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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刍议

2016-09-10鲁晓张莹

时代金融 2016年2期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商业银行

鲁晓 张莹

【摘要】表外业务逐渐取代传统的存贷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日趋成为目前我国银行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由于表外业务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以及其信息披露缺乏操作层面的规范约束,致使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尚不能满足内外部使用者对信息披露的需求,其实用性和充分性受到质疑。同时,又存在会计信息披露形式过简,相关信息少,缺乏潜在风险披露等问题。笔者从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出发,参考国内外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 表外业务 会计信息披露

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能影响银行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那些虽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同表内的资产业务或负债业务关系密切的业务。广义的表外业务是指所有能给银行带来收入而又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

由于表外业务长期游离在表外,商业银行对它的信息披露又有很大的保留,所以对广大会计报表使用者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造成很大的障碍。下面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谈谈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

在2007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颁布之前,我国没有专门正式规定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而是散乱分布在各种法律规范中。一类是所有商业银行都适用的,比如《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另一类是规范上市商业银行的,比如《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直到2011年我国才颁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但是在规范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方面依然缺乏更加权威的法律作保障。

(二)表外业务的会计确认做法各异、计量简单、记录失范

各商业银行未能对表外业务的确认达成统一,例如部分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衍生金融工具等纳入表内核算,部分商业银行仅作表外披露。计量方面,由于表外业务主要通过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的形式获得非利息收入,因此大多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只进行“收”方面的处理,仅列示其期初期末余额及本期发生额,并未提及表外业务的风险。目前,同类表外业务各商业银行采取的方式不同,缺乏可比性,例如表外科目记账法、表外科目复试记账法、表内科目复式记账法都是商业银行的常用方法。

(三)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态度消极

在我国商业银行间普遍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认为披露的信息过多会给银行自身的盈利带来负面影响。除了法律法规指定要披露的财务信息外,商业银行大多不愿意披露过多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这其中就包含了对表外业务的数据、构成、风险等问题的揭示,管理层的思维局限、视野狭隘是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主观原因。

二、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配套的具体操作层面的法律制度规范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迅速发展,使得表外业务在商业银行业务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但是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上却存在很大的漏洞,没有与之配套的、权威性的、具体操作层面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而只有一些对商业银行普遍适用的法律。

(二)外部监督管理的覆盖面不完整

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放在机构审批和合规性检查上,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有力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监管者对银行体系的信息披露监管没有实质地覆盖到,致使商业银行在这方面放松了对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管理层目光狭隘及风险意识不足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的会计人员甚至高层管理人员对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存在狭隘的理解,认为在附注披露表外业务增大了工作量,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而且主动披露太多信息这种自报家底的做法会使商业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加之我国的制度规范模糊,各商业银行就大量简化披露内容。

三、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失范的对策

(一)统一表外业务的会计确认标准

国家须从法律上制定统一表外业务的会计确认标准。例如准确界定担保类、承诺类、衍生金融工具等表外業务的范畴,可以仅将具有不确定性结果的风险业务纳入表外业务进行确认,而对应的非风险性业务如有价单证、空白凭证等均不计入表外科目核算;可以结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设置“或有”会计要素,把表外业务纳入表内进行确认,统一表外业务核算口径。

(二)改善披露方式并加强内外部审计监管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首先,表外业务可以采取报表附注披露和补充报表披露的方式;其次,将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再者学习新加坡,区分监管和非监管信息。加强内外部审计监管是指相关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对表外业务提供客观、独立的监督和保证。及时识别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和投资者的同时,还能促进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使其对表外业务合理披露、促进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提高商业银行管理当局的风险意识

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态度主要是鼓励,远没有达到强制的地步,对各大商业银行管理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风险认识就显得尤为重要。管理层应正确认识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更加主动、自觉地披露有关计量、风险和控制等信息。其实,当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更完善和充分,投资者对其的信赖度会加强,这将促使商业银行收益的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邵波,王伟.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披露失范的原因分析与对策研究[J].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9):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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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章蕾.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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