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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齐发“战”贫困 共担使命“奔”小康

2016-09-28蓝捷

老区建设 2016年1期
关键词:安全法贫困户精准

蓝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绝不能让一个苏区老区掉队”,要求我们一定要把老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放在心上,立下愚公志,打好攻坚战,心中常思百姓疾苦,脑中常谋富民之策,让老区人民同全国人民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江西省于都是中央红军长征集结出发地,是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于都县坚持真扶贫、扶真贫的理念,练强内力、善借外力、激发活力,调动和汇聚各方力量奋力推进扶贫攻坚战,走出了一条具有于都特色的扶贫攻坚新路子。

一、练强精准扶贫 “内力”

坚持正确的发展观与政绩观。截止2014年底,于都县依旧还有33633户贫困户、135553贫困人口。帮助这些群众脱贫致富,这是源自对老区人民的感情所在、对造福一方的职责所在、对中央战略抉择的使命所在。于都县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以扶贫攻坚、脱贫摘帽为最大的发展动力和施政政绩,将全县的工作中心和重心放到扶贫攻坚上,举全县之力推进。第一,牢固树立“一切发展为了扶贫”的导向。坚持工业反哺扶贫、成果惠及贫困群众,全力推进“主攻工业、三年翻番”计划,用三年的时间让工业经济总量翻一番,把县域经济做大做强,做大县域财政“蛋糕”,增强扶贫财力。第二,始终坚持将80%以上的财政支出用于精准扶贫、民生领域。2012-2014年投入85.5亿元,大力推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农村安全饮水、乡镇公办幼儿园、农村公路、老城区改造等民生建设,不断提升贫困乡村的基本公共服务。第三,坚持城乡一体、产城融合、以城带乡。发展壮大园区经济,精准承接产业梯度转移,大力实施返乡创业工程,协同打造返乡创业园、小微企业孵化园、电商产业园等就业创业平台,让广大务工人员尤其是贫困群体既能安居也能乐业。与此同时,按照三级梯度安置模式,全面推进移民搬迁扶贫,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化运作”,高品位打造上欧工业小区移民搬迁安置区、岭背中心镇2000户社区、罗坳大桥古嶂移民安置区等移民安置区,让1万贫困户通过搬迁移民脱贫致富。

健全考核、约束、退出机制。根据中央、省、市对贫困县考核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考核、约束、退出机制。在考核机制上,扶贫开发的分值提升到60%的权重,将考核的任务细化分解到每一名牵头县领导、责任部门和单位,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约束机制上,重点考核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减少贫困人口数量和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等主要指标,对违反约束机制的行为严格问责,杜绝出现“戴着穷帽子、过着富日子”的现象。在退出机制上,建立贫困户动态管理系统,每年实现脱贫退出机制,确保扶一批、退出一批,将更多的人财物集中到最需要的贫困户身上,确保到2018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2019年退出贫困县,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压实党委、政府、干部责任。把扶贫责任一级一级传递下去,构建党委、政府、干部严密的责任体系。党委履行精准扶贫主体责任。各级成立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任组长和第一组长,明确县领导、县直单位、乡镇党委的扶贫职责,横下一条心加快脱贫摘帽进程。政府履行精准扶贫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落实扶贫政策、推进精准扶贫的“主抓”责任,精准识别出贫困群众33633户13.5万人,摸清了每户的“家底”,分析总结了因病、因学、缺技术等12种致贫原因,形成了“1+4+9”的精准扶贫政策体系,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干部履行精准扶贫帮扶责任。自我加压、主动作为,按照县领导20户,正科级干部15户,副科干部10户,一般干部4户以上,村支部书记1户的要求,结对帮扶33633户贫困户,立下“愚公志”、结交“穷亲戚”,做到“不脱贫、不脱钩”,实现了干部帮扶与贫困户脱贫双向全覆盖对接。

二、善借精准扶贫“外力”

充分利用苏区振兴、瑞兴于先行先试、罗霄山片区扶贫攻坚三大国字号政策,致力将叠加利好政策转换为发展优势,构筑扶贫攻坚新优势,善借外力推进精准扶贫。

倾心争资争项。充分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积极开展对接汇报。三年来,争取上级资金74亿元,包装和争取项目315个,其中,在156个贫困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262个。尤其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粮食局倾情关怀,大力对口支援,出台了一系列对口帮扶政策,争取了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于都粮油产业园、于都县医药健康产业园等政策项目,开展了一系列专家义诊、健康促进等活动,降低了群众就医费用,促进了产业发展,增强了精准扶贫的持续后劲。

争取县外支持。积极争取部委、省厅、国企等单位支援于都扶贫事业,紧密对接、无缝衔接,取得良好效果。如,驻县各银行金融机构开展扶贫信贷产品创新,共推出了“扶贫贷”、“油茶贷”、“光伏贷”、“电商通”等4款精准扶贫信贷产品,解决贫困户的资金难题。截止9月底,中国农业银行“油茶贷”共发放贷款444户6308万元;“光伏贷”发放贷款20户60万元;“电商通”授信贷款8户700万元。再如,省政协海外扶贫基金会资助高中贫困学生150人,每年资助金30万元。

凝聚社会合力。鼓励和引导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在助学、救济、修路等方面开展“一对一”帮扶助学、志愿服务、扶贫捐赠等活动,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发展产业,吸纳贫困对象就业,支持贫困对象之间互帮互助、抱团取暖,支持在外于都人返乡创业、回馈家乡,先富带后富,先脱贫带后脱贫,凝聚起强大的社会合力,真正让全社会都“动”起来。比如,在于都投资5亿元的自主品牌女装——赢家服饰,优先选聘贫困户就业,吸纳1000余名贫困户,月平均工资达到3000元;中骏集团致力公益慈善,在多地兴资办学、捐资捐物,累计捐赠达7000余万元;于都贡江商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心系家乡建设,不忘老乡脱贫,每年奖励和资助贫困大学生每年42人,每年资助金38万元;赣州农商银行每年资助高中贫困学生100人,每年资助金12万元;香港言爱基金会捐资1000万元捐建了于都思源实验学校。

湖北武汉市针对市场中出现的不合格蔬菜,规定一旦发现应当销毁,并实行召回制和理赔制。商家应当向消费者召回已销售的蔬菜,并给予消费者一定补偿。这条规定在当时虽然没有写入正式法条,但是能够说明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已悄然兴起。

2005年雀巢奶粉事件的发生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敲响警钟,同时也惊醒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国家于2007年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第一部以国家名义出台的针对食品召回的部门规章,为我国今后陆续出台的法律法规奠定了理论基础。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颁布,终于弥补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在法律层面的缺失。《食品安全法》在第53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施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国务院又在2009年7月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细化,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初步建成。此后五年间,《食品安全法》数次提出修订草案,2014年6月底,最新《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在草案75条提出,为防止市场退出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为规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行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在2011年曾由当时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新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而随着《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再次征求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2014年8月6日也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以与《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进行制度上的配合。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从地方性法规逐步发展到法律层面,见证着不断前进的脚步。现在形成的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同时施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的框架体系,标志着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召回制度体系已初步建成,它需要不断接受市场、公众的检验,寻找不足以及如何完善是当下我们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系统规定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是目前从法律层面保障食品行业规范运行的唯一法律层级的渊源。因此,从本法律条文入手,可以全面掌握当前我国食品制度的基本内容。

(1)食品召回类型。《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包括企业主动召回和政府责令召回。当食品生产企业或是经营企业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主动召回已上市销售的商品。对于应当召回而未按照规定召回的企业,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主动召回意识增强、责令的力度)

(2)食品召回条件。《食品安全法》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召回。法律明文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强制标准的确立,将食品召回限定在可控制的标准化范围之内,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标准,用法律形式强制执行,可以有效防范未达到强制标准的食品企业进入市场。

(3)食品召回后续处理。“缺陷食品召回后由食品生产者进行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及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本条规定将责任主体划分为食品生产者,对食品生产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使生产企业在源头把好食品质量关,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起到预防作用。同时利用质量监督部门给予监督,有利于后续处理的保证实施,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召回及处理情况。

(4)食品召回监管主体。法律监管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监管主体的责任不容忽视。《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这种将责任细化的方式,问责主体明确,能够尽可能覆盖所有食品行业,避免了责任不明及监管不力的情况。

2.《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相关内容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07年规定)的出台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且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发展状况,基于已积累的较为丰富的汽车产品召回的经验,同时汲取地方食品召回实践经验,是一部具有操作价值的较为完备的专项食品召回制度,2011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11年征求意见稿)和由于监管部门调整而重新拟定的2014年《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14年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在保留原有合理性内容同时也做出了修正和调整。

(1)食品召回责任主体及其基本义务。2007年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并履行召回义务。同时还要求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度,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可能导致的对消费者的危害,并迅速有效处理不安全食品。14年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者是召回责任主体,而食品经营者应对应立即停止经营、封存问题食品,配合召回工作。

(2)食品召回监督模式。食品召回采用“二级监管”模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召回评估与监督方面,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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