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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火烧女教师”

2016-09-14薛家明

杂文选刊 2016年9期
关键词:施暴者火烧汽油

薛家明

8月10日,四川省人民医院烧伤科。二十四岁女孩杨冬玲敲了一下床沿,嘴里嗫嚅着“痛得很……”陪伴在一旁打盹的母亲和妹妹马上忙碌起来,换下浸血的垫布,摇起床把手,吃力地将杨冬玲翻了个身,趴着调成了仰躺着。那一场让杨冬玲不堪回首的噩梦,降临在两个月前。一个与她毫不相干的十三岁少年,仅仅为了得到她手上的手机,竟将一瓶汽油泼向回家途中的杨冬玲,并掏出打火机点燃……

对一个女人来说,二十四岁可能是人生中最美好的年纪,既没有校园时的青涩,也没有职场中的世故;既能集中精力投入事业,也有时间来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然而对杨冬玲来说,这些美好戛然而止。一个与她毫不相干的十三岁少年,仅仅为了抢夺她手上的手机,竟向她泼了一瓶汽油,并立刻点燃,造成她手指坏死、容貌尽毁,并落下一堆后遗症。

看到这一切,我想每个人都会对她的遭遇深表同情,都会对施暴者投向愤怒的目光。但,令人无奈的是,尽管面对千夫所指,施暴者却不会锒铛入狱。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十四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而施暴的少年只有十三岁,这意味着他将不负刑事责任。而这,也再次开启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

不可否认,“少年火烧女教师”是一个悲剧,但这绝不是偶然。事实上,类似的事件远不止这一起。比如重庆十岁小孩电梯摔婴,再比如广西十三岁少年杀害三人。甚至,江苏泗洪县明德学校的中学生王某,在校内将同学打死后,居然像没事人似的直接去游泳馆游泳。这些残忍暴戾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一次次冲击着公众的容忍底线,一次次让公众恨又无奈着,一次次让公众的安全无处安放。

目前,青少年心智成熟大大提前,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标准,却是多年未变。这样的错位,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研究表明:“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十四岁至十六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可见,适当降低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应有之义。否则,“少年火烧女教师”就永远不是偶然的悲剧。

【选自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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