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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

2016-09-27李景治

党政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全面从严治党干部

李景治

〔摘要〕当前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依然明显,危害严重,需要着力解决。要科学调整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扭转选人用人上只看表面政绩、忽视人品官德的价值取向,要善于从法治的高度选人用人,正确对待“强人”“能人”干部,改变只重视工作表现、轻视生活“小节”的用人之道。要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健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制度,规范候选人提名制度,改善选举和票决的具体制度。要合理配置和运用选拔干部的权力,加强集体决策权,防止个人权力过分集中,实行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让责任管住权力,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排除拉关系、搞小圈子,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以及各种“利益输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干扰。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带病提拔”;“四铁”干部;民主集中制

〔中图分类号〕D6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16)05-0005-1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1〕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干部的选拔任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值得注意的是,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依然明显,引起广泛关注和忧虑。它直接关系到干部队伍建设的好坏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强弱,也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败。2016年是全国省市县乡换届选举之年,必须着力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然而,“带病提拔”问题是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顽疾,不是朝夕之间、采取一两个措施就能解决得了的,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采取得力措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科学调整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体制机制,合理配置和运用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坚决排除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种干扰。

一、 科学调整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

干部“带病提拔”,归根到底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引起的。一方面是“带病”干部不思改进、不愿“治病”,欺上瞒下,跑官要官,一味钻营,通过不正当手段得以升官。另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或选人用人的标准出现偏差,选错人用错人;或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甚至买官卖官,致使“带病”干部得以提拔重用。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也应从这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所有干部都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中央有关规定自律,廉政勤政,努力做好工作,坚持反腐防腐。这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根本之策。另一方面,从观念、制度、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上,改善选拔任用干部的工作。这是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有效途径。要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就要进一步纠正在选人用人上的偏差:只看重表面政绩,轻视人品官德;只看重人治能力,轻视法治观念;只看重工作表现,轻视生活“小节”。

(一)扭转选人用人上只看表面政绩、忽视人品官德的价值取向

选人用人看政绩无疑是对的,也是必要的,但问题是不能只注重政绩,而轻视或忽视人品官德。只注重表面的政绩,特别是经济发展速度和GDP指标,提拔重用干部,必然产生负面影响,从而误导各级干部和干部管理工作。一些干部为官做人,一味追求表面的政绩,而忽视自身的党性修养和严格自律,甚至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成为“带病”干部。干部管理工作也自觉或不自觉把选人用人的重点聚焦在那些表面政绩突出的干部。结果,难免使一些干部“带病提拔”。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科学调整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更加注重干部的人品官德。选拔任用干部,要优先重用那些“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的干部,那些“襟怀坦白、光明磊落,对上对下讲真话、实话、心里话,绝不搞弄虚作假、口是心非那一套”的干部,那些不搞“不正当社会关系”“翻云覆雨”“逃避责任、明哲保身”那一套的干部,那些“清正廉洁、正确行使权力、在各种诱惑面前经得起考验,‘不以一毫私意自蔽,不以一毫私欲自累”的干部。〔2〕特别要考察相关干部,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精神,严格遵守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规定,存在不存在贪污腐败、以权谋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以及拉帮结派、生活腐化、道德败坏等严重问题。凡存在此类问题的干部,政绩再突出也不能提拔重用。要坚决纠正和避免政绩上去、干部倒下的怪现象继续延续。

其次,要坚持正确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选人用人。要提拔重用那些工作踏实肯干、实际成绩突出、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好事、始终关心并不断改善民生、群众真心实意拥护的干部;而不能提拔重用那些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脱离实际、专做表面文章,不注意改善民生乃至损害群众利益、群众意见很大的干部。评价干部的政绩不能只看经济发展速度,不能惟GDP和指标数字论英雄,而要看其是否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是否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3〕凡是大搞野蛮开发、严重破坏环境、透支资源能源、大肆举债的干部,都不能提拔重用。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而不能祸害一方,这是起码的为官之道,也是选拔任用干部的根本标准。

(二)要善于从法治的高度选人用人

“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这个关首先要把住。”〔4〕一些干部虽然能干,政绩也不错,但是党章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甚至违法乱纪,以权压法,以人治代替法治。如何对待这样的干部,一直困扰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一些地区、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往往只注重干部的政绩,而忽略其遵纪守法的情况。此类干部被提拔重用,起了很坏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大政方针,不利于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良好政风。被提拔者,不仅没有认真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而且可能会变本加厉,走上犯罪道路。这无疑是干部“带病提拔”的一个重要“病灶”。因此,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干部的法制观念和素质,以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情况。

首先,严格考察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对于准备提拔重用的干部,要严格考察其是否遵守党章党纪,是否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凡是在这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都不能提拔重用。即使在“小事”上违反党章党纪也不行。因为小毛病不改,就会酝酿成大毛病,从而造成干部“带病提拔”。选拔任用干部,还要严格考察其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要对所有干部,包括党的专职干部,进行必要的经济审查、财务审计,确保拟提拔干部没有经济违规犯罪问题。经济犯罪已成为干部违法乱纪的重灾区,干部选拔任用应特别关注。为此,对有关干部的考察应做到公开透明,让广大党员和群众有机会参与。考察不仅要查“死账”,而且要查“活账”,注意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广泛调查研究,善于发现问题。鼓励大家对违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其次,严格考察干部依法办事的情况。考察干部不能只看其表面政绩,还要问政绩是怎样取得的,是否坚持依法办事。一些干部片面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GDP,大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为此不惜违法乱纪,违规征地,违法拆迁,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果,GDP上去了,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完成了,相关干部的“能力”得以展示,影响不断扩大。但是,其后遗症严重,群众意见大,社会矛盾尖锐,上访告状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而相关干部不是认真反思,改正错误,做好群众工作,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乃至强制手段压制群众,造成恶性事端和恶劣影响。因此,要避免和杜绝干部“带病提拔”的现象,就必须高度重视和严格考察干部依法办事的情况,并将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必不可少的条件。“决不能让那些法治意识不强、无法无天的人一步步升上去,这种人官当得越大,对党和国家危害就越大。”〔5〕

(三)要正确对待“强人”“能人”干部

干部的个人性格和工作作风是各种各样的。其中有一类是所谓“强人”“能人”干部。他们个性鲜明,作风强悍。其长处在于敢打敢拼,勇于开拓,可以较快打开工作局面,取得突出成绩。其不足之处在于,缺乏民主作风和法制意识,喜欢独断专行,为所欲为。他们有的急功近利,急于出政绩,为人张扬,爱自吹自擂。他们是媒体的宠儿,新闻热点人物,头顶各种光环。这类干部容易引起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的注意和重视,从而得到提拔重用。然而,这种提拔重用只着眼于此类干部的长处和优势,而忽视了他们的缺点与不足。而恰恰是这些缺点与不足成为干部“带病”的温床。干部选拔任用无疑应当重视“强人”“能人”干部,充分肯定他们的长处和优势。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深化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需要这样的干部。不能因为他们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点和错误就排斥他们。但是,干部的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决不能忽视他们的缺点与不足。这类干部自身应当加强学习修养,不断提高觉悟,改进工作作风。干部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培训与管理,时刻盯紧他们的缺点与不足,“咬耳朵、扯袖子”,防止其继续发展恶化,成为“带病”干部。发现问题应当果断处理,及时调整。同时,干部的选拔任用要有宽广视野和长远眼光。不要只关注“强人”“能人”干部,忽视乃至埋没那些人品官德好、踏实肯干的干部。疾风知劲草,路遥知马力。这类干部表面上政绩或许不是很突出,短期内或许不那么“拔尖”,但从长远来看,他们必将成才担大任。

(四)改变只重视工作表现、轻视生活“小节”的用人之道

我们选拔任用干部,既要重视干部的工作表现,也应重视其生活“小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与外部世界联系越来越密切,一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举止,对干部队伍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干部的选拔任用的标准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变化。例如,关于生活作风问题。搞婚外恋、充当第三者、包“二奶”和情人,过去是绝对不可以的,涉事者都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现在这种行为变成了个人“私事”,组织和单位不再过问。如事态发展引起法律纠纷,就由法院解决。可谓民不告,官不究。这无疑助长了上述行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公开化、“合法化”。而生活腐化堕落恰恰是干部贪污腐败的突破口。维持腐化生活,合法的工资收入远远不够,就只有以权谋私、索贿受贿。选拔任用干部如果不看这些生活“小节”,能不出现“带病提拔”的问题吗?

又如,关于配偶、子女经商问题。现在干部家属经商的比较多,社会联系广,经常出现违法乱纪的事。而领导干部平时就管教约束不严,一旦出事,非但不配合调查处理,反而千方百计包庇纵容,甚至利用手中权力干预调查,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官场上“坑爹”“坑夫”现象不胜枚举。由此可见,严格考察干部对待配偶、子女的情况,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重要举措,绝对不是“小节”。

再如,关于家庭财产及其有关情况申报问题。干部的家庭生活出现怎样的变化、家庭财产有多少、房子有几处、婚姻状况、家人是否加入外国国籍、定居海外,这些情况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往往没有认真调查。而这些情况都与干部的违法乱纪、贪污腐败有着密切关系。如干部财产、房子大大超出其合法收入,必然存在贪污腐败问题。而配偶、子女都加入外国国籍,定居海外,“裸官”贪腐的事一旦败露,便可携款外逃。为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干部家庭财产和有关情况申报制度和对申报内容进行核查的制度。同时还应当适时推出,干部家庭财产和有关情况公开的制度。

二、 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干部“带病提拔”,除了选拔任用干部标准的偏差,还与干部选拔任用的机制不够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干部的选拔一般可以划分为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五个步骤或五个阶段其中以下几个环节至关重要。一是,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就是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广大党员、群众,根据干部管理制度、中央的精神,以及相关干部的情况,推荐拟提拔干部的候选人。这是一个广泛动员干部、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也是党员、群众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二是,干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定。在民主测评和群众推荐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程序产生拟提拔干部的候选人。这是一个民主集中的过程,即党的领导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集中意见,提出拟选拔干部的候选人。三是,正式选举或任命相关干部。如果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制度,认真做好这几个环节的工作,就不容易出现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换句话说,干部“带病提拔”现象的滋生蔓延,也说明这几个环节的工作存在着不足之处,相关的机制和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

(一)健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制度

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是党员、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特别是政治参与权、选举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前提条件。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眼光最明亮,哪个干部好,哪个干部不好,哪些干部表面政绩突出而实际存在很多毛病,都一清二楚。因此,选拔任用干部要认真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认真过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这道坎。但是,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例如,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情况,只向领导汇报,一般都不向党员、群众公开。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究竟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起了多大作用,也秘而不宣。久而久之,党员群众就感觉到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仅仅是走过场,其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弱化。又如,一些地方部门党风政风不正,拉帮结派现象严重。一些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势和各种关系,介入和影响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工作,甚至或明或暗地搞“拉票”活动,从而使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被人为控制而“失真”。由此,相关领导和部门,对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结果持更加谨慎的态度。这样,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不是民主选举,它能否发挥作用,能够发挥多大作用,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选拔任用干部应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工作。针对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中存在的问题,中央强调选拔任用干部“不惟票、不惟分”,是指选拔任用干部不能简单根据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中得票多少、得分高低,做出决策。这无疑是对的。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仍然需要党员、群众参与,仍然需要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工作,只是要把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结果放在适当的位置。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包括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不是已经做得很好了,而是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要知道,广泛发扬民主,不断健全各项民主制度,是搞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基础和必不可少的条件。

其次,要进一步健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要保障这项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化,要改进民主测评的指标和方式方法,以保证测评能够真实地反映干部的实际情况。要完善民主推荐制度,要充分保障参与民主推荐工作的党员、群众能够自主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各种干扰。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结果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反馈给参与者。这既是对参与这项工作的党员、群众的尊重,也是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一种约束。如果选拔任用的干部,同党员、群众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意见相一致,就说明被提拔任用的干部既得到了群众拥护,也得到了领导的信任。这样,干部“带病提拔”的概率相对较小。而选拔任用的干部,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的意见相去甚远,就说明领导和群众的意见不完全一致,值得相关领导和部门认真思考和对待。凡是背离群众意见提拔任用干部,就容易出现干部“带病提拔”、贪污腐败的问题。

(二)规范候选人提名制度

我们的干部队伍庞大,干部管理体制、机制也十分复杂。从干部产生的方式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对此,党章和宪法都有明确规定。另一类是通过直接任命的方式产生的干部,其中包括经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最后由相关部门任命、聘任的干部。但无论选举产生还是直接任命干部,都必须经过候选人提名和正式确立这一环节。在现在的政治生态下,民主选举和直接任命这个环节固然重要,但真正决定选举和任命结果的,在很大程度上却是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候选人的提名本身就是各种意见讨论、争论的过程,而候选人的正式确立,是讨论和争论的结果。一旦进入选举和决策程序,一般情况下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概率极高。也就是说,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参与者都高度认可正式候选人。而其他参与竞聘的人当选或被任命的可能性很小。尽管党章宪法规定,相关人员可以毛遂自荐,或联名推荐候选人,但都难以改变选举和任命的大局。因此可以说,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大体上就决定了选举和任命的结果。这一体制和决策程序有其特点和优势,但因其具体制度、具体环节和操作程序的不够完善,也直接或间接使干部“带病提拔”有了可乘之机。所以,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必须改善和规范候选人提名和正式确立的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

首先,要逐步实现候选人提名和正式确立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干部的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和操作程序。这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但由于相关的程序不够公开,从而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蒙上一层神秘的面纱,使党员、群众知之甚少,难以从中了解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制约。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把那些成熟的、好的做法加以制度化、程序化,并用党规法律明确规范呢?干部的任命工作,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干部的选拔任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有其特殊性。其候选人讨论、提名的具体内容、具体情况,不对外公开,是必要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妨碍相关程序的公开透明。例如,提名和正式候选人确立的具体步骤,参与提名的人员,相关的纪律约束,都是可以公开的。对此,党员、群众,特别是党代会、全委会,应有知情权,进行监督制约。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不能搞“暗箱操作”,也要避免给党员群众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

其次,确保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根本原则。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是候选人提名和正式确定的前提和基础。领导班子在讨论和提名候选人时,应当认真分析和看待党员、群众的意见。对于群众意见大,反对声音强烈的干部,不应简单、草率地确立为候选人,应进行深入调查,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有问题者当然不适合作为候选人,即使没有大的问题,如要提拔重用,也应做好群众的工作。这是对群众负责,也是对党负责。

领导班子内部讨论、提名候选人,应充分发扬民主,要确保每位成员都能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如出现不同意见,特别是出现较大分歧时,应进行反复认真讨论,不能轻易下结论。党委一把手更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发扬民主,正确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独断专行。党内民主的一个重要特色和优势是,坚持民主协商。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确立工作中,也要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也要展开充分讨论,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这样才能多角度、全方位地审视和考察候选人,避免用人失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

候选人如何正式确立也值得研究。由于人们观察问题角度不同,其结论也会有所差别。领导班子讨论、提名候选人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初步提名的候选人可能会不止一个,那么如何正式确立候选人呢?讨论提名候选人应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最终还要实行正确的集中。问题是采取什么方法集中、谁来集中。通常的做法是,一把手负责集中,或者说一把手最后发言,集中大家的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如果大家没有反对意见,这就是领导班子的最终决定。这种做法有好处,便于集中,也有不足,容易以偏概全,出现用人上的失误。因此,也可以试行候选人正式确立的票决制。无论选举产生,还是直接任命的干部候选人,都可以通过票决的方式产生。干部的正式选举,一般都需要几个候选人,以进行差额选举。为此,领导班子应通过票决提出几位正式候选人。必要的话,应对有权进行正式选举的单位,例如党代会、全委会、人代会,具体说明候选人的产生的情况,以供正式选举参考。正式候选人确定后,要进行必要的公示,听取党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如有问题,应及时处理,包括通过法定程序撤销相关候选人的资格。

(三)改善选举和票决的具体制度

要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必须高度重视并不断改进干部的选举工作。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不少干部落马,其领导职务需要及时补充。同时,随着“四个全面”的大力推进,相关干部也需要进行调整部署。这样,干部的调动就比较频繁。据不完全统计,仅2016年上半年,全国新任命省部级干部就多达230人。这是工作需要。但在干部的频繁调整调动中,如何遵照党章、宪法办事,履行法定的选举程序,值得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要依法治国、依规管党。干部的选拔任用作为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无疑也应依法办事。凡是党章、宪法规定由选举产生的干部,必须依法依规履行选举程序。行政领导干部的调任一般都先担任代理职务,例如代省长、代市长,待人代会召开,经过选举,相关干部才能“转正”。人代会每年召开,其常委会一年开几次,这个问题比较好操作。党的领导干部调任会遇到一些难题。党代会五年召开一次,给调任干部履行选举程序带来实际困难。这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加以解决,使被选拔的干部都能通过符合党章要求的选举程序走马上任。同时,要扭转一些人只看重干部的“任命”,而忽视必要的选举程序倾向。他们认为,只要任命就够了,选举只不过是走程序罢了。这种情绪和认知,无疑是对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一种错误看法,必须及时纠正。否则,任其蔓延就会严重侵害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也会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产生消极后果。只有通过选举,人大代表、党代表才能最大限度地考察候选人,对干部选拔任用把好最后一道关,有助于克服干部“带病提拔”的弊端。

与选举干部相比,任命干部的工作更加复杂,所产生的问题、面临的挑战也比较多,其具体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健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重要人事任用要实行票决制。票决的目的是使领导班子行使集体决策权,避免个人决策权过分集中。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票决制的精神,还要规范相关程序,使其制度化。票决应真正坚持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避免用口头征询意见、口头表决的方式代替无记名投票。还要试行和推广差额票决的做法。这样,票决才有实际意义。等额票决,容易使票决走过场、形同虚设。

三、合理配置和运用选拔干部的权力

不可否认,在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存在权力进一步集中、一把手和组织部门的用人权有所扩大的现象。而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又不够健全。由此导致干部选拔任用的失误和用人上不正之风,造成新的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因此,解决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必须合理配置和运用选拔干部的权力,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权力过分集中。

(一)加强集体决策权,防止个人权力过分集中

干部的选拔任用权是执政党的核心权力。这种权力掌握在谁的手里,如何进行配置和运用,如何进行监督制约,是直接关系到干部队伍好坏和执政能力强弱的大问题。要真正保障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使干部选拔任用的权力得到合理运用,就必须坚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集体决策权,防止个人权力过分集中。“要严格执行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并落实到制定决策、选人用人等领导工作各个环节。”〔6〕

首先,要坚持和改善党代会和人代会的选举权。党代会和人代会是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党代会要选举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这是党章赋予它的神圣职责。人代会要选举产生国家领导人和各级政府领导人员,这是宪法赋予它的崇高权力。如果这种选举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功效,那么,相关干部就很难“带病提拔”。换句话说,一些干部能够“带病提拔”,也与选举制度存在的不足有着直接关系。当然,不是这种制度本身不好,也不是党代表和人大代表不尽责,而是选举的运作及其具体程序和方式方法存在不足之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让代表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被选举人的情况,使他们可以对候选人的好坏、优劣作出自己的判断。同时,要创造机会让候选人同代表直接沟通,代表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对候选人提出质疑。此外,提出候选人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提供更加翔实的材料,供代表参考。要坚决克服代表投票随大流、走过场的现象。

其次,坚持和改善全委会和常委会的集体决策权。党章规定,重要人事任用,必须经过全委会和常委会的集体讨论、投票决定。但是常委会,尤其是全委会的干部选拔任用的集体决策权,还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少数人特别是一把手说了算的情况依然存在。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对全委会和常委会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规范。尤其要对全委会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方法,以及全委会与党代会、常委会的工作衔接,进一步明确规范。要真正使全委会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此外,要采取得力措施,防止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权力过分集中。应当承认,党委一把手作为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全面工作,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也负有更多的责任。但其掌握多大的权力,如何行使这种权力,怎样对这种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值得研究的。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权力过分集中,难免成为跑官要官的对象。由此也容易产生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干部的“带病提拔”,也与一把手选拔任用干部权力过分集中有着密切关系。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制约。要“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7〕一把手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接受监督制约,严格按照党章和各项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有些地区和部门的党组织明确规定,一把手不直接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更不享有特殊的决定权。这是力图通过制度来规范、约束一把手权力的有益尝试。

(二)实行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让责任管住权力

工程施工中出现重要安全生产事故,就要追查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工程施工分工明确,责任的追查一般都能取得实质成效。相关责任人都能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和行政处罚。而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出现偏差和问题,造成干部“带病提拔”和贪污腐败的,则很少追究,似乎也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干部的提名、选拔任用实际上不承担风险。一旦这些干部出了问题,他们也不直接承担责任,而在现有的机制下似乎也难以追究这种责任。更严重的是,少数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当作收买人心、拉关系、搞小圈子的筹码,或者用于进行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的资本。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让责任管住权力,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8〕

要建立严格的分工负责制。干部管理部门要真正做好,拟选拔任用干部的调查摸底、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以及初步候选人的考察工作。干部管理部门还要负责初步筛选工作,将筛选的结果上报党委常委。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对初步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提名候选人。要通过票决确认需要选举产生干部的正式候选人,或者通过票决的方式直接任命相关干部。201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9〕一旦被提拔任用的干部出现“带病提拔”和贪污腐败的问题,就要实行问题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属情况没有调查清楚使相关人员得以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或者这些人本身存在严重问题而未被发现的,都应追究干部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凡属干部管理部门工作尽职,提供的候选人情况准确,而党委常委决策失误,就应追究党委领导成员的责任。首先是该候选人直接提名者的责任和党委一把手的领导责任。这种追查工作,要把一般的工作失误和买官卖官严格区分开来。对于前者,要明确责任,批评教育。对于后者,则要严肃查处。对于一把手及其他主要负责人,不仅要追查其领导责任,而且要调查本人是否有买官卖官的贪腐行为,不能简单用领导责任来掩盖其贪腐问题。当然,人是会变的。面对权力的腐蚀和腐化生活的引诱,干部也是会变的。一些干部刚刚提拔任用时,也许还没有贪腐,是走马上任之后蜕化变质了。对此责任的追查,就应做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简单从事。这里就牵涉一个追查的时限问题。在一些重大工程的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中,曾实行相关人员终身负责的制度。对于干部的选拔任用,不可能终身负责和终身追究相关责任,但也要设定一个合理的时间限制。例如,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对其选拔任命的干部应在其一个任期内,或相当于一个任期的时间内,负有责任。在此期间内,如被选拔任用的干部出现问题,就可追究选拔任用他们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这样,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就会谨慎得多,干部的“带病提拔”现象也会相应减少。

(三)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干部“带病提拔”既反映了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本身存在问题,也反映了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还有待加强。其原因是,“现行党内监督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10〕因此,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进一步明确责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括监督”,党委监督是“第一位的”、“全方位的”,“纪委监督重点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11〕为了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各级党委特别是纪委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常性监督。重点是监督检查干部选拔任用是否严格遵照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和组织程序的现象。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并监督相关问题真正得到解决。对于情况严重、经提示又得不到改正的问题,各级纪委应直接向上级纪委和党委反映情况。各级纪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多设一道坎,多一些监督检查,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四、排除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种人为干扰

人为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排除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种人为干扰。

第一,排除拉关系、搞小圈子的干扰。一些干部热衷于拉关系、搞小圈子,其名目繁多,五花八门。有的未经正式批准搞同学会、同乡会,有的把到党校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学习时的干部联系起来,搞所谓“黄埔一期、二期”。更有甚者,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党组织中,公开或半公开地搞小圈子。圈子的明显程度,甚至达到了多数人都心知肚明的程度。拉关系、搞小圈子的目的都是谋取私利。作为主要领导干部,拉拢一帮人搞一个小圈子,以增强自身的“势力”和地位,以及增强在决策中的发言权。同时,他们也把拉小圈子作为继续升迁的资本。作为一般干部,则希望借助关系网、小圈子,背靠大树好乘凉,得到相关领导干部的支持,以获得较快的提拔。他们也力求彼此互相关照,利益分享、好处共得。干部“带病提拔”,与这种关系网、小圈子有着密切的关系。凭借关系网和小圈子的支持,“带病”干部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中,可以获得高票高分。同时,在领导班子里,又有人为其说话。拉关系、搞小圈子,不仅容易造成干部“带病提拔”,而且容易引发贪污腐败的窝案和塌方式腐败。因此,必须坚决打击和清除各种各样的关系网和小圈子。凡是热衷于拉关系搞小圈子的干部,都不能提拔重用。问题严重者,应予以党纪党规的处理。在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中,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系网、小圈子拉选票,制造高票、高分,或者有意贬低其他相关干部的现象。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能手软。在领导班子内部,讨论提名候选人的工作中,也要特别关注某些干部是否存在违反常规,支持特定候选人,甚至为其“拉票”的现象。发现此类问题,要对相关候选人和领导干部进行深入调查,及时处理。同时,领导干部应坚持“按规定解决身边人员的职务和待遇问题,不能搞特殊”。〔12〕

第二,排除跑官要官现象的干扰。跑官要官往往同拉关系、搞小圈子联系在一起。一些干部一心获得升迁的机会,又不踏踏实实地工作,而是热衷于跑官要官。他们不相信党的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只相信关系、门路。他们以为,只有上边有靠山、有背景、有领导提携,才能获得升迁。跑官要官者,一般都通过关系网、小圈子,结识领导干部,在此基础上,通过不正当手段,甚至行贿的办法,获得领导干部的提携。他们往往具有明确的猎取目标,通过关系网、小圈子了解到某个职位出现空缺,领导机关正在考察选拔合适的人选。由于选拔任用干部具体制度存在不足之处,特别是用人权力的过分集中,这种跑官要官的做法有时真能得逞,甚至屡试不爽。通过跑官要官得以升迁的干部,多数都是“带病提拔”。而且热衷于跑官要官本身就是一种“病”。因此,要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必须坚决铲除跑官要官的现象。

第三,排除买官卖官现象的干扰。买官卖官是谋取升官干部与掌握干部选拔任用大权领导干部之间的政治交易。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有买方市场才有卖方的存在,而有卖方市场,买方才有交易的机会。在这里,官职官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完全成为一种商品。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中,存在买官卖官的问题,必然导致干部“带病提拔”及其贪污腐败。排除买官卖官行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干扰,必须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着重加大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要严格限制和监督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个人权力。权力高度集中容易产生腐败,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个人权力过分集中则必然产生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直接造成干部的“带病提拔”。只有干部选拔制度不断完善,操作程序日益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权的运用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买官卖官才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铲除买官卖官现象,排除其对干部提拔任用工作的干扰,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必须也只能伴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化,而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第四,排除各种“利益输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干扰。“利益输送”,即利益交换,包括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等。在这种交易中,干部的选拔任用成为一种资本和筹码,而掌握这种资本和筹码的人,则用来交换金钱、美女和其他权力、利益。就此而言,“利益输送”也是变相的买官卖官,只不过二者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利益输送”已不局限于本地区、本部门,而呈现跨地区、跨部门蔓延之势。为了掩人耳目,有些领导干部往往通过异地领导干部,安排、提拔自己的配偶、子女和利益相关者;而作为交换,他们也满足对方同类要求。这种跨地区、跨部门的“利益输送”,越来越隐蔽,给监督检查和反腐败斗争带来新的挑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此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乃至情人、秘书也参与“利益输送”、干扰干部选拔任用。这种现象有的是领导干部家风不正、管教不严导致的,有的是领导干部包庇纵容、伙同作案。这也是需要认真对待和解决的。“我们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决不能以权谋私。〔13〕

〔参考文献〕

〔1〕 〔4〕〔5〕〔6〕〔12〕〔13〕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C〕.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99,101,101-102,93,95,95.

〔2〕 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DB/OL〕.新华网,2016-06-30.

〔3〕 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述摘编〔C〕.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38.

〔7〕 〔10〕〔11〕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M〕.人民出版社,2016.27,23,22.

〔8〕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N〕.人民日报,2016-07-18.

〔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28.

【责任编辑:刘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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