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高校校园安全管理比较研究
2016-09-24邱珺
邱珺
摘要 本文通过对中英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管理模式、立法保障和防范机制等方面的比较研究,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促进我国高校校园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关键词 中英高校 安全管理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6.07.004
近年来,高校校园安全已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建立长期有效的校园安全管理机制已成为我国各高校亟待解决的问题。英国是世界上现代学校高等教育制度的最早践行者之一,也是校园安全问题最早的关注和解决者之一,这造就了当今英国较完备的校园安全保障体系。本文运用文献法和比较研究法,通过对中英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管理模式、立法保障和防范机制等方面的比较研究,借鉴英国先进的校园安全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旨在为我国高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提出意见与建议。
1高校校园安全管理概述
1.1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含义
安全管理是管理的一个特定领域,校园安全管理则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什么是校园安全管理?张玉堂教授在《学校安全工作的三个基本概念》中指出校园安全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主体在教育工作中为防止和控制其各种危险发生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损失而采取的决策、组织、协调、整治、防范、救助等活动”。狭义的是指“主体在学校管理中为防止和控制其危险发生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损失而采取的决策、组织、协调、整治、防范等活动”。当校园安全管理放在高校这一特定环境中时,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概念逐渐形成,即指高校的管理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对校园的事故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理和防控,维护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和谐发展的过程。
1.2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特点
高校校园安全管理作为在学校特定环境中开展的安全管理,有着如下特点:其一,管理对象的特殊性。高校校园内的主体主要是高校学生和教师,所以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对象有别于一般的管理对象,主要针对高校学生和教师的人身安全、心理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其二,管理方法的多样性。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方法既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行政教育等强制手段,也可以采取制度、文化管理等软性手段。其三,管理范围的开放性和封闭性相结合。高校校园安全管理既包括对校外开放环境中与教育活动有关的危险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也包括校内封闭环境中安全隐患的防控和对己发生事故的协调处理。
2中英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同点
尽管中英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许多差异,但在高校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上仍能找到不少相同点。
(1)安全管理的需求相同。高校安全管理工作都是由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维护学校稳定,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科研秩序而产生的。
(2)安全管理的服务对象相同。无论是在英国,還是在中国,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服务对象都是高等院校的师生员工。高校安全管理的主体通过一定的服务方式和手段,保障本校师生员工的身心财产安全。
(3)安全管理面临的基本矛盾相同。高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矛盾是高校的安全需要及其危害因素之间的矛盾,即高校安全隐患和危险事故的存在和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和谐发展的实现之间的矛盾。对此,中英高校也都有着基本相同的解决方法,即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和防控处理危险事故等。
3中英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不同点
3.1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模式不同
3.1.1中国
我国目前的校园安全管理基本以校内安保和校外警察相结合的护校模式为主。学校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和具体执行机构是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而公安机关则是校外安全管理的主体,其具有“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案件的职责”。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校园警察”制度,许多地区的公安机关不能实现“全日制”驻校,所以我国当下校园安全的管理主体仍主要是校内安保。
3.1.2英国
英国高校安全管理的基本模式整体上来讲可以分为三大类:(1)驻校警察模式;(2)令状授权校警模式或称校园警务大队模式;(3)混合治理模式即以驻校警察为主、安保外包为辅的综合安全管理模式。驻校警察主要负责学校巡逻、执行法律、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提供咨询意见。大学警务大队模式则常见于一些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古老大学,如牛津、剑桥。这种模式既满足了大学自治的内在需求,同时又充分保障了大学学术研究的自由。第三种模式,即混合治理模式中的安保外包,作为安保外包与驻警模式的有机结合体,有效实现了大学安全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被各高校广泛应用。
3.2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立法保障不同
3.2.1中国
立法缺位,校园安全管理未形成长效机制。高校安全管理方面立法的缺失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的校园安全管理基本上处于应急式的管理模式,行政性强而法制性弱成为突出问题。每当学校有严重的校园治安案件发生时,各高校会应上级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提高校园安保级别,加强校园内部巡逻,增强学校周边警力等。但更多时候,这类文件作为临时整顿的非规范性文件,在强制力和规范性上都难以达到正规法律般的效果。相关立法、制度的缺失使得目前我国高校校园安全管理尚未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机制。
3.2.2英国
重视立法,依法明确责任。通过颁布一系列的学校安全立法,英国政府加强了对学校安全的管理。如1974年出台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法案》和《职业健康和安全法案》,1996年的《学校督导法案》和1998年《学校标准和框架法案》等。这些不同时期的立法使处于不同阶段的英国校园安全管理有法可依,责任明确,让学校的安全管理成为一项稳定的长效机制。
3.3高校校园安全管理的防范机制不同
3.3.1中国
应急预案缺失。我国现有的校长负责制使得一个学校的事故处理应对能力往往与校长的个人能力挂钩。若事先建立好一套完善的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设立应急小组、信息报送、现场保护、事后安抚补偿等工作,将大大提高事故的处理水平,并将各类损失降至最低。另一方面,我国学校从源头上缺乏校园安全的防范意识,在学校的日常管理中缺少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这与我国高等教育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下的管理体制有关。在计划经济下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学校发展是政府管理部门和高校的领导者的主要工作目标,安全教育未被纳入日常的教育体系,民众的安全意识普遍不高,这使得安全事故发生时,学校师生和员工不能第一时间作出自救和互救等应急反应。
3.3.2英国
重视事前预防。英国政府高度重视校园危机事件发生前的准备工作,如对安全事件发生前的预期、评估、预防和准备,将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1999年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教育雇主必须对所有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学习师生员工介绍应对这些风险的措施,确保将意外事故出现的几率降到最低。在校园安全事件发生后,英国学校拥有较强的综合反应和事件处理能力,如在危机发生初期获取尽可能多的真实信息,将危机警报发给校长,校长再将警报上报领导,建立专门的事故出来小组,建立事故日志和安排媒体通风会。
4启示与建议
4.1健全高校校园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要将校园安全管理长效化、制度化,就必须从立法上建立健全相关的校园安全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责必究。首先,应当尽快出台《高校校園安全法》,明确政府、学校管理者和社会其他各团体在维护校园安全中的法律义务,学校建设安全环境的目标和管理机制等。其次,在《高校校园安全法》基础上,各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细致的校园安全管理规范。最后,建立起相应的安全事件赔偿和补偿机制,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处理反应,努力将损失降至最低。
4.2做好高校校园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对于突发的校园安全事故,健全完善的应急预案是校园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功夫应花在平时。一方面,学校安全管理主体应多调查,多评估,对校园内外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将让师生知晓这些安全措施与预案,一旦有危机发生,学校各个层面就可作出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共渡危机。另一方面,学校应定期对教师和学生开展安全讲座和必要的安全演习,使大家了解掌握各类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提高安全事故发生的集体应对能力。
4.3加强高校校园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高科技防范措施在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不断应用,对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要求也日益提高。高校校园的安保工作不再是过去单纯的看守大门和值班巡逻,提高校园安全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已迫在眉睫。具体而言,提高校园安全管理队伍素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统一正式的培训机构,为校园安全管理人员学习专业知识提供硬件保障;二是制定科学的培训时间、课程和标准,对不同学历层次和不同岗位的人员制定不同的培训标准和课程安排;三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实行考勤制度,以保障培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