代表的伊斯兰教人士倡导“以儒释经”推动中国伊斯兰本土化,中国伊斯兰教与中国文化结合的较好。天主教与基督教大规模传人中国是伴随着帝国主义侵略联系在一起,与强势文化扩张结合在一起,受西方文化的影响较大。解放后,伊斯兰教民主改革、天主教反帝爱国运动、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奠定了中国化的基础。近年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伊斯兰教解经工作、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天主教推进民主办教都推进了宗教中国化建设,这是根本方向,只能前进,不能倒退。只有推进宗教思想和宗教教规制度不断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相适应,才能为处理好宗教规范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
(二)推进宗教教规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路径
第一,推进宗教规范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相适应
宗教规范是宗信仰的外在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宗教规范与国家法律关系的演变,宗教规范都适应了这些国家法治的要求。宗教规范建设要处理好宗教规范与国家法律关系,也必须坚持中国化的方向,适应中国法治文化和制度。坚持中国化的方向,就是宗教适应中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要从信仰引导上阐释宗教教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积极推进宗教规范建设与我国法律体系相适应、相协调,使之符合法治国家要求,并在社会事务中自觉守法、依法办事。
第二,坚持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宗教思想、行为既有理性,又有非理性;既有适应性,又有保守性、滞后性;既有开放性、包容性,又有排外性,这些特性互相交织、交替作用,影响宗教社会作用的功能。宗教问题的两重性决定了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因素,也有消极因素,关键看怎样积极引导。认为宗教社会作用都是积极因素或者都是消极作用的说法是片面的。认为宗教都是积极作用,就会导致对宗教消极因素忽视,不去积极引导宗教,制止消极因素;认为宗教都是消极因素,就不能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发挥他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因素。这两种片面认识都会影响我们对宗教社会作用的宏观、辨证地把握,会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产生负面作用。同样,只有辨证地认识宗教规范的两重性,发挥它的积极因素、克服它的消极因素,才能正确看待和处理宗教教规和国教法律之间的关系,引导宗教规范与法治社会相适应。
第三,正确认识宗教与法律互动的问题
法律与宗教之间存在互动关系。但法律与宗教的互动是有主次之分的,法律是互动的主要方面,宗教是互动的次要方面。如果片面强调二者的互动关系而否定主次地位,就会在法律至上还是宗教至上这一根本性问题上产生困惑。
在现实层面,不同的国家宗教与法律的互动是不同的。许多伊斯兰教国家还实行政教合一的体制,坚持宗教的主体地位并对法律具有决定性作用。有一些伊斯兰国家虽然实行政教分离的制度,实行法治,但伊斯兰教对法律的互动影响也比较大。中世纪的欧洲教权与王权纷争不断,教会法与世俗法两元共存并行,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欧洲现代法律的许多法理和规定脱胎于教会法。因此,欧美国家宗教与法律的互动就较为频繁。但由于欧美各国大多实行政教分离,在宗教与法律的互动中,法律还是占主体位置。
中国自春秋战国后就信奉远离鬼神、皇权至上。虽然有宗法性的宗教形式存在,但主要还是世俗国家,文化上以儒家文化为主体,以法制教,宗教始终没有占主导地位,一直在国家控制下,宗教与法律互动的主要方面是国家法律。虽然唐律中吸取了佛道两教的一些内容,但主体上仍然是以国家法律为主体。鸦片战争后西方宗教在帝国主义枪炮下大规模的传人,中国成为半殖民半封建国家,受不平等条约的制约,西方宗教与法律的互动往往宗教是主要方面。新中国成立至今,宗教与法律互动的主要方面始终是国家和法律。今天,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和社会互动方式的准则是法律的观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宗教与法律的互动,法律是主要方面和主动作为方面。当然宗教团体是社会主体、信徒是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可以对国家立法和修订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可以依法监督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宗教规范也能规范宗教信徒群体的行为,但互动的主要方面还是国家法律。
第四,理性看待文化对法律的影响问题
宗教与法律互动受到不同文化传统的影响。伊斯兰教国家的文化传统就是伊斯兰教,并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乃至生活方式产生影响。再加上近代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特别是冷战结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企图颠覆阿拉伯国家政权,加剧了伊斯兰教的复兴和伊斯兰教法在一些国家的恢复实行,甚至出现宗教极端主义和宗教恐怖势力。因此,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宗教对法律的影响相当深。
欧美国家的文化就是基督教文化,而法律需要在文化传统中寻求伦理道德支撑。从历史维度来看,欧美国家世俗法律的产生脱胎于基督教法和罗马法,产生的文化基础是基督教文化。但是现代法治国家起源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是“一种新的主宰——理性——从此取代了上帝作为了最终的权威来源”,法律便从上帝手中被移交到了人的手中。这个过程被称为法的世俗化或合理化的过程,即法律文明秩序取代宗教文明秩序的过程。当然,法律必须被信仰,但这种信仰应该是理性、正义和公平。
作为欧洲国家学者在传统基督文化中寻找伦理基础的信仰,那是很正常的,它对基督教文化的国家适用,但未必对所有的国家都适用。法律必须被信仰,法律必须由信仰支撑,这是普遍的真理,但信仰不一定是宗教。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世俗文化,而宗教文化是辅助文化。再加上我国宗教多元共存、信仰多种宗教,并且信仰宗教的人只是一部分。中国传统文化主要精神还是以儒家文化为主,诸子百家文化为辅的传统文化。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是王权大于教权、国法大于教法。中国传统法律的信仰支撑主要是儒家伦理。
虽然当代中国的法律移植于西方法律体系,但具有中国特色。特别是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方针,完善了中国核心价值观念,即吸取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还综合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精髓,提炼、完善了中国核心价值观。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治建设既有世界法治建设的一般规律又有中国特色,因此中国法律信仰还要根据理性、正义、公正的原则,中国传统伦理的精华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成为中国法律的信仰基础。
第五,必须发挥法律规范和文化引领的双重作用
从历史看,宗教每一次适应的社会变迁,都是在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和时代文化的引领下推进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需要国家法律规范引导,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引领、渗透、融合。作为政府来讲,不仅要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而且要下决心用法律来规范宗教社会事务,使其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用中国传统文化的包容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先进性,主动引导宗教文化从表层到深层次与中国文化融合。外来宗教只有实现中国化,才能处理好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才能真正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要实现国法与文化的双重引领,就要发挥政府和宗教界人士的双重作用。政府要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力度和文化引导的力度,促其适应、促其融合。宗教教职人员要主动学习研究中国文化,强化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深刻理解,从被动适应到主动适应,从表面适应到深度融合,才能达到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之目的。
第六,必须把宗教思想建设与宗教规范建设结合起来
宗教信仰和宗教规范作为宗教的两个重要方面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宗教规范以信仰观念为其出发点和核心,并围绕这种信仰构造自己的体系。宗教规范则是信仰的外在化和规范化,是贯穿宗教行为、宗教实践的规范制度形态。因此,宗教思想建设和宗教规范建设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两个方面。宗教思想建设要为宗教规范建设提供信仰依托,宗教规范为信仰实现提供保证。
在推动各宗教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时要与宗教规范制度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宗教思想建设是要对教义教规作出适应时代的阐释,赋予适应时代的价值观念和伦理观念,并且还必须使之外在化、规范化。转换成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使其全体成员的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宗教思想建设不仅仅是思想理论建设,还要将其与宗教规范制度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并要落实到宗教规范制度的建设上来。各宗教团体的规范制度建设要有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宗教思想的理论支撑,同时要为保证宗教思想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提供制度保障.并为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管理提供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