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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诚信缺失问题及其培育研究

2016-09-22赵建波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审判法官诚信

赵建波

(华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法官诚信缺失问题及其培育研究

赵建波

(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241)

从公共案件和调查数据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官诚信缺失的社会现状。法官诚信缺失是由历史和现实,自身与外部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培育法官的诚信素养首先要使审判权出离“法外力量”裹挟,在此基础上依靠民主监督倒逼法官诚信价值的坚守,健全法官诚信队伍建设机制,加强法官诚信素养教育。

法官诚信缺失培育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变革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一系列司法制度得到了完善,那么如何保证这些制度的良好运行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重点。法官是良法和良好运行之间的中间环节,法官诚信无论是在良好的制度制定过程中,还是在制度实施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拥有诚信的法官会成为良好制度落实的守护者,还能进一步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那么,我国法官诚信现状到底如何,是何种原因造成了法官诚信缺失,如何改变这种状况等问题是本文研究所在。

一、司法之殇:法官诚信缺失

法官诚信之于司法公正,社会长治久安意义重大,但是从公共案件和调查数据分析来看,法官诚信缺失痕迹明显,问题突出。

(一)法官诚信及其构成要素

诚信是法官诸多德性品质之一,在法官众多的德性之中,诚信似乎太普通了,人们太熟悉了,反而容易忽视诚信之于法官的重要意义。首先,法官的一切活动都要基于诚信道德支撑。法官在活动之中需要具备诚实做事的态度,在与人交往之中,应该遵守诚信的基本准则。其次,法官要接受诚信道德的检验。司法公信与否,需要人们基于司法是否公正的运行来评判,法官则是司法公正运行中最重要的主体,法官不仅代表着自己,还代表着司法,代表着法律,法官的诚信道德含量是人们评判司法公信与否的重要指标。再次,诚信是法官其他德性的基础。“任何不以诚信为前提的其他品德都难以成为有价值的品德。”[1]不以诚信为基础的正义,是虚伪的正义;不以诚信为基础的仁善,也是虚伪的仁善。

既然诚信之于法官如此重要,那么什么是法官诚信呢?“诚者,真实无妄之谓”[2],即自我内心真实不欺的态度和品质,信,则是在与人交往的言行中,信守诺言。诚信即是诚于内心自我,外在言行信于他人。法官诚信就是法官内心真诚从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出发,信守承诺,依法履行职责,承担法官的责任。法官诚信具有与其他社会群体诚信不同的特点,法官诚信的主体是法官;法官诚信要求法官无论是在司法活动之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之中始终都要遵循诚信原则,时刻都要明镜高悬;法官诚信具有强制性,法官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不能任意行事;法官诚信具有制裁性,法官的司法权没有依法行使,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法官诚信与普通人诚信相比更为重要,法官诚信可以维护社会正义,相反法官失信则会制造非正义,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

法官诚信由诸多要素构成。首先,法官要具备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是法官之所以成其为法官的根本。司法能力不单单指法官具备司法知识和审判技巧,而是法官将司法知识、理念、技能与经验等融合在一起的能力。司法能力要求法官在具备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还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审判工作经验,高尚的职业操守等。其次,法官要公正审判,廉字当头。法官的天职是通过审判维护社会公正,只有完成这样职责的法官才是诚信的法官。法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诚信执法。再次,法官要践诺履约。法官诚信要求法官要及时履行法律契约规定,及时履行自身承诺。

(二)法官诚信现状分析

全媒体时代的到来,一件小的案件都有可能被演变为社会公共案件,受到极大的关注。公共案件的处理方法和结果,就显得尤其重要,已经逐渐成为公众评判法官诚信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挖掘公共案件时我们发现,司法公共案件中法官诚信缺失的痕迹明显。

1.同案不同判。许霆案和何鹏案的案情大体一致,都是对ATM机进行了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在一审判决时,两人同被判决是无期,但是二审判决中何鹏依然是无期,许霆却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对于这种案件情况类似,审判结果却天壤之别的审判,很难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很难使社会公众相信法官的审判是诚信公正的,司法是公正的。

2.冤假错案频发。佘祥林在狱中服刑9年,张高平叔侄于狱中服刑10年,杜培武服刑12年,陈建阳等服刑17年,再审之后都被判罚无罪。法官本应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官却在制造非正义的冤假错案。冤假错案不仅是对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庭的摧残,也是对法律尊严、社会正义和司法公信的践踏,最终造成的是司法民心的丧失,司法公信建设渐行渐远。

3.司法丑闻不断。某高院法官集体嫖娼的桃色丑闻;法官滥用职刑讯逼供、殴打律师等滥用职权丑闻;从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案到以张国庆为首的法院法官集体犯罪案,从杀人分尸的潘华山案到曾经荣誉加身的“法官榜样”李和鹏案,再到挪用公款、陷入彩票深渊的马某案的法官犯罪丑闻。无论是法官的桃色丑闻、滥用职权还是犯罪丑闻,都是法官诚信缺失的体现,都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形象。

4.调查数据显示法官诚信素养缺失。第一,公众对司法公正信心不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显示,仅有25%的公众十分确定司法裁判公正[3]。王小林通过对某基层法院的调查发现,超过40%的公众对司法公正信心不足[4]。司法公正主要是通过法官诚信公正审判来体现的,公众对司法公正信心不足,存在质疑,可见社会公众对法官诚信的质疑。第二,法官的形象不佳。四川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调查发现,超过3成的当事人、律师、法律工作者认为法官形象一般,接近2成的当事人认为法官形象较差[5]。郑小楼认为某些法官与律师之间存在不当关系,影响了司法公正[6]。法官形象不佳包括法官良知的缺失,专业素养不高,没有诚信地遵守法律和使用职权等。法官诚信本身就包含法官拥有较高的专业素养,良好的法官良知,诚信的遵守和使用法律,由此可见法官诚信素养不高。第三,法院判决执行难见改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调查发现,最近5年来,每年大约有600万件案件没有得到执行[7],即使通过司法程序虽然获得了公正的审判,但是得到的只是一纸空文,使得当事人对法官的诚信和司法公信评价不高。第四,法官利用审判执行权犯罪不断。蒋超通过对1985至2008年20多年来中国法官违法犯罪问题的分析,发现法官违法犯罪成上升趋势[8]。本课题组通过对2009年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整理(见表1),发现法官犯罪形势依然严重。

表1 法院干警违纪违法人数统计表

二、失落的诚信:法官诚信缺失的原因

法官诚信缺失对司法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侵蚀司法改革,消解司法权威,动摇人们心中的司法信仰。那么,法官诚信缺失的原因何在呢?细细挖掘发现,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因素成为法官诚信缺失的原因。

(一)法官诚信先天不足:法治文化薄弱

在传统社会中,法官多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司法从属于行政,司法先天就是不独立的。传统社会中法官的最高权威是君王,而非法律,法官忠诚于君王,而非忠诚于法律。传统社会司法要求法官坚持“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平等观念,但在君王绝对权威和绝对权力面前,法官更多的是一种无力和失信。传统社会法官秉承“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以民为本、和谐无讼”[9]的司法理念,其中诸多理念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成为今天法官诚信缺失的原因之一。总体来看,传统社会中人治和礼治占主导,法律只是被法官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手段和自身建功立业的工具。法官维护的公平正义并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更多的是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是虚伪的公平正义。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官的数量和质量都极其欠缺,法治教育刚刚起步。“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司法机关遭到严重破坏,出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改革开放之后,法治工作走上了正常轨道,法官的选拔和培养,法律制度的制定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工作,法官的诚信道德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培育,这些问题一直延续到今天,成为困扰司法进步的精神文化因素。所以,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近代和现代社会的法官,他们生活的年代都面临法治文化薄弱的社会现实,人治的观念根深蒂固,法治信仰先天不足,现代法治理念下的法官诚信缺失。

(二)法官难以承受之重:司法不独立的现实存在

法官诚信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司法的独立,法官可以独立地使用审判权,依靠法律和事实进行审判。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法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经常受到“法外力量”的干扰。“法外力量”主要包括政府机关的行政干预和法院系统内部的干预。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媒体和民意也在脆弱的司法权中分一杯羹,“媒体审判”和“民意审判”也阻碍着司法独立。由于司法的不独立,更多的“法外力量”进入到司法中来,所以司法改革中急需落实司法独立。新的司法改革确立了人力、财物的垂直管理体制、跨行政区的司法管辖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干预司法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定对于司法独立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这些制度都处于探索之中,还没有普遍确定起来,这些制度本身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之中还会碰到诸多的阻挠和困难,司法独立虽然有着光明的前景,但是眼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法官诚信后天影响:司法环境支持力偏弱

司法环境支持力主要包括司法环境的理念、制度和物质支持力[4]。司法环境的理念支持力分为官方和民间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支持力是法官诚信建设的思想基础。但是在现阶段官方的司法理念还比较滞后,官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还没有养成,甚至某些法官也没有形成法治思维,确立法治信仰。民间民众对社会诚信的担忧延伸至司法领域,不信任法官和法律的公正性。加之,民众的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更多是通过上访、“找关系”等方式来解决冲突。司法制度支持力是法官诚信的根本保障,呵护着法官诚信稳定持久的成长,但是现阶段我国司法制度的正当力有限,表现在司法制度的模糊性,司法公开和司法监督等规定模糊,不易操作;司法制度裁判的终局性不强,审理的案件得不到执行,两审终审被再审的案件越来越多;司法制度的精神支撑不足,司法制度制定的过程中更多的是看重效率和理性的计算,忽视了司法信仰和公平正义的文化计量。司法物质支持力是法官诚信的资源支撑,为法官诚信审判提供财力和人力支持。目前,法官的待遇问题已经成为法官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法律院系的投入也相对有限,法官入职后的培训和教育的资金支持力度不足。

(四)法官诚信缺失的根源:法官自身诚信素养问题

法官诚信素养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官法治意识,司法能力和司法良心问题。法官法治意识层面的诚信缺失主要是由于自身的不重视,思想意识不到位,比如法官对司法程序使用的不规范,司法审判的不及时,对司法环节细节处理的不严谨,校对证据和文书的不细致,工作中对判决说理的不周到等。法官司法能力不足也是法官诚信缺失的一个主要原因。有调查显示,在司法人员自己看来,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中法官专业素质不高排在第一位[10]。挖掘近几年的冤假错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对法律运用的司法能力不足是造成错案的真正原因。错案的不断重复,法官的司法能力问题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除了司法能力之外,法官诚信良心的缺失才是司法腐败的根源。在众多的社会群体中,法官等法律群体是犯罪最高的群体之一[11],甚至比普通人高出很多倍。司法腐败的发生是法官诚信缺失最主要的表现,也对法官自身和司法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法官诚信良心的丧失是丧失了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和法治的信仰,心中无所畏惧,上不惧天理,下不恤民情,这是一切法官诚信缺失、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根源。

三、制度和文化共同奠基法官诚信素养培育

在社会面临诚信危机的大背景下,培育法官的诚信素养更加不易。法官诚信价值观的缺失,意味着其他价值观在法官心中的确立,打破旧的价值观重建新的价值观极为困难,但困难并不意味着放弃,在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知难而进是毋庸置疑的。

(一)司法出离“法外力量”裹挟,支持法官诚信素养培育

司法制度公信是司法出离“法外力量”裹挟的制度基础,司法的不独立是法官失信的一个主要原因,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是司法独立的两个顽疾。司法权本应该是国家权力,但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却有变为地方权力的危险;司法的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应该遵循司法自身的规律,以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为核心,但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司法行政化的现象非常严重,司法系统内部管理行政化,司法审判行政化等。十八大以前司法独立的关键问题在于制度的制定,而目前司法独立的问题在于制度的落实。十八大以来司法系统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来使司法卸去“地方包袱”和“行政包袱”,那么接下来的关键问题就是这些制度如何实施和完善。以省级统管为例,省级统管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一个制度,但在具体的实施中仍然需要解决制度本身实践中的问题,司法机关与地方的联系很难割断,地方对司法的影响或多或少仍在,省级对司法管理的加强,纵向干预的问题如何解决好,在主要制度确定的前提下,一系列的跟进制度需要及时落实,从而真正确保司法制度的公信,获得司法的独立。

法治文化建设是司法出离“法外力量”裹挟的环境支持。假如一个社会人人都懂法、用法和信法,遇事坚守法律至上,那么这样的社会“法外力量”干预司法活动就会极其罕见。法治文化建设为法官诚信建设出离“法外力量”裹挟提供了环境支持。2016年我国的普法教育进入到了“七五”普法阶段,法治教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全民懂法、用法和信法的社会基础还比较薄弱,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是怀疑的信任,在遇到官司的情况下,他们还是更愿意“找关系”,认为这样才有赢得官司的把握,这无疑为“法外力量”干预司法提供了土壤。法治文化的建设,就是要民众提高法律意识,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在生活中遇事相信法律、使用法律、培育法律至上的理念,这样不仅清除了“法外力量”干预司法的原生土壤,还为法官诚信使用司法权提供了文化支持。法治文化的建设可以培育良好的司法理念,创造良好的司法理念环境支持力,进而推动司法物质投入和司法制度正当性建设。

(二)民主监督倒逼法官诚信价值的坚守

1.以司法公开倒逼法官诚信价值的坚守。司法的不公开给了司法暗箱操作的空间,司法的神秘是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当前的司法公开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有意识层面的问题也有制度层面的问题。首先,意识层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更新观念,认识到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司法公开即是法律规定的法院义务,也是倒逼法官诚信审判的必要手段。法官通过司法主动公开可以消除行政钳制司法审判的空间,倒逼自身诚信公正地审判,有效消解公众对司法案件的质疑,还可以通过公开与舆论形成合力助力司法案件的公正审判和诚信执行。在阳光下的司法,给法官营造了一个充分公正审判的环境,也给法官带来了诚信执法的压力,法官只要不诚信地按照法律和事实办案就会在众目睽睽之下暴露无遗。其次,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在法治实践中不断更新以适应现实需要。司法公开制度应提高司法公开的可操作性,扩大司法公开的内容,创新司法公开的方式,跟进司法公开的速度,依照法律进行全面系统的公开。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公共案件,要及时地针对民情和舆论关注的焦点进行公开,对民众不理解的进行解释。在全媒体时代,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推动司法审判、司法文书、司法执行等信息的全面公开。

2.以司法监督倒逼法官诚信价值的坚守。法官诚信价值的坚守一方面需要自身内心的监督,另一方面还需要司法外部的监督。由于自身的监督有时显得非常无力,尤其在法官自身诚信素养不高的情况下,自身的监督就无从谈起。相比之下,外部的监督更有效力,更能对法官诚信形成倒逼之势。法官诚信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监督、民众的监督和媒体的监督等。首先,充分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监督。法律是一门专门的职业,需要通过具备专长的人才能熟练的使用和掌握,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人都和法官一样具备这样的条件,在全面占有信息的基础之上,他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官审判的诚信与否,因此,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人往往可能成为“舆论领袖”,他们的言论对公众和法官起到了很大的影响。所以,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谨慎发声,要在掌握真实案情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进行监督。其次,民众的监督也是当前法官诚信价值坚守不可忽视的力量。俗语说“人多力量大”,在法官执法过程中,民众都可以从自身的行业和社会经验出发来检验法官执法的诚信。不过法治实践中民众监督出现无序化倾向,法律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等制度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提高民众监督的成效,就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等民众参与法官审判的制度,以法律规范民众监督的有序进行。再次,媒体监督推动法官诚信。公众熟知的孙志刚案、李昌奎案、吴英案等,都是通过媒体的报道推动了法官诚信公正的处理案件。当前,公共案件的发生逻辑大都是先经过媒体的披露,然后逐渐揭开神秘面纱呈现在公众面前。不过,媒体某些时候的不真实报道,对案件的渲染等却带来了“媒体审判”,误导了广大民众。所以,要规范媒体监督法官审判的程序,加强媒体法官审判报道的审核,媒体的法官审判报道要依照新闻传播的规律,客观真实地报道,注意将媒体的专业与法律的要求相结合。

(三)健全法官诚信队伍建设机制

1.完善法官的准入机制。近代前期的英国,要成为一名法官需要漫长而规律的过程,四十岁之前担任法官的极其罕见,法官都从优秀的律师中选拔,法官职业尊荣极高[12]。在那个时代的英国法官失信现象极为罕见,可见严格的准入机制是严把法官诚信的第一道关口。由于法官职业所牵系的正义价值,所以法官要具备过硬的行业素质,卓越的职业品质和高贵的专业操守。在法官选拔的过程中,应该把法官与普通公务员进行区分,不能将法官与行政公务员混同,不仅要看重法官的学历、专业,还要考量法官的司法经验和社会实践经验,也要善于吸纳优秀的律师、法学家。

2.完善法官奖惩机制。奖惩机制的设立对法官是一种导向,诚信公正的法官就会受到奖励,相反失信的法官会受到惩戒。法官诚信的奖赏机制,可以使诚信正直的法官得到应有的回报,扭转“诚信法官吃亏”的价值导向。针对目前法官诚信素养不高,冤假错案不断的现状,法官惩戒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制度的保障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法官失信惩戒制度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加大惩罚的力度,让法官失信行为有所减少。对于法官的奖惩,要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区分法官诚信的真实性,法官失信的动机,对于缺乏真实的诚信和无意的失信要区别对待。

3.建立法官诚信评价体系。浙江舟山普陀区人民法院建立法官个人诚信档案,伴随法官的一生,以此作为法官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法官的司法作风,失信行为不断减少[13]。法官诚信与否虽然是一种道德评价,但却表现在法官工作和生活的各个环节之中。对于法官诚信评价体系来说,由于司法的专业性评价主体主要应该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来承担,评价主要根据法官的办案质量、办案透明与否、廉政状况、日常表现等进行评价。当然法官诚信的评价主体也应该包括当事人,但是由于当事人中肯定有一方是受害者,即使是获胜的一方也可能有诸多的不满,所以对于当事人的评价,应该主要看其对办案法官的投诉、申诉、举报等情况,要根据其能提供真实的法官失信表现,要善于甑别当事人的口头评价。

(四)加强法官诚信道德教育

1.以司法案件为契机培育法官诚信素养。司法案件是司法的第一线,也是法官诚信教育的最好素材。通过司法案件法官在获得司法知识的同时,还习得司法案件反映的司法精神。通过司法案件法官能够客观理性看待诚信问题,明了失信法官只是法官中的一部分,诚信法官依然是法官的主流。通过司法案件说诚信,可以鲜活的看到法官诚信的重要性,找到法官情感的共鸣,获得更长久的记忆,案件背后产生的精神也更容易扎根和触动法官之心。通过司法案件来明诚信,明确诚信在法官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性,增强法官诚信的理念和信心。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法官可以看到法官自身诚信与失信的两个不同结果,清晰地分辨出诚信的重要意义,还能知道如何做才是诚信,失信之后的危害有多大,从而面临选择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2.学校和法院合力培育法官诚信素养。法官诚信素养的培育诉求主要依靠学校教育和法院教育。学校教育尤其是大学期间法律院系的教育对法官的影响深远,它是法官在成为法官之前开始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开端,肩负着培养法官诚信职业道德的使命。法院的诚信道德教育是学校诚信道德教育的继续。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法院教育都要在注重法律知识教育的前提下,加强社会基本伦理的教育,注重社会常识、常情、常理的教育,这是法官诚信道德形成的基础。此外,在进行诚信道德教育的同时也要注意将诚信与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共同教育。

3.培育法官诚信信仰。诚信作为一种价值观,要想真正扎进法官内心深处就要培育法官的诚信信仰,让诚信成为法官的精神追求,通过法官不断地学习和实践内化为自身的品德。法官诚信信仰的养成,需要自身不断在理论和实践中学习,需要法官自身省察克制,不断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检查,需要自身慎独律己。法官诚信信仰的养成需要法官有所敬畏,上惧天理,下惧民心,固守公正底线,生成法律至上观念,养成法治信仰和公正信念。

[1]余玉花.论诚信价值观[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6(3):99.

[2]朱熹.四书集注·中庸章句[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5.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构建有理有据胜诉机制的调研报告[J].法律适用,2011(5):81.

[4]王小林.流失与补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文化之路 从某基层法院实证调查出发的分析与证成[J].法律适用,2013(8):76.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J],法律适用,2007(4):38.

[6]郑小楼.中国法官腐败报告[J].财经,2013(15):7.

[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路径和实现方式研究[J].法律适用,2014(8):112.

[8]蒋超.三十年来中国法官违法犯罪问题:一个统计分析[J].宁夏社会科学,2010(4):9.

[9]沈德咏.中国司法文化:从传统到现代[J].人民司法,2011(9):4-5.

[10]何家弘.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5):160.

[11]陈忠林、邓多文、周玉林.中国法治如何向前走——访“非主流”法学家陈忠林教授[J].社会科学家,2009(2):5.

[12](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M].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13]舟山普陀 法官诚信档案的特别之处[N].人民法院报,2016-01-11(007).

责任编辑:梁卫军

DF817

A

1009-4245(2016)04-0036-06

国家重大课题“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研究”(12&ZD008)。

赵建波(1990—),男,河北邯郸人,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发展与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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