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迷”决不可挑战法律底线
2016-09-10
检察风云 2016年18期
陈某超等人没想到自己的不懂法和侥幸心理会付出如此沉重代价,可如今木已成舟再怎么后悔也于事无补。我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枪支。配备公务用枪、射击运动员枪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麻醉枪及狩猎场配置的猎枪也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那么涉枪类案件的量刑标准如何呢?我国《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由此可见,制造、买卖弹药罪起刑点高、刑罚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指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便达到了定罪处罚标准。此外,该解释第二条还详细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制造、买卖铅弹“达到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也就是说,气枪铅弹达到2500发就可列入情节严重的处罚范畴。显然,法院对本案中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制造铅弹并非法买卖的陈某超等人予以重判是有据可依的。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给国民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其社会危害不言而喻。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枪支爱好者决不要为满足个人爱好而以身试法,自尝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