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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涉外犯罪之研究*

2016-09-23王立民

政治与法律 2016年3期
关键词:俊文唐律疏唐律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唐律涉外犯罪之研究*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唐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涉外犯罪作了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的法典,相关内容涉及对外国、外国人、外国罪犯的认定;原则规定;犯罪主体的确定;犯罪的罪过形式;危害的客体;用刑幅度等。从唐朝政府对涉外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虽然有些案件的处理依照唐律涉外犯罪的规定进行,但还有更多的案件没有按这一规定来处理,其中或是按照诏令来审理,或是按照唐律的其他规定来审判,或是因为皇帝的不作为而没有作任何处理。总体而言,唐律涉外犯罪规定的实施情况不太理想。从唐律的涉外犯罪规定中,当代中国的立法者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比如,国家要重视涉外犯罪的刑事立法、涉外犯罪刑事立法的内容要比较完善、要严惩涉外犯罪、要关注涉外犯罪规定的实施等。

中华法系;唐律;涉外犯罪;律条与疏议;国家安全

唐律是中国唐朝的一部刑法典,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①笔者于本文中依据的版本为(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其对涉外犯罪作了明文规定。这也是中国法在历史上第一次对涉外犯罪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目前,学界对唐律涉外犯罪的研究集中于对《唐律疏议·名例》中“化外人相犯”条的研究,几乎不涉及其他律条。这不能反映唐律中涉外犯罪规定的全貌。笔者拟于本文中从更广的范围对唐律的涉外犯罪规定作些探索和研究,并力图从中得到一些必要的启示。

一、唐律规定的外国、外国人、外国罪犯与涉外犯罪规定的分布情况

唐律对外国、外国人、外国罪犯都作了明文规定,有专门的含义,同时,对涉外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它们分布在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擅兴律和诈伪律中,共有九个律条。

唐律规定的涉外犯罪涉及空间上的外国,所以就需要对外国作出规定,明确其地域概念。唐律使用的外国概念共有如下五个词:《唐律疏议·名例》中的“藩”、②(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2页。(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75页。“外藩”、③(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7页。(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7页。“藩夷之国”;④(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3页。(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8-179页。《唐律疏议·卫禁》中的“夷”;⑤(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7页。(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8页。《唐律疏议·职制》中的“藩国”等。⑥(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5页。它们分布在名例律、卫禁律和职制律中,均指唐朝国界之外,不属于唐朝的管辖区域。唐律把唐朝政府控制的一些地域称为“中华”、“华”。《唐律疏议·名例》在规定犯罪地与审判地时,有“在藩有犯,断在中华”的说法,⑦(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2页。其中“藩”是指外国,“中华”即是指唐朝。还有,《唐律疏议·卫禁》在讲到“缘边关塞”的作用时,明确说:“缘边关塞,以隔华、夷。”⑧(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7页。这里的“华”就是指唐朝,“夷”则是指外国了。可见,在唐律中,唐朝和外国的地域划分得很清楚,一点都不含糊。这就为确定涉外犯罪打下了空间基础。

唐律规定的涉外犯罪涉及外国人。他们是犯罪主体中的一部分,也有必要作明确界定。唐律对外国人有如下四种称谓:《唐律疏议·名例》和《唐律疏议·卫禁》中的“化外人”;⑨(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3页、第177页。《唐律疏议·卫禁》中的“蕃人”;⑩(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7页、第178页。《唐律疏议·职制》中的“藩国使”;①(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5页。《唐律疏议·诈伪》中的“夷人”等。②其分布在卫禁律、职制律和诈伪律中。他们均是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不是唐朝人。唐律在同时规定唐朝人与外国人犯罪时,会把唐朝人称为“化内人”,把外国人称为“化外人”。《唐律疏议·擅兴》规定:“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使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③唐律明确界定了外国人后,就较易识别涉外犯罪,为确定涉外犯罪中哪些为外国人的犯罪主体提供了便利。

唐律在规定一些重大犯罪的外国人犯罪主体时,还会用一些特殊的词语来加以规定,以起到警示作用。这种用词共有五个,即《唐律疏议·卫禁》中的“外奸”、“寇贼”、“藩寇”、“外贼”、“奸寇”等,④均出现在卫禁律中。他们都是外国的罪犯,而且是指入侵唐朝的间谍、军人等罪犯。他们的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到唐朝的国家安全,甚至主权与政权,有必要使用特殊词语与一般外国人罪犯相区别,以引起足够的警惕。当唐律在一个律条中同时规定唐朝人与外国人的这类相对应的罪犯时,会使用“内奸”与“外奸”这样的词语。《唐律疏议·卫禁》规定:“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⑤这样,便于区分了国内、外重大犯罪的犯罪主体,避免认定上的失误。

唐律涉外犯罪规定的律条具体分布情况可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唐律规定的涉外犯罪在名例律和卫禁律都各有三个律条,职制律、擅兴律和诈伪律中各有一条。名例律和卫禁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最多,占了总数的三分之二,是唐律中较为集中规定涉外犯罪的部分。从以上的具体分布情况中可以看到唐律对涉外犯罪的总体面貌,以下笔者便在此基础上对这种犯罪作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

表1 唐律涉外犯罪规定的具体分布情况

二、对唐律涉外犯罪规定的分析

唐律涉外犯罪规定的内容不仅不简单,而且还有些复杂。通过对其的分析,可以发现以下一些突出的特点。

第一,原则规定充分显示出涉外的特殊性。名例律中的三个律条,即“平赃及平功庸”、“会赦应改正征收”和“化外人相犯”中,都有关于涉外犯罪的内容,都是唐律涉外犯罪的原则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已充分考虑到涉外的特殊性并得到充分显示。“平赃及平功庸”条规定“外藩既是殊俗”,所以“不可牒彼平估”,只能“唯于近藩州县,准估量用合宜。无估之所而犯者,于州、府详定作价”。“会赦应改正征收”条中也有涉外的考虑与相应的规定,即“没落外藩、投化、给复十年。”其给复的时间就与唐律中其他的规定不同,其他的规定是“终身”或“三年”。“化外人相犯”条则在法律的适用中充分显示其特殊性,即同时适用属人与属地两个原则。“同类自相犯,各依本俗法”体现的是属人原则,而“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体现了属地原则。这种涉外特殊性规定十分有利于对涉外犯罪的打击和对涉外犯罪的案件的处理。

第二,犯罪主体不单一。在唐律规定的涉外犯罪中,犯罪主体并不单一,其中有外国人,也有唐朝人。外国人是这一犯罪中的重要犯罪主体,为此,唐律专门在名例律中设“化外人相犯”条,对外国人之间的相犯作出规定。这一规定成为审判“化外人”之间犯罪的一个重要依据。另外,在擅兴律规定的“征讨告贼消息”条、“化外人来为间谍”等犯罪中,外国人也是犯罪主体。唐朝人同样是唐律涉外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而且涉及的犯罪种类比外国人涉及的还要多。除了名例律“化外人相犯”条以外,其他八个律条中都存在唐朝人这一犯罪主体。其中,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卫禁律“越度缘边关塞”、“烽候不警”条,职制律“漏泄大事”条,擅兴律“征讨告贼消息”条和诈伪律“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条都有作为唐朝人的一般主体。而名例律“平赃及平功庸”条、“会赦应改正征收”条和卫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中的官吏、卫禁律“缘边城戍不觉奸人出入”条和“烽候不警”条中的军人都属于特殊主体。可见,唐律十分关注涉外犯罪中的唐朝人,并将其作为重要的涉外犯罪主体加以规定,惩治涉外犯罪中的唐朝人。

第三,故意犯罪多于过失犯罪。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因素来看,唐律涉外犯罪中的故意犯罪多于过失犯罪。除了名例律规定的一般原则外,卫禁律、职制律、擅兴律和诈伪律所规定的涉外犯罪多为故意犯罪,只有个别规定是过失犯罪,为此,唐律还专门在律条中用“不觉”加以显示,以免与故意犯罪相混淆。卫禁律“缘边城戍不觉奸人出入”条就有这样的规定:“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唐律涉外犯罪中的故意犯罪多于过失犯罪的状况,与涉外犯罪的构成相吻合。唐律中的这一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而是需要与外国、外国人、外国罪犯相关联,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不故意与他们相联系不易构成此类犯罪。因此,这类犯罪中的故意犯罪多于过失犯罪也就有了一定的必然性。从中亦可知,唐律中涉外犯罪的恶性程度比较大,多为故意作为,而非过失形成。

第四,危害的主要是国家安全。唐律中的涉外犯罪危害的主要是国家安全,只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卫禁律中“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行为危害的是国家经济安全;“私与禁兵器”行为危害的是国家军事安全;“候望者不觉”、“外奸内入,内奸外出”和“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行为危害的是国家边境安全;职制律中将国家秘密“泄露于藩国使者”行为和擅兴律中“化外人作间谍”行为危害的是国家情报安全等等。只有个别的涉外犯罪不直接危害国家安全。涉外婚姻犯罪即是如此。当时考虑到唐朝与外国的环境、制度、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即“各有风俗,制法不同”,①(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3页。为避免唐朝人配偶婚后生活等不适应,需要禁止涉外婚姻。卫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的规定即为:“共为婚姻者,流两千里。”不过,此类规定很少,不是唐律涉外犯罪规定的主要部分。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唐律涉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会对国家安全乃至国家主权、政权构成威胁,从根本上动摇封建统治,是一种要引起足够重视和应对的犯罪。

第五,涉外犯罪的犯罪行为比较隐秘。在唐律规定的涉外犯罪中,犯罪行为都比较隐秘。涉外犯罪的犯罪主体主要从事的是危害唐朝国家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为了规避惩处,行为人只能以隐秘的形式进行,不会明目张胆。卫禁律中的“私相交易”、“外奸内入”、“寇贼犯边”是如此;职制律中的“漏泄藩国使者”、擅兴律中的“化外人作间谍”等也是如此。侦破这种犯罪也就有一定的难度,更需花大力气,甚至需要采用特殊的侦缉手段。

第六,用刑比较重。唐律贯彻罪刑相一致原则,涉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决定了对其用刑也比较重。在卫禁律、职制律、擅兴律和诈伪律中有法定刑的六个律条中,涉外犯罪的最高用刑为死刑的占了四条。它们是“私与禁兵器者,绞”;“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化外人来为间谍”,“绞”等。唐律涉外犯罪的规定中,规定了死刑的律条占三分之二,这在唐律规定的各类犯罪中并不多见。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涉外犯罪是唐律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

以上这些特点正好是唐律涉外犯罪规定中的一些较为特别之处,它们可以反映出这一犯罪与其他犯罪的若干差别,便于人们对其加以正确认识。

三、唐朝涉外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

唐朝政府在唐律中规定涉外犯罪的同时,也在实践中处理了一些涉外案件。从现存资料所载的少量的相关案件来看,其基本情况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按照唐律涉外犯罪的规定处理案件。唐律的有些涉外犯罪规定得到了实施,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卫禁律“越度缘边城塞”中有关外国人不能与唐朝妇女结婚的规定。唐朝的有些胡人不遵守唐律的规定,诱娶唐朝的妇女为自己的妻妾。这明显违反了唐律涉外犯罪中有关外国人不得与唐朝妇女结婚的规定。为了彰显唐律的严肃性,唐朝政府再次发出诏令,禁止这种婚姻。当时发现在唐朝的胡人“先是,回纥留京师者常千人,商胡伪服而杂居者又倍之”,其中有人“衣华服,诱娶妻妾”,因此在大历十四年(780年)政府发出诏令“禁之”。①(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唐纪四十一》,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265页。这里用“禁之”就能体现唐律中外国人不能与中国妇女结婚的规定的精神,也使这一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进一步落实。

第二种情况是,按照皇帝的诏令处理案件。有些涉外案件的犯罪人虽被唐朝政府所惩治,但没有按照唐律涉外犯罪的规定进行,而是按照皇帝的诏令来处理。据《旧唐书·北狄传》记载,黑水靺鞨国王武艺曾派其弟弟门艺领兵去攻打唐朝,门艺熟悉唐朝的情况,认为唐期强大,不宜与其开战,于是屡谏武艺。武艺认为门艺有二心,要派人诛杀门艺。门艺得到消息,十分害怕,只身逃到唐朝躲避。这使武艺怀恨不已。开元二十年(732年),武艺“密遣使至东都,假刺客刺门艺于天津桥南,门艺格之,不死。诏河南府捕获其贼,尽杀之”。②(后晋)刘昫:《旧唐书·北狄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361页。在此案中,对“贼”的处理依据是诏令,而不是唐律中关于涉外犯罪的规定。

第三种情况是,按照唐律的其他规定处理案件。在唐朝的涉外犯罪案件中,还有一些没有按照唐律关于涉外犯罪的规定来进行审判,而是依照唐律中其他规定作了处理。高丽婢女谋杀主人案即是如此。据《朝野佥载》记载,唐“中书舍人郭正一破平壤,得一高丽婢,名玉素,极姝艳,令专知财务库”。以后郭正一“须浆水粥,非玉素煮之不可”。想不到,这个高丽婢女竟对主人郭正一下毒。“玉素乃毒之而进,正一急曰:‘此婢药我!’”于是,“索土浆、甘草服解之,良久乃止。”此婢女最后被“斩于东市”。③(唐)张鷟:《朝野佥载》,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50页。此案用刑依据的不是唐律中有关涉外犯罪的规定,而是唐律之贼盗律中“部曲奴婢谋杀主”条的规定。它规定:“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此条“疏议”还专门补充规定:“谋杀者,皆斩,罪无首从。”对高丽婢女玉素的处罚与唐律的这一规定相吻合,应是这一规定实施的结果。

第四种情况是,没有对涉外犯罪案件作任何处理。在唐朝,还有一些涉外犯罪案件,犯罪主体是外国人,可由于有的唐朝皇帝不作为,没有对其作任何处理,放纵了这些犯罪人,而且这种情况还不止是一起。据《资治通鉴·唐纪四十一》记载,大历九年(774年)“回纥出鸿胪寺,白昼杀人,有司擒之;上释不问”。④(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唐纪四十一》,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228页。翌年,又有类似情况发生。“回纥白昼刺人肠出,有司执之,系万年狱;其酋长赤心驰入县狱,斫伤狱吏,劫囚而去。上亦不问。”⑤(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唐纪四十一》,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232页。唐朝的皇帝是最高司法官,掌控着国家的最高司法权。他的不作为,使一些涉外犯罪案件的外国犯罪人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此类涉外犯罪案件也就得不到应有的处理,从而使唐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总观唐朝涉外犯罪案件的处理情况可知,虽然唐律对涉外犯罪作了明文规定,其内容也比较完善,但其实施情况并不理想,真正依照唐律涉外犯罪规定处理的案件并不多,按照皇帝的诏令处理案件、按照唐律其他规定处理案件的情况则比较普遍;另外还有一些涉外犯罪案件因为皇帝的不作为而得不到任何处理,这些案件的外国犯罪人由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唐朝的刑法形同虚设,法律的严肃性得不到应有的体现。这不能不说是唐朝法制的一个缺陷。

四、从唐律涉外犯罪的规定中所得到的启示

从唐律涉外犯罪的规定中,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这些启示可以为当代中国的立法者惩治涉外犯罪所借鉴。

首先,国家要重视涉外犯罪的刑事立法。涉外犯罪是一种与外国、外国人和外国罪犯都有不同程度、性质联系的犯罪。这种犯罪与许多其他犯罪不一样,会直接危害到国家的安全,甚至危及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危害性非常大,需要引起立法者足够的重视,否则后患无穷。同时,这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来自不同国家,各国的社会、法制、风俗等情况又会有所差异,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加以关注。唐朝是当时亚洲最发达的国家,也是那时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来到唐朝的外国人很多,涉及许多国家,其中包括了来自日本、朝鲜、尼婆罗(尼泊尔)、真腊(柬埔寨)、天竺(含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波斯(伊斯)国家的人员。①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第六卷(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516页。这些人良莠不齐,其中就有人在唐朝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包括与唐朝人相勾结从事涉外犯罪活动。这就需要进行相应的刑事立法,用刑法打击这种犯罪。唐朝前期的统治者,特别是像唐太宗这样的皇帝,为了使自己的统治不断延续下去,非常重视国家的长治久安。唐太宗不仅告诫大臣要致力于“天下太平”,②(唐)吴兢:《贞观政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87页。自己也身体力行,尽力保持“四海安宁”。③(唐)吴兢:《贞观政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51页。这其中就包括使用法律手段。在唐太宗的直接参与下,唐律最终定本,其中就有若干关于涉外犯罪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唐朝的国家安全具有积极作用,以致出现了“贞观之治”和之后的“开元盛世”。国家的涉外犯罪刑事立法不仅不可或缺,还要引起立法者足够的重视,否则国家安全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其次,涉外犯罪规定的内容要比较完善。涉外犯罪往往比较复杂,会涉及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主要聚焦在国家安全上。而且这种犯罪对国家安全的危害还会以多角度、多方式出现,因此在刑事立法中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在立法中加以体现,达到比较完善的程度。唐律对当时的涉外犯罪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其中,名例律上的规定是对涉外犯罪的原则规定,其他四个律上的规定则是关于涉外犯罪具体罪状和法定刑的规范,即在类似于今天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中都作了必要的规定,在体系上比较完善。同时,其在内容上也比较完善。名例律有三个律条规定涉外犯罪的惩治原则,内容涉及“平赃及平功庸”、“会赦应改正征收”和“化外人相犯”中涉外犯罪的处理原则。卫禁律、职制律、擅兴律和诈伪律的六个律条分别对具体涉外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作了规定,内容涉及“越度缘边关塞”、“缘边城戍不觉奸人出入”、“烽候不警”、“漏泄大事”、“征讨告贼消息”和“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中的涉外犯罪。这些原则和具体规定的内容总体上已经比较完善,也基本能够满足唐朝打击涉外犯罪的需要,可以较为有效地维护唐朝的国家安全。正因为如此,唐律涉外犯罪的规定受到唐朝以后一些封建朝代的青睐,其立法也借鉴唐律中的有关规定。宋刑统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虽在体例上与唐律不尽一致,采用了“刑统”的结构,但唐律中关于涉外犯罪的规定都在其中得到反映。大明律、大清律例是明、清两朝的主要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都与唐律有较大区别,但唐律中涉外犯罪的规定却被大量保留下来,比率接近80%。由此可见,唐律涉外犯罪规定影响颇大。寻找这种影响背后的原因,主要是其内容比较完善并在实践中证明确能起到有效打击涉外犯罪的作用。

再次,要严惩涉外犯罪。涉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必须严惩,不可姑息,更不能让其泛滥。一个社会要充分发展,逐渐进步,就必须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否则,在动乱状态之下,社会不仅不会充分发展,甚至还会倒退。要保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不严惩涉外犯罪不行。涉外犯罪分子与外部敌对势力有勾连,易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并影响国家的主权、政权,造成动乱。这是对国家根本利益的侵犯,有必要加以严惩,不能松懈,这样才能遏制、减少这类犯罪,使其可控。唐朝时,境外敌对势力对唐朝虎视眈眈,他们通过公开战争入侵和其他的涉外犯罪威胁唐朝的国家安全,从中谋取自己的利益。那时的吐蕃、大食都是唐朝的劲敌,涉外犯罪屡见不鲜。①参见前注①,白寿彝总主编书,第249-251页。对此,唐律采取了重刑严惩涉外犯罪的立场,来确保国家安全。

最后,要重视涉外犯罪规定的实施情况。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实施,通过实施,才能反映出法律的真正价值,唐律关于涉外犯罪的规定也是如此。唐律的有些规定实施得比较好,如禁止涉外婚姻的规定。但是,从整体来说,这类规定的实施情况不太理想,许多案件或是按照诏令来审理,或是按照唐律的其他规定来审判,甚至还因为皇帝的不作为而对此类案件没有作任何处理。这种状况要引起后人的警惕,因为其削弱了立法的权威性,不利于涉外案件的处理,最终可能导致涉外犯罪的失控。

这些启示既涉及国家的立法主体、刑事立法内容的完善,又关系到对涉外犯罪的惩罚、重视涉外犯罪法律规定的实施等,都值得在不同程度上为今天的涉外犯罪刑事立法者所关注乃至借鉴,进而使唐律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助力。

改革开放以来,到中国的外国人越来越多。据统计,1980年外国人入境仅有74万人次,2000年增加至1016万人次,2011年达到了2711万人次;另外,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也有了一定的规模。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居住在中国并接受人口普查的外国人接近60万人。②参见李怀胜:《在华外国人犯罪的实证分析与刑事政策应对》,《犯罪研究》2014年第2期。这已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与此同时,在中国的外国人犯罪人数也在攀升。以京沪两地的统计为例,2004年这两地发生的外国人犯罪案件是61件,犯罪人数107人;2010年这两地发生的外国人犯罪案件上升为104件,犯罪人数也增至128人。③同上注,李怀胜文。有学者对当前外国人犯罪情况作了研究以后认为,中国对外国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不足,有必要“完善刑法规定,修改和增设相关罪名”,来遏制外国人犯罪攀升的势头,并提出了一些设想。④郭丽蓉、李祺:《在中国的外国人犯罪及其刑事对策研究》,《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第2期。其实,当代中国的立法者在完善刑法、打击外国人犯罪时,可以借鉴包括唐律在内的中国传统刑法有关涉外犯罪的一些规定。在国家要重视涉外犯罪的刑事立法、涉外犯罪的刑事立法要比较完善、要严惩涉外犯罪等等方面,当代立法者在唐律中都可以找到值得借鉴之处。换言之,唐律涉外犯罪的规定能够为完善当代中国有关外国人犯罪的刑事立法提供一些参考和依据,帮助当代中国的刑事立法者古为今用。

(责任编辑: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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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2016)03-0099-07

王立民,法学硕士,史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本文得到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030102)和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项目(项目编号:SJ0709)的资助。在写作过程中,虞浔、宋伟哲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资料,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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