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及思考
2016-09-10黄鹤吴康豪
黄鹤 吴康豪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早已被西方发达国家加以运用,自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以来,国家金融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施行从国家层面来讲有助于金融改革政策的推行,同时在金融机构经营模式调整方面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对社会公众来说,该制度有效保护了存款者的利益,同时增强了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本文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及弊端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现状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制度优势 道德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助力金融政策推行而依法设立的,对破产银行提供债务清偿的制度,被视为是全社会的一道金融安全网,用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
存款保险制度可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类,显性保险存款制度就是有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规定,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并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是基于国家信用的一种存款保险制度,当商业银行破产时,政府部门会替商业银行偿还公众存款。我国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之前一直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公众基于对大而不倒银行的偏好,更愿意将钱存入规模较大的银行,资金运行效率会因为配置不均衡而大打折扣。我国于1993年首次提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但直到2015年才正式出台实施,可见,我国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进行了长期艰辛的探索。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使得存款者对除四大行之外的银行更加有信心;而对于政府来说,这一制度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不用再为银行兜底。
一、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
(一)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银行信用
由于国内银行业经营机制尚未完全成熟,特别是对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银行来说,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公众更愿将钱存入规模较大的银行,但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之后,无论银行规模大小,风险承受能力高低,公众存款都能得到五十万元的限额偿付保证,超出部分可从银行财产清算中得到补偿,这不仅保障了存款者的利益,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增强了公众对各家银行的信心。
(二)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不仅是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同时还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对商业银行日常经营运转进行监督的职责,这样一来,整个金融体系监督网络相当于实现了进一步的扩大,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加有效地防范。同时,对那些存在经营危机的银行来说,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公众挤兑,从而保障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有效避免逆向选择问题
逆向选择问题通常出现在自愿性存款保险制度中。对于资产优良、规模雄厚、经营管理机制健全、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所缴保费的机会成本较高,因此这类机构更愿意将保费用于投资以获取超额收益。但我国目前金融市场有效程度较低,外部约束的力度不够,因此采用强制性加入条件能够有效避免逆向选择问题。
(四)促进适度竞争、保护中小银行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公众对规模效应的偏好使资金更多地流向大银行,中小银行一直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各家银行的利息幅度、金融安全以及服务质量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不难得出,该制度的实施有效的保护了中小银行,同时也是促进银行间适度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
二、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利益,提升了银行经营水平,为整个金融行业带来了稳定的因素。但存款保险制度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会对商业银行及整个金融业带来不良影响,包括诱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主要表现为:
(一)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减小
对于存款者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其利益得到保护,公众出于即便银行发生破产清算,存款也能得到偿付的心理,将降低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情况的关注度,甚至即使了解到商业银行经营发生了困难,存款人自我保护的积极性也不如从前,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使社会公众对银行的外部约束效力减弱。
(二)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机制弱化
银行是以追求最大化利润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很可能会刺激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为追求高额利润主动承担较高风险。这样一来,一些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力较弱的银行相较于资金实力雄厚、规模较大且风险承受力较强的银行而言,会获得更多的利益,特别是对濒临破产的银行而言,极有可能在此时孤注一掷,因为有存款保险机构兜底。这种风险约束机制的弱化无疑增加了经营风险,为银行业系统注入了不稳定因素,且存款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而非投保银行本身,这与制度建立的初衷相违背。
(三)存款保险制度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会弱化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在存款保险的范围内公众没有动机在存款利率之上要求风险溢价,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存款人很可能会降低对银行经营风险的关注,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对银行风险的承担进行了补贴,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因此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银行尤其是濒临破产的银行很可能会主动承担较高风险以获取利润,于是道德风险就有极大的可能相伴而生。
三、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思考
我国基于国际上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内金融经济发展的现状提出适合当前经济形势的存款保险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结合前文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可以看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明显大于劣势,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一系列政策改革的前置性、基础性条件。我国在实践过程中需要与时俱进,不断修改和完善制度,为更好发挥存款保险的正向激励作用创造良好环境,并且未来政府需要积极实施相关政策,例如实行差额费率制度提高那些试图通过高风险业务增加利润的银行的经营成本,以此克服制度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等。只有不断克服制度带来的弊端,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才更有意义,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在新形势下的利率市场化等方面的金融改革,更好的带动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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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姚东旻,颜建晔,尹烨昇.《存款保险制度还是央行直接救市——个动态博弈的视角》,经济研究,2013年.
作者简介:黄鹤(1991-),女,陕西咸阳人,山西财经大学2014(金融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吴康豪(1993-),男,山西运城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金融学)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