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发展的法律风险与对策分析
2016-09-10左祥宾
左祥宾
【摘要】我国已逐步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互联网彻底改变和颠覆了传统的产品提供和服务方式。互联网加快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不仅使行业生产要素配置、生产效率等方面得到提升,但互联网+也给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本文从保险人、投保人、监管等三个方面分析了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发展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期促进保险业更好更快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 保险业 法律风险 对策分析
我国已经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几乎各种产品与服务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获得。2015年,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这也表明了近几年互联网对于社会的改变力度之强大。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未来,互联网也将不断改造和对接传统行业,给人们带来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
国务院在2014年8月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发展互联网+保险可以缩短销售环节,降低成本和费率,提升理赔效率、服务质量、客户体验和正面形象,符合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时代要求,而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保险也存在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本文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的发展变化
2016年5月,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指出:“2015年,互联网保险整体保费规模达到了2234亿元,开通互联网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已从2011年的28家发展到现在的110家。2015年全年互联网保费增长率为160.1%,渗透率也从2014年的4.2%增长到9.2%”。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推广使用,网络用户在不断地增加,如何将互联网与传统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成为了互联网+时代的首要目标。保险业作为传统金融行业三大支柱行业之一,如何突破保险业传统营销模式是保险业的首要目标。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用户不断增多,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地发展,网络购物、网上银行等等一系列的网络活动都为互联网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目前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的发展面临许多的困难,例如挖掘用户的需求,对保险产品的创新,打造网络营销渠道,管控保险风险等。我国保险业在互联网市场中存在着虎头蛇尾的现象,空有响亮的口号,但是在实际行动中动力不足,对于庞大的市场潜力没有很好的开发策略,对于网民强烈的保险需求缺乏创新意识。庞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促使着我国保险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也倒逼保险业开展自身的变革创新,开启保险业发展的新纪元。
互联网保险不仅让用户能够更快捷的选择自身需求的保险,更有部分富有创意的保险让网民直接受益。“驾考意外险”便是其中一例。只需支付小额费用,在自己科目二或科目三没有通过时就可以得到一定补偿资金。许多网民愿意支付小额金额,在未能通过驾考时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互联网保险推出一系列满足广大网民需求的保险产品。
二、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发展的法律风险
(一)保险人方面
在互联网时代,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捷优势,在互联网上开展保险业务。然而,部分保险公司只注重于保费收入,而忽视承保质量,对标的物缺乏充分的分析、预测、评估、论证,从而导致了承保风险。在互联网+时代,一方面,保险公司在进行网络销售时可能忽略对格式条款的告知提醒义务,导致销售误导行为的产生,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缺乏必要的调查了解,一味简化手续,承保风险加大,产生承保误差和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经营业务应该有着严格的把控,能够安全、合理、充分、有效的运用互联网优势来推广销售保险产品。
另外,违法网站诈骗也是互联网+时代保险人所遭遇的常见风险之一。网民通过违法网站“购买保险”,虽快捷方便,但该保险并非真正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只是骗取钱财的幌子。由于保险公司在网络中的监管力度较小,打击恶意网站的力度不够严谨。保险公司内控还待完善,没有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比如在投保人在网络上进行理赔,但对于有关手续审核不够严格,因为在保险过程中省略了一些必要程序,网民能够快速填写信息,对数据没有进行合理的分析,导致一些用户理赔时保险公司对用户的关键数据没有很好的掌握。
此外,近几年欺骗保险公司获取大额赔偿的新闻时有发生。部分用户利用互联网窃取信息编造保险事故案件,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部分网民购买了人身意外险而蓄意受伤索取赔偿,但这种潜在的风险是保险公司无法预知的,所以在被保险人索求赔偿时,保险公司无法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故意还是意外。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判读被保险人是人为的还是自然因素,受益人总是会站在自身利益角度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方面
互联网+时代下,投保人在网络上投保更为方便快捷,因此很多保险公司开发了很多具有互联网+特色的保险产品来博得网民眼球,如扶老人险、雾霾险、驾考险、恋爱险等。但网民对复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认知能力有限,加之对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的生疏,因此在投保和理赔上存在着诸多风险。
首先,互联网+时代投保人更容易受到销售误导风险,知情权难以保障。少数保险公司为了销量在网络介绍中存在“文字游戏”嫌疑,使用一些模糊词语误导网民进行购买保险,但真正需要赔偿的时候又有许多条条框框的限制,使网民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导致投保人“投保容易,理赔不易”,网络销售误导行为使得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理赔权难以保障,引起保险纠纷甚至司法诉讼。
其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互联网+时代存在逆向选择和更大的道德风险,甚至违法犯罪。被保险人会希望能够在互联网上以最少钱财下获得最大利润,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在风险防范上辅助的努力或花费成本,这必然导致事故发生概率增大和损失程度增加。对于人寿保险合同的控制权在被保险人一方,被保险人可能为了得到保险理赔从事违背道德的活动。
最后,互联网+时代方便了投保人购买保险,但被保险人在网络中的义务条款法律性质定位不明。从保险合同的拟定上看,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从条款名称上看却不属于《保险法》第19条所列举的11类保险条款,因此从名称上来看,其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但被保险人义务条款又是保险人为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因此其又不属于特约条款。在既不属于特约条款又不属于基本条款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义务条款的法律性质的定位就出现了模糊,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性质认定上的分歧和偏差。
(三)监管者方面
保险监管是政府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对保险业依法监管的管理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保监部门对保险业进行宏观管理。互联网+时代带来的信息爆炸,不仅对保险公司不规范行为需要政府进行有效监管,网络中还存在着许多伪装保险公司网站的“钓鱼网站”在坑害老百姓钱财,各种网络乱象亟需政府监管部门重视和解决。
一方面,国家尚未颁布相关规制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目前的《保险法》2009年修订实施的,互联网+发展迅速,法律制定具有滞后性,《保险法》没有对互联网保险做出专门规定,立法部门也没有颁布相关政府规章,作为执法部门的监管措施必然还不够全面完善,导致互联网+时代保监部门对保险业发展中的各种乱象无法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执法。在经济市场下,保险监督管理属于必须要完善的方面,对于网络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政府存在着很大的监管风险。
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使保险监管方式和监管数据失效失真。在过去,监管者对于保险行业都是采用现场监察方式来统计,做各种报表进行审核,对于非现场监察,具有一定的虚假性,但在互联网+时代下的保险行业发展,监管者无法进行现场监察,只有通过网络数据的分析,对信息进行统计。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监察的真实性往往大打折扣。互联网+时代简化了人们办理保险的过程,却加大了监管实施的难度。对于非现场监管,国家还没有达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于维护网络保险市场秩序这两个要求,还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在网络上,政府无法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数据统计。鱼龙混杂的网络世界让网民无法辨别正规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与假冒正规保险公司网站的“钓鱼网站”。
三、互联网+时代下保险业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保险人方面
首先,互联网保险要在大环境下找到自身的经营方向与经营策略。提升对网络保险市场软环境的重视,要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对网民的生活需求,物质承受能力进行数据的统计,了解和掌握网民的保险需求。
其次,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核保、验险的质量与效率也是提升保险市场硬环境的重要措施。同时,保险人也应充分了解投保人信息并对投保人进行精准分类与筛选。灵活设计费率体系,满足不同投保者需要从绝对公平的角度看,有效运用免赔条款,通过设计免赔条款可以使投保人在签订合同之后不隐瞒或者是较少隐瞒自己的行为,降低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避免保险人面对费率与利率的夹击下利差损的产生。
最后,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避免网络误导宣传和误导销售的产生。尤其是在网络这个大环境,保险公司不可能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所以信息的真实性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十分重要。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被保险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不应一味的追求保单的销量而省略对保险产品信息的真实介绍,使被保人在不完全的信息条件下进行投保,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容易造成双方利益的损失。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方面
一方面,互联网+时代投保人更应具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对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理解和研究。如存有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进行咨询,由保险公司对相应条目做出解释,并形成书面文字,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该附件是履行合同以及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而当保险人在面对一些拒绝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率说明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应拒绝对其进行购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还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与报案条件,以降低未来发生纷争的几率。
另一方面,投保人应充分利用犹豫期规定来保障自身利益。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在双方未有特别约定情况下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注意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对自己的保险标有利。对于长期寿险,投保人收到保单10天内应对保险合同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再次审查,如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保险人。在未获得满意回答的情况下,投保人可在上述10日的犹豫期之内随时办理退保业务。
(三)监管者方面
从建设软环境讲,应加大保险知识和诚信宣传,提升保险业发展的软环境。互联网交易更要重视诚信交易,增加网民的信任感,才能够进一步扩大交易量。中国保监会、各地方保监局应加强对钓鱼网站鉴别和打击力度,并和保险行业协会完善保险信用体系;加大开展对保险消费者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投保人应落实以人为本的诚信交易行为;要求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产品宣传应做到信息公开与诚实守信,使得消费者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放心投保。
从增强硬环境讲,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方式,提升保险市场发展硬环境。主要是指通过法律规章、条款制度等的颁布实施以及制度体制的强化。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投保人有可乘之机,大大地提高了道德风险和违法犯罪的成本,加大警戒防范作用。近几年,很多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他行业进行投资,这就导致这些保险公司控制了大量的不受保监会所监管的非保险子公司。又由于这一类公司比较多,其内部的法律关系十分的复杂,并且内部交易也十分混乱,一旦这类公司出现了经营危机,很有可能会给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因此,作为保险公司的监管者——政府保监部门,应对其采取间接监管的模式。2015年,中国保险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便是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间接监管的典范,但仅依靠这一个部门规章,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必须与时俱进修订《保险法》,只有不断完善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法,才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促进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虽然现在互联网+时代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该重视互联网+时代下存在的问题,积极找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互联网的普及也使保险行业有着巨大发展空间,本文针对互联网+时代的法律风险,给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希望能够使互联网+时代下的保险业更好发展。我们应学习国外优秀的发展模式,结合我国互联网模式,创造出更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路径,无论是保险人、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受益人,都能够实现参与各方利益共赢,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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