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启示*
2016-09-28孙守纪
孙守纪 柴 源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29;2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北京,100010)
韩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启示*
孙守纪1柴源2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29;2 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北京,100010)
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韩国逐步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在1994年引入了个人养老金计划。近年来,该计划发展良好,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家庭参保率超过20%,重要性日渐突出。在韩国,个人养老金计划可以由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相互竞争。根据税收优惠环节不同,个人养老金计划分为年金储蓄和年金保险,前者采取的是EET税收优惠模式,后者是TEE模式。韩国个人养老金在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两极分化严重、投资回报率过低和产品种类单一等问题。
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第三支柱;税收优惠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韩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2000年,韩国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达到总人口的7%,预计到2026年这一项数据将超过20%,[1]标志着韩国将步入超老龄社会。*超老龄社会(super-aged society):一个国家65岁人口比重超过总人口20%,可称之为“超老龄社会”。另一方面,随着韩国经济增速放缓,后代赡养老人的负担逐步加重,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多重养老保障体系的诉求也不断增加,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1994年韩国引入个人养老金计划(Private Pension Scheme,PPS),并在20余年的实践中不断发展,成为了韩国国民养老体系中的三大支柱之一。
一、韩国个人年金的发展情况
韩国自1994年引入个人年金计划,并在2001年通过税制改革完成个人年金的基本基本框架。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韩国国民理财观念逐步开放,韩国个人年金的市场规模、国民参与度都有了巨大的增长,在整个国民养老体系中的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从市场规模及增长情况来看,1994年个人年金制度最初建立时规模仅有2.5兆亿韩元,2001年引入EET税制后市场规模已达到47.5兆亿韩元,2011年个人年金市场规模达到177.2兆亿韩元,10年间复合增长率超过10%(约为10.6%);[2]2013年个人年金市场规模达到244兆韩元,GDP占比17%,而同年第一支柱国民年金的GDP占比为57%。[3]
从国民参与程度来看,截至2012年,韩国加入个人年金计划的人数约为800万名,占韩国人口的15.7%。其中,男性397万、女性403万,数量基本持平。而韩国7大广域市的平均加入率16.9%,则要明显高于其他地区的13.1%。[4]此外,个人年金的家庭参加率也从2008年的18.7%增长到21.6%。[5]
根据韩国金融监督院的资料显示:以2012年3月为基准,韩国个人年金规模达到189.8兆亿韩元,占整个国民年金体系的31.1%。此外,第一支柱的国民年金为364.7兆韩元,占比59.8%;第二支柱的退休年金55.2兆韩元,占比9.1%。[6]由此可见,个人养老金计划在韩国养老保障制度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
二、韩国个人年金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韩国个人年金的种类也有所不同。如:根据年金发放的期限可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根据支付的时点可分为即期年金、延期年金;根据投保人有无生存条件限制可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根据被保险人数的不同可分为:单人年金、联合人寿年金;根据收益有无保证可分为净养老金、有保证的养老金。这里重点介绍根据运营机构和税收优惠政策分类的两种方法。
根据运营机构不同,韩国个人养老金市场可大致分为三大主体:银行的信托养老金、资产管理公司的养老金基金,保险公司的保险养老金,其中保险公司又可再细分为人寿保险公司和人身伤害保险公司。
表1 不同金融机构的年金储蓄比较
总体来说,各类金融机构在养老金的运用上本着安全、稳健的原则,基本可以实现个人资产避险保值的目的,只有养老金基金存在着一定的资产减值的风险。根据韩国国民银行经营研究所统计的相关数据,2011年各类年金产品的收益率:人身伤害保险储蓄年金4.64%、人寿保险储蓄年金4.58%、定期存款(1年期)3.68%、债券型信托3.06%、债券混合型基金2.98%、稳定型信托1.16%、股票混合型基金-4.34。[7]
而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可分为年金储蓄、年金保险。韩国1994年引入的年金储蓄在缴纳时享有扣除居民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的是EET税收优惠模式,其主要经营机构为银行(年金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年金基金)和保险公司(人寿保险)。2001年,在原有的个人年金制度基础上,韩国又引入了年金保险制度。年金保险在缴纳时没有扣除居民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当长期(10年以上)持有该类产品时,资金收领时享受不缴纳资本利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的是TEE税收优惠模式,该类产品的运营机构为保险公司。
根据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的分类方法,表2给出了韩国个人养老金各年份资产规模明细。从市场份额来看,TEE税收模式的年金保险自引入以来,其资产规模就占个人养老金总资产规模的一半以上,2001年为51.86%,2011年为61.54%,表明TEE税收模式的年金保险受欢迎的程度极高;其次占比较高的是人寿保险,在2000年占比一度高达47.29%,在引入年金保险后所占份额逐年降低,2011年为19.08%;排在第3位的是人身伤害险,2011年占比为7.38%;排在第4位是银行提供的年金信托,在1994年占比一度高达43.05%,2011年占比为6.64%,下降幅度较大;排在第5位的是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年金基金,1994年占比为22.29%,2011年占比为2.21%。因此,在韩国个人年金市场中,保险公司提供的年金保险和人寿保险占据80%以上的市场份额。
表2 个人年金市场规模各年明细 十亿韩元
续表2
年金储蓄(A)年金保险(B)个人年金(A+B)人寿保险人身伤害保险银行资产管理其他保险公司200110992327275401091-2465447539200212763376384061094-2862954655200314050423992381071-3437762974200415304461699951090-40100711052005169435091106041182-443477816720061772254801105612711957496028708820072015861381123816972463531391080452008228377057110142290308054242117239200925927836010856292438518387013578820102983910274113203552462998380157994201133814130741176539235583109041177200
除了上述个人养老金市场外,韩国住房养老金的作用也在不断增强。随着战后“婴儿潮”一代逐渐步入老年,“以房养老”的观念逐步被大家所接受和认可,韩国住房养老金市场在近些年也有了显著的发展。住房养老金是指老人将个人所有的住房作为担保抵押给金融机构进行运营管理,每月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金的养老金模式。相关限制条件为:2013年8月起住房所有者满60岁,只拥有一套房产且房产的价值小于9亿韩元,限定期为10-30年。根据韩国住房金融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韩国住房养老金市场规模由2007年的0.6兆韩元,至2012年已经增长至6.9亿韩元;年均新客户加入数由2007年的515名增长到2007年的5013名。[8]
三、伴随韩国个人养老金发展的税制改革
韩国自1994年引入个人养老金计划以来,政府一直致力于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市场层次。而韩国养老金的发展主要得益于相关税收政策优惠的两次改革:第一次是在1994年引入的EET 税制的年金储蓄,即在缴纳保费阶段享受扣除居民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资产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但中途退出需缴纳22%的其他所得税,若持续期间小于5年还需再缴纳2.2%的解约附加税,在领取年金时正常交税;第二次是在2001年建立的TEE 税制的年金保险,即在缴纳保费阶段无税收优惠政策,在资产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但当持续期小于10年内退出需要缴纳15.4%的资本利得税,若持续期大于10年退出免收资本利得税。同时,在年金领取时享受资本利得税免除的优惠政策。至此韩国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框架基本建成。随后在2012年企划财政部又出台了《税法修订案》,使得整个市场更加多元化,税收优惠政策更加合理。
表3 年金储蓄(EET税制)与年金保险(TEE税制)比较
根据1994年6月《税务特例限制法》第86条的规定,年金储蓄制度被首次引进韩国,根据最初的设计规定:个人年金参与对象为满20岁的韩国国内居民,加入时间至少为10年,55岁之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保费的最大限额为100万韩元。最初,在缴纳储蓄金额的40%,72万韩元限度内给予个人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2001年,为了进一步强化个人年金制度对于国民养老保障作用,将参与个人年金的年龄限制由20岁降低到18岁。税收优惠方面,将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到储蓄金额的100%,最高限额为240万韩元,并对年金所得的10%进行代扣所得税。
在2012年,韩国企划财政部出台了《税法修订案》,进一步的调整了相关税制,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年金储蓄缴纳条件:锁定年限由10年下降到5年以上,缴纳金额从年1200万韩元扩大到1800万韩元;第二,领取年金时的分离税限度由现行的年600万韩元扩大到1200万韩元,减少合算缴税的可能性,有利于促进储蓄养老金的发展;第三,为引导延长领取年金的时间,将年金区间的基准从5年以上扩大到15年以上;第四,2012年之后加入终身型个人年金需缴纳包含5.5%住民税的年金个人所得税。
2014年,韩国政府再次进行了税率调整,由“所得扣除制”(按居民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减免税收),改为“税额扣除制”(按投保金额的一定比率减免税收),以解决因个人所得不同而造成的税收减免的不公平现状。根据韩国现行法律,不同收入阶段的居民缴税比率最低为6%,最高达38%。
表4 韩国不同收入阶段所得税率
资料来源:《韩国所得税法,第55章:税率》(2014年)。
此外,由于个人养老金类别的差异,不同产品相关的税率政策也有所不同。第一,根据《税务特例限制法》中制定的条件,每年最大400万韩元的限度内,在缴纳金额不到100%时,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在年金支付的时候缴纳年金所得税。在现行税制中,公立年金、退休年金、年金储蓄总计金额不超过600万韩元的情况下可选择5.5%的分离税制:年金所得税5%+0.5%住民税。超过此限额时以综合所得进行结算缴税;第二,中途退出年金时需缴纳其他所得税(包含22%的地方所得税),加入年金不足5年终止的情况下需缴纳解约附加税(包含2.2%的地方所得税);*与普通个人年金产品锁定期为5年相比,保险公司的年金储蓄产品,加入7年以内中途退出时需缴纳解约附加税。第三,当投资者想要变更年金运营机构时,可以在不违约的情况下转换成其他年金储蓄机构的商品,通过活用“年金储蓄转换制度”从而实现避税的目的。
四、韩国个人年金的不足
无论从资产规模还是参保人群来看,韩国个人年金在短短20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和个人养老金较为发达的英美国家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根据2015年澳洲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墨尔本美世全球养老金指数(MMGPI),韩国综合指数为43.8分,占25个调查对象国的第23位,评级为D级,主要是由于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参加率较低。[9]根据OECD的相关资料显示:2011年,韩国16-64岁区间的群体年金参加率为12.2%。而其他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分别是:英国18.1%、美国24.7%、德国29.9%,[10]而韩国个人年金的替代率8.2%也略低于发达国家10%的普遍标准。
20余年的实践使得韩国个人年金不断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比例存在严重的两极分化显现。根据2013年韩国保险研究院公布的《国税统计年报》,韩国个人收入在2千万韩元以下的群体个人年金参加率仅为2.0%,而收入超过1亿韩元的群体加入个人年金的比例高达56.9%。所以从实际的效果来看:低收入人群对于加入个人年金制度的意愿并不明显,韩国个人年金制度反而成为了高收入人群的一个资产配置渠道。
表5 不同收入阶层年金加入率 单位:韩元
第二,个人年金投资收益率较低。由于近年来的经济危机,韩国个人养老金缺乏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再加之韩国股票和房地产市场的下跌,个人养老金投资收益率普遍偏低。2012年,韩国国内前8大非寿险公司中,有7家的旗舰年金产品发生了亏损。[11]根据,韩国金融监管局(FSS)披露的消息:国内保险公司的近半数个人年金产品客户因收益率太低,在10年之内解除了保险合同。仅52.4%的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自首次付款之日起将保险合同维持了10年或更长时间。
第三,个人养老金产品种类不足。个人年金市场规模的不断增加和韩国居民多样化资产配置的诉求使得市场供需关系逐步失衡,保险公司正成为市场中的强势者,从而导致其创新动力不足。个人年金产品的创新和发展进度迟滞。
五、结论与启示
作为国民养老体系三大支柱之一的韩国个人年金制度为韩国国民的养老保障提供了更为丰富和灵活的选择空间,也在短短20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一方面是得益于韩国政府不断地在税制方面改革,提供不同类型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是三大养老金运营主体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不断地开发新的产品类型,增强产品吸引力。当然,韩国个人年金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两极分化严重、收益率低等。在我国建立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计划过程中,这些经验教训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首先,我国应该尽快明确建立单独的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计划。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具体到养老保险领域,目前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是参与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管理业务,而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还处在自发阶段,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呼吁已久的个人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尚未实施。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设计和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迟缓,参保率不高。因此,应该明确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计划。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计划产权明确、制度模式清晰、便携性好、投资方式灵活,对参保人群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其次,发展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需要制定更加灵活多样的税收激励政策。国外的经验表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计划的制度设计、运行发展和税收激励政策密切相关。税收激励政策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也是其制度设计的核心内容。针对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不同的形式和目的,既可以采取直接财政补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税收递延的方式。根据不同的环节,既可以采取后端征税的EET模式,也可以采取前端征税的TEE模式,给不同参保群体以选择权,以满足其不同的税收需求。
第三,发展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需要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相互竞争,降低管理成本。灵活性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核心特征,因此在具体运营过程中,也要充分体现灵活性,应该允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在发展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过程中,应该允许不同金融机构发挥各自的特长,推出各具特色的产品,增强产品吸引力和竞争力,降低管理成本,扩大产品影响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发展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应该注重吸引灵活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参保,降低管理费用,通过税收优惠增加低收入人群获得感。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不仅是对第一、二支柱的补充,更重要的作用是覆盖灵活就业人员、自雇者、低收入人群的覆盖。由于第一、二支柱很难完全覆盖这类人群,因此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往往是这类人群唯一能够参加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对保障他们的老年生活至关重要。因此,应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低收入人群参保,增强他们的获得感,避免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沦为富人俱乐部。
第五,发展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划需要注重投资回报率率,建立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加强控制风险。第三支柱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的吸引力,除了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外,就是能够投资于资本市场,获得长期的收益回报。如果投资回报率长期都很低,其吸引力自然下降,难以获得稳健的发展。此外,在投资过程中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给予参保人更多的选择权。对于风险承受能力弱、金融知识不足的参保群体,应该委托专业金融机构负责投资,同时由金融机构提供默认投资选项,积极推广生命周期基金,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对于风险承受能力强、有较高金融知识的群体,可以逐步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允许参保者自主投资。
[9]MERCER MELBOURNE GLOBAL PENSION INDEX,http://www.mercer.com/our-thinking/mercer-melbourne-global-pension-index.html.
[10]OECD:Pensions at a Glance 2011 Retirement-income Systems in OECD and G20 Countries—Coverage of Private Pensions,p.173,2011年3月17日。
[11]中国保险学会:《韩国:个人年金产品收益率低半数人选择退保》,载《保险研究》,2012(11)。
(责任编辑:H)
Study on Private Pension Scheme of Korea
SUN ShoujiCHAI Yuan
Koren has established multi-pillars pension system because of serious ageing society and introduced private pension scheme in 1994.The private pension scheme develops well and its coverage rate is over 20%.The private pension scheme can be operated by bank,assets management company and insurance company.There are two types of private pension scheme:pension saving scheme and pension insurance.Pension saving scheme belongs to EET defered tax model,while pension insurance belongs to TEE defered tax model.Overall,private pension scheme develops well in korea,but there are several problems,such as polarization between the poor and the rich ,low investment return rate and lack of enough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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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2CGL077)、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社会保障学特色学科(8110051103)和中国企业“走出去”协同创新中心科研项目(201504YY005B)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