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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将1982年2月至1985年12月个体经营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吗等四则

2016-09-23

人事天地 2016年7期
关键词:合同制工龄工种

问:编辑同志,我于1982年2月13日经工商局批准领取个体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1985年12月退出执照。1988年被招收为合同制工人。请问:我能将1982年2月至1985年12月个体经营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吗?

读者:蒋女士

答:读者您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局《关于临时工被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桂人福字[1987]11号)规定:“凡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被招为合同制工人后,原在本单位的最后一次当临时工、合同工工作时间,可与被招收为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经了解,您1988年12月“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查登记表”中“本人主要经历”一栏中记载:您于1982年至1986年,分别在市资料调查办公室、市招待所、市科委任打字员和在镇政府当临时工;1988年12月,经原市劳动人事局招收为合同制工人;2013年6月办理退休。档案记载中没有您所说的“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历。您所提供的材料中也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任何有关个体经营执照审批材料。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您1986年最后一次在镇政府当临时工,1988年12月在该单位招收为合同制工人,您的连续工龄应从1986年起计算。您不能将1982年2月至1985年12月个体经营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编辑部:魏珉

我能要求调回A镇小学后继续聘在八级岗位和补发2011年9月至今因低聘所造成的待遇差吗

问:我于2011年6月在A镇小学任教时,因学校开展岗位设置,经县教育局同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聘用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2011年9月,我调到B镇小学任教,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按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套改工资。2012年9月,我又调回A镇小学任教,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按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套改工资。请问:我能要求调回A镇小学后继续聘在八级岗位和补发2011年9月至今因低聘所造成的待遇差吗?

读者:彭女士

答:读者您好!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规定:“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机构比例控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规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规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您两次调动工作,每次调动工作后,新调入学校都对您进行了岗位聘用,并履行了相应的岗位聘用手续,你只能按所聘任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因此,您不能调回A镇小学后继续聘在八级岗位和补发2011年9月至今因低聘所造成的待遇差。

编辑部:魏珉

我能否要求补发2008年2月至2013年5月养老金和将养老金提高到同单位、同年龄、同工龄人员的档次(每月2050元)

问:编辑同志,我于1958年2月出生,1975年7月到农村插队,1979年4月返城后安排在县医药公司工作,2008年2月由县劳动保险部门核准退休。但由于欠缴养老保险费,我未能从同年的3月份起领取养老金,直至2013年4月我个人及用人单位足额补缴了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从2013年5月起才领取养老金。请问:我能否要求补发2008年2月至2013年5月的养老金?我能将养老金提高到同单位、同年龄、同工龄人员的档次(每月2050元)吗?

读者:韦先生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能否补发2008年2月至2013年5月养老金的问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劳险字[1998]15号)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有欠费的,应补缴完其欠费的本息(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支付养老待遇。

经了解,您于2008年2月年满50周岁时,以企业职工身份提出申领养老金,2008年4月由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退休。但因您个人及用人单位在您申领养老金前,存在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县劳动保险所不予支付养老金。直至2013年4月您个人及用人单位足额补缴了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同年5月起,县劳动保险所按月对您发放了养老金,符合政策规定。因此,您不能补发2008年2月至2013年5月养老金。

(二)关于要求将养老金提高到同单位、同年龄、同工龄人员的档次(每月2050元)的问题。自治区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关文件规定的调整人员范围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上一年度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据此,2008年领取养老金人员参加了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您是2013年5月后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因此,您只能参加2014年后的养老金调整,不能将养老金提高到同单位、同年龄、同工龄人员的档次(每月2050元)。

编辑部:魏珉

我能以参战退役人员身份参照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吗

问:我于1960年10月出生,1978年应征入伍,1979年参加了对越自卫反击战,退伍后分配到市大米厂工作。2000年由于企业改制下岗失业,灵活就业已有十多年。请问:我能以参战退役人员身份参照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吗?

读者:黄先生

答:读者您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据此,国家对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明确且严格的政策规定。

您在市大米厂的工作岗位并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条件。对于参战退役人员参照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目前国家尚无相关政策规定。因此,您不能以参战退役人员身份参照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

编辑部:魏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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