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伦理反思
2016-09-20刘勇
刘勇
〔摘要〕 围观群众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从一定层面上看可以缓解和释放社会转型时期结构性张力给社会个体带来的压力。但必须要认识到,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反映了社会普遍性信任危机、不同阶层之间的道德冲突及相关的社会公德失范。从道德危机生成的角度看,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公带来的价值冲突、围观者道德理性的迷失以及基层政府政治伦理的缺失造成的。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消解机制包括:着力提升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伦理、围观者的责任伦理、基层政府的执政伦理和制度规范的他律伦理。
〔关键词〕 围观者,突发性群体事件,公平公正,责任,执政伦理,他律
〔中图分类号〕B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5-0011-06
一直以来,学界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研究更多地侧重于从社会学、政治学和心理学的层面去分析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原因,并探索事件的化解之策,很少有学者从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分析围观者参与群体性事件所折射出的道德危机。但是必须要看到的是,围观者的参与是导致偶发矛盾升级为突发性事件的关键拐点,那么作为突发性群体事件推动主体的围观者改变自我围观者身份,直接参与群体事件并推动事态的升级,其行为选择的背后折射出哪些道德危机?这些道德危机背后又隐藏着哪些根源性伦理因素?如何在对围观者参与群体冲突的伦理反思中,积极建构阻止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伦理消解途径?这些恰恰是学界在当下必须要直面并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伦理问题
任何群体事件的发生都离不开参与者的推动,即使是突发性群体事件,其形成、发展和激化也离不开大量参与者。当下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推动群体事件异化升级的主体力量,并不是引起突发性群体事件最初导火索的利害双方,而是与导火索事件并无直接利益关联的大量临时聚集围观的社会个体成员,但恰恰是这些与原初导火索事件并无任何直接利益关联的围观群众的参与行为,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原初冲突事件应有的发展逻辑进程和冲突可能形成的危害后果,最终大多形成以打砸抢烧为外在表现的激烈的突发性群体冲突,从而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实际上,这种由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反映了事件背后的深层社会伦理危机。
其一,反映了社会普遍性信任危机。社会大众彼此之间的普遍信任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能否维系稳定的重要机制和价值尺度。郑也夫在《信任论》中指出:“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个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它可以表现为三种期待,对自然与社会的秩序,对合作伙伴承担的义务,对角色的技术能力。” 〔1 〕19作为社会个体的一种态度,信任是社会个体基于道德和利益的自我需要而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善意期望,尽管这种期望存在一定程度的鲁莽或妄想的风险。正是这种社会成员之间的普遍善意,使建构在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爱和伦理关怀基础上的社会和谐才能够得以形成。吉登斯在《现代性的后果》中指出:“对他人的信任是一种持久而经常性的心理需要。从对他人的信赖与诚实中所获得的,是一种情感的再认识。” 〔2 〕86没有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这种基于善意期望的客观存在和彼此之间持久性的心理需求,社会必将在一盘散沙中走向崩溃。
然而以围观者身份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普通大众,其行为选择的主观心理及其社会影响和客观行动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的较大冲击,尤其是群体冲突的对象主体基本都是基层政府和当地权力部门,很容易在社会引发人民群众降低对党的执政宗旨、党的现行政治制度和政策制定与落实的信任度,进一步引发社会普遍信任危机的生成。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2万多名围观者改变自己围观的身份而参与到这起与自己毫无利益关联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之中,其根本原因是怀疑当地公安机关作出的初中女生溺水身亡死因,导致瓮安瞬间成为当时中国和世界关注的焦点。2009年6万余人参与的湖北石首事件中,更是直接彰显出当地社会普遍信任的缺失问题。事件平息之后通过对当时参与冲突的围观者问卷调查和数据采集分析,“76.4%受访者认为,死者家属的讨公道诉求会导致更多人参与;60.9%的受访者认为,参与者是为了帮死者讨公道;43.6%的受访者认为参与者是微利泄愤” 〔3 〕。这些因围观者参与而先后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无一不是在用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演变机理,反复证明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基层政府之间、社会大众和基层政策制度之间普遍信任的缺失。信任缺失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生成之间存在必然的逻辑关联。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振动效应,进一步引发了社会普遍信任危机的泛化。
其二,反映了不同阶层的道德冲突。中国社会科学院伦理学研究室主任甘绍平指出:“道德规范同法律规范一样,都是人际文明相处、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道德的运行可以实现社会的最佳状态。道德规范合乎所有人的利益:尽管它们有可能不与当事人直接当下的短期欲求相吻合,但从长远和整体的视角来看,它们与所有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必定是一致的。因此,违逆道德规范而行,要么会受到制度条例的制裁,要么会受到公共舆论的谴责,要么会受到内在良心的折磨。” 〔4 〕然而尽管道德规范关乎社会和谐与人际之间的文明相处,但是当下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展,似乎与违逆道德规范会受到制度、舆论、良心的惩处之间存在一定的行为悖论。围观者无序化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所彰显的紊乱的价值导向,直接推动一些社会个体成员在主观心理上形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目的诉求,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疯狂的打砸抢烧等道德失范和道德冲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谓“成长烦恼”的伦理根源。必须看到的是,30多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但是也必须要看到,伴随着利益多元化和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不同利益主体和社会阶层之间的思想意识、文化选择、价值观念日趋多样和复杂。市场经济本身不可避免引发的拜金化、享乐化、世俗化、功利化和极端自我的思想意识,极大地冲击了人们在长期以来形成的以社会主义为导向、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精神家园,社会个体的自我道德约束在现实社会的多元逐利中被不断弱化,不同社会阶层道德伦理价值的应有定位,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竞争中受到强烈的冲击,“原本被视为神圣的、可敬的生活理想、价值准则和信仰追求遭到亵渎与反叛” 〔5 〕。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效应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利益的差距。如果社会个体成员只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公正公平,或者在极端自我利益逐利中忽视政府为缓解差距而进行的努力,忽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和提升的社会现实,则必然会在浮躁和焦虑的双重推动下,借助极其偶然的突发事件,以围观者的身份参与突发事件的形式,放大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道德冲突。
其三,反映了相关的社会公德失范。社会公德是一种社会道德,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交往关系和谐有序而必须共同遵循的最基本、最起码的道德准则,是作为现实社会个体存在的每一个社会公民都应遵守的社会公共准则的最低限度。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成员的公德修养程度,是衡量他所存在的社会共同体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和直接尺度,“反映了社会公共生活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价值认同,是人类人际交往活动中道德智慧的历史凝结,是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有利于良好社会风尚的培育,有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形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最鲜明的标志,是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最基本的保证” 〔5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人们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相互之间的利益关联与人际交往日益紧密和频繁,对维系社会公共秩序、呵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德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给社会大众提供了不断扩大的公共生活领域,而迈向现代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社会冲突,更加要求通过守住社会公德的道德底线来推动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但是当下因围观者参与而形成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不仅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需的社会和谐稳定局面,同时也在参与群体冲突的打砸抢烧暴力行为中,严重突破了每一名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维系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和人际交往基本公德的社会道德底线。四川大竹事件上万名群众围观,酒楼被焚烧;重庆万州事件数千名群众围观,多辆警车被烧毁,区政府大楼及办公设施被打砸抢烧;安徽池州事件数辆私人轿车、警车被烧毁,6名武警受伤,派出所被打砸并纵火,东华超市被洗劫一空。这些因围观者参与而形成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不断发生。围观者参与的打砸抢烧违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给其他社会成员造成极其恶劣的行为效应,更是一次又一次挑战和破坏人们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社会道德规范。
二、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伦理问题的生成因素
围观者参与现象不仅导致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形成,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更为严重的是,参与冲突的围观者发泄性的打砸抢烧行为,极大地冲击了人民群众对现有社会道德秩序和伦理规范的认识,降低了对执政价值的认同度,造成了社会普遍性信任危机,加剧了不同阶层之间的道德冲突,破坏了基本的社会公德规范。从道德危机生成的角度看,围观者参与冲突的道德危机背后根源性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围观者利益收益差异带来的价值冲突。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6 〕187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围观者,尽管其外在身份从直观形式上与引发冲突事件的原初诱因并无直接的利益关联,但是围观者转换自我身份的表现形式,从路过的旁观者到参与群体冲突的参与者,其身份转换和行为选择的背后,反映出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密切关注。
考察近年来先后发生在各地的因围观者参与而形成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尽管围观者的身份结构复杂多样,但是参与冲突的围观者身份的构成,基本还是以进城务工人员、失地农民、城市拆迁利益的受损者、国企下岗职工、无业青年等群体为主体,他们转换自我身份参与到与自己并无直接利益关联的群体冲突,其主观心理动机和行为选择还是希望借此事件引发社会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在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必须面对的一个事实是市场经济推动下利益格局日趋多元化,不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诉求的差异性必然带来思想意识的多样化,有限的社会资源和无限的利益渴望之间产生的强烈对撞,不断蓄积引发群体冲突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而改革开放初期发展思路上先东部地区后中西部地区的制度安排,以及允许一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和个人先富起来的体制尝试,在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的现实实践中,也会不断拉大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个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合理的利益差距既是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有效方法,也是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政策的具体落实,但是如果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公长期得不到合理调控,则必然会蓄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荡因素,增加改革发展过程中引发群体冲突的可能,这也正是为什么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会不断滋生冲突与动荡的根源性因素。个体利益收益分配差距大,必然会积累引发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社会舆情,带来人数参与不等、空间影响范围不定的一系列社会群体冲突。而且这种利益分配不公带来的差距越大,社会资源占有较少的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对社会发展结果的满意度就越低,仇官、仇富、仇视社会发展、仇视社会变革甚至仇视他人的心态,就会在一定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不断蔓延,以弱势群体为主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围观者队伍就会不断地积聚人员。一旦遇到双方在身份结构或收入差距之间存在强烈冲突的偶发事件,这些随时准备参与群体冲突的社会个体,越过社会道德底线聚集围观的可能性就越大,爆发突发性群体冲突的几率就会大大提升。
(二)围观者道德理性的迷失。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永远是现实的人生活实践的社会,社会关系永远与人的交往实践密切相关,社会伦理也必然会在多元利益主体的交往实践中形成多元化。多元的伦理价值对当下主流价值观的最大解构,就是弱化了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影响力、规范力和引导力。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常发生这样的现象:“消解、去中心、非同一性、多元论、 解‘元话语、 解‘元叙事对崇高感、悲剧感、使命感、责任感的怀疑和疏离,用世俗的文化游戏替代主流文化中那些引以为豪的神圣的东西,用价值颠倒、视点位移、规范瓦解、种类混淆等手段消解一切恒定的常规、秩序,用反讽和玩笑来揭示对既成世界的解释的人为性和虚假性。” 〔7 〕
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围观者,很大程度上受碎片化、多元化大众文化甚至是一些虚假信息的消极影响,对自身应有的利益诉求,不是积极主动寻找合理的化解之策,而是以“搭便车”的消极心态、侥幸心理和机会主义意识借机参与到一些突发性的群体冲突中,期望通过在群体中的发泄引起社会的关注。冲突是任何社会都固有的一种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表达也是每一个社会个体应有的权利。冲突已成为当下中国迈向现代化过程中的客观存在。适度的社会冲突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释放社会变革中生成的结构性压力,提升社会系统整合社会资源和协调各方矛盾的能力。但是大量围观者参与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激增,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社会个体的道德理性缺失。社会和谐在一定程度上来自不同社会个体和群体彼此之间的道德包容,尤其是在社会阶层多样和利益主体多元的社会中道德理性的形成,是引导多元利益主体互利共存的社会伦理基础。然而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围观者因缺乏应有的道德理性,不能客观分析造成自身利益受损的具体因素,忽视政府为提高社会福祉作出的积极努力,不能理性看待转型时期出现的收入差距,不去积极探索通过合理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途径,就必然会置国家、集体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甚至发生不惜以身试法的狂热行为。
(三)基层政府政治伦理的缺失。社会个体由围观到改变自我身份参与到群体冲突中不是一蹴而就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爆发都有一个发生、发展、变异、升级的过程,而一些基层政府对执政伦理的弱化甚至是无视,则是突发性群体事件爆发的必要的伦理因素。
基层政府的执政伦理具体到突发性群体事件,可以从空间结构的两个主要层面去分析:一是现实空间,主要是指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地域空间;二是指网络空间,主要是指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所必需的信息网络空间。从现实的地域空间看,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地区突发性群体事件爆发比较集中,而且这些突发性群体事件直接冲击的对象基本集中在当地的基层政府部门。四川大竹事件、重庆万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陕西府谷事件、四川汉源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等因围观者参与而形成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虽然地区空间和触发因素各有差异,但事件发生的所在地多集中在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阶层矛盾尖锐、利益格局调整剧烈、贫富差距较大、社会治安较差、民生诉求满足度不高的地域,相对被剥夺感在这些地区社会个体身上感受非常强烈,底层抗拒、心理焦虑、仇官仇富、无端怨恨的情绪普遍蔓延度高,一旦遇到一些偶发事件就极有可能引发形成围观者参与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围观者参与的空间结构之所以主要集中在基层政府所在地,这既是近年来我国先后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最集中的特征之一,也在一定层面说明这些地区的社会大众对当地基层政府执政伦理的认同度较低。在我国传统的政治治理体系中,面向广大乡村社会基层的县域治理,历来是安邦定国的基石。然而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这一行动结构特征,说明当下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基层环境存在一定程度的权力乱象,在直面群众最现实、最直接利益问题时存在严重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懒政、乱政等权力失范现象,尤其是一些基层政府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满足民需的主观能动性不高、为民谋利的能力不足,这必然会导致当地群众对这些基层政府的严重不满,推动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社会舆情也必然会越积越多。而基层政府对信息传递和网络传播因素的忽视增加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基层政府信息传递的空间结构失调,主要是指处于冲突第一线的基层政府在事件信息处理方面存在严重的政治伦理缺失,不能在冲突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围观者传递出最真实的第一声音,无法有效满足围观者对群体冲突信息的知情权,直接导致小道消息和惑众谣言通过各种渠道铺天盖地地传播,这必然会快速聚集大量社会个体围拢到原初事件的发生地,从而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提供了人员的可能。而基层政府对网络传播的忽视,主要反映出一些基层政府对网络技术的主观恐惧和客观躲避,不是第一时间利用网络平台传递最真实的信息,而是通过断网的粗暴行事阻止相关信息的传递。岂不知你不说他说,信息宜疏不宜堵。再加上一些网络传播主体自身道德理性的缺失,导致事件冲突的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技术以“蝴蝶效应”之势疯狂传播,并不断推动网络和社会矛盾之间的交相互动与相互感染,从而极大地加快了围观者参与群体冲突并进而引发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可能性。
三、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伦理乱象的消解途径
对于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已有学者从社会心理、谣言传播、侠客精神、政治参与等角度展开研究,探索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生成机理。但是,“我们应该转变思路,从宏观和微观入手,发挥道德哲学的否定批判性功能,借助伦理精神的凝聚力与感召力,以及伦理的自律、他律、教化机制,搞好预防、控制和惩治工作” 〔8 〕,从而逐步降低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伦理动因。
第一,提升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伦理。围观者参与群体事件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公平正义伦理弱化的一种反映。公平正义是历代思想家关注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永恒不变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的直接论述虽然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著作中表述不多,但他们一生所从事的事业和全部理论著作,就是对公平正义伦理追求的最现实写照,公平正义也因此成为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价值指向。作为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的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革命阶段、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探索和当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征程中的重要价值目标,并逐步细化落实到社会转型时期的各项制度和具体体制之中。公平正义不是深不可测、无法推知的思维抽象,而是现实社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客观存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从制度体制中寻求消解围观者参与现象伦理危机的治本之策,必须要立足公平正义,始终紧紧围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宗旨,切实抓住民生建设这一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需要的社会问题,从建构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着手,切实缩小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社会保障覆盖的广度和力度,并从合理配置教育医疗资源的角度切实解决群众的入学难和看病难的现实问题,并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稳定房价和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切实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有效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有序,推动全社会合理利用自然和社会资源。通过这些最细微、最有效、最直观、最现实的体制建设和制度完善,真正让人民群众在公平正义基础上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彻底消除滋生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各种不良社会舆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第二,强化围观者的责任伦理。道德理性的缺失,是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重要因素。当下社会转型时期多元文化冲突给社会大众带来价值多样、价值张力、价值困惑和价值迷茫等问题,极大消解了主流价值的领导力、规范力、引导力和统摄力。社会大众对自我利益过度追求和对其他利益主体的主观非理性排斥,使得社会道德失范和阶层之间的价值冲突程度不断提升。消解围观者参与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道德非理性现象,就必须在提升社会个体的道德理性和责任伦理的过程中,不断推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互谅包容。为此,一要在全社会推进适度互让的包容理性。多元利益主体和不同社会阶层彼此之间的利益博弈,大大增加了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可能性,特别是既得利益集团凭借对社会资源的占有优势,增加了弱势群体借助突发性群体事件趁机发泄表达的可能。当下社会转型时期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主体构成的弱势群体化,充分说明利益收益和身份地位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渴望不同群体之间相互包容,共同发展。二是要提升群众道德自我约束力。群体的非理性表达是社会群体心理彰显的一个重要特征,社会个体的自律和自我约束,对消解突发性群体事件中围观者的参与心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三是要强化社会个体的道德判断能力。在当前网络媒体环境下,各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价值错位的垃圾信息、舆论暴力、流言蜚语和西方意识形态,成为影响社会个体价值取向的重要因素,也是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舆论蛊惑力量。抓住道德判断这一关键,着力提升社会个体对现实社会实践过程中各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道德判断能力,就会逐步弱化虚假舆论、谣言和舆论暴力对突发性群体事件中围观者的影响,从而消解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道德非理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完善基层政府的执政伦理。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造成社会偶发纠纷或简单的民事矛盾演化成伴随打砸抢烧的恶性群体冲突,极大地凸显出转换自我身份变成突发性群体事件主体推动力量的围观者主观责任和自律意识的弱化与缺失,也凸显出社会对围观者外在行为规范的制度滞后。反思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社会个体降低自我道德认知,改变自我身份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与基层政府执政伦理意识的弱化甚至缺失直接相关。消解围观者转换身份变成群体冲突参与者的风险因素,必须要大力提升基层政府的执政伦理意识。为此,一是要增强基层政府的社会道德责任感。要大力强化基层政府部门始终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加强对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制度制约和有效监督,在着力提升为民谋利的能力中强化基层政府执政本领。二是要加强基层政府的行政伦理建设。马克斯·韦伯的“责任伦理”说明,任何决策行为运行的责任,都应是权力运行必须考虑的因素。围观者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很大程度上是借机表达自身合理利益诉求,但直接折射出的是基层行政机关听民声、解民意、疏民怨、满民需的主观意愿不强,执行能力不足,回应诉求不快,为民谋利能力弱化等问题。只有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真正塌下心来深入群众,真正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所需、所愿,才能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进程中有效疏导不良社会舆情。
(四)提升制度规范的他律伦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大众的话语主体意识越来越强烈,尤其是伴随着经济利益的多元推进,社会大众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并且逐步由一到多、由虚到实,主流文化的价值引导力也在社会大众日趋多元的文化诉求中,逐步被弱化和消解。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大量虚假、庸俗、荒诞、低级趣味甚至西方的意识形态,快速在社会中形成一个又一个的负面价值漩涡,不断积聚围观者参与冲突的价值因素,尤其是网络的自由性、匿名性、即时性和去责任化,使得突发性群体事件在网络空间不断生成一种畸形的互动关联,从而推动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快速发展和恶性化变异。当下由于我国网络制度法规的不完善,尤其是对突发性群体事件围观者的疏导和约束机制不健全,使得社会道德危机丛生。为此,一是要制定针对围观者参与行为的法律约束制度和伦理规范,形成积极预警、及时回应、有效疏导、严厉打击和及时问责的一整套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与伦理规范,把问题消除在萌芽之时,将矛盾化解在萌生之势。 二要加大对突发性群体事件主要鼓动者、谣言蜚语制造者、围观群众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煽动者的严厉打击,要在短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依法依规严厉惩处这些突发性群体事件恶性转化的制造者和推动者,及时消除围观群众的伦理焦虑。
参考文献:
〔1〕郑也夫.信任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
〔2〕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11.
〔3〕张荆红.价值主导型群体事件中参与主体的行动逻辑〔J〕. 社会,2011(2).
〔4〕甘绍平.道德冲突与伦理应用〔J〕.哲学研究,2012(6).
〔5〕吴潜涛,杨峻岭.社会公德建设与公民耻感涵育〔J〕. 道德与文明,2008(1).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7〕郝其宏.文化冲突视角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分析〔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1).
〔8〕田旭明.守正修德:网络谣言的伦理焦虑及其消解机制〔J〕.道德与文明,2014(3).
责任编辑 苏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