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教育匹配对婚姻关系质量的影响研究*
2016-09-14牛建林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北京100731
牛建林(中国社会科学院 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北京100731)
夫妻教育匹配对婚姻关系质量的影响研究*
牛建林
(中国社会科学院 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北京100731)
教育匹配;婚姻关系;夫妻融洽;婚内暴力
现代社会中,教育匹配已成为婚姻关系建构的重要原则,其影响已超过传统婚姻文化中的“门当户对”。夫妻教育匹配程度提高是否有助于改善婚姻质量、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针对这一问题,文章使用1990- 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考察了20世纪末以来中国已婚夫妇的教育匹配特征对婚姻关系和谐状况的影响。研究发现,夫妻受教育程度相当有助于双方对婚姻关系形成比较一致的认识。与之相比,夫妻受教育程度不同对双方感知的婚姻和谐性具有不同的影响。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一方认为其婚姻不和谐的可能性增大,其自报夫妻融洽的可能性较低、表示遭受过婚内暴力的可能性显著更高;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一方则相反。这种差异性可能不同程度地影响异质婚中男女双方的婚姻效用。因此,理解和推动整个社会婚姻关系稳定与健康发展,应当正视不同教育匹配现象对婚姻质量的影响。
一、引言
20世纪以来,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使得教育的重要性不断上升,教育匹配①教育匹配:指择偶过程中关于男女教育特征的配对情况,用以衡量夫妻关于教育特征的对比。成为不少社会婚姻文化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1](PP733-770)[2](PP337-366)[3](PP15-32)[4](PP621-646)[5](PP264-285)[6](PP73-79)[7](PP122-136)[8](PP106-129)[9](PP18-30)[10](PP39-47)。据 2000年中国人口普查数据统计,20世纪最后30年间中国初次步入婚姻的夫妇中,教育同类婚②教育同类婚:即夫妻受教育程度相同;与之相对,夫妻受教育程度不同的情况为“教育异质婚”。比重快速上升;到2000年,城乡相应比重均已达到六成左右[1]。与教育同类婚上升的趋势相适应,夫妻教育匹配模式已成为影响个人、家庭及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教育匹配特征不仅决定着家庭资源和财富的集聚状况,并通过代际传承进一步影响下一代的社会分层与流动[4][10][11](PP141-168);更为重要的是,教育匹配特征关系着夫妻更广泛意义上的“般配”程度,与婚姻家庭生活的质量息息相关。
现实中,受人口性别、年龄、教育等结构特征以及婚姻文化多元性的影响,任一时期任一社会的婚姻关系中教育匹配状况均呈现多样性。在一定意义上,现实的教育匹配特征隐含了婚姻理想与现实的对照以及个人择偶经历的潜在差异,这极有可能对婚姻质量产生作用,进而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幸福。到目前为止,系统考察教育匹配对婚姻质量影响的研究还较为少见。尽管有研究分析了个人教育对婚姻质量的影响[12](PP42-48),也有研究强调夫妻性格、人格等特征的匹配对婚姻质量的效应[13](PP7-12),但对于夫妻教育匹配特征是否影响以及如何影响婚姻质量,现有研究还缺乏系统的检验和论证。在大众教育迅速发展、教育匹配现象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这一研究现状不利于深入理解当代婚姻质量的演变以及教育发展的潜在影响,也难以为应对近年来离婚率攀升等婚姻问题提供应有的参考。
鉴于此,本文拟使用1990- 2010年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系统考察20世纪末以来各时期中国夫妻的教育匹配特征对婚姻质量的影响。鉴于婚姻质量是一个多维度、丰富而复杂的范畴,本研究拟重点考察婚姻质量中“婚姻关系和谐性”这一特定指标。本文的研究问题是:夫妻受教育程度相当是否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和谐?不同教育匹配模式对婚姻关系和谐状况有什么样的具体影响?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拟从以下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补充:(1)文章使用全国代表性抽样调查数据,系统测量夫妻教育匹配特征、检验相应特征对婚姻关系和谐状况的影响,从而填补现有相关研究的空缺;(2)文章对比分析20世纪末以来各时期的婚姻质量特征及其影响机制,为揭示社会转型过程中婚姻文化与实践的演变趋势提供实证依据;(3)文章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考察不同教育匹配关系中男女两性所感知的婚姻关系和谐状况的潜在差异,为深入了解教育匹配模式影响的性别差异、促进整个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幸福提供参考。
二、文献综述、研究设计与假设
婚姻关系和谐是家庭和睦幸福的前提,也是社会文明与和谐进步的重要基础。这主要表现在:(1)婚姻和谐与否直接影响个人的身心健康与生活质量。从中国国情看,对多数成年人而言,婚姻是个人社会关系与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年龄的推移,婚姻关系往往逐渐取代其他社会关系而成为个人社会支持的主要来源[14](PP10-30)。和谐的婚姻关系有助于保护和促进夫妻双方的身心健康,提高其生活质量。(2)婚姻和谐与否也影响着家庭中其他成员的身心健康以及家庭关系的质量。现代社会中,夫妻关系已成为家庭关系的核心纽带,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利于营造温馨融洽的家庭氛围,维持良好的亲子及其他代际关系[15][16],对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17](PP63-72)[18](PP940-950)[19](PP3-13)[20](PP1083-1086)。(3)和谐的婚姻关系也是家庭健全的基本保障,婚姻关系不和谐往往是婚姻家庭解体的前奏[21](PP109-125)[22](PP144-159)[23]。近二三十年来不断攀升的离婚率及其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警示着维持婚姻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社会意义。
(一)既有关于婚姻关系研究的简要评述
现有关于中国当代婚姻关系的研究,根据研究主题大体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1.考察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这类研究或使用宏观离婚率数据,考察特定地区离婚率的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24](PP77-87)[25](PP77-85)[26](PP28-35);或在微观层次考察不同群体的离婚风险[13][21][27](PP104-109)[28](PP81-91)[29](PP26-48)。这些研究指出,在宏观层次,人口结构、社会文化环境、制度等因素的变迁是影响婚姻稳定性的重要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和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城乡婚姻关系稳定性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在微观层次,婚姻稳定性与夫妻在资源、人格、性格等方面的差异、个人及家庭特征等因素有着复杂的关系。例如,叶文振和徐安琪的研究认为夫妻资源相当有利于促进农村婚姻关系的稳定,但对城镇婚姻关系稳定性无显著影响[13];陆益龙的研究发现“门当户对”的婚姻并不一定稳定[28]。这些研究发现为理解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因素积累了重要的知识,然而,由于这些研究大多以“离婚”这一特殊婚姻事件为着眼点,其研究发现难以为理解绝大多数人的婚姻关系特征及其影响机制、促进婚姻和谐稳定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借鉴。
2.关注婚姻关系质量的研究
目前这类研究从已婚男女的主观婚姻满意度、婚内冲突、暴力等方面出发,考察了婚姻质量不同维度的特征及其影响因素[12][22][23][30][31](PP105-112)。徐安琪和叶文振考察了主观婚姻满意度、冲突和离异意向等婚姻质量指标的影响机制,指出婚姻质量不同维度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并不相同,其中个人受教育程度仅对夫妻性感受交流和性满足具有显著影响[22]。胡荣分析了已婚者个人的社会经济特征、婚姻史与家庭因素对婚姻质量的影响,指出个人的受教育程度、职业层次、社会资本等因素对婚姻质量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12]。徐安琪、叶文振的研究指出,个人的既往婚史、当前婚姻的持续时间、生育情况等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个人感知的婚姻满意度和婚姻质量[22][23][30]。
这类研究也指出,夫妻特征的匹配对婚姻质量具有重要影响。不过,现有的研究发现主要集中于对夫妻生活习惯、思想观念以及性格脾气一致性的关注;其中尤以临床心理学研究最为多见。这些研究主要利用小规模的社会心理学调查或临床实验数据,探讨夫妻性格、人格特征的匹配状况对婚内冲突、主观婚姻满意度等婚姻质量指标的影响[32](PP93-98)[33](PP42-54)[34](PP216-218)。由于分析样本较小、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这些研究尚未得出稳定一致的结论。例如,有研究认为人格特征相似的夫妻婚姻质量相对更好[35](PP407-412),另有研究则提出了相反的论断[36](PP39-43)。相比之下,现有婚姻质量研究中关注夫妻社会人口特征匹配特别是教育匹配影响的成果还极为少见。考虑到教育匹配在婚姻关系中重要性的不断上升,系统考察不同教育匹配模式下婚姻质量的潜在差异对于全面理解婚姻质量特征及其影响机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设计与研究假设
既有研究发现,婚姻质量不同维度的影响机制往往不同[22][30][31]。本文重点关注婚姻关系的和谐性,选用夫妻日常交流的融洽性和婚内暴力发生情况来测量。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和谐意指“和睦协调”,婚姻关系的和谐性是婚姻质量的重要维度和核心内容。夫妻日常交流的融洽性和婚内暴力发生情况能够反映婚姻关系是否和睦协调。其次,夫妻日常交流的融洽性和婚内暴力的发生情况对于测量婚姻和谐状况具有较好的效度与信度[31]。相对于“婚姻满意度”“对配偶的评价”等主观婚姻质量评价指标,本文选用的这些测度相对稳定和客观,受被访者的情绪、表达方式等因素的影响较小;而相对于“夫妻家务劳动分工”等客观指标,夫妻日常交流的融洽性与婚内暴力发生情况能够更直接地反映婚姻关系的和谐性,而非婚姻质量其他维度的特征[37](PP134-152)[38](PP75-81)。
关于夫妻特征的匹配对婚姻和谐性的潜在影响,异质性假说提供了较为典型的阐释。该假说认为,夫妻双方在社会经济特征、年龄、性格等方面的差异影响婚姻关系的质量;夫妻个人特征差异越大,越容易出现不和谐与冲突,因而婚姻质量较低、出现婚姻解体的可能性更大。但目前关于该假说的实证检验结果并不一致。陆益龙考察了夫妻双方户口、职业、职称、单位性质、政治身份以及父辈职业等特征的匹配状况对初婚夫妇离婚风险的影响。研究发现,夫妻户口的匹配有利于降低离婚风险,但单位性质、政治身份等特征相同却会增加离婚风险[28]。此外,临床心理学关于夫妻性格和人格匹配的研究发现,也未对异质性假说提供稳健一致的支持[36]。
本文在详细测量夫妻教育匹配特征的基础上,试图考察夫妻教育特征是否存在差异、潜在差异的方向以及差异大小对婚姻和谐性的具体影响,从而检验异质性假说对教育匹配状况的适用性。本文的研究假设为:夫妻教育匹配状况对婚姻关系的和谐性具有独立影响。根据上述教育匹配的具体特征,该假设可以进一步细化为:
假设1:教育同类婚与异质婚对婚姻和谐性的影响不同。
教育特征的“般配”不仅是婚姻市场中重要的择偶原则,而且也极有可能影响夫妻双方的契洽程度。与教育异质婚夫妻相比,教育同类婚中夫妻知识、见识以及价值观念等特征相对接近,因而更可能有“共同语言”。由此推断,教育同类婚的夫妻交流融洽的可能性更大、婚内暴力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假设2:教育异质婚中,夫妻教育差异的方向(夫高妻低或是夫低妻高)对被访者感受的婚姻和谐性影响不同。
受男高女低的传统婚姻文化习俗的影响,夫低妻高的教育匹配模式往往不易被当事人及社会舆论所接受,相应匹配模式也可能对婚姻主体双方感知的婚姻和谐性产生影响。由此推断,夫低妻高的教育匹配模式与夫高妻低的匹配模式对相应婚姻中男女双方感知的婚姻和谐性影响不同。
假设3:夫妻教育差距越大,异质婚对婚姻关系和谐性的影响可能越大。
三、数据与方法
(一)数据来源
为了检验上述研究假设,本文使用1990年、2000年和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③关于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详细介绍可参见:宋秀岩主编:《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上卷)》,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13;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课题组:《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2006。。这些调查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实施,调查采用分层多阶段概率抽样设计,以调查时点全国18- 64岁的男女公民为目标人群。围绕被访者的个人及家庭基本特征、教育状况、劳动就业、社会与政治参与、婚姻家庭、健康等内容,三次调查均收集了丰富的数据资料;与本研究考察的问题直接相关的变量包括已婚有偶者的主要社会经济与人口特征、家庭特征、婚姻史、配偶的主要社会经济及人口特征、个人对婚姻质量的感受与评价等信息。本文以三次调查中已婚有偶的被访者为分析样本,表1展示了这些样本的主要社会人口及婚姻特征。
如表1所示,在三次调查中,相对于男性被访者,女性被访者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年龄结构略轻、初婚年龄较小。这与过去几十年来中国居民教育状况的性别差异以及婚姻文化有关,女性受教育水平总体低于男性是较长时期以来人口教育发展的基本现实;与此同时,男大女小、男高女低的婚姻文化传统也广泛体现于婚姻实践中。不论男女,分析样本中95%以上的被访者在调查时点为初婚。随着时间的推移,后续调查中被访者的年龄结构呈现老化、受教育水平快速上升、初婚年龄不断延迟,这与近二十年来中国人口的总体发展趋势相一致。
被访者的婚姻匹配特征显示,在本文考察的各时期,超过半数的被访者受教育程度与配偶相同,约1/4的被访者丈夫比妻子学历高一级④本文的“教育匹配”变量综合测量了夫妻学历的异同以及差异的方向和大小。具体而言,按照被访者和配偶受教育程度的5分类测度结果(即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及以上5个级别),“教育匹配”变量具体量化为:1“学历相同”;2“丈夫高一级”;3“丈夫高一级以上”;4“妻子高一级”;5“妻子高一级以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妻子受教育程度高于丈夫(包括“妻子高一级”“妻子高一级以上”)的匹配现象明显增多,而丈夫比妻子学历“高一级以上”的比例则明显下降。被访者夫妻的年龄匹配特征显示,夫妻相差不超过2岁的匹配现象在各时期均保持绝对多数(约占六成),丈夫比妻子大2到5岁的匹配现象也较为多见(约占分析样本的1/4),这些比例随时间变化较小;不过,样本中丈夫比妻子大5岁以上的婚配现象随时间下降明显。夫妻当前的职业匹配状况显示,约有五成左右的被访者与配偶职业相同,相应比例在2010年有所下降,这可能与近年来职业种类多样化和就业市场化趋势有关。随着职业结构与就业行为的演变,男女的职业分布特征以及职业匹配在婚姻市场中的重要性可能发生变化。
表1 三次调查中已婚有偶被访者的主要社会人口与婚姻特征(未加权)
(二)变量与分析方法
上述三次调查均收集了夫妻交流融洽与婚内暴力的信息,利用这些信息,本文构建因变量“夫妻融洽”与“婚内暴力”,分别测度婚姻生活中夫妻日常交流的融洽性和遭受不同类型的婚内暴力的经历。因变量“夫妻融洽”取1表示夫妻日常交流融洽,0表示不融洽;因变量“婚内暴力”取1表示被访者曾遭受过配偶的暴力,0表示从未遭受过。这些变量的具体定义和测度详见表2。
如表2所示,由于三次调查的时间跨度较大,各时期婚姻文化与实践的特点不断演化,因而三次调查中关于“夫妻融洽”和“婚内暴力”的测量既有对婚姻和谐性内涵的延续[38],也有一定的差异。与前两次调查相比,2010年调查对婚姻和谐的概念进行了较为明显的拓展与延伸,其中,“夫妻融洽”的定义不仅包含了夫妻双方语言交流融洽情况,而且增加了夫妻间的相互尊重与支持;而“婚内暴力”的定义也在前两次调查的基础上增加了“殴打”以外的其他形式和性质的暴力(如限制人身自由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相应概念的内涵有了一定的拓展,2010年被访者自报夫妻不融洽或发生过婚内暴力的比例并未因此而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和谐婚姻文化与实践与时俱进的特征,也从一个侧面支持了本文选用的婚姻和谐指标的信度。分析这些指标的影响机制,有助于动态理解各时期婚姻和谐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
根据上述因变量的量化特征,本文选用logit模型进行分析,分别检验各时期夫妻教育匹配特征对被访者自报“夫妻融洽”和“婚内暴力”的影响。考虑到男女被访者对婚姻和谐状况的感知和汇报行为及其影响机制可能存在系统性差异,本文所有分析均区分男女样本进行。此外,结合既有理论和实证研究发现,本文在分析过程中控制了个人、家庭及夫妻其他匹配特征对婚姻和谐性的潜在竞争性解释。具体而言,本文的控制变量包括被访者的居住地、年龄、教育程度、既往婚史、初婚年龄、当前婚姻持续时间、子女数量以及夫妻职业和年龄的匹配特征等。
表2 因变量“夫妻融洽”和“婚内暴力”的定义与具体测度
四、主要研究发现
(一)“夫妻融洽”的影响因素
本文的分析数据显示,三次调查中被访者自报“夫妻融洽”的比例在七成到九成之间;其中,2010年相应比例最高,约为87.9%。不同教育匹配特征的被访者自报“夫妻融洽”的情况存在显著差异。为了更好地检验教育匹配状况的效应,本文对“夫妻融洽”拟合了多因素logit模型,结果如表3所示。
1.教育匹配对“夫妻融洽”状况存在重要影响
由表3可见,在控制模型中其他因素的影响后,夫妻教育匹配特征对“夫妻融洽”具有显著的独立影响,相应效应在三次调查间保持相对稳健;这与本文的研究假设相吻合。与教育同类婚(即夫妻“学历相同”)相比,教育异质婚中男女感知(或自报,下同)夫妻融洽的可能性均存在显著的差异;且相应差异因夫妻教育差异的方向和大小而异。具体而言,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相对于教育同类婚,“夫高妻低”的教育匹配模式显著提高了相应婚姻关系中妻子感知夫妻融洽的可能性,但与此同时也降低了丈夫感知夫妻融洽的可能性(与假设2相一致)。与之相对,“妻高夫低”的教育匹配模式显著降低了妻子自报或感知夫妻融洽的可能性,对丈夫自报夫妻融洽的可能性则无显著影响。这些结果意味着,教育异质婚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一方感受婚姻融洽的可能性显著低于教育同类婚的情况,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一方倾向于有相反的感受(主要对女性显著)。此外,本文的模型结果也显示,夫妻教育差距越大,异质婚相应效应的强度也越大。这与本文的假设3相一致。
由此,在不考虑离婚丧偶等事件潜在影响的前提下,本文对现存婚姻关系的分析结果表明,不论男女,配偶受教育程度较高有助于提高个人对夫妻融洽性的感知,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个人的婚姻效用⑤婚姻效用:指已婚男女从婚姻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婚姻生活中所感受的主观效用和满足程度。。不过,异质性婚配关系对夫妻双方的婚姻效用可能存在“双刃剑”效应,即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一方婚姻效用的提高可能伴随着其配偶婚姻效用的相对下降。相对而言,教育同类婚中夫妻双方感受的婚姻关系质量更为对等和一致。
2.夫妻年龄和职业特征匹配对“夫妻融洽”的影响不大
与教育匹配特征的影响相比较,夫妻职业及年龄特征的匹配对“夫妻融洽”的影响相对较小。表3的模型结果显示,在控制了模型中其他因素的影响后,三次调查中,职业匹配特征对“夫妻融洽”均无显著的独立影响。年龄匹配对“夫妻融洽”的影响随时间呈下降趋势。1990年调查时,相对于夫妻年龄相仿的情况,夫妻年龄相差较大对被访者感受的“夫妻融洽”具有显著的抑制效应;但相应效应对男性更为显著。对女性而言,仅夫大妻小且年龄差距悬殊(即“丈夫大5岁以上”)的匹配关系对女性感知的婚姻和谐具有显著的负向效应。在后续两次调查中,年龄匹配特征对夫妻融洽的影响明显下降。2010年调查时,仅夫大妻小且年龄差距较为悬殊的婚姻中男性被访者自报“夫妻融洽”的可能性显著较低;夫妻年龄匹配对女性被访者感知夫妻融洽的影响已不再显著。这些结果表明,夫妻年龄悬殊不利于婚姻关系的融洽;不过,相应效应随时间总体下降。这也反映了随着社会转型以及人口性别比攀升等客观人口趋势,不同的年龄匹配模式越来越多地被社会舆论与当事人接受,年龄匹配对构建与维系和谐融洽的婚姻关系的影响已出现一定的下降。
表3 各时期男女被访者自报“夫妻融洽”的logit模型结果(发生比率,Odds Ratio)
3.个人及家庭的多数特征对“夫妻融洽”的影响随时间呈下降趋势
除夫妻匹配特征外,被访者的个人及家庭特征也对其感知的夫妻融洽状况具有一定影响;不过,多数个人特征的影响强度随时间呈下降趋势。在控制模型中其他因素的作用后,居住地类型对被访者感知“夫妻融洽”的影响仅在1990年调查时对男性被访者显著。被访者的子女数量、再婚经历等因素对“夫妻融洽”的影响也随时间下降。1990年调查时,尚无子女的女性被访者感知“夫妻融洽”的可能性显著高于有一个子女者;2000年,尚无子女的男性被访者感知“夫妻融洽”的可能性亦显著高于有一个子女者,有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女性被访者自报“夫妻融洽”的可能性则显著低于仅有一个子女的女性。不过,到2010年调查时,这些差异均不再显著。类似地,1990年和2000年分析样本中,初婚年龄较大(30岁及以后)的男性自报“夫妻融洽”的可能性显著低于其他男性,但到2010年调查时相应效应不再显著。这些结果表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环境、生命周期特征以及婚姻经历对夫妻融洽的影响明显下降;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与婚姻文化的演变有关。随着现代文化的不断扩散,融洽和睦的婚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成为越来越多个人和家庭重视和追求的目标。
此外,表3的结果显示,在控制模型中其他因素的影响后,被访者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对其自报“夫妻融洽”的影响高度显著,且在各时期保持稳健。无论男女,受教育程度较高的被访者自报“夫妻融洽”的可能性显著更高。这与以往研究发现的个人受教育程度对婚姻关系质量的促进作用相一致[32]。
(二)“婚内暴力”的影响因素及其演变
除“夫妻融洽”状况外,“婚内暴力”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和谐性。本文分析样本中,自报曾遭受过婚内暴力的被访者略高于两成,其中女性自报遭受过婚内暴力的比例高于男性,但三次调查之间相应比例变化不大。表4给出了“婚内暴力”的多因素logit模型拟合结果。
表4 各时期男女被访者遭受“婚内暴力”的logit模型结果(发生比率,Odds Ratio)
注:ref.指参照组;*p<0.05,**p<0.01,***p<0.001。
1.教育匹配对“婚内暴力”的发生情况具有独立的影响
如表4所示,在控制模型中个人及家庭主要特征的影响后,夫妻教育匹配特征对男女被访者自报遭受过“婚内暴力”的经历存在显著影响;这与本文的研究假设相吻合。三次调查对应的模型结果显示,教育异质婚与教育同类婚中男女双方遭受“婚内暴力”的差异显著,且相应差异因夫妻教育差距的大小和方向而明显不同。这与本文的假设1和2相一致。
以女性被访者为例,本文的模型拟合结果显示,在其他特征可比的情况下,夫高妻低的教育匹配关系中女性自报遭受过婚内暴力的可能性显著低于教育同类婚的情况;而夫低妻高的教育匹配关系中,女性自报遭受过婚内暴力的可能性则显著高于其他女性。与本文假设3相一致,模型结果显示,夫妻教育差距越大,异质婚中女性自报遭受婚内暴力的情况与同类婚中女性的差异越大。
与女性相比,夫妻教育匹配状况对男性被访者自报遭受婚内暴力的可能性影响较小,且随时间呈一定的下降趋势。1990年和2000年调查时,夫高妻低的教育匹配关系中男性被访者自报遭受过婚内暴力的可能性显著较高;但夫低妻高的教育匹配关系中,男性被访者遭受婚内暴力的可能性与教育同类婚的情况无显著差异。到2010年调查时,教育匹配对男性被访者自报遭受过婚内暴力的可能性不再有显著影响。
结合以上男女两性的模型结果可以推断,夫妻教育匹配状况对已婚女性遭受婚内暴力的风险具有突出的影响。其部分原因可能是,现阶段女性在婚姻冲突中比男性更可能成为遭受暴力的一方。这一点可以从分析样本中女性自报遭受婚内暴力的比例显著高于男性得以佐证。这一结果意味着,在不考虑男女两性对婚内暴力汇报行为差异的情况下,男性对降低婚内暴力、改善婚姻质量起着直接和重要的作用。当然,现实中导致婚姻冲突的成因极为复杂,和谐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结合上文关于“夫妻融洽”的模型结果,本文的分析表明,夫妻教育匹配对婚姻关系和谐性具有突出的影响,夫妻拥有相似的教育程度有助于促进双方更好、更为融洽的日常交流,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婚内暴力冲突。
2.夫妻年龄和职业特征的匹配对“婚内暴力”的影响相对较小
与教育匹配状况的影响相比,夫妻职业和年龄的匹配对“婚内暴力”经历的影响相对较小且随时间下降。1990年调查时,职业同类婚中女性自报遭受过“婚内暴力”的发生比显著高于职业异质婚中的女性;但相应差异在此后的两次调查中均不再显著。夫妻年龄匹配特征的影响显示,夫大妻小的婚姻关系中,女性自报遭受过“婚内暴力”的发生比显著较低,不过相应影响在2010年调查时不再显著;2010年调查时,比妻子年长过多(即“丈夫大5岁以上”)的男性自报遭受过“婚内暴力”的发生比显著高于夫妻年龄相仿的情况。这些结果意味着,夫妻年龄相差过于悬殊仍对婚姻关系的和谐具有不利影响。值得一提的是,妻大夫小(“丈夫小2岁以上”)的匹配关系中,男女双方遭受婚内暴力的可能性均与夫妻年龄相仿(相差2岁以内)的情况无显著差异。
3.个人及家庭特征对“婚内暴力”经历存在一定影响
在控制模型中其他因素的影响后,居住地类型对被访者自报遭受过“婚内暴力”的经历具有显著影响⑥为了与1990年及2000年关于“婚内暴力”的模型结果进行对比,本文在2010年数据分析中,也单独针对“殴打”拟合了类似的模型(文中未显示)。结果表明,农村被访者自报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发生比显著高于城镇,相应城乡差异的上升原因仍有待后续研究专门探讨。鉴于2010年调查中,自报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很低(4.6%),本文仍展示和讨论表2中定义的“婚内暴力”的影响因素。。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村被访者自报遭受过“婚内暴力”的可能性显著更高。这与以往研究中揭示的城乡居民婚姻质量的差异相吻合[22][23][31]。
三次调查中,年龄较大的被访者自报遭受过“婚内暴力”的可能性均较低;但相应差异随时间下降,到2010年调查时已不再显著。在控制模型中其他因素的影响后,不论男女,是否有过既往婚史对被访者在当前婚姻中遭受过“婚内暴力”的经历没有显著影响;但子女数量较多的被访者,自报遭受“婚内暴力”的可能性显著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婚内暴力”在家庭生命周期特定阶段的累积差异。随着子女数量增加,婚内家庭责任增多、夫妻有限的时间等资源受到挤压和竞争,这可能增加夫妻暴力冲突的诱因。此外,各时期初婚年龄较小(20岁以下)的女性被访者自报遭受“婚内暴力”的可能性也显著更高。这一结果意味着,女性过早结婚对于维护其个人权益、改善婚姻质量具有突出的不利影响。在控制上述变量后,被访者的受教育程度仍对“婚内暴力”的发生情况具有高度显著的影响。不论男女,受教育程度越高,“婚内暴力”发生的可能性越低,相应发生比随教育程度的上升而下降。
五、小结
本文利用1990- 2010年三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考察了20世纪末以来中国已婚人群的婚姻和谐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首先,现阶段中国家庭中夫妻互敬友爱、日常交流融洽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婚内暴力的发生情况随时间明显下降。在本文考察的各时期,已婚有偶的被访者中七成以上的夫妻日常交流融洽;尽管婚内暴力在一定程度上时有发生,但到2010年已婚被访者中有过任一形式⑦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殴打、侮辱/谩骂、持续几天不理睬以及强迫过性生活。的婚内暴力的比例已不及三成。
其次,夫妻教育程度及其匹配特征对各时期婚姻关系的和谐性发挥着最为显著和稳健的影响。一方面,已婚男女个人较高的受教育程度对婚姻关系的和谐性具有促进作用。这可能反映了现代教育对弘扬性别平等、互敬友爱、文明和谐的价值观念的作用,受教育程度较高者更重视在婚姻生活中较好地交流与表达、营造和谐融洽的婚姻家庭氛围,进而提高婚姻质量。另一方面,在个人教育的影响之外,夫妻教育匹配特征对婚姻和谐性具有重要的独立效应。平均而言,教育同类婚的夫妻更倾向于对婚姻质量产生协同一致的感受和评价,双方的婚姻效用可能因此而更为对等。与之相比,教育异质婚对男女双方感知的婚姻和谐性具有不同的影响。其中,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一方感知的婚姻和谐性相对降低,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一方感知的婚姻和谐性则相对提高。这对异质性假说并未提供简单一致的实证支持,相反,这一研究发现在客观上凸显了婚姻匹配特征对婚姻质量影响的复杂性。
再次,个人对婚姻和谐的感知存在重要的性别差异。本文对被访者自报数据的分析发现,与男性相比,已婚女性在婚姻冲突中遭受暴力的可能性高于男性,其受个人教育以及夫妻教育匹配状况的影响也更为突出和稳定。这些结论意味着,提高个人教育水平对女性追求较高的婚姻质量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这不仅体现在个人教育对婚姻质量的直接促进效应中,而且也通过婚姻市场中选择机会及具体择偶经历的不同而进一步产生作用。
综上所述,文章认为,教育发展对推动和谐融洽的婚姻风尚、改善婚姻质量具有客观促进作用;其中,教育匹配文化与实践发挥着极为重要的附加作用。就本文考察的婚姻质量指标而言,教育异质婚对夫妻双方关于婚姻质量的感知及婚姻效用具有突出的“双刃剑”效应,向上婚者婚姻效用的提升伴随着其配偶(即向下婚的一方)婚姻效用的相对下降。由此可见,教育异质婚在降低较高学历者婚姻效用的同时,对较低学历者产生了正的外溢效应,进而提高了后者的婚姻效用。其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异质婚中婚姻主体双方因教育差异而存在的婚姻和谐性感受的差距得以缩小,客观上推动了和谐婚姻价值观与婚姻实践的发展。
本文的研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本文关于婚姻关系和谐性的测度均基于被访者自报的情况。由于缺乏更为客观的测度指标,本文所发现的性别差异未能排除男女两性因汇报行为不同而呈现的差异。鉴于此,本文关于性别差异的结论仍有待后续研究进一步检验和论证。其次,本文使用截面调查数据,未能对婚姻关系和谐性的动态变化及其影响机制进行深入探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研究的视野。后续研究有待在收集动态跟踪信息的基础上,对婚姻和谐性进行更为深入的动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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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玉静
Influences of Couples' Educational Assortative Mating on the Quality of Their Marriages
NIU Jian-lin
(Institute of Population and Labor Economics,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Beijing 100731,China)
educational assortative mating;marital relationships;harmonious marriages;violence within the marriage
In many modern societies,couples' educational assortative mating have been considered an important basis upon which to construct marital relationships. The influence of this consideration has increasingly overshadowed traditional marriage criteria of matching status and wealth. Would the increase of couples' educational assortative mating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marriages and promoting harmonious marital relationships?This study investigates the relevance of couples' educational assortative mating to the quality of marriages in the past two decades in China based on findings from the National Surveys on the Status of Chinese Women in 1990 and 2010. It is found that the couple's comparable educational achievements help the couple reach a common understanding of the state of their harmonious marital relationship. In contrast,couples who have incomparable levels of educational achievements tend to report having less harmonious marital relationships. The partner who has higher education tends to report having less harmonious marital life and greater likelihood of experiencing domestic violence,while the other partner reports contrarily. These different perceptions between couples of incomparable educational achievements have unequally affected the quality of their marriages. It is thus recommendable to pay attention to these different effects in order to promote stable and quality marital relationships in society.
C913.4文献标识:A
1004-2563(2016)04-0024-12
牛建林(1979-),女,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人力资本、社会流动、社会统计学。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研究”(项目编号:10@ZH020)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项目“‘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及其影响研究”(项目编号:RKSCX2014005)的相关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