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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6-09-10肖东生毛丹

时代金融 2016年2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借款

肖东生 毛丹

【摘要】从2012年开始,P2P网络借贷在我国急速发展。但由于我国在市场环境、征信体系、法律制度、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不足,P2P网络借贷在给人们带来更高收益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P2P问题平台出现并集中爆发。本文总结了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现状,从法律法规、征信体系、监管和风险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对策,以期对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现状 问题 对策自我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P2P网贷迅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由最初屈指可数的几家,发展到现在的1819家;随着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资本的进入,P2P借贷不再是民营资本的天下;P2P网贷的商业模式也发展成纯平台、保证本金(利息)、债权转让等多种模式。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监管框架、市场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等条件下,我国P2P借贷的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P2P网络借贷的现状

(一)P2P网络借贷的规模

2012年以来,P2P网贷行业的平台数量、投资人数、借款人数以及资金总量都在快速增长。到2015年11月,我国共有P2P借贷平台3769家;到2015年11月30日,我国P2P网贷平台累计成交金额达12314.73亿元,累计投资人数为300.62万人,累计借款人数为71.94万人。

(二)P2P网络借贷的特点

基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P2P网贷,既不同于传统银行贷款,也不同于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操作简便,参与者广泛。由于P2P网贷完全依靠互联网进行,只要你熟悉计算机基本操作并对P2P网贷有一定的了解,且有借款需求或者投资需求,都可以参与其中。

第二,不需担保或抵押,借款手续大大简化。相比传统的银行贷款而言,P2P网贷通过网络进行借贷简化了借款手续,同时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抵押和担保,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借款。

第三,风险与收益双高。P2P网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P2P网贷的投资者面临着非法融资、信用风险和产品异化等风险。高风险伴随着高收益,我国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为2.5%,而2014年P2P网贷的综合利率17.86%,投资者的收益得到大幅提高。

(三)P2P网络借贷问题平台

2013年4月,上线刚满一个月的众贷网因运营风险原因宣告破产,问题平台接二连三地涌现出来。到2015年4月,我国P2P网贷问题平台有658家。在各省问题平台分布中,以山东省的120家问题平台居首,紧跟其后的是广东省和浙江省。2015年5月新成立P2P平台56家,其中有18家P2P平台成立1个月就跑路。这18家跑路的P2P平台中,有17家的注册资本都是千万元以上,天源财富的注册资本甚至达到一亿元人民币。

(四)P2P网络借贷利率水平

P2P网络借贷因能带给投资者更高的利息收入和借款者更低的利息费用而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热捧。2012年之前,我国P2P借贷行业的综合利率是18.90%,2012年的综合利率是19.13%,2013年的综合利率是23.05%,2014年的综合利率是17.86%。2013年之前P2P行业的综合利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2014年较2013年的综合利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下降了5.19个百分点。

与同时期银行存款利率相比,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为2.5%,相较于2014年的综合利率17.86%,投资者的收益得到提高;相较于民间借贷利率的28.19%,借款人的成本得到降低,这就意味着存在帕累托改进,投资者和借款人的状况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二、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

在P2P网贷的快速发展中,问题平台不时爆出,这也体现了其在当前的野蛮发展阶段存在相当多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法规、征信体系问题、监管问题和存在的风险这四个方面分析。

(一)缺乏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

P2P网贷在我国发展已八年有余。在此期间,银监会在经过专门调研之后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贷的潜在风险;P2P网贷要遵守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我国尚未颁布针对P2P网贷的法律法规。

自P2P网贷在我国发展开始至今都处于一种“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P2P网贷的行业法规。

(二)未能接入征信体系

我国当前适用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的放贷机构都要接入征信系统。而央行界定放贷机构的关键在于用于放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而且禁止吸收存款;但由于我国目前P2P网贷平台身份不明确,因而不能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三)面临的风险

1.违约风险。在纯信息中介模式的P2P網贷平台上,平台只作为信息中介,借贷交易的进行完全取决于投资者和借款人的意愿和决策,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完全由投资者承担。

除纯信息中介模式的平台之外,我国绝大部分的P2P网贷平台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或是平台自身担保,或是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抑或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平台承诺对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实质上是将投资者的风险转移到平台,平台承受着较高水平的风险。一旦平台出现借款人大规模违约的情况,而平台和第三方担保机构没有足够强大的资本规模对投资者进行赔付,投资者实质上仍然面临着较高水平的风险。

2.信用风险。P2P网贷是完全基于个人信用的借贷方式,借款人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一方面,P2P网贷平台不能接入央行征信中心数据库查询借款人信用数据,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平台也无法将其违约行为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央行征信中心数据库,违约成本很低,而平台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来约束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另一方面,出现借款人大规模违约现象时,平台或第三方担保机构是否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这就决定了投资者面临平台方面的信用风险水平。

3.流动性风险。平台基于提升自身业务量的目的,同时满足投资者倾向于期限短且收益高的标的、借款人倾向于期限长且成本低的借款需求,往往将大额资金借款标的分拆成小额资金借款标的,将期限较长的借款标的分拆成短期借款标的。拆标会导致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一旦出现平台投资者集体大规模提现,极其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4.资金安全风险。我国大部分P2P网贷平台采用充值和提现的方式来处理客户资金,并没有将客户资金交由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托管,也没有将客户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有效隔离,这就给平台提供了“自融”和“假融”的机会,存在资金安全风险。这也是导致平台“诈骗”、“跑路”现象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给投资者造成了难以追回的损失,也打击了投资者参与P2P网贷的信心和积极性。

5.循环借贷和重复借贷风险。在P2P网贷平台上,一方面,投资者可以利用自己现有的债券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如此反复循环,延长了信用链条;另一方面,借款人将自己在平台上募集得到的借款同时在平台上进行投资,然后将债券作为抵押,再一次申请借款,如此循环进行市场套利。投资者和借款人循环借贷的套利行为增加了杠杆率,放大了平台所面临的风险。

三、对策

通过对我国P2P网贷的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后发现在法律法规、监管、征信和风险四个方面存在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对策。

(一)补充P2P网络借贷法律法规,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

中国的监管方式是按机构监管,同时中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成熟、不完善,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P2P网贷的覆盖仅限于民间借贷的部分,存在法律法规的空白和缺失。

鉴于此,我国应针对P2P网贷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首先,制定关于界定P2P网贷身份等基本问题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其次,加速制定P2P网贷监管细则,明确监管主体、监管目的和监管重点;再次,完善针对征信过程的法律法规,对信息采集、信息加工和信息使用的“度”做出明确界定;再次,制定消费者保护法,同时保护好投资人和借款人的权益。

(二)明确P2P网络借贷法律身份,有序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完善P2P网贷法律法规,明确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身份,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待法律确定P2P网贷的法律身份之后,先制定适当准入标准,规定接入央行征信体系的P2P网贷平台要符合哪些条件;然后制定合理的接入流程,以确保整个接入过程的有序进行。

(三)发展大数据征信

与传统征信机构不同,大数据征信将重点放在社交网络和网络交易数据上,可以弥补传统征信方法在数据及时性和还款能力判断的不足、增加反欺诈能力、更精确的风险定价、提升金融平等。

要实现大数据在P2P网贷行业的应用,首先,要尽可能多地获取借款人的社交数据、电商购买数据和搜索引擎数据等数据;其次,運用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对获取到的非结构化数据加以智能化分析并输出结果;再次,根据分析结果为平台的借款审核、贷中和贷后环节提供参考提供数据参考。

(四)构建信息共享系统,制约重复借贷和违约行为

一个全行业共享的信息系统,有助于平台了解借款者是否存在重复借贷行为、循环借贷行为和违约行为,也有助于平台对这些行为的制约。要构建一个信息共享系统,首先,由行业领头的P2P网贷公司牵头,由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大力推动,尽可能多地号召和吸引P2P网贷公司参与进来;其次,P2P网贷信息共享系统的参与者应就对借款人在不同平台的重复借贷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处理达成共识,以共同对其进行约束;再次,行业协会应针对信息上传和信息使用行为等制定公约,并对各P2P网贷公司进行监督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所有信息共享系统参与者利益,以创造一个多赢的局面。

(五)发展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

对于创新能力极强的P2P网贷,行业自律能在一定程度上给行业提供规范和标准。2013年8月26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发布《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目前有55家P2P网贷平台签署了这个公约,相对于我国目前1819家平台而言,加入行业自律公约的平台规模还很小,行业的自我监督效果还不明显。

借鉴英国P2P行业自律协会的经验,我国P2P行业首先需要成立一个有强大影响力的行业自律组织;其次,设定行业自律组织准入门槛,有效规避P2P借贷“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业危机;再次,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规则,以保障平台投资者的知情权;最后,行业自律组织牵头建设P2P行业信息共享平台,防止借款者在不同平台恶意重复借贷。

参考文献

[1]谢平.中国P2P网络借贷:市场、机构与模式[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2]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3]黄震.P2P网贷风云:趋势、监管与案例[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

[4]邓建鹏.英美P2P监管体系比较与我国P2P监管思路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0):45-58.

项目基金:本文得到湖南省基地项目(13JD46)“中小企业自主融资工具创新研究”的资助。

作者简介:肖东生(1955-),男,汉族,湖南衡阳人,任职于南华大学,研究方向为金融学;毛丹(1991-),女,汉族,湖南衡阳人,就读于南华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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