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愤怒的回馈控制:经济立法的心理解释
2016-09-18柴瑞娟
柴瑞娟
民众愤怒的回馈控制:经济立法的心理解释
柴瑞娟
从群体行为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人类厌恶不公平待遇。群际实力、地位的不平等会导致受到不公平待遇方的群体焦虑,进而产生推动一致行动的心理。历史上很多经济立法产生于民众厌恶“不平等、不公正”心理的集中爆发。世界上众多开创性的经济立法都证明经济法并非产生于立法精英们对市场的考虑,而是产生于民众高涨的愤怒情绪的“宣泄”。心理学显示,愤怒的立法容易低估风险,经济法在立法时由于法律实施效果“概率”的缺失,其立法的手段和目的之间有可能脱节。因此,经济立法相比民法来说,应具有超前性,必须保持克制和理性。
经济法; 心理解释; 不公平; 反馈控制
经济法是国家调控经济之法已是学界公论,而笔者认为,更深刻而言,经济法是民众对社会不满情绪的集中爆发,它即没有按照经济学的“数据+模型”的路径产生,也不是少数精英对社会生活的主动干预。相反,经济法首先并不是国家调控经济,而是国家为解决民众怨愤情绪集中的问题,对民众“厌恶不平等、不公平”情绪的疏导,因此,相对于对社会经验中沉淀形成的合理公平规则加以确认而形成的民法,经济法的产生是超前的、爆发式的、预先构想的。
一、经济立法是民众愤怒心理集中爆发的结果
经济法的行为心理来源于:(1)民众对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愤怒集中爆发(民众方面)*某种程度上,经济法的爆发类似于“路怒症”。“路怒症”(road rage)概念最早来自国外心理学,是形容在交通阻塞情况下,开车压力与挫折所导致的愤怒情绪,发作者会袭击他人的汽车,有时无辜的同车乘客也会遭殃。医学界把“路怒症”归类为阵发型暴怒障碍,指多重的怒火爆发出来,猛烈程度叫人大感意外。路怒症发作的人经常会口出威胁、动粗甚至毁损他人财物。;(2)为缓和社会矛盾,精英对群众不满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立法方面)。简单来说,经济法是人类行为心理中“厌恶不公平、不平等”心理的集中爆发。民众对不公正、不公平现象不满的积累、社会矛盾集中爆发,具体表现为大量民众愤怒、声讨、民众广泛讨论解决办法,最终导致对突出的经济不公问题,由经济立法加以解决。
(一)反垄断立法不是出于经济原因而是为解决民愤
“反垄断”号称“经济法中的宪法”,是经济学运用数学论证的较好的部分。但是立法却相反,福克纳在分析美国反托拉斯运动兴起的原因时说:“这首先产生于人们继承了旧的英国普通法的观念,对于垄断有着根深蒂固的憎恶,这种憎恶无疑是由于新的合并使人们生活受到损害的那些不幸事件所激起的。第二,人们害怕国家的资源会被一些不负责任的人所控制”*福克纳:《美国经济史》,王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75页。;塞谬尔·莫里森等人也写道:“人们忧虑全国的自然资源正在遭到利用这些资源以自肥的一群人的无情开发,行将枯竭。同样起作用的是,劳工对于有势力的公司怀有敌意。小商人同样反对垄断,因为他们往往面临不投降就破产的选择。人们普遍地不赞成巨额财富的增长和集中。”*塞谬尔·莫里森、亨利·康马杰、威廉·洛依西滕堡:《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南开大学历史系美国史研究室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89-90页。美国国会试图采取主动行为缓和矛盾,避免出现更极端的政治反应。因此《谢尔曼法》的制定不是那些觉得蒙受了新的经济势力损害的人的胜利,而是占优势地位的集团的一种灵活反应,以不破坏自身根本利益的方式平息对他们的怨愤*Dudley H. Chapman:Molting Time for Antitrust, Marker Realities, Economic Fallacies, and European Innovations, 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1991, p.49.。
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制定之前,美国国会众议院的制造业委员会就公众普遍抱怨的托拉斯问题举行过几次听证会,重点考察了食糖、威士忌、石油和棉花包装四个行业。与公众情绪所反映的情况相反,听证会并没有发现大量公司肆无忌惮行为。这四个行业都没有残酷的垄断者剥削消费者的证据,相反还存在价格下降的证据。有鉴于此,制造业委员会只简单地发布了两个均不足三页的报告并附上听证会的材料,没有提出任何立法建议,并且避免做出任何评论,因为“委员会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Dudley H. Chapman:Molting Time for Antitrust, Marker Realities, Economic Fallacies, and European Innovations, New York Praeger Publishers,1991, pp.60-65.,这说明反垄断法民众担心多于现实需要。实际上,《谢尔曼法》制定时正值美国的第二次工业革命,现实经济状况是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工业品的价格普遍下降,产量迅速增加。虽然在完全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下各种托拉斯的劣迹很多,但是公众对托拉斯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强烈不满与其说基于经济理性,不如说是出于社会道德、公平和责任的标准,出于对一些经济巨头拥有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权力的担心,以及由于经济结构急剧变化所带来的惊慌和失望的心理。实际上,现代化工业大生产和各种复杂的经济组织对当时国会的议员是新生事物,他们不具备理解市场运作的知识,对反垄断法也只有模糊的认识*William Letwin,Law and Economic Policy in America:The Evolutionof 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1, p.304.。因此,《谢尔曼法》在制定的时候,制定者并非考虑经济学原理和国家调控,而是为了解决民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来源于广泛的民众运动
美国是世界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思想萌发最早、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及实践最为完备的国家。1891年成立的美国纽约消费者协会,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1899年诞生的美国消费者联盟,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1914年,美国设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许明月、李昌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12-15页。。可是这一切立法几乎都与民众厌恶不公平愤怒的集中爆发有关。
美国《纯净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 Act)就是一个民众愤怒艰难实现的例证。虽然其促进了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诞生,但是,法的颁布却充满着挫折和艰辛。20世纪初,民间有识之士对食品安全进行了长期的呼吁,例如,美国公共卫生部聘请的化学家J·P·巴斯希尔(J.P.Battershall),农业部化学局负责人、化学家哈维.W.维利博士都对食品安全都进行了不懈努力。可是,历史学家托马斯·贝利教授却感叹道,自1879年1月20日第一个打击“掺假”食品法案送交国会,到1906年6月30日纯净食品与药品法通过为止,共有190个类似的法案送交国会讨论。其中,8个最终成为法律,6个在参议院搁浅,3个在众议院搁浅,剩下的141个销声匿迹*Thomas A.Bailey: Congressional Opposition to Pure Food Legislation 1879-1906, 36 Am.J.Soc.52(1930).。那么,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出台的呢?
标志性事件是1906年黑幕揭发者Upton Sinclair的一本书《屠场》,他深入实地调查后写道:从腌肉车间里取出的猪肉常常发酸,就搓上苏打粉,去掉酸臭味,经过化学处理,需要什么颜色、什么香味、什么味道就能有什么颜色、什么香味、什么味道,然后卖到自助午餐柜台上去。凡是已经腐烂得再也不能派任何用场的臭肉,连同地面铲起的渣滓一道,用来制成罐头,或者剁碎制成香肠。已经生霉发白没人买又运回来的食品,用硼砂和甘油处理之后,又作为原料重新制成正品。香肠是最可怕的:肉仓里肉就丢在地下,和垃圾、锯沫混在一起,一任工人在上面践踏、吐痰,留下成亿的肺结核细菌。仓库里污水横流,老鼠乱跑,毒死的老鼠连同作为毒饵的面包和肉一起铲进一个大漏斗绞肉机去作香肠*厄普顿·辛克莱:《屠场》,王静、王利译,天津:天津翻译出版社,2003年,第67页。。
该书一出版,立刻成为最畅销的书,民众强烈反应,罗斯福总统立刻命令劳动部部长Charles Neill和社会工作者James Bronson Reynolds,来对肉类加工业进行彻底调查,罗斯福为他们的调查报告中所揭示出的诸多耸人听闻的事实而感到震撼。他最终决定将这份报告公诸于世,这份报告引发了山呼海啸般的咆哮,也促成了《纯净食品和药品法》的通过*宋华琳:《药品行政法专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35-37页。。其实,不仅美国,中国也是因“三鹿奶粉”事件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激愤而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吴邦国表示,针对“三鹿问题奶粉”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了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添加剂使用、保健品管理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徐晓琳:《全国人大常委会因三鹿事件修改食品安全法》,《东方早报》2009年3月10日。。
而在下图所示的金融领域中,欧美各国尤其是美国金融监管立法史无前例大刀阔斧的变革也都是平息民愤的产物,是精英对市场无法自发形成规则的一种构架,更是经济法心理解释的现实注解。这些都更进一步昭示经济法某种程度上并非国家干预市场的产物,而是民众厌恶不公平、不平等、不诚信心理的集中爆发。
时间爆发性事件、危机后果19071907年到1908年,美国大多数银行停止支付现金,30多家铁路公司倒闭,2.74万家工商企业登记破产,钢托拉斯所属企业一半以上停工,失业人数超过以往各次①。《联邦储备法案》(theFederalReserveAct)出台,设立美联储。19291929年美国发生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在接下来的四年里,道琼斯指数跌去90%,工业生产率下降37.2%,生产倒退20~30年,美国10万多家企业破产,6000多家银行倒闭,失业率高达30%②。《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银行紧急救助法令》、《联邦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出台,构建了银行和投资银行分离和证券业信息披露基本框架。2001自2001年12月以来,除了安然和世通,美国企业界爆出财务丑闻的企业外,还有泰科国际、凯马特、微软、通用电气、Qwest公司、Adelphia通讯、Im-clone系统、CA、施乐等,这些全球500强公司都曾经或正在接受美国政府监管部门的调查。涉嫌造假丑闻的上市公司股价一夜之间由几十美元跌到几美分,吓走了股市投资者,他们纷纷抛售股票和国债,股市出现了25年来最严重的熊市。投资者急着兑现退出股市的速度,甚至比“9·11”恐怖袭击之后还快③。《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制度的终结。①②③卡梅伦等:《世界经济简史———从旧石器时代到20世纪末》,潘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第89页。卡梅伦等:《世界经济简史———从旧石器时代到20世纪末》,第123页。鲍勃·斯瓦鲁普:《金融危机简史:2000年来的投机、狂热与崩溃》,万娟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第67页。
续表
时间爆发性事件、危机后果2007次贷危机爆发,美国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破产,世界经济陷入衰退。实施了《抵押贷款债务减免的税收豁免法》、《一揽子经济刺激法》、《住房和经济恢复法》、《金融救援法》、《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诚实借贷法》、《电子资金转移法》、《公平信贷报告法》、《2009信用卡问责、责任和信息披露法》。
二、经济法的心理路径——社会愤怒心理的回馈修正
(一)弱势、强势群际心理因素是经济法的重要心理基础
1.谁会维护弱势群体?
从纯粹经济学角度来说,人们不会对所处弱势地位群体付出维护,因为维护弱势群体往往收益并没有维护强势群体收益大。但是当个体认为其所属群体的劣势处境不合理或不公平时,参与集体行动意向将会加强。身处弱势群体里面的人,如果认为得到的是不合理、不平等、不公平的待遇,且这种待遇有可能改变,那么就容易参与到改变这种状况的行动中去。经济法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是不平等主体间权益的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法,其主体中都明显发现普通民众对抗、制约大企业、大经济体不公平对待的诉求。
2.群际不平等、不公正导致群际集体行动
群体成员感知到群际不平等或不公平剥夺,并对该为此现状负责的对象(多数为另一群体)的责任、意图、实力、行为可预测性进行综合评价,继而产生相应的群体情绪,譬如愤怒、恐惧、焦虑等。群体情绪具有明确的对象指向性,其中像愤怒这样的情绪才会激发集体行动,旨在消除或减少不公造成的被剥夺感。换言之,群体愤怒情绪(group-based anger)是集体行动的准备状态。很多研究在探讨群体愤怒情绪时,都将其看作是不公平感知的结果,会激发出对抗性行动倾向,继而产生集体行动*陈浩等:《工具理性、社会认同与群体愤怒——集体行动的社会心理学研究》,《心理科学进展》2012年第1期。。这种行动在立法上会找到突破口,是经济立法产生时候重要的心理因素。
(二)回馈能够使当事者知道是否需要修正行为
民法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关系上的,而经济法是建立在群众关系上的,不是针对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的关系,而是针对一群人和社会民众的关系。因此,各自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都有不同。如果说民法建立在个人心理上,那么经济法就会建立在社会心理上。
回馈控制(feedback control)是社会心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当我们将愤怒表达给当事者所知,这样的回馈将能使当事者知道其处理方式是否有修正的必要,在整个大的社会系统之下,回馈控制式的愤怒表达能促使系统朝向正面的转变。例如:在教育上,老师将成绩分数回馈给学生,使学生在学业上努力;而父母在管教孩子的过程中,适时地将愤怒表达,让孩子了解到父母对自己的期待;在社会运动上,弱势团体通过走上街头的愤怒诉求,向拥有权力的相关单位表达其需要;这些通过认知思考、适当的情绪诉求、正确而合理的表达愤怒方式以及对象,才能真实传递愤怒的本质,从而达到它的目的。
民众“厌恶不平等、不公正”情绪心理集中爆发促成经济立法,使得社会向正面发展的条件为:(1)诉求正当;(2)表达途径合理;(3)集中爆发。三鹿奶粉事件后中国修订《食品安全法》在某种程度上不是经济原因促成的,而主要是民众愤怒促成的。情绪聚焦应对方式可看作是一种通过参加集体行动来管理愤怒情绪体验的方式。一个人能在集体物品收益中搭便车,却不能在他自己的个人情绪调整中搭便车*陈浩等:《工具理性、社会认同与群体愤怒——集体行动的社会心理学研究》,《心理科学进展》2012年第1期。。参与集体行动本身就如同情绪阀作用一样,能达到平复个人愤怒情绪的效果,但这只有在个体亲历了行动之后才能起效。不论社会发展的方向如何,民众的厌恶不平等、不公正心理总会把社会拉到符合民众心理的方向。而集中爆发后回到社会心理上的交汇点就是经济法的产生导致社会心理的愤怒得到了集中释放,社会回到了符合心理的轨道上来。
(三)民法滞后于经济发展、经济法超前于经济发展
经济法与民法不同,民法是人类平等、公平、诚信、意思自治的心理在制度上的反映,是人类心理和行为在历史长河中逐步演进的沉淀,其滞后于经济发展,仅仅反应已经形成的规则而并非创设规则,具有先验性,基本没有错误。而经济法产生于民众厌恶不平等、不公正心理的集中爆发,世界上众多具有开创性的经济立法进程,都证明经济法并非产生于立法精英们对市场的考虑,而是产生于民众高涨的愤怒情绪的宣泄,其通过合理的表现方式和适当的诉求来最终改变不公正的社会状况,使得社会回复到民众认为公平的状况下来。经济法超前于经济,解决经济发展中带来的社会问题,属于精英对社会未来良性运行的构架。经济法走在经济前面,不是摸索而是构架,而超前构建就有可能出错。
三、心理路径下经济法立法的风险与纠偏
(一)心理路径下经济法立法的风险性和模糊性
我们在立法之时总是要考虑立法的效用。民法“自然选择”型主导的立法进程下,法律实施之前已经充满了社会实践,因此,民法的效益几乎在立法之时已经可以预计,但是经济法却不能,其表现为精英们对不公正现象的解决,而这种解决是一种创设,不一定有模式可寻。人们面临更多的是不确定情境中的决策,不确定情境中的决策又分为两类:一是概率已知的不确定性决策,通常称为风险决策(risk decision making);二是未知概率的不确定性决策,通常称为模糊决策(ambiguity decision making)*严霞:《愤怒和恐惧情景对风险决策的影响研究》,西南大学心理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民法的立法路径为:交易→公平心理→公平规则才被广泛接受、自觉遵守→民众认可成为惯例→民法立法。虽然该种情况下的交易受民众与生俱来的心理的影响具有必然性,但是其结果也是确定的。因为立法时人们已经知道这样做的后果了,立法过程是风险决策,不确定性被民众心理进行选择,成为确定性。
相反,经济法的立法路径则为:市场出现无法自发解决的问题→民众不满厌恶情绪积累→立法者构建法律框架克服社会不公。在这个立法过程中,“克服不公”是立法者的预期,而缺乏必要的实践检验的案例,其立法过程是模糊决策,具有“主观性”。
(二)经济法立法过程的具体风险
1.经济立法目的和手段之间可能脱节
经济法立法过程可表述为:(1)立法者足够理性;(2)立法方案是多套的;(3)立法中的不同方案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其社会收益不同。由于民法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可以看见案例实施的后果,可以对其后果进行评估,因此,民法立法目的和手段之间就不会脱节。而经济法在制定的时候还没有大规模相似案例,其预期具有模糊性,因此无法对立法的实施后果进行准确地评估,立法目的和手段之间可能脱节。因此,在缺少案例实施效果的情况下,经济法的决策是存在致命缺陷的,也就是它制定的时候就注定是“有待检验的立法者的主观预期”,手段和目的是否脱节,那是需要检验的问题。通俗一点讲就是:在拟定《十二铜表法》中的契约制度的时候,民法已经可以看见这样立法的后果了;而美国在民众要求制定《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时候,世界上还没有反垄断的案例给立法者研究,反垄断的概率效果是未定的,立法目的和手段之间有可能脱节。
2.愤怒会导致“高估风险”
Lerner和keltner通过让被试者阅读材料诱发其恐惧和愤怒的情绪,对自我相关生活事件发生概率的估计,研究得出愤怒情绪下的被试者由于感知到事件的可控和确定,作出积极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寻求的选择*Lerner J.S. & Keltner D., Fear anger and risk,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2001.81(1):pp.146-159.。Lerner等人探查在美国911恐怖分子袭击事件后,情绪是如何影响市民对风险的反应,结果发现愤怒情绪导致了人们更高的风险评估*Jennifer S. Lerner, Roxana M. Gonzalez, Effects of Fear and Anger on Perceived Risks of Terrorism, a National Field Experiment,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1998.。
根据情绪的认知评价理论和情绪动机理论,不同的情绪体验传递更为具体的信息和诱发不同的目的,从而会做出不同的决策。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有时候难免为了迎合民众对“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愤怒,而采取选择风险较高的立法。因此,经济法在某种程度上易受民众愤怒心理的影响有可能矫枉过正。这也是立法手段和目的相违背的原因之一。通过外国学者对经济立法的过程和后果的研究,我们知道立法者或决策者常常受到的行为心理影响(参见下表)*Olsen Robert.Behavioral Finance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Stock-Price Volatility. Financial Analysts Journal, Mar/Apr,1998, p.10.,而这种状况在经济法立法者身上表现更甚。
1当事情比较复杂,时间比较短促,民众心理高涨的时候,立法者会倾向使用直觉或经验来类比、类推2当立法者的目的具有积极意义时,立法者容易受感情影响3如果出现反例,则立法者会给立法后果打折扣,而不倾向于考虑正面的因素到底有多大范围4立法者更加倾向于重视好的结果,而轻视不好的结果5立法者倾向于重视值得纪念的事件6立法者更加重视小概率事件,而忽视大概率事件7立法者是社会动物,他们的决策受制于自我控制、群体接受和失败经历8立法者对遥远未来的损失不敏感,而对遥远未来的得到敏感9在收益上升的模型中,立法者展现出强烈的要求全部平等的倾向10立法者越不能够控制,越觉得有风险,存在掌控即没风险的错误认知11立法者会更加注重表格形式信息,如果该信息用数字、言词表示,则会忽视12在紧张时,立法者会对负面因素更看重13当面临压力是,立法者会减少考虑信息的量14立法者重视亲身体验得到的信息,哪怕非亲身体验的信息更全面、真实15如果附上非诊断性信息,而使得一个信息看起来更加复杂,立法者就会更加重视该信息16决策者经常混淆精确性和可靠性,而倾向于使用定量信息17决策者会高估自己预见能力18决策者经常建立一个预测的达到价值,但是,该达到价值是否能实现,其决策信息往往不充分19当诊断性信息变得模糊,决策者就会重视非诊断性价值20作为简单的决策,决策者往往看最先出现的信息;而作为复杂的决策,决策者往往看最后出现的数据
历史证据表明:1905年到1935年左右,美国最高法院以“实质性正当程序”为由推倒了相当数量的法律。价格调控、劳动关系(包括工资和劳动时间)以及进入行业的准入条件的设置都非常容易受到“手段与目的脱节”的颠覆。在Lochner时代,虽然大多数被挑战的经济立法都经受住了考验,但是,宪法学者统计,还是有大约近200个经济立法被废除*Gerald Gunther and Kathleen Sullivan,Constitution Law, University Cases book Series,west,1997.。这说明美国在经济法立法上,也频繁出现问题。
(三)克制与理性:经济法立法风险的纠偏
按照笔者的论述,经济法的心理路径应当是:为解决市场经济中无法自发形成秩序或形成成本过高的领域的不公平、不平等、不诚信现象,国家精英在民众不满的指引下,为解决社会矛盾而构想、预见、创造出来的、用以解决社会矛盾的立法,其目的在于解决社会中的民众认为不公平、不平等、不诚信现象,但其措施的效果却有待进一步的社会验证。
经济法由于其具有超前性,立法的手段和目的有可能脱节,进而满载民众希望的立法却成为侵害民众利益的工具。由于经济法有可能出现完全违背立法目的的现象,正如美国有一阶段在30年间废除了200多项经济立法一样,经济法由于其固有心理路径风险问题,这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立法目的良好,立法宗旨良好,但最终颁布出来的法律未必实施出立法者设想的效果。
综上所述,在经济法立法过程中,避免民众愤怒的干扰,实现理性、克制的立法,使得经济立法的“手段”和“目的”不相脱节,避免矫枉过正,科学地达到立法目的的预期,将是经济法立法科学性的重要保障。
[责任编辑:李春明]
Feedback Control of Public Anger: Psychological Interpretation of Economic Legislation
CHAI Rui-Juan
(Law School,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P.R.China)
Human beings are not completely driven by economic principle, and sometimes unfair treatment will lead to non-cooperative behavio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sychology of group behavior, human hate unequal treatment. Intergroup strength and status inequality will cause to be subjected to unfair treatment group anxiety, thereby promote the concerted action of psychological. In history, a lot of economic legislation produced in concentrated outbreak of public “inequality and injustice” psychological. Economic Law is the outbreak of mental focus of “unequal and unjust aversion “in the public. Economic legislation is not an advanced social structure construction by elites. Therefore, the means of economic legislation may also be out of line with the purpose, so legislators must exercise restraint and rationality.
Economic Law; Psychological Interpretation; Feedback Control; Unequal
2016-02-19
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民间资本控股村镇银行:理论求证、衍生风险与法律规制”(13YJC820004);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民营银行:发展障碍、经营风险与法律制度克服——以民营银行开闸为时代背景”(14YJC820038)。
柴瑞娟,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济南250100)。
致谢:感谢山东大学法学院马一博士对本文资料搜集和观点讨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