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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路径与方式:基于系统自组织演化的分析

2016-09-22郭云峰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司法信息系统

郭云峰

(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论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路径与方式:基于系统自组织演化的分析

郭云峰

(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当前我国学界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研究多是一种着眼于系统存在的静态研究,忽视了司法公信力生成的自组织演化本质,应以自组织理论为研究的方法指引。从自组织理论的角度看,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目的并非是要完全消除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而是要防范个体对司法的不信任经由系统内部的非线性作用而被放大、扩展至系统整体并稳定下来,最终形成以负向评价司法为序参量的耗散结构。根据自组织原理,以自组织和他组织相结合的方式重构司法系统内部结构、促使司法信息的均衡化配置、按照他组织的方式构建外部监督信息处理机制、以自组织方法论为指导化解不信任司法的自组织耗散结构以及热点事件中的信任危机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自组织理论;耗散结构;司法公信力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公信力研究何以需要自组织理论的指引

20世纪70年代前后诞生于自然科学领域的自组织理论,是专门探讨组成非平衡系统的大量子系统,如何有可能自己组织起来,实现从无序到有序或者从低级有序向高级有序进化的一般条件、机制和规律的理论体系。该理论经由国内外学者的综合和哲学概括,现已成为揭示系统自组织演化规律的一般方法论。尽管该理论源自于对化学、物理学、生物学以及其他自然现象规律的直接哲学概括,但自组织耗散结构理论的创始人普利高津却认为,自组织理论是最适合于人类社会系统的模式[1],“经典物理学家秉持的宇宙的基本规律是决定性的和可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自组织理论是一种研究复杂性现象和事物的方法和工具,应是认识复杂性系统的基本原则”[2],“不再是用那种以机械的世界观描绘出的被动呆钝的观点,而是一种与自发的活性相关联的新的见解”[3]。

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起,我国已有学者开始将自组织理论引入社会科学领域并用于分析、解释社会现象的努力和尝试*中国知网的相关检索结果显示,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自组织理论研究多为基础性研究,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才出现,更为成熟、系统的研究成果直到21世纪初期才出现,其中胡皓、楼慧心的专著《自组织理论与社会发展研究》即是此方面的代表。,但自1997年至今一直作为司法理论和实务研究热点之一的司法公信力问题,却始终停留在受传统机械决定论支配和主宰的时代,仍然按照简单的线性思维逻辑分析问题的成因,并寻求对策*在笔者搜集到的相关材料中,只有山东大学刘军副教授撰写的《方法论视角的转换与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处理》一文与司法公信问题相关,但该文仅以涉诉涉法信访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不属于专门研究司法公信问题的文章。参见刘军:《方法论视角的转换与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处理》,陈金钊,谢晖:《法律方法(第12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42页。。体现在研究思路上,多从法官素质、司法体制、网络舆体、公众认知等方面分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对策建议也多为提高法官素质、司法去地方化、内部管理去行政化等,从而在问题和具体的对策之间建立起一一对应的线性联系。虽然对问题切割分解的“碎片化”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所涉系统要素或子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但部分不等于整体,掌握子系统及其构成要素的属性和运行规律并不等于掌握系统整体的属性和运行规律,系统内部也并不必然是经典物理学家描绘的线性联系。人类社会作为“自然界的真正复活”[4]无疑是最复杂、最高级、最特殊的巨型系统,而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融入则又进一步加剧了系统的复杂性,使系统演化呈现出难以穷尽的多种可能。由此,机械决定论主导下的简单思维在解决涉及复杂系统动态演化问题上很难奏效。

其一,既有的机械决定论对于司法公信力构造没有给出有效的理论指引。在一定意义上,重大改革举措均是特定历史时期主流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我国司法改革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酝酿,90年代中期正式启动,并呈现出从举证责任改革向庭审改革、审判方式、诉讼方式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升级加码的态势[5]。单从司法自身的角度看,这二十余年的改革成就不可谓不显赫,但司法的公信力却不升反降,公众对待司法的态度反而由最初的、个别诉讼当事人对法官吃请、受贿、先定后审等个别现象的不满,逐渐演化成对司法职业群体和司法系统特定方面普遍不信任、不满意的群体心理。这说明相关成果的应用转化至少在司法公信力建设方面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上述反差可从两方面进行解释:一是在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之下,法院系统内部是一种简单的线性联系,而90年代至今的司法改革也一直采取行政权力主导、自上而下依次推进的线性改革模式,与机械决定论的哲学思想高度契合,相关成果的应用转化也因此具有坚实的社会根基;二是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是一个复杂的自组织演化过程,既需要司法系统具有保障司法公正的能力,又需要公众对此形成广泛的认同。由于二者之间是一种非线性联系,简单线性思维与之相冲突,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自然也难以收到理想效果。

其二,系统要素的改善和提高并未导致社会对司法评价的提高。以法官的素质*学历、专业技能、司法良知等均是评价法官素质的重要标准,但因其他标准过于主观、难以量化,故本文仅从学历的角度予以评价。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为例:2003年我国法官队伍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全体法官的41%左右,比1998年增加了21%[6];至2008年,法官队伍学历水平又得到了大幅提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由1978年的7%上升为80%,本科以上学历20余万人,具有硕士、博士以上学历的法官达1万余人[7]。如果法官素质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确实是一种线性的因果关系,那么法官业务水平的巨大提升为何没有导致司法公信力的显著提升?如果法官素质的量变积累尚未达到促使司法公信力发生彻底质变的程度,那么法官的素质提升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促使其产生质的飞跃?如果司法腐败能够构成对前述现象相对合理的解释,那么几乎未听到过腐败事件发生的仲裁机构,为何始终未能真正成长为替代法院进行商事或者经济纠纷解决的主体?显然,以简单思维为主要特征的机械决定论无力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自组织理论关于系统的要素与整体是一种复杂的非线性关系的理论见解,在笔者看来,却可以为前述现象提供相对合理的说明。

其三,案件审判质量的大幅提升未能避免司法遭遇“塔西佗陷阱”*“塔西佗陷阱”得名于古罗马的执政官塔西佗:“当政府不受欢迎的时候,好的政策与坏的政策都会同样得罪人民。”。以2009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案件审判质量的提升为例,2009全国法院案件质量综合指数为85.72,公正指数为85,其中反映案件公正性的核心指标如一审上诉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分别为2.96%、1.67%和1.79‰[8];2012年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和公正指数分别为89.34、89.53,分别比2009年增加3.62和4.53。其中一审上诉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均大幅下降,分别下降0.73%、0.32%、0.675‰[9],这四年间案件审判质量的提升不可谓不明显。然而,“当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日益显著,地位日益提高的时候,它也正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这样的否定性评价,不仅出现在学者的著作中,出现在平常百姓的闲聊中,而且频频出现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官方正式文件中。这似乎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随着批评和讨论的深入,人们对上述问题根源的认识也逐渐超越了‘个别法官政治立场不坚定、素质较低’之类似是而非的对人评价而上升到制度的层面”[10]。“比司法不公更可怕的是,即使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民众也时常不相信。司法公信力危机,正是当下中国司法乃至社会治理面临的严峻挑战。”[11]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司法所遭遇的“塔西佗陷阱”现象,恰恰是转型时期社会不信任心理经由自组织演化向整个社会系统扩展的结果,在整个社会已演化出以不信任司法为序参量(协同学中表示系统有序程度的概念)的自组织耗散结构的情况下,只能借助自组织理论的指引予以消除。

综上,司法公信力生成系统作为非平衡自组织系统的动态性和复杂性导致了传统研究方法的失灵,本文引入自组织方法正是在进行一种新的尝试。

二、自组织理论对于当代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方法论意义

特定时期的司法公信力是政治国家保障司法公正能力与市民社会的评价相互作用的结果[12],以自组织理论为指导分析司法公信力生成系统的自组织特性及其自组织演化的条件,自然也应当从这两大子系统入手。

(一)自组织理论的规范本体

1.自组织理论的基本原理

他组织和自组织是事物组织的两种方式。所谓自组织是指系统在无需外界特定指令的情况下,自行组织、自行创生、自行演化,自发地从无序走向有序;他组织则是指系统在外部指令的推动和组织下,被动地从无序走向有序[13]。根据耗散结构理论,远离平衡的开放系统,通过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在外界条件变化达到一定阈值时,就可能从原来的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空上或功能上有序的状态。该有序结构即为自组织耗散结构。其中,系统自组织发生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第一,对外开放。开放是外界对其进行物质、能量或者信息的平权化输入的前提,并且也只有当这种输入达到一定阈值时,才可能驱使系统远离平衡态。第二,远离平衡态。“非平衡是有序之源”,在远离平衡态的条件下,系统才有可能通过涨落失稳,进入新的有序。“当我们从平衡态走到远离平衡态时,我们便远离了重复和普适而达到了特殊和唯一。”[14]系统内部的差异性越大,说明系统越不平衡。第三,系统内各部分之间是一种自催化的非线性相互作用。判断线性作用还是非线性作用的关键是,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要素还是元素,即组成部分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性质上要相互独立且有相当的差异”[15]。在非线性联系之下,系统要素之间的作用不是1+1=2的叠加,要素间的竞争与协同使其获得了1+1≠2的效应。第四,通过涨落达到有序。

2.自组织理论的主要特点

自组织理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理论体系,而是一个由耗散结构理论、协同突变论、超循环论、分形理论和混沌理论等学说组成、保持着松散式联邦结构的理论群。与传统机械决定理论相比,该理论的重大创新和贡献有三:一是该理论以世界复杂性的探索和自组织演化规律的揭示为己任,打破了传统的以简单、线性思维为主要特征的思维定式和分析框架,实现了人类思维方式由简单性向复杂性的转变[16];二是通过对自组织系统演化的前提条件、动力机制以及系统演化的多样性等的揭示,实现了系统研究由静(系统存在)至动(系统演化)的转换[17];三是借助“通过涨落达到有序”的研究结论揭示了系统演化过程中偶然性与必然性、随机性与确定性的辩证关系。一言以蔽之,动态演化和非决定论是自组织理论在研究、解决问题方面最为突出的思维特点,孤立静止、决定论则是传统机械决定理论研究、解决问题的主要特点。

3.自组织理论的方法论意义

自组织理论的一般方法论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自然界和社会长期演化已证明自组织方式比他组织方式更优秀,在能够通过环境控制方式培育出符合需要的自组织耗散结构的场合,人为因素不应当直接介入系统内部并干预其自组织演化进程;在必须进行他组织建构的场合,应尽可能地遵循自组织规律,否则,系统有序性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降低直至无序[18]。第二,影响和控制自组织系统的生成和演化,应从影响和控制其与外部环境的交换入手。根据耗散结构理论,外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平权化输入是自组织发生和维持的条件,如外部的平权化输入停止或者发生重大改变,则可能导致系统瓦解或者改变演化轨迹。据此,对于尚未演化出自组织耗散结构的开放系统,可通过有意识输入正熵流或者负熵流的方式培育符合需要的自组织耗散结构;对于已演化出符合需要的自组织耗散结构,可通过负熵流的不断引入,促使系统从低级有序走向高级有序;对于已演化出不符合需要的自组织耗散结构,可通过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该自组织系统产生排斥性反应的方式,输入与系统序参量相异的信息;直接切断系统与外界的交换,也可导致系统解体。

自组织理论对司法工作的特殊方法论意义主要集中在司法舆情应对以及热点事件的处理上。首先,外部环境总是阻尼涨落的发生,涨落区域与外部环境的通信效率越高,涨落被抑制的可能性也越大,不成功涨落所占的比例也就越高[19]。在系统对初始值极度敏感的混沌状态下,任何一个微小的涨落都可能被迅速地放大并引发“蝴蝶效应”,甚至导致系统解体。为此,司法机关应对社会评价快速反应,防范不利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微小涨落因“蝴蝶效应”而无限放大;当司法不信任的局部涨落扩展至系统的整体时,要防止其稳定下来。其次,自组织耗散系统是一种“活”的有序结构,自组织系统所具有的自我维持能力是导致舆论场域与主流观点相悖的信息输入遭到公众强烈抵制与质疑的主因。化解公共舆论对司法公信力的批评和质疑,就应当以其能够接受的方式平权化输入与序参量异质的信息。最后,自组织系统的演化过程是确定性与随机性的辩证统一体。在外部环境参量等相对确定的情况下,系统演化可能出现的状态较为有限,这些有限的可能状态的集合构成了系统演化的“可能性空间”,系统演化结果也因此而表现出相对的确定性和随机性。因此,热点事件的演化并非只有损毁司法公信力一种结局,如果善于把握,完全能够化“危情”为“机遇”。

(二)自组织理论对于我国司法系统的适用性

在本轮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的司法改革启动之前,我国法院系统内部是一种以审判管理权为中心的他组织建构。即按照审判管理权的有无和大小建立起一种金字塔型的线性科层权力结构,试图通过层层控制的方式保障审判权行使的公正性。在此架构中,法院系统内部并不具备自组织演化的条件和可能。在理论上,系统自组织特性的获取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按照完全符合自组织规律的方式进行他组织的建构,使建构出的系统“形”为他组织,而“实”为自组织*都江堰即是按照自组织规律建构出的他组织结构。参见吴彤:《自组织方法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二是推倒重建,将整个法院系统建构成一个名副其实的自组织系统。鉴于党和国家已将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确定为本轮改革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也直指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的弊端,进一步明确了“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因此,本轮改革就是要廓除法院系统内部的线性架构,并以“扁平化”的非线性结构予以取代,增强法院系统的自组织特性。

(三)经济社会的转型与司法评价系统自组织特性的增强

1.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打破了社会治理层面的线性结构。新中国成立后,受政治意识形态以及严峻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我国参照苏联模式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采取运用国家公权和下达行政指令的方式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与此相联系,社会治理也采取了以行政性权力为主要手段,以户籍、身份、工作单位、城乡集体为联结纽带的线性控制模型,来自政治国家的各种“指令”组织着整个市民社会的运行。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启动后,国家权力开始从台前走向幕后,以市场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式替代此前的计划经济,社会成员间的线性联系被打破,社会的自组织特性逐渐增强。

2.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加剧了社会成员间的非线性联系。毋庸置疑的是,以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正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首先,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将人类社会推入了一个以微信、在线直播、即时通信等新兴媒体为代表的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成为“CCTV”式的信息“发布中心”。信息传播的“零散化”“平权化”“去中心化”使平面媒体时代官方借助事前审查方式管控和干预社会信息传播的治理模式失灵,舆论的自组织特性进一步增强;其次,个体影响外部世界的能力被极大地扩展,无需借助传统的人脉资源即可达到以舆论强制他人行为和心理的目的。最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打造了虚拟化与数字化的社交空间,为社会自由交往和联系创造了极大的便利,“粉丝团”等即是网络自组织的结果。

3.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勃兴促使国家权力从强制转向诱导。按照美国学者史蒂文·卢克斯的观点,“权力的系统分类包含了强制力(coercion)、影响力(influence)、权威、武力(force)和操纵(manipulation)”[20]。即服从系威胁、惩罚机制或者诱导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这两套机制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主要借助惩罚或者惩罚的威胁实现服从;后者则以诉诸于塑造权力对象的价值观、认知、偏好等方式追求权力对象对现存秩序安排、行动方案等的认同,以达到服从的结果。通常而言,一个社会越民主,越趋向于以诱导的方式实现服从,威胁和惩罚机制则是诱导机制“失灵”情况下的最后选择。相反,一个社会越专制,越趋向于选择威胁、惩罚机制实现服从,诱导机制较少被采用。据此,民主政治体制为社会公众的自组织创造了更多的便利和空间。

三、自组织理论视角下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信任与不信任在司法公信力建设过程中的关系以及分析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的具体思路

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对与“信任”相关现象和文化的研究。信任与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人的有限理性紧密相联,具有简化事物的复杂程度、降低信息搜集成本以及彼此之间相互算计的心智成本的功能。在信息完全对称以及人完全理性的条件下,无需信任。现代研究成果表明,信任与不信任并非传统观点中的对立、排斥关系,信任和不信任可在同一个体之上并存;旨在建立信任的努力并不总能消除不信任,提高信任水平并不能改变高不信任状态,高信任状态也不能通过降低不信任水平来促成;信任与不信任并存才是最健康、最成熟的信任模式;只有在了解对方的长处和不足的基础上,才可能通过一定水平的不信任确定信任的边界,以避免信任的盲目性。据此,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主旨并不是要完全消除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而是要使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和不信任回归理性,在正视司法长处和不足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有限的信任。鉴于此,本文关于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的分析重点并不在于何种因素引发了个体对司法的不信任,而在于这种不信任如何通过自组织系统的非线性作用被扩展、放大至系统整体,并最终形成不信任司法的稳定社会心理。

(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层面的缺陷导致了负面信息的平权化输入

制度性不信任是个体对客观环境产生较大风险的感知,其来源于个体对某一制度结构性保证和情境规范的判断。其中,结构性保证是指有利于交易成功的保护性结构,如担保、合同、承诺等;而情境规范则涉及交易习惯和规则,个体往往会通过观察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是否正当来判断交易能否成功。如果某一个体感知到某一制度保证和情境规范不够健全,就会产生对相关制度的不信任[21]。具体到司法制度上,如果当事人认为该制度不足以保证司法公正,或者正式制度被非正式制度(即潜规则)所取代,则制度性不信任意愿就可能产生。正式制度层面,我国法院系统以审判管理权为中心的行政化建构导致审判权被层层分割和限定:一方面,未参加案件审理的院长、庭长通过裁判文书签批等进行分权,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甚至取消了合议庭在裁判生成过程中的权力制衡和去人格化效应;另一方面,外部国家机关借助司法监督程序之中的个案督办程序分享了特定案件的部分裁判权能。既然管理者和监督者均可依据其拥有的权力影响甚至改变裁判的结果,那么寻求行政干预则是现有国情下利害各方最佳的博弈策略,诉讼也因此而演变为当事人之间人脉资源的“大比拼”和“总动员”。在非正式制度层面,“中国是一个以关系为本位的社会。中国人在世俗生活中与人交往建立关系时,普遍根据人与己之间的关系前提来做出对相互之间关系的判断和对行为反应的选择”。“这些联系犹如一连串看不见的丝线把中国人相互拴在一起,其抗张强度是西方的友谊所远不能及的。关系制造了一个社会磁场使中国人在里面变动游移,对有联系和毫无联系的人有着清醒的意识。”[22]“一个社会契约的维持,其惩罚措施很少是通过立法系统去执行的。事实上,几乎所有的惩罚都是在惩罚者或受害者还没有意识到的时候,就已经被执行了。没有施以‘大棒’的情形很普遍,绝大多数时候,社会的惩罚机制,仅仅是撤回一点‘胡萝卜’,譬如人们的态度会稍微冷淡些,或者对方问候不知什么时候变得有些生硬,眼神也往四处游离了,……这些行为上的告诫,都可能是一些正在发生的惩罚,如果一旦被忽视,你就会处于危险之中了。”[23]尽管我国社会的深层转型已极大地解构了乡土社会的基本格局,但以家族为本位的人际关系网络对社会成员的控制力仍然十分强大,交互性施惠关系以及对“叛逆者”的“软惩罚”仍然是关系网络对成员实施控制的基本机理。长达二千多年的人治传统也塑就了国人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对“熟人”等人脉资源的路径依赖。在依靠“关系”“熟人”解决问题的惯性思维下,进入诉讼的当事人也更习惯于动用“人脉资源”,拉近与法官的距离,并试图按照熟人间互惠性关系的模式实现诉讼利益的最大化。上述制度缺陷也给社会公众造成了一种观念上的错觉,即裁判结果是“人”而非“制度”发挥作用的结果。由于制度是一种长期而稳定的存在,前述负面信息的平权化持续输入达到一定的阈值时,对司法的不信任就可能从个体跃升至整体并稳定下来。

(三)司法与市民社会间的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导致了信息的非平权化输入

根据熵*自组织理论中表示系统混乱无序程度的概念,熵越大,系统越混乱。增原理,在一个与外界不存在任何交换的孤立系统之中,系统整体将因内部不可逆过程所导致的熵增加而趋于解体和无序;在一个存在外部交换的开放系统之中,尽管内部的熵产生永远为正,但系统却可能通过与外界的交换而引入负熵流,并导致系统整体因不同的熵改变而呈现出向无序、有序、维持现状不同方向演化的趋势。就司法系统与社会评价司法系统间的相互信息输入而言,信息交换机制的不健全以及信息的非平权化输入实际上已影响其借助外界信息输入维持内部有序性的功能。一方面,当前我国的司法系统是一个不具备自组织演化功能的线性系统,由于其内部架构并不符合自组织规律,外部信息输入在抑制或者消除司法腐败等可能影响司法系统有序因素方面的作用十分有限。以信访为例,当事人监督司法的信访函件直接流入法院系统内部的信访机构,除上级督办以及根据法院内部规定涉及重大事项、具有重大影响等必须上报的信访案件有机会引起法院“高层”关注外,一般的信访件在法院系统内部的流转范围十分有限,基本上只在信访职能机构和信访案件所涉机构或者人员之间流转,并且几乎所有的信访案件均被消化在“中层”以下。信访信息非平权化输入的直接后果是,使信访的最终效果取决于信访部门的重视程度以及能否启动监督程序。然而,法院系统内部的科层结构以及领导同事长期共处的相互施惠关系极大地弱化了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功能。内部监督机制的“失灵”又迫使当事人不断升级信访举动:从正常信访变为在法院门口打横幅、举告牌或者以越级访、动用人际关系等方式谋求法院高层的关注。事实上,当事人以制造影响轰动的方式上访、闹访,是在试图改变外部信息对司法系统的非平权化输入,使法院“高层”有机会知晓某一“严重事态”的存在,通过启动法院内部最高的“行政权力”保障监督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司法公开机制不健全以及“暗箱”操作等,导致司法对社会评价系统的信息输入是一种非平权化的输入,部分系统要素因此而被赋予了垄断和操纵信息传播的优势。在二次信息传播过程中,居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主体则可能采取隐藏、扭曲等方式传递不实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导致信息的可信度不断降低。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司法公开虽然作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之一而不断地被加强,但距离真正的阳光司法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公开流于形式、为公开而公开等长期困扰司法的问题依然没有太大的改观。由此,通过“内部人”打探内幕消息构成了对司法公开机制的实质意义上的替代,进而加剧了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当官方公开的信息与内部人传递的信息不一致时,信息接受者更愿意相信内部信息;内部信息通常难以通过官方途径核实其真伪,为内部人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操纵信息谋利提供了可能;内部信息的盛行又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直至以不信任司法为序参量的自组织耗散结构取代以信任司法为序参量的自组织耗散结构。

(四)热点事件演化过程中形成的自组织耗散结构引发了司法信任危机

个体主要通过舆论场域中的涨落机制影响或者改变社会对司法的整体评价。第一,作为个体的社会公众以及案件当事人基于对司法的观察或者直接参与而形成对司法的内心评价,以缓慢量变积累的方式发挥着类似于系统内部微涨落式的影响;第二,热点事件演化过程中,个体则借助舆论场域中的涨落机制以直接、快速、大范围、深层次影响或者根本性质变化的方式发挥着类似于评价系统内部巨涨落式的影响。为此,本部分拟采取实证研究的方式揭示热点事件演化过程中司法信任危情形成和演化的基本机理。

1.社会公众的认知先见与真相偏离。客观真相存在于事件的亲历者和见证者之间,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只能根据搜集到的关于事实真相的“碎片”进行有限度的真相复原。然而,二者的真相复原却遵循着迥然不同的逻辑:前者严格遵循程序理性,主要通过证据搜集、举证、质证等事实发现机制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真实;后者则将真相的发现建立在道德和良知约束下的感性认知的基础之上,主要通过舆论场域中各种观点的争鸣发现真相。在“证据”链条断裂、信息缺失的情况下,前者主要依据法律预设的证明规则进行事实的法律推定,而后者则通常无视法律所预设的证明规则,完全凭借自己的理解和猜测进行真相的“复原”。“任何一种后继的媒介,都是一种补救措施,都是对过去某一种媒介或一种先天不足的功能的补救和补偿。”[24]如果权威信息供给不足或者相关机关封锁信息,社会公众则往往会通过“人肉搜索”、拼合目击者发布案件的细节、“实地调查”并发布信息之类的“协同”运动共同发现真相。通常情况下,社会公众经由前述的“协同”或者网络讨论就事件的某一方面达成共识往往意味着以该认知为序参量的自组织耗散结构的形成。如果官方公布的信息与其相冲突,则可能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排斥性反应,并引发热点事件中的信任危机。2009年湖北巴东“玉娇刺官”案发生后,网络中近八成网友对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击邓贵大和黄德智的行为表现出极大的同情,甚至以“为民除害”“贞洁烈女”“勇士”等极具民粹色彩的词语进行评价。由此,以邓玉娇“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这一认知为序参量的自组织耗散结构得以形成。此后,由于相关机关的情况通报以及对事件的后续处理与社会公众的前述认知存在冲突,引发了事件的进一步升级。为化解这一危机,司法机关在此后的工作中采取针对社会公众的疑问启动调查,并公布事件的每一个细节的方式公开真相[25],前期所形成的以“邓玉娇正当防卫,应无罪释放”为序参量的自组织耗散结构才逐渐瓦解,一审法院按照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定罪处罚的刑事判决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即是该耗散结构被成功化解的证明。

2.临界点的随机事件直接决定着社会认知系统的序参量。在自组织理论中,分叉点是从旧结构到新结构发生相变的突变点。由于处于分叉点的系统已经失稳,面临多种新途径的选择,系统发展在表现出强烈不确定性的同时,也表现出了对微涨落的高度灵敏性,一个小的扰动足以决定整个系统演化的方向。热点事件中,如果社会对司法的某种猜测或者情绪达到了爆发前的临界状态,那么一个微不足道的随机事件就可能决定对司法的整体评价。在2010年闻名全国的赵作海案中,由于“相关报导已经确认商丘公检法承认赵作海一案为冤案、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逼供”[26],问责机制能否真正启动以及刑讯逼供等司法弊端的去除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和事件演化的敏感点。而赵作海被无罪释放的当日即被“带去旅游了”(分叉点的随机事件)、相关部门的沉默(负熵流无法引入)导致了社会各种猜测和质疑加剧,负面舆论一路飙升(以不信任司法系统内部追责为序参量的自组织耗散结构开始形成),从而影响了相关工作在维护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的效果。

3.因裁判不被认同而形成的自组织耗散结构导致了正常舆论监督与舆论裹挟司法两种观点的对峙与冲突。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构成了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如果司法体系判处公众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有罪或判处公众认为严重侵犯道德而需要定罪的行为无罪,刑法的道德信誉就处于危险之中。”[27]在司法与媒体舆论关系的处理问题上,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却常常将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辩证关系,极化为舆论裹挟司法或者司法无视民意(舆论)等对抗式的、“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式的二难选择关系。事实上,司法和媒体舆论在相互冲突的表象之下隐含着的却是发现事实真相过程中的协同与竞争:首先,社会公众对公共事件所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成了其与司法机关围绕事件真相互动的正当性基础;其次,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认识的反复性,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均需要借助不同观点间的争鸣不断地纠正自己的认识偏差;最后,二者可构成优势互补:社会公众按照“常知、常理、常情”所进行的“真相复原”有助于防范司法过程中形成极端的认知偏见;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控制下所进行的“真相复原”有助于重塑社会共识,并引导公众认知走向理性。据此,舆论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批评和质疑首先应从正常的监督层面去分析和理解,考虑司法工作是否真地出现了偏差或者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并实事求是地公布调查结果。否则,以对司法裁判不认同为序参量的自组织耗散结构一旦形成,就有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两面”受损的结局:如果最终的司法处理与网络舆论相符,则司法可能要承受“舆论审判”的指责,如果司法不为网络舆论所左右,则司法公信力可能因社会公众不认同而受损。

(五)社会评价系统凸显司法不信任特性

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之下,社会对司法的信任是一种制度性的信任,即相信国家权力层面的制度架构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在我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体制能够保证国家权力配置以及相关制度设置与人民群众的利益高度一致。在此情况下,有损司法公信的现象和事件并非主流,整个社会之中也不应当演化出以不信任司法为序参量的自组织耗散结构。然而,除前文所述及的促使以不信任司法为序参量的自组织耗散结构产生的因素外,社会公众对外部负面信息的选择性注意亦可能导致此类自组织耗散结构的产生:一方面,由于作为个体的社会公众各自在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社会地位、兴趣爱好、生活经历、个人偏好、与输入信息的利害关系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外部信息的敏感程度和关注程度自然不相同,导致了个体在获得与司法相关信息“流”的质和量方面存在差异,形成了对司法不同评价的子系统;另一方面,“人们对事物反常运动的兴趣远远大于对事物正常运动的兴趣”[28]。由于反映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正面信息是司法信息的常态,而反映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冤假错案之类的信息是一种偶发的、非常态的信息,在与背景信息的对比中,正面信息因社会公众的视角疲劳而常常被忽视,诸如舞女法官*被媒体称为“舞女”法官的王爱茹在进入法院之前是农民,小学文化,曾在“聚仙楼”舞厅做过“小姐”和“老板娘”。参见陈海.陕西富平县:舞女当法官,流氓提院长[EB/OL].(2006-08-24)[2014-11-30].http://news.163.com/06/0824/20/2PAO448I00011SM9.html.、三盲法官*原山西省绛县法院副院长姚晓红被媒体称为文盲、法盲加流氓的“三盲法官”。之类的负面信息则因其“新颖性”而为公众所注意,并转化成公众关于司法的长期记忆的一部分。由于市民社会系统内部诸多子系统在负向评价司法方面形成竞争与协同,关于司法某一方面的负面信息输入达到一定阈值时,这种负面评价或者不信任便可能从局部扩展至系统的整体,形成了一个负面评价司法的自组织耗散结构:如果低基准点的人相信关于司法的负面表述为真,那些基准点较高的人就会随后加入,进而形成一个赞同该想法的较大团体……,这样一路演变的过程最后导致雪球效应或串联效应,使得大批群众相信某件事——不管事实是否为真——而他们之所以相信,只是因为和他们相关的其他人也看起来相信该事件为真。以司法腐败现象为例,在1997年官方文件中正式使用“司法腐败”用语之前,基本没有关于司法腐败的新闻报道,更没有旨在整治司法腐败的学术研究,司法腐败只是作为一种极个别的、零散的社会现象而存在。官方文件正式使用该词之后,以司法腐败为研究主题的文章呈几何级的速度增长,到2005年,此类文章已达五百多篇。由此,官方文件中正式使用“司法腐败”一词的时间可视为关于司法不廉洁的负面信息输入达到自组织系统相变的阈值的时间,亦即以“司法腐败”这一负面评价为序参量的自组织耗散结构形成的时间。“尽管没有明确的司法腐败的概念,却完全没有妨碍当事人、律师、学者、媒体、社会上的一般人乃至法官自己在许许多多的场合不断用此概念来指称一些事物现象。至此,定义什么是‘司法腐败’已不仅仅具有认知描述的性质,而开始构成了某种社会情绪,或者说反映了社会上某种集合的意识或感觉。虽然可能从认知的准确性或概念与所指称事物之间对应的角度来批评某些用法过于宽泛或狭窄,也可以很容易地指出许多人的定义之间或许存在着矛盾冲突,但却无从否认这些定义以及‘司法腐败’一词被频繁地使用本身就构成了某种集合的或带有普遍性的感觉。”[29]

四、基于自组织的宏观环境控制和初始条件设定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和方式

(一)以自组织和他组织相结合的方式重构司法系统内部结构

任何国家的法院均要或多或少地履行与审判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职能,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在制度逻辑上是为了支持审判职能,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官僚色彩。司法实践中,审判职能和法院内部行政事务管理两种职能在实践层面上的交叉、混合,甚至冲突是任何国家的法院系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即使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利用其行政管理权来谋求并实际获得了对司法决定的实质影响之类的情形亦非个案,“中国法院行政化的问题出在法院系统内部的这两套分别用来处理两类不同问题的制度,即为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的审判制度和从规范上看应为保证和支持法院审判职能之实现不可缺少的法院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发生了职能上的交错和混合,没有实现制度设置的或者我们今天所欲求的那种分工”[30]。据此,以去行政化为导向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并非是要废除法院系统内部所有的行政性权力,而是要以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方式理顺二者的关系,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等行政权力各自回归其本位。为此,改革应遵循这两类不同性质权力的运行规律分别进行他组织和自组织模式的系统建构。一方面,审判管理权等行政性权力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决定了系统要素间是一种具有隶属关系的线性联系,但此类系统的内部架构应遵循自组织规律。即先假定该行政性权力不存在,通过模型建构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探求在不侵入、不侵蚀审判制度的情况下,保障审判权运行的机制如何发挥作用,从中筛选出切实可行的最优方案作为他组织系统建构的模型。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自组织模型进行他组织建构的目的是保证特定自组织规律的反复和强制适用。另一方面,审判权本质上是判断权,而判断是一种“认识”,是根据特定的证据(事实)与既定的规则(法律)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真假、是非、曲直引发的争端所进行的认识[31]。为此,应尽可能地维护法官对案件争端等问题判断过程中的意志自由。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四五改革纲要”以及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废除院长、庭长的案件签权、还权合议庭,“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是今后我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主要取向。可见,本轮司法改革就是要以去行政化的方式打破当前法院系统内部的线性结构,使审判运行机制由他组织向自组织转型。在此自组织系统的建构中,应以法官以及审判职能间的竞争与协同取代行政化司法管理体制下审判管理权等行政性权力对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外部推动。为此,可对自组织条件下的审判权运行系统的“初始条件”进行如下设定:(1)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非行政化的相互作用;(2)明确各类审判组织的职责、权限以及审判组织之间非线性相互作用的规则;(3)司法审判岗位的内部分类、各类审判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以及不同司法岗位协同的规则;(4)司法人员通过竞争向不同审判岗位配置的规则;(5)保证合议庭成员地位实质平等的规则;(6)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裁判结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规则;(7)关于司法人员业绩等履职信息的征集、评价以及奖励与惩戒的具体规则。

(二)以信息均衡化为重点最大限度地推进司法公开

自组织系统从无序向有序、从低级有序向高级有序的演化必然表现为系统内部信息量由少到多的不断增长,“系统内部的信息量越大,系统的内在约束力就越大,系统广义的‘自觉性’也就越强”。因为,只有当大量子系统获得按照某种统一模式协同运动的“信号”之后,才能消除各子系统之间多种“耦合”可能中的不确定性[32]。社会评价司法系统对司法裁判信息的需求源自于自由裁量的主观性、内部性以及裁判者滥用权力的可能性。“秘密审判——哪怕事实上是公正的——生来就疑窦丛生,重要的司法判决先在紧闭的大门之后作出,然后再向公众宣布,这样的做法不能长久地维系公众的信任。”[33]

根据熵增原理和耗散结构理论,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主旨的司法公开担负着三方面的功能:一是以裁判信息平权化输入的方式抑止或者消除社会评价系统内部的熵产生(即对司法的负面评价);二是通过正面信息的平权化输入培育以有限信任司法为序参量的自组织耗散结构;三是以负熵流有效引入的方式化解当前社会之中既存的以不利于司法公信力建设因素为序参量的自组织耗散结构。由此,司法公开既能促使裁判信息的均衡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压缩司法系统内部权力寻租的空间,又能通过司法机关主动证明裁判正当性的方式培育和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情感认同,改革语境下的司法公开可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在不损伤法官裁判意志自由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推进司法公开。从司法公开抑止或者消除社会评价系统之中熵产生以及培育以有限信任司法为序参量的自组织耗散结构的角度看,公开越充分,越有利于该系统的自组织演化。对此需要追问的是,司法公开到底有没有外部边界?如果有,边界在何处?根据系统开放性与封闭性的辩证关系,任何系统都不可能无条件、无过滤、无选择地对外开放,否则将与外部环境混为一体。在此问题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坚持司法公开以不损害法官裁判意志自由为前提的立场,只把庭审和裁决书作为唯一对社会公开的两项裁判活动,其他的裁判活动,比如大法官会议讨论案件、表决、分配撰写多数意见等均在严格保密的状态下完成:(1)严格保密状态下大法官没有思想压力,“可以坦诚布公地交换意见”,即便“跑题了,或者说出了不成熟的甚至错误的意见”,也无须担心;(2)一旦公开,最高法院就将面临利益群体的“游说压力”(lobbying pressure),最终会影响裁判结果;(3)如果会议过程公开,会议中“偶尔出现的不和谐音符”会极大影响在任大法官的声誉[34]。笔者认为,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的上述做法值得借鉴,将不损害法官的裁判意志自由作为司法公开的外部边界能够有效防范裁判过程中法官独立与司法公开的激烈冲突。

二是结合特定的时空环境增加有效信息的供给。虽然系统有序性的增强必然表现为内部信息量的增长,但内部信息量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系统有序性的增强,只有在特定时空环境下对系统有效的信息才可能推动系统的演化[35]。司法公开要想真正达到促使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目的,就不应当采取自说自话式的信息供给模式,而应当以受众为本位,围绕他们的真正关切和疑问,平等“对话”。既然裁判过程中法官有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合法方案之间自由选择的权力,那么其就应当通过裁判说理将其如何通过逻辑推理、价值判断以及甄别证据真伪、形成内心确信进而得出裁判结论的过程完整地展示出来,证明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具体而言,在未进入公众视野的普通案件中,败诉当事人才是裁判信息的有效需求者,裁判说理应围绕败诉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而撰写,重点要以驳论的方式阐明其诉求和理由不成立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如果败诉当事人对裁判仍有疑问,可采取判后答疑的方式进行二次沟通,彻底消除其疑虑;对于进入公众视野的热点案件而言,由于社会公众与案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真正关切的是司法处理是否公正,无论是以裁判说理,还是以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司法公开,都应当围绕公众对司法的质疑而展开。其中,司法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和充分性可通过两个标准进行判断:第一,以法律专业人士的标准判断公开信息的完备性。如果公开的司法裁判信息的说理部分存在“论证断层”,比如在“三段论”推理前提不完备的情况下,直接得出裁判结论,或者以“本院认为”代替逻辑说理等情形,均属裁判说理不充分。第二,以“常知、常理、常情”的普通人标准判断司法裁判信息的可接受性,防范极端司法偏见的出现。比如,某法院裁判文书中所出现的“临时性强奸”以及另一法院在无人证、物证仅有当事人口供的情况下认定“叔侄共同强奸”(违背最基本的伦理)等即属裁判过程中形成的司法偏见。对于司法实践中确实违反“常知、常理、常情”的案件,要加大信息公开和论证说理,使“反常”变得“正常”。

三是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保证司法公开信息的经济性、便捷性和真实性。来自现代信息经济学的启示是,信息的搜集、加工和传递等活动都是需要成本的,如果监督司法的信息成本过高,或者获取信息的程序太烦琐,都可能对信息的平权化输入形成阻止效应;从被监督者的角度看,如果其能够控制或者操纵信息的传递,也就有可能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而采取选择性地向监督者公开信息或者发布不真实信息的策略,将对己不利的信息进行提前“屏蔽”,使信息的平权化输入在提高系统有序性方面的功能被减损。热点事件应对实践表明,公布的信息是否是原始信息、权威信息直接决定着信息的可信度。

(三)按照他组织的方式构建外部监督信息处理机制

如前所述,法院系统之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权力,即审判权和以服务于审判权为目的的行政性权力。对于前者,应尽可能地维护其判断权的本性,进行非线性联系的自组织建构;对于后者,应维护其命令服从式的隶属关系,进行符合自组织规律的他组织建构。从司法系统必须保持其开放性,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维持其内部有序性的角度看,无论司法改革最终对司法系统进行何种形式的建构,都必须解决与外部信息交换以及监督信息的处理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已经指出,市民社会向司法系统输入信息的主要目的是启动司法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而法院系统内部的熟人关系却构成了内部监督程序启动的重大阻力,这也是实践中司法监督机制从启动到运行的整个过程都充满浓厚行政色彩的主要原因。尽管将司法监督权视为纯粹意义上的行政性权力的观点有待进一步商榷,但结合当前我国法院普遍不重视甚至刻意淡化外部监督信息等现实,按照他组织的方式进行外部监督信息处理机制的构建,仍是目前形势下的最佳选择。由此而生的问题是,既然司法监督遵循命令服从式的行政化运作模式,那么如何解决行政命令与审判过程中的法官自由裁判的紧张关系?笔者认为,司法监督与裁判过程中法官的意志自由均是司法公正的必需品,在二者关系的处理上,并非是要不要法官意志自由或者司法监督的问题,而是如何协调冲突的问题。既然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就应当通过监督信息过滤和专业转化机制保证外部输入信息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否则,外部监督信息的过度输入不但可能损伤司法的相对独立性,还可能导致内部监督系统因非专业监督信息的过度冗余而“崩溃”。为此,外部监督信息处理机制的构建可围绕外部监督信息的过滤和专业转化而展开[见图:对司法权力监督系统示意图]:常态化的外部监督信息直接向法院系统内部专司监督职责的机构流转,由其根据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作进一步的过滤和处理:对人的监督信息直接向法院内设的纪检监督机构流转,以监察建议的形式完成监督信息的专业转化;涉及案件质量的监督信息直接向案件评查机构流转,以案件评查意见的方式完成专业转化。非常态下监督信息的专业转化可考虑由检察院充当转化主体。即,需要第三方介入的监督信息向检察机关流转,由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判断监督事项是否符合启动职务犯罪侦察或者公诉程序的标准: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已对其监督法院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由其担当此任有着充分的法律根据,符合以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此其一;对党委、政法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法院工作的权力进行适度的制约,符合无产阶级导师马克思和恩格斯国家权力分权和相互制约的思想,此其二;由于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主要通过抗诉和公诉的方式进行,法院通过驳回或者对原裁判意见的维持、改判等,能够形成对监督司法权力的再制约。易言之,以检察院的抗诉和法院裁判为中心的外部专业转化和过滤机制能够在国家权力层面形成一个逻辑自足的循环,能够有效避免监督权、检察权、审判权中任何一种权力的过分膨胀。

对司法权力监督系统示意图

注:(1)表示党委通过在法院设置的党组、各级政法委员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与监督;(2)表示党委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实施法律监督;(3)表示人大直接向法院进行监督;(4)表示人大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实施法律监督;(5)表示检察机关借助公诉、抗诉等对司法实施的监督;(6)表示法院向检察机关移送违法违纪人员。①表示涉及人员违法违纪信息;②表示纪检监察部门对外部监督信息的过滤处理及提出监察意见;③表示对监督信息的反馈、对人员的处理决议,可能包括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的信息;如包括对案件质量的监督信息,则通过信息交换窗口进入案件监督循环;④表示涉及案件质量问题信息;⑤表示过滤处理信息,提出评查建议;⑥表示向法院负责人报送等程序;⑦表示提请再审;⑧表示决定再审;⑨表示对案件处理信息的反馈,如包括人员监督信息,则通过信息交换窗口进入人员监督循环。

(四)按照自组织耗散原理影响和控制热点事件演化

在自组织理论的视野中,热点事件并非是一个不可预知、不可控制、只可通过被动式的消极反应削弱其不利影响的随机过程,而是一个随机性与确定性辩证统一的过程:“偶然性在分叉点或接近分叉点处起作用,此后决定论过程再次接替,直到下一个分叉点。”[36]“靠近分叉点的系统呈现出很大的涨落。这样的系统在各种可能的进化方向之间‘犹豫不决’。……一个小的涨落可以引起一个全新的变化,这新的变化将剧烈地改变该宏观系统的整个行为。”[37]影响和控制热点事件演化的方式和路径主要是:

一是用好危机形成前的“黄金期”。主流观点形成之前,是防范危情出现的“黄金期”,司法机关应通过第一时间公布所掌握的全部信息的方式防范“谣言”“小道信息”的不利影响,并引导舆论朝向有利于真相发现的方向发展。主流观点的形成亦是一个自组织过程,主要包括耗散结构的孕育和演化两个阶段。在孕育阶段,各方对事件的关注多是一种即兴式的“围观”,相关见解也多是一些较为零散、琐碎、缺乏广泛社会影响的主观评价。由于优势性意见或者主流观点必须通过各种观点之间的竞争和协同才能产生,司法机关第一时间公布所掌握的全部信息(危机处理的3T原则之“Tell it Fast,Tell it All”)有助于与客观事实符合的观点在争鸣中胜出。

二是高度重视“环境参量”控制和危机应对预案工作。在热点事件处于即将演化出主流观点的临界状态,司法机关应通过“环境参量”宏观控制的方式,防范随机性事件的负面影响。由于处于相变临界状态的自组织系统对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变化极其敏感,任何一个微小的涨落都有可能被迅速地无限放大,采取“环境参量”宏观控制的方式可最大限度地减弱随机性事件对系统的负面影响:当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评价尚处于担忧、猜测、怀疑而未明确进行负面评价时,司法机关可通过谨言慎行、尽可能地减少工作失误等方式实施“环境参量”的宏观控制。同时,由于自组织演化是随机性和确定性的辩证统一体,司法机关还可结合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应对预案的方式,争取危机化解的主动权,在负面评价扩展至系统整体的第一时间快速反应,并消除负面影响。

三是有针对性地选择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方式披露事件的真相信息。如果已演化出与客观事实相悖的主流观点,司法机关向社会公布与其冲突的信息时,应结合热点事件发生、演化的具体时空背景以及公众的真正关切确定信息的公开方式,最大限度地追求信息传播的最佳效果。如果司法机关不考虑“自组织耗散结构”对社会共识的自我维护能力以及对异质信息的排斥能力,以自我为中心,采取“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式的真相披露方式,则无论公开的信息与客观事实多么相符,都不可能达到平息事态的目的,公众反而可能因感受到“公权者的傲慢”而进一步推动事态升级或者将矛头直接指向信息披露机关,全面引爆司法的“社会信任危机”。在钱云会交通事故案中,尽管当地两级公安机关两次排除谋杀可能的处理意见都与客观事实相符,但因信息披露方式缺乏说服力,不仅未能平息事态,反而导致了事件的进一步升级,直到警方找到钱云会所配戴的具有录像功能的手表并用以证明官方调查结果之时,事态才被平息。据此,以公众为本位的信息公开应遵循如下原则:(1)热点事件处理结束前,应尽可能地吸纳公众参与后续处理,并采取联合或者由社会参与者单独发布与事件真相相关图文信息的方式增强信息的可信度(云南躲猫猫事件的启示);(2)被质疑事项如存在社会权威鉴别和处理机构,尽可能地委托权威机构处理(“关键点危机公关”之“权威证实原则”);(3)对于确实存在的失误,要及时道歉并承担责任(“关键点危机公关”之“承担责任原则”)。

四是高度重视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竞争与协同”。热点事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放弃成见,以客观、辩证的观点对待主流舆论的各种评价,争取与其形成良性的竞争和协同。主流舆论之中亦不缺乏关于查明事件真相的线索和科学假设,司法机关如能重视、吸纳、及时回应主流舆论的各种评价,不仅有助于纠正司法工作中的各种偏见、尽快发现真相,还可在第一时间以“事实说话”“证据说话”的方式纠正并防范民间舆论场域中的错误认知和偏见演化成具有广泛影响的主流意见。就此而言,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在发现事件真相中的良性竞争与协同,不仅是司法民主、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表现,也是司法机关在自媒体时代对党的群众路线的新发展。

(五)以控制信息输入的方式防范和治理司法领域的“塔西佗陷阱”

组织耗散结构是一种具有自我维持、自我保障能力的“活结构”,切断其外部物质、能量、信息输入,或者以系统能够接受的方式输入与系统序参量相异的信息,均可达到防范和治理以不信息司法为序参量的自组织耗散结构的目的。2013年公安机关对秦志晖(网名秦火火)*秦火火等曾以亲历者和爆料人的口吻发贴所制造的“7.23动车事故天价赔偿”和“郭美美事件致红会强行募捐”等公共事件。参见吕强盛.“造谣两年‘秦火火’灭了”[EB/OL].(2013-08-27)[2016-05-3].http://news.163.com/13/0822/08/96SBLOUI00014AED.html#from=relevant#xwwzy_35_bottomnewskwd.和“网络斗士”周禄宝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他们通过网络制造、传播谣言等方式所培育起来的自组织耗散结构,即因外部信息停止输入而自行解体。以系统能够接受的方式平权化输入与系统序参量相异的信息,主要目的是有效避免系统整体对异质信息的排斥反应。为此,可结合人对事物反常运动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对正常运动关注的特点,选择异质信息的输入方式。通常情况下,市民社会对输入的与司法相关的正面信息并不十分地敏感,只有当正面信息力度空前、表现出与已往信息较大的差异性和新颖性时,就可能成为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反常”运动。比如,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目标后,全国法院在转变司法作风、加大司法公开、推行裁判文书上网、纠正冤假错案等方面采取了坚决有力的行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在改善司法评价方面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以作为衡量司法公信力核心指标之一的法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为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工作报告的通过率为83.68%,同比增加8个百分点,而且是自2009年以来第一次出现各项数据指标均优于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的现象;2013年以来,党和国家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极大决心和勇气,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声势浩大的反腐运动,落马官员之多、级别之高均为此前所罕见,再次向社会展示了党和国家在惩治腐败问题上的坚决立场。我们认为,在高强度的司法反腐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彻底整治过程中,向社会公布司法系统大量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相关责任人被追究责任等方面的信息,恰恰是当前党和国家通过制度设置确保司法公正能力的体现,不仅不会损害,还可能提升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同时,此类信息的持续输入,将会在公众中逐渐演化出以信任司法、信任国家制度为序参量的自组织耗散结构。

[1][3]G.尼克里斯·普里高津.探索复杂性[M].罗久里,陈奎宁,译.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10.268,3.

[2]刘用军.论司法权运行的民主性:以自组织理论为分析工具[J].时代法学,2013,(6).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1.

[5]谢海定.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前瞻:宽沟会议述要[J].环球法律评论,2002,(1).

[6]薛勇秀.法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比例达41%[EB/OL].(2004-03-10)[2016-05-3].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4/03/id/108055.shtml.

[7]王斗斗.法官队伍30年变迁:本科以上学历增至20万余人[EB/OL].(2008-12-07)[2016-05-3].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zhuanti/ggkf30/2008-12/07/content_16911189.htm.

[8]佟季,黄彩相.2010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分析报告[J].人民司法,2011,(13).

[9]严戈,袁春湘.2012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分析报告[J].人民司法,2013,(13).

[10]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调整[J].中国法学,2000,(2).

[11]徐昕.化解中国司法公信力危机[EB/OL].(2013-06-30)[2016-05-3].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article_2013063086610.html.

[12][15]关玫.司法公信力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41,39.

[13]吴彤.自组织方法论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3.

[14][36][37][比]普里戈金,[法]斯唐热伊里亚·普里戈金.从混沌到有序[M].曾庆宏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49,24,48.

[16]杨博文,谭祖雪.自然辩证法新编:复杂性科学理论及其哲学[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8.1.

[17]曾国屏.自组织的自然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75.

[18]谭长贵.动态平衡态势论研究:一种自组织系统有序演化新范式[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21.

[19][32][35]胡皓,楼慧心.自组织理论与社会发展研究[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2.41,23,38,24-25.

[20]史蒂文·卢克斯.权力:一种激进的观点[M].彭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9.

[21]贾雷,周星,朱晓倩.不信任研究脉络梳理和未来展望[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2,(8).

[22]王雪飞,山岸俊男.信任的中、日、美比较研究[J].社会学研究,1999,(2).

[23]肯·宾默尔(Ken Binmore).自然正义[M].李晋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141.

[24]保罗·莱文森.手机:挡不住的呼唤[M].何道宽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7.

[25][26]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网络热点面对面[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2.45,51,218.

[27]马荣春.刑法司法公信力:从基础到进退[J].现代法学,2013,(2).

[28]邓利平.负面新闻信息传播的多维视野[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51.转引自王艺,付君清.论负面新闻信息传播的正面引导[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6).

[29]王亚新.司法腐败现象的一种解读[J].思想战线,2005,(4).

[30]苏力.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J].中外法学,1999,(5).

[31]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J].法学,1998,(8).

[33]赵刚.公开与公平的博弈:美国最高法院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69.

[34]Mort Mintz,“Rehnquish Strongly Defends Secrecy in Supreme Court,” Washington Post,January 28,1977,p.A2.转引自西格尔(Segal,J.A.),斯皮斯(Spaeth).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M].刘哲纬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59.

责任编辑:陈鹏飞

On the Path and Methods of Promoting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An Analysis on Evolution of Self-organizing System

Guo Yunfeng

(LawSchoolofLiaoningUniversity,ShenyangLiaoning110036)

At present,the research on the subject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in China is mainly a static research,which focuses on the being of system and overlooks the nature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forming as a system evolving.So,the self-organization methodology should be adopted.From the view of the theory of self-organization,the main purpose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construction is not to clear up all of the distrust,but to prevent the personal distrust to the judiciary to be extended to the whole system,and to evolve the self-organization diffusion structure which evaluates the judicature negatively.Acording to the self-organization principle,some key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cultivate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reconstructing the judicial system,promoting the judicial information evenly between judiciary and society,transforming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into professional supervisory information,constructing the nolinear structure i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making it accord with the self-organization rules,dissolving the self-organization diffusion structures which are characterized by distrusting the judicature and the judicial crisis of confidence under the self-organization methodology’s guidance.

self-organization theory;diffusion structure;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2016-05-03

郭云峰(1974—),男,河南省方城人,辽宁大学2013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物权法方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D910.1

A

2095-3275(2016)04-0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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