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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干部“能下”的思考

2016-09-10徐琼

经济师 2016年3期
关键词:领导干部渠道措施

徐琼

摘 要:文章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阐述了领导干部能下的标准、程序、方式、规范,推进领导干部能下的措施,疏通领导干部能下的渠道等问题。

关键词:领导干部 能下 标准 措施 渠道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3-249-03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的问题,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是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规定》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秩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完善了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它不仅要求“能下”者本人,正确对待“能下”;也要求组织人事部门,不仅要“知人善任”,还要能“知人善免”。

一、实事求是,合理界定干部“能下”的标准

要按照中央《规定》提出的干部该“下”的10条标准,实事求是,合理界定,尤其是对“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明确调整的情形,划出“硬杠杠”,定好“标尺”,对干部“能下”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情形。《规定》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10种情形。主要有: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10种具体情形:一是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是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是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是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是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是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是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八是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九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是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2.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具体表现。一是政治观念不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缺乏大局意识,忽视思想理论建设,不重视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个人主义严重,追名逐利,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虚报浮夸、骗取政绩。二是工作能力不强。领导水平低,统筹协调和组织决策能力差,长期打不开局面,缺乏责任心和事业心,工作拖拉,推诿扯皮,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长期处于后进或明显滑坡。三是民主意识不强。不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班子内部拨弄是非,制造矛盾,长期闹不团结;组织观念差,不服从组织安排,伸手要官要权。四是群众观念不强。官僚主义严重,群众观念淡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漠然置之,甚至因引发矛盾而失去群众信任;搞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五是年龄、身体等其它方面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要认真落实好干部标准,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存在这样或那样问题的干部,经组织进行调整下来。

3.正确把握干部“能下”的标准。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直接原因,是缺乏衡量干部“能下”的标准。对“下”的干部标准确认,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注重调查研究,全面考察,公正对待干部。一是不称职、不胜任者。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本地区发生重大政治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二是不适宜者。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违法乱纪,干部本人负有重要责任,已经严重影响干部本人的形象,难以继续正常履行公务的;不讲社会公德,不遵守职业道德,品行不端,生活不检点,在群众中造成较坏的影响,或经组织诫勉未能改进的。三是无所作为者。长期担任领导干部不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造成职务资源的浪费,影响可持续发展。要正确把握标准界限,既不能让碌碌无为,庸懒散“混日子”、作风差的干部继续留任;又不能仅凭个人印象、好恶、亲疏衡量定夺干部。“能下”标准不是以档案材料裁定一个人,不是用静止观点评价一个人,不是凭一时一事褒贬一个人,不是以暇掩玉否定一个人。做到“客观”抓住“本质”,“历史地、全面地、发展地、辩证地”看待每一位干部。

4.明确“能下”的程序、方式和规范。在指导原则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对不符合干部标准的,坚决进行调整。在制度规定上,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问责制度、严肃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制度,并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完善,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方式、细化措施。在制度执行上,强调严明纪律,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从严要求,形成干部“能下”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一是明确调整程序。考察核实、提出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等5个步骤,程序与规定的干部“上”的程序对应衔接,明确调整程序,推进干部能下更具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二是明确调整方式。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要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三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出问题作出规范。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二.健全机制,稳妥推进干部“能下”的措施

健全机制,推进干部“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体系。“能上”是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使优秀人才不断脱颖而出,党的事业才会后继有人。“能下”不仅是新老交替的必要环节,也是“能上”得以实现的一个保障。

1.建立常态退出机制。近年来,按照中央要求和部署,《规定》明确“能下”的标准,规范“能下”的方式,疏通“能下”的渠道,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用人导向。要正确对待常态化实施“下”,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退休制的建立,解决了事实上存在的干部职务终身制的问题;任期制的实施,使干部在一个岗位上的任职时间有了必要限制。一是干部职务任期制。通过对党政领导职务的任期作出严格规定,解决了在法定工作年龄的领导职务终身制问题,实现干部“到期”必下;二是到龄免职(退休)制。选任制干部到龄免职的规定,运用于委任制的干部,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其职务自然免除,实现干部“到龄”必下。三是任期届满离任制。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对任期年限、届数、最高任职年限等作出规定,对加强领导干部任期管理、保持领导班子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还要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实现干部“约定”必下。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建立干部“能下”的评价体系,让“下”的干部心悦诚服,就必须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干部考核体系,明确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标准和认定依据。通过组织考察认定,对不称职、不胜任的领导干部作出组织调整。在调整方式上,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尤其是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作出妥善安排。一是建立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合理确定干部目标责任。要抓住体现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才能、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创新能力和精神状态等关键性指标进行重点考核。二是改进干部考察方法。要坚持全面、系统、多视角考核,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动态监督,以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同时,还可以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考核工作的实效性。三是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凡离必审、先审后离,凡用必审、先审后用,把干部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结果,写入考察材料,为动态管理干部提供事实依据和评价结果。

3.建立竞争汰劣机制。解决干部难“能下”,既要态度坚决,又要大胆改革。要建立公开竞争机制,完善竞争机制的有效措施,通过公开竞聘、全员竞争上岗等方式,实现优胜者重新任用,落伍者自然免去。坚持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机制,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又有强调干部任免的周期性和整体性。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到与现行干部管理制度和有关政策相衔接,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有效途径。“公开”就是要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逐步改变过去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状况,打破神秘化、暗箱操作的传统方式,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平等”就是在干部工作中要体现公开公正、机会均等。“竞争”就是要在干部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变“伯乐相马”为“赛场相马”,让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组织的视野。通过公开、平等的竞争机制,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者,作为“能上”的资格条件,方能提拔上来,不具备者必须调整下去,真正达到过标者上,不达标者下。

4.建立合理配置机制。在推进干部“能下”过程中,经组织调整实现干部“能下”,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的难点。由于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不一,人为因素的影响,人际关系的复杂,人治作用的干扰,最易发生主观随意性。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对现有干部进行岗位调整,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既解决干部怎样“能上”和“能下”的问题,又解决干部“上”去后怎么干和“下”来后怎么办的问题,让干部在有序流动中“下”。要探索建立提前退休制、离职制,以及自愿辞去职务,制定从事经营的鼓励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干部到易发挥自己特长的岗位施展才华,引导干部自愿“下”。要通过畅通干部“能下”和“出口”的渠道,既解决了部分干部“占位”不出力的问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也为干部走出“官场”,开辟了一条十分现实的“出口”通道。同时,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被组织调整的干部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保证了干部队伍新老交替、新陈代谢的顺利进行,增强了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三、多策并举,努力疏通干部“能下”的渠道

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配套改革,整体推进,做好干部资源合理配置,使之发挥更大效能,将不称职、不胜任、不适宜、不作为的干部认定具体化。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坚持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也要不断创新,大胆尝试,探索新方法。

1.完善考核制度,让相形见绌的干部“下”。要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必须加大对干部实绩考核的力度。要制定考核细则,明确考核内容,把握标准界限,用标准来衡量,用制度来规范,细化量化标准,考察考核实绩。要以“德、能、勤、绩、廉”为考核内容,以“德”和“绩”为重点考核,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防止出现“说你行就行,不行也行”的随意性。同时,也防止“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的武断性。一是对企业领导干部实行任期业绩考核;二是对中层干部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三是实行干部试用期考核。要通过实施对干部的综合考核,用实绩来评判,对那些不胜任现职和相形见绌的干部及时予以调整;对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委任制)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免去职务,还把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调整下来。通过专项问责、群众满意度、违法违纪、人岗相适等方面的情形,考核、评议、全面了解和掌握干部的实绩,为谁该“下”,凭什么“下”,或谁该不该下,该不该免,提供心悦诚服的“说法”。才能做到“能上”有依据,“能下”有说法,有效地实现干部的“能下”。

2.尊重民声民意,让不满意的干部“下”。要大力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关键在于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论,采取多种途径,对拟提拔人选拟任职务、工作简历、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扩大群众在选人用人上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是扩大考察范围。要把干部的“生活圈”和“社交圈”纳入考察的范围,扩大群众在考核干部中的参与程度,重视核查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对因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被查实,取消其考察资格。二是考察时公示。对经民主推荐确定的考察对象,先在本单位、本系统进行公示,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发现有严重问题,取消其考察对象资格。三是任职前公示。党委研究确定拟任职务后,组织部门通过宣传媒体向企业职工进行公示,对群众无举报和虽有反映,但经查无问题或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提交党委会研究,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问题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提交研究;对群众满意度、公认度低者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对领导才能、现实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创新能力和群众反映都一般、甚至差的干部,从现职岗位上调整下来。

3.健全配套措施,让不称职的干部“下”。《规定》明确了干部“能下”的6种渠道,要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打破“无错不能下”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对现有的干部进行了岗位调整,合理配置,对不称职、不适宜的干部,在有序中实施“下”。一是问责处理。按照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规定》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需要问责的情形,拓展了干部问责内涵,加大了问责处理的力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通过问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干部受到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有的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下转第255页)(上接第250页)和法律追究,是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二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要以干部考核结果为依据,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形成刚性的制度规定。《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规范,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起到重要作用。三是违纪违法免职。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是从严管理干部的重大举措。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按党纪国法进行处理。

4.强化纪律监督,让有问题的干部“下”。当今,在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思想观念的变化中,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的道德观念都趋向多元化,面对物欲横流的生活之潮和纷繁复杂的市侩之风,往往把握不住自己,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在职位上比高低、权力上比大小、得失上比多少,耐不住清平、顶不住歪风、抗不住诱惑、管不住小节,图不义之财。在诱惑面前,抵制不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缺乏全局意识,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组织领导能力及知识水平同所任职务的要求不相称,不适应现职领导岗位的;缺乏积极进取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敬业精神不强,工作无起色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不好,组织纪律性不强,不能以正确的态度处理好与集体、群众的关系,影响工作的;自身要求不严,遵守廉洁自律和“八项规定”的自觉性不强,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群众威信较低,民主测评较差的,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干部,经查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进行处理,及时把有问题的干部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

疏通干部“能下”渠道,实现干部“能下”出口,要研究途径和方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又要拓展思维,研究对策,提高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避免操作中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始终坚持统一标准,正确对待“能下”的干部,树立“上是一种进步,下也是一种提高”的新观念,主动让贤退位、甘居“下”位、“下”不失志,积极倡导良好的社会舆论、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保证干部“能下”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干部管理工作的必解之题。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2015年7月19日施行)

[2]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中组部负责人就印发《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3]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作者单位: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 313100)

(责编: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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