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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政策演变与优化设计

2016-09-23陈建辉王树金徐海波

人事天地 2016年7期
关键词:技术职称职称评定非公经济

陈建辉 王树金 徐海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总体实力显著增强,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私营企业已达1908.23万户,个体工商户已达5407.94万户。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对GDP的贡献率超过60%,税收贡献率超过50%,就业贡献率超过80%,新增就业贡献率超过90%,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企业中集聚了数量众多的专业技术人才,做好这一人才群体的职称评定工作,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对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促进非公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企业创新转型发展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明显成效,一些地方出台了专门的政策意见,建立了专门的申报渠道,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覆盖面逐步扩大,一大批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法规政策不健全、参评渠道不畅、申报信息不对称、评价标准与实践应用脱节,以及企业支持不够、职称效用偏低、员工参评动力不足等问题。据2010年中组部委托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的全国人才状况数据显示,全国已经获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总数是550.38万人,其中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仅有607.76万人,占10.09%(《2010中国人才资源统计报告》,P70-71)。以贵州省为例,2014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GDP贡献率达到了46%,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资源职称的总数为93万人,而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职称仅有14万人,仅占15.05%。可见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相对滞后。

一、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基本政策演变

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随着非公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从最初的计划经济大体系下的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命中逐渐脱离出来,走向市场化、社会化评审与资格认定,这与国家经济政策和非公经济发展的进程相一致,具体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

(一)非公经济发展受到抑制,人员稀少,专业职称问题尚未出现

从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还局限于初级阶段,对非公经济采取抑制发展的基本政策。先后经过“限制、利用”“三大改造”“取消个体经济”等措施,非公企业被改造弱化,逐渐走向衰绝,非公从业人员较少,更谈不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问题。以城镇个体工商业者人数为例,由1965年的102万人,到1978年底只剩下14万人。

(二)非公经济恢复发展,从业人员增多,专业职称问题开始出现

从改革开放到邓小平南方讲话,全国各地掀起经济发展的热潮,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像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壮大,大量农民、无业者、回城人员参与其中,有些国有企业职工、研究院所技术人员下海尝试创业。民营企业人才数量不断增加,对职称有了需求,专业技术职称问题开始出现。根据实际情况和人才需求,1990年原国家人事部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1991年国家又发布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做出15个方面说明。

(三)非公经济迅速发展,从业人员激增,专业技术职称相关规定先后出台

党的十六大之后,非公经济发展迅速。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2005年“非公经济36条”出台,进一步为非公经济创造了大踏步发展的机会。针对非公企业专业人才技术评聘问题,国家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出台了一些新规定。200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规定,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形成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分类管理、有序实施、严格监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制,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发展。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提出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办法,提高社会化程度,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办法,完善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四)非公经济繁荣发展,从业人员数量大,专业技术职称问题出现新挑战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经济的崛起,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快速发展繁荣期,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急速壮大。如何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发挥职称政策优势,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是职称工作者进行职称评定工作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近年来,特别是2010年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非公人才队伍建设问题得到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提出探索建立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运行机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通道,加强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培训。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办发字[2015]15号)提出,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试点探索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2015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6号)规定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

二、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基本做法

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区依照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探索性的改革,先后出台相关政策办法,提升了评定的专业化、规范化,相关规定和基本做法主要有:

(一)健全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法规制度

目前国家层面出台的职称评聘政策时间较早,在经济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化,非公有制经济繁荣发展的情况下,原有的一些规定越来越不合理、不适用,许多新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很多地区和行业先后专门出台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政策法规,使非公人才职称评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如天津市出台了《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规定的通知》、温州出台了《关于延伸职称外延、开展地方特色职称评审的意见》、贵州省出台了《关于做好我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甘肃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在行业领域,《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出台,使非公职称评定有了制度保障。

(二)发挥工商联、商协会在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中的作用

工商联、商协会对参与职称评审工作具有很大的积极性,并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能够和政府相关部门一起做好职称评定工作。国家政策和各地区对商协会参加职称评审做了相关规定,一些地方已经将部分职称审批直接下放到商协会。重庆市职改办下发了《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工程师协会开展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以文件形式明确将市工程师协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纳入全市职评系列;广东省向科研创新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规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可自行定制不低于广东省通用标准的职称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武汉市将新闻专业中级职称交给新闻工作者协会进行评定。

(三)完善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方式和手段

原有的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方式行政化色彩过浓,评审条件中量化标准不够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笔试”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广泛运用,但与实际工作脱节严重,实效性不强,往往是考试成绩上去了,专业能力、专业水平,特别是工作创新能力却没什么提高。针对这种情况,各领域和地区先后出台办法,从职称考试科目、参评资料、论文要求等方面做出改革,同时更加注重体现企业工作的实际情况。云南省出台《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评聘高级职称(含副高级、正高级),不再要求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河南省对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参评职称,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论文(论著)适当放宽,坚持以业绩成果条件为主,把重业绩、重能力、重创新作为评价的重要标准。

(四)放宽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地域限制

目前在非公领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中,往往受档案、户籍、工作单位等限制,无法就近进行资格评审。很多地方放开地域限制,通过工作时间、单位开工作证明等方式,实现非公企业职工就近参评。天津市公布《关于开展201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规定,外省市在职人员来天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即可在天津申报职称,享受与当地人员同等待遇,同时,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一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可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评审标准,一视同仁,不受户籍、档案、身份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进一步拓宽了审评渠道。

(五)明确细化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和评审程序

非公领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资格条件和评审程序,早期规定较为宽泛,随着高等教育的推进、教育程度的提升以及一些新兴专业技术的出现,有些规定已经不符合实践需要。各地区出台办法、通知等文件明确规定参评的资格条件和评审的具体流程,增加可操作性和明确性。贵州省人社厅下发文件,从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进度、工作保障、申报渠道、材料规范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职称评审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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