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澳反洗钱机制于我国的借鉴研究
2016-09-10吴英刚
【摘要】2007年,中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已然初步建立并顺利运行,但经济运行形式呈现创新性深化,并进一步引起了金融活动网络化、交叉化、复杂化,洗钱犯罪活动也更趋隐蔽化。这对我国反洗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德国和澳大利亚分别建立了“平行式”和“蛛网式”反洗钱机制,在世界反洗钱机制模式类型中很有特色,本文试图通过对德国和澳大利亚的反洗钱模式进行梳理分析,为我国提高完善反洗钱机制提供借鉴。
【关键词】反洗钱模式 平行式 蛛网式 比较参考
一、定义反洗钱机制
经济学领域中,机制泛指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中各种组成要素,即各组成要素互相联系影响的关系和各个经济要素在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中具有的功能。机制具体的内涵包括经济系统构建和系统构成部分权利义务的安排和协调变动及保障经济系统顺利运行的各种制度安排,即小至组织规章大至宪法、法律法规。机制的体现正是在于这种构建和安排的实践中。
根据以上对机制的一般定义的分析,反洗钱机制可以定义为社会(以政府为主导力量)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和组织,调动有关组织和商业机构(以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及动用立法力量制定法律、法规颁布各种规章,透过法律程序识别潜在的洗钱犯罪活动,处理与其相关的资金,奖励和处罚涉及到的个人和机构,从而阻止洗钱犯罪的综合系统安排。反洗钱机制的当事人涉及到:法律部门、监管者、洗钱犯罪者(机构和个人)、洗钱协同者(机构和个人)、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等。
对该定义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反洗钱机制存在着静态和动态之分,存在着狭义和广义之分。静态的反洗钱机制可以看作是反洗钱的相关组织机构和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动态的反洗钱机制是指各种反洗钱力量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反洗钱活动。狭义的反洗钱机制是指一国关于反洗钱方面做出的制度和体制安排,即本文上述作出的反洗钱机制的定义。广义的反洗钱机制是将反洗钱行为放置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考量,将反洗钱的范围扩大到国际范围,指国际间反洗钱机构的建立及国际间发洗钱协作制度的制定等相关安排。
二、德澳反洗钱机制运行特点梳理
(一)德国“平行式”反洗钱机制
德国于1988年通过了《反洗钱法》,在该部法律中,规定了金融监管局具有反洗钱监管责任。确立了德国反洗钱机制的一条重要主线。同时同该线路相配合规定了对反洗钱承担义务的主体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求银行采取预防措施和提供相关信息。1992年,《防止毒品贩运与其他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法》實施,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强调了海关在反洗钱的中心地位,涉毒走私作为反洗钱的重点形式,强调严控进出关时财产申报的重要性。1993年,履行《欧盟反洗钱指令》所规定义务的压力使德国通过了《追查严重收益法》。该法律的通过,将德国反洗钱的途径进一步扩大,将自1949年就开始的通过税收部门反洗钱这条路径进行法律规范。至此,加上一直存在的刑事侦查这一路径,德国的五条反洗钱路径基本呈现。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具体的金融监管行为可以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种模式。所谓的现场监管就是对已然出现的洗钱犯罪的行为现场处理,此外,监管局也会主动观察各种新闻媒体上的相关信息,尤其是涉及资金流动的广告,以期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的蛛丝马迹。而非现场监管,主要体现在该局要求金融机构和相关的微观经济实体必须定期的提供各类报表和报告。重点是这些报表和报告被要求一定附有专业审计部门审计过的反洗钱工作报告。对这一要求,实际上是赋予了会计审计领域一定的反洗钱的责任和义务,将洗钱犯罪的判断权下放到信用机构。如果发现金融机构有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德国联邦监管局一般先进行指导,金融机构接到指导意见之后,能够按照指导意见及时改过,不会受到惩罚,但是,如果金融机构无动于衷,则将面临较为严重的惩罚。
德国负责反洗钱的工作除了主要的归属财政部的金融监管局之外,还有德国联邦银行、联邦刑事局、税务局、德国海关和司法检察机关。反洗钱的这五个部门从五个不同的路径展开反洗钱工作,构成一个体系。德国联邦银行制定涉及到反洗钱的法律法规等游戏规则,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具体负起职责的是其下属机构现金管理司,另外,对财政部负责的金融监管局也负责具体实施;税收局在计税、收税、查税等环节留意不正常的资金流动,通过对税务环节常见的偷税、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侦破进行反洗钱。至于可能通过进出关口的毒品走私等可能的反洗钱犯罪行为自然是由海关部门严把通关审查来查处。联邦刑事局对社会的黑恶势力涉及的洗钱犯罪进行侦办打击,具体涉及到武器犯罪、毒品贩卖及其他的社会犯罪等。当然,作为刑事侦查部门,其下设的金融情报分析中心除了一般的可疑情报的收集功能之外,还具有相应的普遍刑侦功能。洗钱犯罪的公诉部分,自然由司法检察机关负责。
由于德国是欧盟中地位极其重要的成员国,故其反洗钱法基本与七国集团的“42项建议”和“统一行动纲领”保持一致,因此德国在反洗钱机制的建立中贯穿了风险管理的理念。例如,德国要求每一个金融机构都要能对每一位客户的身份予以了解并能持续监控其业务关系的本质。亦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他的业务,了解金钱的来源[3]”。在对客户充分了解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对每一位进行风险评估,如果客户的风险等级较高,必须报董事会,经过董事会的同意交易才能继续。这构建了一种风险识别、控制模式,量化了法规对反洗钱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反洗钱工作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并且,德国的反洗钱主要执法部门联邦金融监管局为了金融机构能够建立起充足的安全控制,建了立反洗钱执行官制度。反洗钱执行官在机构内有超脱的地位,由董事会的合规部直接领导。执行官能够在任何时间取得反洗钱相关的资料,要求一切相关人员都必须向其汇报反洗钱情况。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德国的反洗钱机制是一种多部门分列,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平行机制。这样一种机制的建立,需要注意各部门配合的问题,防治出现反洗钱覆盖的死角出现。但这种平行机制又不是完全的平行而没有焦点,各部门在各付其职的同时,也在进行高效的协作,能做到这一点,没有良好的秩序观念是很难完成的。德国人是以严谨著称于世,在反洗钱领域中,严谨的精神也贯穿始终,良好的秩序通过全民的严谨得以保证。例如,在反洗钱机制的设计中注重风险的分析和防范,将审计这种严谨的经济规则引入到反洗钱领域中来。
综合而言,德国的反洗钱机制是一种以风险理念管理为基础,结合现场与非现场监管,以金融部门监管为主体,多部门管理、各负其责的“平行式”反洗钱机制。
(二)澳大利亚“沙漏式”反洗钱机制
澳大利亚在1987年通过了《犯罪收益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洗钱是一种犯罪,规定了过失洗钱的刑罚责任。这为澳大利亚反洗钱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1992年,在1988年《现金交易报告法》的基础上通过了《金融交易报告法》,根据该法的要求,建立了澳大利亚反洗钱机制的核心机构,澳大利亚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
澳大利亚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AUSTRAC)具有相当强的独立性,不隶属与任何的机构,政府通过独立财政拨款来保证其职能的有效实施。该机构既是金融情报机构又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监管者。澳大利亚的所有反洗钱行为都围绕着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来完成。澳大利亚的反洗钱基础机构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娱乐场所、律师乃至普通民众。这些机构或个人根据2006年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法案》,都建立了适应自己机构特点的反洗钱报告机制,他们都要将洗钱的信息向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报告,该中心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后进行配送以利于相关执法部门进行执法。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将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后,通过专有的渠道传递到执法部门、社会管理部门、税收征管部门以及国际合作部门并且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拥有进入金融机构、行政部门和司法执行部门的权限。
澳大利亚作为其实是借鉴了英国和美国的经验,通过同自己国情的结合,建立了类似于“沙漏”的反洗钱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处于“沙漏”的中心,联通监管层面(国家犯罪局、海关总署、联邦警察署、检查机关、国际安全部、税务总署)和经济基础单位(金融机构、其他指定服务的行业、行业贵金属买卖商、专业人士、赌博场所等),在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的强力统筹下,监管部门和基础单位紧密联动,打击反洗钱犯罪活动。当然,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也负责协调国际合作事项。
三、两国反洗钱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德国的借鉴
德国“平行式”反洗钱机制,即由财政部门、德国联邦银行、司法检察机关、联邦刑事局、税务机构和海关五条机构线在自己的辖管范围内进行反洗钱工作,这种平行管理其实但就某一条线而言可能存在着干扰少、效率高的优点,但是也存在着协调困难的问题。虽然德国也存在着反洗钱情报分析机构,但机构的能力不强,德国更多的是依靠德国民族的守秩序特性及设立反洗钱执行官制度解决该问题。德国人严谨、守秩序的民族特质,能够使各个反洗钱机构做到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反洗钱执行官权威受到严格的尊重和敬畏,执行官自己也严谨尽责。比如,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局之下的反洗钱局,一度支配750个金融对外服务机构、2300个信用借贷机构、160余家保险公司,另有近百家国外金融分支机构,但是其管理工作人员却仅有30多人,可谓工作高效。
德国的这种“平行式”模式,五条反洗钱主线各司其职的做法。我国可适当借鉴,但需慎重,因其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的社会主义政府部门机构体系,各个政府部门之间仍存在着职责不清、权责交叉、利益纠葛等问题,在具体工作中可能出现互相推诿、互相观望的情况,对反洗钱机制是致命的缺陷。所以说从大环境角度讲,我国反洗钱机制的完善最终还是要建立在政府机构体系完备上。
德国反洗钱机制另一个具有特色的是特别注重风险管理在反洗钱中的应用,并且将会计领域中的审计制度引入到反洗钱中来。这一特点大大的提高了反洗钱的效率,因为在微观主体在进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中就已经对洗钱问题做出了处理,自然减少了洗钱相关机构的工作量。這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会计领域中的审计制度,不能仅仅在审计会计活动合规方面起作用,更应该在审计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洗钱犯罪线索加以留意,强制性的在审计环节加入反洗钱步骤,将极大的震慑反洗钱犯罪分子,也扩大了反洗钱线索的来源和提升反洗钱民众参与意识,培养反洗钱的社会基础。
另外,德国的反洗钱执行官制度也是我国在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机制时可以借鉴的方面。虽然我国现阶段也设立了类似的内部岗位,但是存在着设立范围狭窄(仅局限在银行领域),权威性不强,职业操守不贞等问题,因此可以效仿德国,在广大的基础经济单位领域设立相类似执行官的反洗钱职位,并从法律、人事安排等各方面来培养和建立该岗位的权威性,并加强对岗位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养与约束。
(二)澳大利亚的借鉴
澳大利亚“沙漏式”反洗钱机制。所有的联邦级别和州级别的执法机构都可以从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取得所需要的反洗钱的经济信息,所有的具有反洗钱义务的主体都需要向交易分析与报告中心提交反洗钱的经济信息。这样通过该中心实现了基层经济基础反洗钱同监管层高层反洗钱的顺利对接,同时也达到了信息共享的效果。
强力的核心反洗钱机构建立是澳大利亚给我国最好的借鉴,当下,我国具体进行反洗钱工作的是我国央行下设的反洗钱局,在反洗钱局下设立了情报处理中心,无论从机构级别还是作用范围还是人力配备等等方面,该机构都难以应对我国目前的反洗钱形式,它难以调动和协调各个反洗钱部门,收集分析洗钱信息来源渠道狭窄、滞后。另外,我国还存在一个反洗钱部级的联席工作会议,级别很高,但形式本身就极大的削弱了其执行能力,无法作为常备的反洗钱力量出现。因此,我国可以在反洗钱局的基础上建立直属国务院的强力反洗钱机构,赋予其在各经济领域展开反洗钱的权利,直属国务院的行政地位又能给予该机构应有的行政威权,同时成员的来源广泛还有利于经验的交流和各部门的协调,同时也可以和反贪局联动,为我国反腐提供助力。
此外,澳大利亚的反洗钱机制还有一个非常出色的机制就是反洗钱协作机制。澳大利亚非常重视洗钱活动地域转移的特点,意识到反洗钱工作不止是一个国家内部部门之间的协作,也是国与国之间的协作。交易分析和报告中心积极展开同国际其他国家之间的金融信息的交流活动,努力营造国际反洗钱环境。澳大利亚目前已与37个金融情报机构建立信息交换关系。此外,交易分析和报告中心还积极的帮助反洗钱工作处于初步阶段的国家建立和完善反洗钱机制,以期构建反洗钱的国际阵线。澳大利亚在国际反洗钱舞台较为活跃,加入埃格蒙特集团并通过管理信息交换、提供可持续性技术支持、以及参加培训工作组和年度会议的方式,向该集团做出许多贡献,澳大利亚也是亚太组织反洗钱机构的始创国和赞助国,同时澳大利亚还是FATF的代表。这种国际合作的重视可以是我国下一步反洗钱机制建设的重要借鉴点。前文提到我国当下洗钱呈现国际化特点,尤其是国外操控非常明显,积极的参与国际反洗钱,这种参与不仅仅是同发达国家建立反洗钱合作关系,更应该效仿澳大利亚积极的培养国外的尤其是反洗钱机制建设尚不如中国的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力量,因为我国很多的反洗钱活动资金的流向是一些反洗钱力量薄弱的国家和地区。
不管是德国的“平行式”还是澳大利亚的“沙漏式”,这两个国家的反洗钱机制都是同其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模式、社会生存状况、法律健全情况、甚至是民族特质、历史文化相协调的。道理虽然简单,但对我国仍有相当的借鉴作用。我国反洗钱机制建设和完善过程中,因其自身的中国特色使我们很难完全如澳大利亚那样大部分借鉴英美模式稍作改良即可,我国从政治体制到经济体制、民族特质等各方面都有其特殊性,比如:我国的洗钱所涉资金很大部分是贪污腐败的款项,这说明我国的反洗钱不仅关系到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国际的恐怖主义、毒品交易等国际普遍的洗钱渊源同我国也是越来越紧密,越来越明显的表现为国际化,国境外运作国内洗钱的特点,大量非法资金的流动方向是国外;但当前我国的反洗钱机制仍主要模仿西方国家建设,故深度发掘本国经济特色,结合本民族的自身特质,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建立中国特色的反洗钱机制仍不失为好的建议。
当然,除了上述德澳带给我们的主要借鉴之外,还有法律法规完善、反洗钱经济层面覆盖、国内风险评估机制,检验国际标准适用于中国国情的合理性、国民反洗钱意识的提升等方面都能从其反洗钱机制的构建和运行中得到启发,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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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英刚(1979-),男,汉族,辽宁锦州人,成都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