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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为社保补漏

2016-09-10

中华儿女 2016年13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支柱养老

提到商业保险,很多人都会说,“我有了社保,不用买其他保险了!”或许这种想法too simple。

醫改刚刚结束不久,养老保险改革刚刚完成了顶层设计。对于改革的态度,学界的学者分两大拨,一个是倾向于发挥市场作用的,一个是倾向于国家干预。将近年来中央关于社保制度改革文件归纳起来,第一个特点,明晰政府的边界;第二个特点,大力提倡市场的作用,强调社会力量。

2013年9月26号国务院办公厅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就已界定部分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比如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就业等应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提供,非常明确。对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明确表示要更多更好的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是社会力量可以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的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这些文件和新举措,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扩大了边界,也从以下方面为商业保险带来机遇:

一、购买服务类

比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从本质上讲,新农合“湛江模式”和大病保险,这些都属于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

二、PPP类

就是公共私人伙伴关系,实际就是与社会的合作。20多年来,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从十年以前的十万人左右,增加到了现在,目前的管理方式谈不上什么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等等。这就需要PPP,需要公共和私人的这种伙伴关系的建立,尤其是在对它的末端的这种服务。

三、产品开发类

现在国家对于养老服务领域,也提出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所以关于产品开发类,提了一个是住房反向按揭,这个新产品的开发,对我们保险业是一个极大的亮点。其实,险资进入养老领域的渠道很多,比如养老院的责任险开放等新的产品开发类,是非常多的。

四、制度创新类

有一些领域需要商业保险机构在现行的政策下进行制度创新,大胆设想,勇于探索,比如,《若干意见》中说的“五助”实际就是指居家养老的上门服务跨国公司,有些是一对一的“私人定制”,很个性化的以医养老服务连锁提供商,再比如,机构养老中的公建民营问题,等等,现在政策都提到了,具体需要商业机构和有关部门去具体化,去执行。

五、政策调整类

第二支柱里有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参与,第三支柱商业保险也应该深入参与,这方面,应该继续呼吁税延政策,让商业保险有一些税延,让老百姓有这么一点激励。这个税延不在于比例大小,而在于一个态度,而在于国家在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当中将其纳入国家战略、发展战略之中。

责任编辑 王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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