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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问题

2016-09-10王茂宁

检察风云 2016年18期
关键词:合法化安乐死荷兰

王茂宁

从宗教到法律,生死之争走下神坛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意思是快乐的死亡,或是无痛致死术。然而,审视全球主要宗教,对于类似于自杀的安乐死,都是持否定态度的。佛家认为,生死乃是不断的轮回,个体面对死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死亡,而是等待另一段因缘际合,因此必须顺应天意。“安乐死”不仅是对神圣生命的冒犯,还触犯了佛门“不可杀生”的戒律。佛家认为:死亡之苦乃是人的前世业力所致,因此解决之途只有忍受,人为阻断只有加深罪孽。道家推崇“永生”思想,认为“生命在我不在天”,因此人生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认识、热爱和珍惜生命。而在西方,基督教鲜明地提出生命乃上天赋予,神圣不可侵犯,哪怕是自己也不可以。天主教则更甚,认为安乐死是道德上的错误行为,对于任何临终病人,都必须予以无条件的慈悲关怀,达到真正的至善,否则均为违背天主教义的行径。

应该说,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它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也对其进行了严格的保护。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公民生命权的剥夺行为是属于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譬如执行死刑。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安乐死是否属于“特殊情况”,能否也将安乐死看作是一种合法行为的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1935年在英国成立第一个自愿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三年后,在美国也成立了同样的委员会。1976年后法国、丹麦、挪威、瑞典、比利时、日本,甚至在天主教信徒很多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也都出现了自愿实行安乐死协会,这些民间组织的宗旨在于使安乐死合法化。英、美的安乐死协会还曾起草过能妥善防止发生谋杀、欺骗、操之过急的提案。他们的提案均被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一一否决。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加拿大关于安乐死的新法律原定于今年2月起实施,但因为新法尚未成型,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曾决定:给联邦政府延长四个月制定安乐死新法律的时间,法案于今年6月17日正式被合法化。根据加拿大联邦议会通过的该法案,患者必须书面申请死亡的医疗援助,在本人无法申请的情况下须由指定的人提出书面申请。该法案针对的人群并不包括未成年人以及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状况失常的人士。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规定,安乐死的申请者必须是在加拿大获得公费医疗资格的人。加拿大政府官员解释称,这个规定是为了排除来自美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以旅游为名来加拿大寻求医生帮助进行所谓的“旅游自杀”。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利,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虽然西方仍有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这其中也包括对生死一直持保守态度的东方国家。首都医科大学于2010年对北京地区的777人开展调查,赞同安乐死的占到79%,且文化程度越高,越能以平常心面对死亡。

生存还是死亡,这不仅是个哲学问题

事实上,一旦安乐死揭下宗教的外衣,走入世俗化的范畴,其必然要面对种种现实的问题,因为实际情况较想象要复杂得多。如家属可能为了逃避照顾责任,或者希望早点获取财产,伙同医生提早宣布医治无效;或在病人神志不清醒时被执行安乐死。因此,安乐死措施会有很大机会被利用成“合法谋杀”手段,从而剥夺病者的生存权。所以有良好的社会基本保障制度,不让家属去考量经济利益,成为安乐死是否能被合理使用的必要条件。

这里又要追溯到安乐死合法化的肇始者——荷兰。

首先,荷兰历史上就是一个文化较为开放的国家,这与其繁荣的海上贸易能力息息相关;其次,荷兰具有极其完备的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体系,公众对医务人员高度信任,荷兰95%以上的老百姓都有私人医疗保险。因此对经济上的考量,至少不是荷兰人选择安乐死的首要理由,而是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治和关护后,现有医疗技术条件的确无法缓解濒死者的痛苦,才出于人道考虑给病人实施安乐死。

反对者指出,对生命权的理解也是质疑安乐死的重要法律考量。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任何权利都以义务为界限,任何权利人既是自身利益的权利享有者,又是他人利益的义务承担者。就拿生命权而言,它是专属权利人的,但该权利人的生命中同时还负担着他人的利益。如对子女的抚养,对老人的赡养,对爱人的呵护,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职等,没有生命的权利,这些义务难以履行。生命属于自己,但也不全是,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对自己生命利益的处分权不能任意行使。否则会导致人们轻视生命,甚至将生命利益的处分作为逃避责任或者侵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这是法律万万不能认可的。

2003年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个极平常的日子,但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上午10点,托莱尔和她的两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布满鲜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妈妈爱听的音乐。有人轻轻地,轻轻地抽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含笑走的……

安乐死——民意最终作出自己的选择

视线还是回到加拿大。2013年,加拿大威尼伯市的一个名叫苏珊的妇女踏上飞往瑞士的班机,但此行既不是为了度假,也不是访友,而是选择他人帮助其结束自己的生命。苏珊时年72岁,患有多系统萎缩症,按照当前的医疗水平,她只能选择眼睁睁看着自己一个个器官失去功能,直到连眼睛都看不出。但彼时加拿大仍将安乐死列为违法,因此苏珊千里迢迢到允许安乐死的瑞士“慷慨赴死”。2014年,多伦多著名华人律师洪秉政因患肌肉萎缩症而苦不堪言,在遍访名医无果后来到瑞士,选择在这里走完人生。作为一名知名大律师,洪秉政写下《面对死亡》的遗书,他不无动情地说:“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如何面对死亡,只因为死神来临的时间难以预料,我要为死得有尊严而坚持到底。”他最大的遗愿就是加拿大能批准安乐死合法化。如其所愿,到2015年12月,加拿大法语区的魁北克省率先批准合法化,到了2016年6月,加拿大全国批准。套用中国的一句官话,也算是“试点”成功后全国 “推广”了吧。

在一些国家逐步批准安乐死的背后,其实是以民意的逐步转变作为推动力的。据有关民意调查统计,进入90年代,美、法两国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比率分别为90%和95%,而日本、瑞士等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也与日俱增。在我国一些小样本的调查反映,1987年赞同安乐死的占90%,1988年为91.2%,1992年为93.6%,到1998年已经上升到96.8%。可见,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我国国内,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吁与日俱增。这其中,既有人们文化程度的上升,从而对生死更加豁达,更有对他人死亡尊严的一种同情和尊重。

死亡问题,是每一个活着的人都不可回避的问题,人之死亡,作为一个重要法律事件,必将会引起与之相关的许多法律后果。人之死亡,体现了新陈代谢的普遍规律,但死亡的方式各有不同。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加拿大作为一个资本化高度发达的国家,选择让安乐死合法化,其实正是看到了有尊严地死,也是有质量地活的最后一环。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自古以来,人类围绕生死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息,其内容不外乎生命的质量、态度、价值、意义等方面。然而,时至今日,争论本身非但没达成共识,反而衍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安乐死。2016年6月17日,加拿大安乐死法案在参议院表决,结果44票赞成,18票反对,3票弃权,联邦议会最终通过安乐死法案。当天,这一法案获得加拿大总督戴维·约翰斯顿批准,从而使加拿大成为继荷兰、比利时、瑞士和德国后又一个在法律上承认“安乐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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