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新三板十大税务障碍
2016-09-12樊其国
文/樊其国
挂牌新三板十大税务障碍
文/樊其国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挂牌需求,“新三板”的交易也越来越活跃。不可忽视的是企业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尤其是在改制阶段,普遍存在一些税务问题,甚至会干扰挂牌“新三板”的预期。确保挂牌成功的关键,就是税务问题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如果处理不当,将构成企业挂牌的实质性障碍。拟挂牌企业要深入了解“新三板”挂牌中的税务问题以及操作实务,制定详尽、周全的税收筹划方案,围绕企业发展方向修正税务漏洞,清除影响新三板挂牌的税事障碍。
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
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是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中小企业在创业或早期发展阶段,隐藏一部分收入的问题比较常见。因此,在“新三板”挂牌前,公司可能存在欠缴税款现象。及时申报、缴纳税款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如果企业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税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否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并因此成为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对此,拟挂牌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适当时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这是消除或降低税务风险的理想途径。
企业拟挂牌转让过程中存在的财务不规范问题,可以通过财务处理解决,但是需要补缴流转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等税金。如果企业在发行前临时大量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又缺乏合理性说明,即使税务部门出具了合法纳税的意见,仍具有较大的审核风险。
巨额补税缺乏合理理由说明
补缴大量税款,正成为众多企业挂牌“新三板”过程中的不可承受之重。由于企业规模小、财务管理水平不高等原因,中小企业容易出现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尤其是税务问题。几乎所有挂牌企业包括IPO企业都存在补税问题。
部分企业挂牌前为了提高账面利润、调增利润,从而需要补缴税款。还有因为会计差错需要补缴税款。企业挂牌前补缴大量税款,需要有合理的说明,否则会构成挂牌“新三板”的障碍因素。
补税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影响,包括补税的法律风险、补税是否属重大违法行为、补税对挂牌时间的影响等。补税对挂牌时间的影响,需综合考虑补税金额的大小、补税的原因与性质(是当地税务局按自身任务收税,还是企业的重大会计差错或是故意舞弊)、当地政府对企业挂牌的支持程度等。一般情况下,补税不会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即便是补税当年,也可以正式提交申报材料,并在当年通过股转公司审核而成功挂牌。但是,如果补税额太大,而且缺乏合理的理由,即便税务机关出具了合法纳税或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也将加大股转公司的审核通过难度。因为若补税金额太大(此处的补税额一般为超过相关期间应交税金30%以上),则直接表明了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太低或与财报相关的内控太差,甚至间接显示了公司治理不完善、管理层诚信存在问题等。
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被处罚款
公司应就其最近两年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情况,发出明确的书面声明。表明公司近几年能够依法纳税,截止期不存在被海关、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两年内没有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出具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或调查反馈文件。原则上,凡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实施机关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重大违法行为,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做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公司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存在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会构成“新三板”审核中的实质性障碍。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应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客户对象、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非货币资产出资规范等实际情况,核查公司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缴纳税种以及税率情况;(2)公司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3)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面临特别纳税调整
关联交易涉及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必要性与公允性、规范制度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问题。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税负,通常选择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转移利润。
在转让定价中同样有可能因为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被进行纳税调整。一般来说,被认定为转让定价对象的企业主要包括:连续数年营业亏损或盈利上下波动的企业、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利润率存在差异的企业、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服务费用支付的企业、使用不常见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企业等。关联交易的正面影响反映在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降低交易成本,但负面影响在于内幕交易、利润转移、税负回避、市场垄断等。因此,拟挂牌“新三板”的公司需按照《企业所得税》以及《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提交、留存相关资料(如同期资料等),以证明定价的合理性。
严重依赖税收优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拟挂牌企业的绝对障碍。
合法的税收优惠都明确有国家税务层面的文件依据,地方性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实质上属于地方财政的返还或奖励。尽管收到的税收优惠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合法的税收优惠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无需扣除,不合法的税收优惠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利润指标中应予以扣除。事实上,基于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考虑,地方政府越权批准税收减免、缓缴、返还的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当一家企业确定挂牌目标后,地方政府往往将其当作重点企业予以照顾,这非常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滥用公共资源对上市企业进行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同时,严重的税收依赖将令申报企业业绩出现极大的不确定性。
整体变更及分红未缴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申报对于整体变更及分红的纳税问题披露不充分,或者存在重大瞒报时,将会构成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纳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及各期分红的纳税问题,是监管层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情况必须充分披露,审核的关注点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巨额税款未缴纳的情况,是否会影响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情况及资格,从而影响到发行条件。如果申报对于整体变更及分红的纳税问题披露不充分,或者存在重大瞒报,将会构成重大的实质性障碍。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采用股权转让方式清理股权代持的问题时,股权转让的价格十分关键。股权转让方应确保股权转让定价的公允性、真实性,并应关注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因此,我们建议,若企业有挂牌的预期,则不要做股权代持的安排。如果出于股权激励等原因必须进行股权代持安排,则事先务必要与当事人各方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应在申报材料之前解决股权代持的问题。
改制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改制,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税务处理,而税务问题大都比较复杂,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改制中的税务处理事项。
并购重组无疑是企业风险最大的事项,而且也是税务风险的“高发区”。一般而言,企业在挂牌前,往往会对企业的控股架构和业务运营模式进行重组,使其在运营上更有效率,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在这一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会面临很多新的税务问题,通常包括:挂牌控股架构的安排是否在税务上更具效率,重组的商业运营模式是否带来新的税务成本,是否使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突出,创办人、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个人税务问题处理是否准确,重组的架构是否在税收上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等等。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符合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重组改制处置不当,则无法享受特殊重组税收优惠。因此,拟挂牌企业如果能及早关注上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将业务重组与税务筹划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能满足企业的商业规划,还能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核定征收未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在账册齐全的情况下,为尽可能地规避企业所得税,也存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核定征收实际上变质成了一种变相的税收优惠。对于拟挂牌企业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而言,如果报告期内存在核定征收,是很难界定其合规性的。因此,报告期内,拟挂牌企业本身或其重要的子公司不能存在核定征收的情况,如果存在,则应在报告期第一年开始执行查账征收。
此外,由于拟挂牌企业往往自认为报告期外的财务也具有规范性,即隐含的意思是并不实质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所以实务中往往需要对以前年度的核定征收按照查账征收的标准进行测算税收差额。该差额是否补缴,一是考虑发生的年度,如果年代久远,一般不需要再补缴,如果报告期外2年以内,则补缴的可能性较大;二是考虑税务主管部门的态度,如果税务部门认为公司的行为并不违规,亦不会再追缴税款,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再补缴。
关于核定征税问题,实践中挂牌“新三板”上的企业多为创业型企业,部分企业在报告期存在核定征税问题,核定征税的依据是企业规模小、财务不规范,鉴于“新三板”的企业只需要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建议公司如存在该等情形,应当尽快与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为查账征收,并运行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后再挂牌转让。
因资质瑕疵无缘享受税收优惠
当前,科技部等主管部门正逐年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检查、抽查的力度,一大批高新企业因知识产权、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等指标不合格而被取消资格,继续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风险逐渐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应结合研发投入、收入、研发人员等情况,审视公司自身申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所存在的风险。
以下十四种情形无缘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一是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二是重新认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三是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企业年报,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四是复核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五是名称变更或重大变化事项不符认定条件,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六是企业注册成立年限不足一年,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七是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八是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低于50%,无缘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九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低于60%,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十是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低于10%,无缘享受税收优惠;十一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不符合要求,难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十二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不达标,无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十三是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取消高新企业资格并补税;十四是未按照要求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对自然人股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情况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相关机构核查拟挂牌企业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公司需说明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投资“新三板”,涉及到应缴纳个人所得的税事比较多,因此引发的征纳双方的税务争议也随之增加。而现行的相关税收政策不够系统和完善,国家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整体是滞后的。因此,“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原则上应当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或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
(一)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税;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申报;
(四)“限售股”交易,交易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发股息红利,分三种情形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六)从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解禁前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单位为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