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保费返点”背后
2016-09-10孙浩陈颖
孙浩 陈颖
近年来,随着家庭用车的普及,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4S店与保险公司形成畸形的合作关系,在幕后呈现出暗流涌动的态势。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受理了一起公安机关报送的职务侵权案件,揭开了汽车销售行业“保费返点”背后的利益关系。
起因:自首案件疑点重重
2015年4月,沈阳某汽贸集团旗下一分公司爆出惊人案件,几名公司高管因侵占保险公司“返点款”被立案侦查。数月后,该汽贸集团旗下抚顺分公司经理刘某、售后服务经理燕某和销售经理郭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原因是受到前述案件的震慑……
据刘某供述,自2013年起,先后有三家保险公司为拓展业务找到该汽贸集团,通过保险代理人与该集团法人代表口头约定,集团所有4S店在销售汽车的同时捆绑销售其商业保险,并许诺回馈高额“返点”费用。双方签订协议后,4S店在出售车辆的同时,只销售有“返点”的商业保险,将其他多家利润空间小的保险公司拒之门外。
4S店与保险公司建立利益输送关系后,刘某产生了谋取私利的想法,遂同燕某、郭某等人商量,利用三家保险公司相互竞争,提高“返点率”机会,采用瞒报的方式侵占“返点款”。仅两年时间,侵占的款项就达到40余万元。公安机关对案件展开侦查后,以职务侵占罪对三人提请批准逮捕。在仔细审阅卷宗后,检察官不禁生出了疑问。
分歧:案件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燕某、郭某身为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保险公司给予该公司(汽车销售公司)的“返点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燕某、郭某以及他们所供职的汽车销售公司,收受保险公司以口头形式约定的“好处费”后,在销售汽车的同时,捆绑销售请托人的商业保险,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燕某、郭某身为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收受保险代理人从个人佣金中拿出的“酬劳”,从而在销售汽车的同时,附带销售该商业保险,系个人商业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种观点的分歧,关键在于明确“返点款”的性质。该笔款项究竟是保险公司基于“口头协议”给予汽车销售公司的“好处费”;还是保险公司为与同行作不正当竞争而给予个人的好处费;抑或是保险代理人出于销售更多保险为目的,给予某些人的“佣金”?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那么刘某等人向单位隐瞒“返点”情况,将该笔收入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但通过查阅卷宗发现,“返点款”从未体现在公司的账目上,且在汽车销售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中也没有约定有关“返点”内容,汽车销售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证人证言中,有意无意间将此问题推向了某保险代理人身上,似乎有意规避该笔款项的存在……那么,在诸多疑问之下,我们能否说该笔款项系保险公司基于合同给予汽车销售公司的“返点”,应归属汽车销售公司?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无论从资金流向证据还是情理上似乎说得通,上述的疑问也有了合理的解释。
如果是第三种情况,汽车销售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不知情为由置身事外,把问题推到保险代理人身上,利益输送关系建立在个人身上。这种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应如何界定?在这种情况下,特定销售人员利用合法交易做掩盖,将“返点款”在账外占为己有,这种行为是否人为抬高了汽车保险的价格?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汽车保险的这种“返点”性质是否与药品回扣类似?
深入:相似案情由点及面
同一家汽贸公司,不同城市的4S店,发生了类似的案件,起因都是保险公司利用“返点”对4S店展开恶性竞争。如今4S店的客户群体越来越多,然而多起案件的发生暴露了行业扩张过快带来的负面影响,恶性竞争蔓延、“潜规则”有了孵化的温床,出现问题的直接原因是行业缺乏相应的监管,这需要工商、司法等部门协同合作,加强对汽车销售行业的执法管理,弥补漏洞,实现监管到位而不缺位,找准位而不错位,精准的清除行业腐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