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视域下的航空反恐警务工作探究
2016-09-10李恒
摘 要:“9·11”事件发生以来,恐怖主义对世界的威胁越来越猖獗,航空运输关系广大乘客以及航空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航空领域安全关系领空、领土和国家安全,预防民航机场、飞机、低空飞行物、地面设施、旅客免受恐怖袭击是航空反恐怖工作的重大责任。当前,暴力劫持航空器及恐怖袭击机场、利用低空飞行物或无人机开展对地面设施实现精准打击,航空恐怖主义更具有专业化与组织化特点,已成为新的暴恐袭击手段。通过梳理针对航空实施恐怖的犯罪特征,剖析国内外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法律规制,进而提出反恐防控对策,以利于公安及其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关 键 词:恐怖主义;航空反恐;警务工作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10-0073-08
收稿日期:2016-07-06
作者简介:李恒(1986—),男,辽宁海城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反恐怖主义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民警,研究方向为涉藏警务、反恐怖。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四川公安反恐怖工作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CZA1501。
一、航空反恐面临的时代背景
(一)航空反恐面临的新形势
自2015年法国巴黎“11·13”暴恐事件发生后,2016年3月22日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的机场再次发生系列重特大暴恐事件,死伤上百人;同年3月29日极端组织劫持埃及民航客机……随着美国从阿富汗撤军、中东地区特别是伊拉克、叙利亚等国的不稳定因素逐步叠加,国际恐怖组织势力与“东突”等极端组织的合流可能性进一步加深。目前异常活跃的"伊斯兰国"(“IS”)组织被称为最危险的恐怖组织,在伊拉克攻城略地,发展迅猛,其实际就是基地组织伊拉克分支与叙利亚反对派武装组织“救国阵线”的联合,目的是建立一个宗教极端思想的伊斯兰哈里发国家。目前来看,恐怖组织利用互联网实施恐怖活动、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募集资金、招募人员和发布恐怖技能培训等音视频现象进一步加大,偷逃出境参加“东伊运”组织和国际恐怖组织人员对疆内的渗透、回流问题愈发突出,暴力性、组织性、破坏性与针对性更加明显,劫持人质和暴力劫持民航客运飞机事件多发频发,公安机关必须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做好充分的准备。
据反恐专家预测,航空安全当前面临的最大威胁仍然是恐怖主义。“9·11”事件以来,恐怖主义对世界的威胁越来越猖獗,“伊斯兰国”“救国阵线”“哈里发战士”“东突”等恐怖组织迅猛发展,并且比基地组织更残酷、更狡猾、更具有组织性,影响势力范围在全球不断扩张蔓延。航空运输关系着广大乘客以及航空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航空领域安全则关系着领空、领土和国家安全。其中,机场作为特殊场所,领空作为国家领土面积的特殊空间,其公共安全特别是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尤为重要,因此,预防民航机场、飞机、空中飞行物、地面设施、人群免受恐怖袭击是航空反恐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大责任。当前,暴力劫持航空器及暴力恐怖袭击机场、利用低空飞行物或无人机开展对地面设施实现精准打击,航空恐怖主义更具有专业化与组织化特点,现已成为新的暴恐袭击行为手段。[1]
(二)航空恐怖犯罪活动的主要方式
1931年秘鲁发生了世界上第一件劫机案件,1960年以后,劫机成为恐怖分子的惯用招数。2001年“9·11”事件更是将劫机恐怖袭击推向高潮。2012年6月29日,由新疆和田飞往乌鲁木齐的航班发生劫机事件,6名歹徒暴力劫持民航飞机,被机组人员和乘客制服。航空恐怖主义犯罪是恐怖分子为了达到政治、经济、报复社会或其他特定动机等目的,采取劫机、炸机、撞击、控制低空飞行物或无人机来摧毁地面重要设施、攻击无辜群众等极端恶劣的犯罪手段,意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社会一定范围内群众恐慌的严重暴力犯罪。总结近年来全球发生的航空恐怖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利用低空飞行物或无人机对地面设施、人员实施恐怖袭击。二是利用肩扛式地对空弹等武器在地面袭击飞行中的航空器。三是利用航空器做武器冲击目标,飞机一旦被恐怖分子劫持,就会成为一个飞行炸弹,随时可能冲击地面目标或高端建筑,危害后果不堪设想。四是使用航空器非法释放、排放生化核等危险危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五是利用航空领域实施核恐怖主义威胁,特别是利用核生化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实施恐怖活动。六是利用电子、网络在航空领域实施恐怖犯罪活动。面对航空领域日益复杂的反恐斗争形势,必须深刻分析近年全球发生的航空领域恐怖袭击事件,找出当前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侦查手段和防控对策,指导航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有序开展,防范于未然。[2]
二、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特征
(一)犯罪动机的多样性
纵观全球,航空领域恐怖犯罪案件动机多样,主要包括以政治、经济、个人报复社会和逃避打击等为目的。一是出于政治目的。在已经发生的案例中,劫机的政治色彩较为浓厚,具有某种政治目的而实施劫机的占大多数,包括政治打击、政治报复、政治要挟和政治丑化国际形象等。二是实施外逃出境。有的犯罪分子把劫持航空器作为外逃出境的一种途径,将劫持航空器作为达到外逃出境或其他某种目的而采取的特殊手段。如因经济目的或逃避刑事打击而实施恐怖活动。三是由民族极端宗教主义者和分裂主义者组织、蛊惑和策划,打着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教义的旗号,以报复国家和攻击执政党政策为目的,制造大量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扩大国际影响,要挟政府,报复社会。
(二)犯罪方式的多样化
1.从全球发生的航空恐怖犯罪分析,特别是劫持航空器犯罪行为,极端个人主义向团伙组织发展倾向明显,恐怖分子前期训练、踩点、潜藏、隐蔽、收集情报、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都是有步骤和有计划的开展行动,以保证既定目标的顺利实施和恐怖活动的秘密开展。
2.航空公司和机组内部人员被策反或因个人极端思想而参与的劫机案事件时有发生。这类人员经过深思熟虑或长期预谋,且接受过飞行驾驶技术培训,具备飞行驾驶的基础本领,对相关路线较为熟悉。航空恐怖犯罪包括空中实施暴恐袭击、地面实施暴恐袭击和破坏地面重要航空保障设施设备使飞行指挥系统瘫痪等表现形式。
3.从作案手法上看,包括藏匿武器或管制刀具携带上飞机;藏匿或伪装捆绑携带爆炸物、烈性可燃物等上飞机;散布、造谣机场或飞机上有爆炸物,意图制造混乱;收买从业人员将伪装爆炸物装上飞机;袭击通信导航设备、破坏指挥中心照明航号灯或破坏电力供应设备等。
(三)犯罪工具的复杂性
目前,航空恐怖犯罪工具已由传统的武器、刀具实施航空恐怖活动开始向易燃、易爆物品方向发展。传统的枪支、弹药、武器、管制刀具和危险品工具在早期航空恐怖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但随着航空人力安检技术的提高和科技安检的广泛投入,各国均强化了对乘机旅客和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力度,迫使恐怖分子开始改变作案手段和行为方法,将作案工具转变为隐蔽性较强、不易被检查出来的非金属易燃易爆原材料和危险性溶液来实施航空暴恐活动。恐怖分子运用高科技手段逃避检查尤其是在对作案工具的伪装技术上突出反映了高智商和高科技等特征。例如:曾经发生过的空中爆炸事件大多使用了气压和电子延时组成的联合引信装置,为了躲避安检仪器的检查通常采用液体炸药等非常规爆炸物实施航空恐怖活动。
(四)犯罪手段的科技化与隐蔽性
在科技化方面,恐怖分子不仅大肆利用各种传统工具手段制造骇人听闻的恐怖事件,而且疯狂地猎取现代科技的最新成果来不断增强恐怖犯罪活动能力。恐怖犯罪手段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杀伤力和破坏力等危害性越来越大,其目的趋向于制造最大的社会、政治影响和恐怖气氛。在隐蔽性方面,实施爆炸仍将是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方式。恐怖分子使用的炸弹技术含量和制爆技术已经大大提高,但据实际发生的事件来看,自制的土制炸弹依然会长期存在;绑架人质与劫持航空器仍将是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方式;网络恐怖袭击航空指挥部中枢和操作系统将越来越突出;利用航空器实施生物、化学、核物质恐怖主义犯罪危害性更大;利用肩扛式导弹对起飞和降落的客机实施攻击也将是今后防范的一大难题。
(五)犯罪分子的心理特征
⒈在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影响的大背景下,社会转型期的风险矛盾导致社会极端人员对现实生活十分不满,为了满足个人欲望和需要,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积极参与并受涉恐人员的蛊惑、煽动,意图制造事端。该类犯罪分子大多为亡命之徒,心理阴险狡诈,凶恶残忍,制造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其主要心理预期。
⒉从已发生的航空恐怖案事件来看,大多数恐怖袭击事件的犯罪分子不为财、不为金钱利益,有些也不为实现某个具体要求,甚至不留谈判、妥协的回旋余地。犯罪的幕后策划者可能抱有不为外人所知的其他目标,但就这类行动造成的客观影响来看,更像一种以极端残暴的形式传达某种极端仇恨,犯罪分子与无辜群众同归于尽的绝望表达和现实表现的突出矛盾已经不可调和,且达到势不两立的程度。
3.恐怖分子为了实现或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往往也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可行性或不可行性因素,从筹措恐怖活动经费到日常行为组织管理、培训、训练和集体生活,从指定恐怖行动计划到实施恐怖活动的程序与步骤,恐怖分子遵循的也是与平常人一样或类似的行为与心理规律。[3]
三、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剖析
(一)国际公约法律规制
⒈《东京公约》。1963年在东京举行了国际航空法会议,签订了第一个打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该公约第1条规定,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是针对航空器内发生的各种犯罪或其他行为中的一种。公约第11条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包括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干扰、劫持或非法控制这三种行为类型。发生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后,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航空器降落地的缔约国应准许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交还给合法所有人。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我国于1978年11月14日交存加入书,1979年2月12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⒉《海牙公约》。因《东京公约》未对航空恐怖主义犯罪规定较为明确的惩治措施,1970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即《海牙公约》。公约规定,劫持航空器犯罪是指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方式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或对从事或企图从事上述行为的人予以协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改变航向就杀死或实施恐怖爆炸行为。明确要求缔约国对本公约规定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我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同年10月10日对我国正式生效。
⒊《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的目的在于通过国际合作,惩治那些从地面破坏航空运输安全的恐怖犯罪行为。该公约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故意从事下列行为便构成犯罪。一是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了危害该航空器安全的暴力行为。二是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或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安全飞行的装置物质。三是破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或转递虚假情报以危害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我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于同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
⒋《北京公约》。2010年全球生效的《北京公约》也称《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该公约主要规定:一是利用航空器造成死亡、人身伤害,或对财产、环境的严重破坏。“任何人如果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旨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环境的严重破坏,该人即构成犯罪。”应当受刑事法律处罚。二是从使用中的航空器内释放或排放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炸药性、放射性、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三是涵盖了滥用航空器作为武器进行恐怖袭击,利用生化核武器进行恐怖袭击,在航空器上运输生化核武器及采用“威胁”手段进行恐怖犯罪等新的犯罪行为类型。
(二)国内法律规制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专门针对涉及航空领域犯罪设立了相关罪名、犯罪行为和刑罚标准。一是破坏航空器罪,破坏航空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二是破坏航空设施罪,破坏航空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三是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特别是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四是暴力危害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以上涉及的航空领域犯罪虽未达到恐怖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行为一旦上升到通过暴力、破坏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的主张和行为时,即可构成航空领域内的暴力恐怖犯罪案事件。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该法于2016年1月1日施行,相关条文主要针对航空器反恐怖防控措施进行了安全防范的相关规定。第35条规定,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37条规定,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等。
⒊《民用航空法》。该法规定包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物品名称托运危险品的;传播虚假信息危害航空安全的等等。该法是我国涉及民航的最高专门法律,已经施行了20年,该法对维护航空安全、防范和打击各类航空犯罪、航空暴力恐怖犯罪行为等方面都收到良好效果。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对打击传播虚假暴恐信息危害航空安全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四、航空恐怖主义犯罪防范对策
(一)航空反恐情报工作
⒈情报归口。《反恐怖主义法》第43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情报信息,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航空恐怖威胁预警的首要前提条件是对恐怖威胁情报信息进行有效识别、筛选,以便及时发现有关民航恐怖袭击事件的可疑行为。发现的可疑行为必须依靠于对恐怖组织行为轨迹、资金流向、活动规律、住所落脚点、主要关系人实施全面的监测。即通过甄别与研判广泛搜集到的一切涉恐信息进行整合分析,从而掌握恐怖活动动态。
⒉情报预警。《反恐怖主义法》第47条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筛查、研判、核查、监控,认为有发生恐怖事件危险,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应对处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可以根据情况发出预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通报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由此,可以将恐怖活动威胁预警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轻度”“较严重”“严重”“极严重”,其中“严重”和“极严重”预示着航空恐怖犯罪活动随时要发生。
3.情报搜集。航空反恐情报收集以关注人员异常活动情况为重点,全面搜集掌握“三股势力”“IS”等境内外恐怖势力企图针对我飞机、机场等策划、发动恐袭的预警性情报信息。此类情报主要包括:一是筛查涉恐重点人员;二是碰撞比对涉恐重点人员的活动轨迹;三是在通过特定重点区域滚动检测,发现形迹可疑人员;四是配合侦察部门挖掘人员身份背景和活动轨迹;五是串并案分析来报线索,查明疑点,深挖扩线;六是落地查实线索中的虚拟身份和基础信息;七是利用社会信息综合资源筛查可疑人员;八是与各地公安机关协作核查。
(二)航空反恐特殊侦查手段
⒈公安机关应与机场合作规划布建多方位、立体式的机场反恐“天网”系统。笔者通过调研发现,诸多机场现已布建的视频系统存在以下隐患:受所处的地理环境限制,少数机场“死角”及其周边地区无任何发射信号;视频点位布局还不够合理,部分视频点位前端探头的方位、朝向、角度、电力支持考虑还不够周全,影响技术监控的成效和图像视频的清晰度判断。对机场航站楼、候机大厅、安检口、货物检查区和登机口等重点部位、机场外周边重要区域视频监控还存在盲点,整体布建设置及其隐蔽性有待优化与调整。[4]因此,机场公安机关应积极争取属地政府和电力、电信、网信等相关单位的配合与支持,高起点规划、严标准建设、多渠道保障、秘密布控与安插,科学规划机场视频监控系统各种项目,优化视频点位布局,综合考虑布局走向、高低朝向、安装取电等因素,统筹规划建设。另外,要做好视频监控安装的秘密掩护措施。在航站楼重要区域,如值机台、售票点、安检口、登机口、自助银行等地安装隐蔽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安装机场内部视频监控可以充分借用电力设施设备、电线光缆、大型照明灯、消防报警装置等固定装置布设探头。[5]
⒉对机场及其周边实施特殊侦查手段。一方面,机场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公共无线wifi账号方式,掌握关注对象或重点人员目标手机活动轨迹,实时监控手机运行记录。还可以在机场及其周围建设有限的微蜂窝、热点基站,让机场区域内的通话都集中通过微蜂窝、热点基站实现;同时结合现在的机场监控系统对微蜂窝、热点基站实施网格化的布控。力争全面掌握机场内可疑通话和上网记录。另一方面,公安出入境部门要加大对出境回流关注人员和重点敏感人员的行为轨迹进行分析。特别是强化对出境到涉恐重点国家回流人员的盘查、询问,同时还要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研判可疑迹象,通过技侦手段严密管控危险物品流入源头。
⒊加大机场周边技术检查力度。一方面,采取传统人力和新型科技方式的技检力度,严密防范境外分裂势力对机场内部及其周边实施暴恐活动。可通过专门技术检查手段,扫描邮政包裹、快递的方式对境外航空运输进入我国的可疑书籍、报刊、杂志进行技术性邮检。另一方面,通过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的技术分析和网信部门的技术检查,加大对乘机人员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设备包含有涉疆、涉藏等敏感信息、互联网盘、音视频网站、聊天交友软件的技术检查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传播暴恐音视频以及分裂思想等有害信息。同时,对机场及其周边的上网信息数据等业务进行技术监控,对已掌握的重点关注人员及其线索,侦查部门可以通过其手机、邮箱、聊天介质进行集中技术控线,锁定重点人员手机号码和实名信息,搜集掌握有价值的情报线索。[6]
(三)航空部门开展的防控措施
⒈对人员的预先审查。在飞机起飞前对准备登机的人员实施严格的安全检查,阻止可能对航班飞行安全和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人员登机。人员预先安全审查是在航空旅客预订购买机票后,对比旅客提供的身份证明信息,以便发现可能威胁航空安全的旅客并阻止其登机的审查过程。一方面,公安机关反恐怖和出入境管理部门预先设置可能威胁航空安全的重点关注人员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诸如违法犯罪前科等信息;然后再将身份信息录入专门系统,由系统自动完成购票旅客信息同设定条件之间的比较、评估、筛选、初查,及时筛查出可能威胁航空安全的购票人员,再进行详细、严格的安全检查。另一方面,旅客预定并购买机票后,航空部门的承运人要第一时间对比旅客提供的身份背景信息,及时与公安机关列管的重点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如果购票旅客提供的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提供的重点关注对象的信息吻合,该旅客就应当被禁止出票和阻止登机,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查证,给出相关合理解释。航空承运公司对购票旅客进行预先安全审查后,承运人还应将旅客身份、购票时间、航空路线等信息提交给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公安机关还要对旅客身份等信息进行登机前第二次预先审查。如果发现购票旅客属涉恐重点关注人员,那么该旅客应当被拒绝登机,并给出法律上的合理解释,依法开展进一步调查。[7]
⒉登机前的安全检查。《反恐怖主义法》第35条规定:“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37条规定:“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等。”因此,登机前航空部门主要针对旅客人身、随身携带物和托运行李实施安全检查,检查乘客是否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器械武器、危险物品及液体等违禁物品。机场安保部门要对所有在预先安全审查中被认为可能对航空飞行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旅客进行机场附加的人身安全检查;进入候机大厅前,所有旅客和工作人员必须通过金属探测器和人工搜身的方式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和穿着服饰都要经过X光和红外线检测,如果在检测中发现任何异常,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物品还要再接受更进一步的详细安全检查,只有在人和物最终被确认不会对航班飞行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下才能登机。同时,应在候机楼出入口设置防爆检查点,配备爆炸物探测仪,防爆罐、防爆毯等工具。目前,除传统的X光和金属探测器检查外,新型易燃易爆物品探测设备已经开始在美国使用,旅客通过这类探测端设备的时候,设备会自动提取旅客身边的空气立即开展爆炸性物品分析检测实验,即使是微量爆炸性物质也会被检测出来。[8]
(四)针对低空飞行物的管制措施
⒈规范低空飞行物的法律管制。⑴对机场飞行区围界控制。机场飞行区实施的是封闭管理,使之与公共活动区隔离的设施就是围墙。围墙主要防止人员、车辆以及低空飞行物随意进入。大型机场一般要实施分区管制,因此,需要设置二次围界对机场飞行区内的重要区域进行保护。恐怖分子欲对机场实施破坏,利用低空飞行的航空器远程遥控,而主被动红外线、主被动微波干扰、张力网线、电子围栏、振动光缆等均可对飞行区围墙附近的低空飞行物实施拦截或干扰。⑵加强重点区域的空防措施,特别是对机场道口、巡场路线、停机坪等地的戒备。对跑道两边围界应设置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及时封堵拦截不明飞行物的进入。⑶开展摸底排查,切实摸清底数,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地面治安管控。低空飞行物目标管控工作遵循“属地管理、预防在先、制空于地”的原则,严格落实低空飞行物目标地面管控、侦察监测和先期处置工作。确保低空飞行物不出事、无意外,控制在地面,处置在起飞、升空前,确保禁飞期间不发生违规飞行活动,不发生利用低空飞行物从事恐怖袭击、肇事肇祸、制造政治影响等案事件。[9]
2.评估风险。机场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科技、地理位置、交通、旅游等方方面面,其组织结构极为复杂,因此,须强化落实防控责任,健全评估机制。特别要针对近期国内外机场发生的袭击事件和暴露出的安全隐患,机场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空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特别针对机场控制区的主要人流通道口进行防冲撞评估,第一时间安装防控装置,对控制区围界的安防设施进行评估。要对主要干道周边安全系数开展评估,对靠近机场外主干道的停机坪加装防抛物围网。对候机楼安检区前端玻璃门进行加高封顶并开展可行性评估。对航站楼出发层进行客车停靠时间风险评估,禁止未载客车驶入航站楼出发层,对驶入航站楼出发层停靠下客车辆限时停靠;对机场货运通道两侧电线杆加装攀爬刺圈。
⒊针对低空飞行物的防控措施。⑴强化对低空飞行物的安全监管。根据航空反恐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在空防安全大检查基础上,应重点针对发现的空防问题隐患进行监督整改;在针对航站楼及公共区域、商家、宾馆、驻场单位、外来出租屋等重点区域进行治安检查中,要重点检查安全防范措施、治安防控力量等情况,切实消除安全隐患。⑵开展交通整治。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上级、周边交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建立和完善针对低空飞行物实施破坏活动的应急预案;重点强化航站楼及其周边的飞行物、无人机等飞行器的管控。⑶分析研判。发现低空飞行物活动时,要及时整合情报资源、及时分析研判、及时指挥调度,确保情指联动、动态指挥、快速处置。特别要加强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利用公安网的情报系统和民航安保平台及时搜集研判低空飞行物的信息,切实做到全面掌握,及时上报,及时处置。⑷抓好排查摸底。针对低空飞行物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认真做好各种低空飞行物的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工作;对低空飞行物使用管理单位和具有制作、操纵、驾驶技能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加强对非法入境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查缉工作;做好商场、集贸市场、流动摊点等销售渠道及买售人(单位)登记备案工作。⑸严格管理。由机场公安机关会同辖区派出所与涉低空飞行物企业、组织和个人签订禁飞售责任书。要切实加强对广场、空地、园林等适宜升放低空飞行物场所的日常训练管控,防止有关协会、单位和个人违规升空飞行物。要强化对酒店和旅馆业的监管,防止群众在喜庆活动中违规使用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飞行物。⑹加大查处力度。各级治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批准私自生产、销售低空飞行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密监控重点区域、场所和重点人员,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违规放飞和操控行为予以严肃处理。[10]
【参考文献】
[1]周春.试论国际反恐合作的历程与形式[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4,(01).
[2]商鹏.论民航领域恐怖犯罪的侦防对策[J].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3]颜宁.论航空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法预防[J].鸡西大学学报,2014,(06).
[4]林泉.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的防范与控制[M].法律出版社,2015.97.
[5]尹生.击落有恐怖袭击嫌疑的外国民用航空器的合法性[J].法学,2013,(12).
[6]王吉美.反恐背景下美国国土安全的强化与困境-基于航空安全的视角[J].国际论坛,2011,(03).
[7]潘德;李正军.航空集装箱与“反恐”[J].国防科技,2010,(03).
[8]黄力华.从9.11恐怖袭击事件看航空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J].法学,2002,(10).
[9]刘昊阳.建立健全航空安保体系,遏制恐怖主义犯罪浪潮——“6.29”劫机事件警示[J].中国民用航空,2012,(08).
[10]宫晓东.视频监控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J].公安教育,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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