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机制效果研究
2016-09-10张娟
【摘要】自从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以来,备受大家关注,从其发展现状及其执行机制效果方面,本文将以独立董事制度的本身为基础,包括其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综合考虑发达国家的发展情况,并联系中国自身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实现状,来加以此来解决国内发展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完善、完善激励制度、切实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力和责任、以及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和市场化,提高独立董事执行力。
【关键词】独立董事 发展现状 解决方法
一、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基础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
1.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指的是在公司内部没有任何职务,也位于公司的股东之外,能够在公司主要人物之外,对公司的相应事物做出个人自主判断,即独立董事受聘于公司,但是对公司重要事物做出决策,却又不与股东自身的利益相互对立。
2.独立性。独立董事是具有独立性的,即可以做出独立性的决策,独立董事是属于董事会的,但是他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与其他的董事会成员有所不同,他的地位是独立的。
(二)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1.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表明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更深一步的完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重要内容,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已经相互分离,这使得风险加以分担,股权所有者没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而经营管理者对股权拥有很少,这就产生了所谓的经济利益冲突,经营管理者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来损害股权所有者的利益,渐渐的,“董事会”出现,但是董事也是一个经济独立体,当个人利益与股权所有者利益冲突时,对公司的管理也会产生误差。另一种管理模式出现,那就是独立董事,引进了更多的外部人士进入董事会之中,从而增强了董事的监督功能。
2.委托与代理。委托代理理论是信息经济学的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在分析以前的管理理论中,经过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质疑,一方面对于经营管理者而言,他们是独立的个体,没有证据表明他们不会为他人利益而放弃自身利益,他们所掌握的信息量是不完全的,不真实的,不能做出相应决策,从而诞生的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出资雇佣代理人来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管理,这是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雇佣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委托代理人之间建立合同机制,将双方的责任明确界定,这样委托与代理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使公司的营运更加合理有序。
3.内部人控制。在现代企业理论中,“内部人控制”指的是经理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他们更多地是考虑自身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从而滋生腐败的现象。股权结构的松散,机构不合理,股东没有对公司有合理的操控权,从而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执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现状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有一段时间了,企业的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設立,权利相互制约,特别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设立,提高公司业绩同时,也很好的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那么如何来衡量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可以从独立董事的设置人数及其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来观察,在设立独立董事席位上,有超过一半的企业设立了2至3个席位,从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例来看,有更多的企业有近于三分之一的独董比例,相对来说更加合理有效。
但我国独立董事存在相应问题,缺乏独立性,知情权等,接近一半的股东由最大股东任命,这就又会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同样,有超过一半的独立董事并没有很好地行使其职权,而是很少或者几乎没有在董事会上发表自己独立的观点等等,中国独立董事也存在相应的问题。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执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1.缺乏独立性。中国的独立董事逐渐出现缺乏独立性的问题,一方面,很多的独立董事并非来自于董事会的集体决定,而是来自大股东的独断性选择,这就使得,独立董事的意见缺乏客观性,实际上是由大股东来掌握主要的控制权,中小股东没有办法参与提名独立董事,这就会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从而独立董事也就失去曾经原有的作用。
信息的不完全也是独立董事面临的困境之一,由于独立董事不属于公司的职能部门,不在公司任职,所以对公司的内部获取充分的信息较为困难,又因为上市公司对信息有所保留,导致独立董事对公司信息的全面真实掌握非常困难。独立董事获得的大多数信息都来自高级管理者,这就使得独立董事无法很好的去行驶监督权。
这两个方面都说明现在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的缺乏程度,使得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无法充分发挥,这需要更深层次的改善。
2.激励机制不完善。激励机制的完善性直接关乎于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在西方的国家中,独立董事只有在激励机制下才会有工作的动力,从精神方面,他们是因为在工作中可以获得声誉,催促着独立董事行使其监督职权,从物质方面,独立董事在激励机制的作用下,公正客观,可以获得更多的报酬,即将自身行为与报酬挂钩。西方国家不仅从制度上给予规定,更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而在中国,激励机制过于单一,使得独立董事并不能很好的行使职权。
3.独立董事约束性的缺乏。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所以独立董事的行为不受约束。如果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他们的责任与义务,那么他们会依法履行,董事在监督决策时出现重大失误,将要对此负责。
独立董事享有权力,则应当履行义务,他们在公司起重要作用,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他们应该对公司忠诚,并且有善意的决策意见。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执行力的政策
(一)部分独立董事由中小股东提名决定
独立董事设置的主要目的就是更好的维护大多数中小股东的权益,我国独立董事之所以如此混乱,主要是因为大股东来控制独立董事,他们本身并不希望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迫于无奈才得以接受,而且小股东相比较而言,更需要独立董事制度。大股东掌握了实际控制权,使得中小股东的参与决策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如果完全抹杀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选择,会违背了公司运行的基本准则,所以可以对中小股东的提名权予以偏向,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小股东可以选择代表自身利益的独立董事,这些董事可能来自于各个专业领域,他们的聚集,有利于产生头脑风暴效应,使得各种想法充分涌流,知识的汇集,更是使各方面人才得以互补,从而形成决策,有助于决策的科学性。
(二)薪酬奖励
在中国,薪酬奖励更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给予独立董事薪酬奖励,更加能夠带动独立董事们的积极性,对于薪酬多少的衡量,市场会予以调剂。公司会根据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权的情况来发放奖励,所以考核独立董事履行职权的情况应该由股东大会会来决定。但是在中国,这一方法并不能切实施行,因为中国的股东大会很多都是由大股东为主,中小股东并没有参与权,即使有也没有决策权。考虑将独立董事的薪酬评估交给上市公司的薪酬评估委员会,由他们核查独立董事的职责履行情况,考虑外界的相关因素,将薪酬界定在一个范围内之后,再递交给股东大会,他们会投票表决通过。公司支付给独立董事的除了基本工资,会议津贴,还有相应的奖惩报酬,公司会拿出一部分钱,单独设立基金会,用于对独立董事的报酬奖励,当然,独立董事必须对公司有所贡献。
(三)切实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力与责任
制度规定的完善将有利于独立董事履行职能,可以建立独立董事的责任追究制度,当独立董事因失误操作或者其他利己原因,给公司股东带来损失时,应该承担造成的损失。可能这会让独立董事觉得过于苛刻,让很多人员对独立董事的职位望而却步,所以应该建立保险制度,独立董事的损失会得到减少。
选举独立董事方式的改变,也可以避免独立董事的失职。市场上建立独立董事协会,公司如果需要独立董事,可以从中选举进入公司,公司会支付报酬给协会,再由协会根据独立董事的任务完成情况,对独立董事进行薪酬分配奖励,这样独立董事便可以客观公正的参与决策。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研究,现代的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为了更好的发挥董事会的职能,包括监督,需要设立独立董事,使公司的治理更加合理。
独立董事需要激励制度,也需要约束机制,同时更需要选拔适合企业的优秀董事,一整套的独立董事系统的建立,需要考虑国家的现实环境,在完善市场法制的情况下,可以使市场的外部效率提高,并且可以从内部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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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安徽大学研究生扶持项目(yfc100308)。
作者简介:张娟(1993-),女,汉族,安徽六安人,安徽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技术经济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