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价格指数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2016-09-10王潇
【摘要】价格指数保险相较传统农业保险来说具有成本低、信息透明、赔付客观等特点,是一种重要的农业保险创新。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价格指数保险的发展存在有效需求小、数据难取、认知度低等多方面的压力与挑战。本文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分析价格指数保险在我国市场上可行性,建议未来从险种开发、推广并通过“联合”模式进行开展,创造适合不同市场的产品从而保证风险的分散以及促进价格指数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 价格指数 可行性
一、引言
2007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在政府支持下取得快速发展,但主要是对生产风险即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减产进行赔付,而对市场风险和价格风险基本没有保障。上海农委和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2011年率先推出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农业保险承保范围扩展到了价格风险层面。之后,北京农委和安华农业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江苏省张家港市也推出了夏季保淡绿叶菜价格指数保险。
二、国内价格指数保险的实践
(一)北京市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猪肉和粮食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的两大保障产业,猪肉的价格牵动着国内整体的物价水平,是重要的经济指标。2013年,北京市推出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为顺义区的专业化大型生猪养殖场出栏的41万头生猪提供了5亿元的价格指数保障。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以“猪粮比”为参照系,低于参照系,养殖户亏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养殖户赔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际上是为保证在在价格过低的情况下,依然能够维持一定的收入水平,能够继续留在生猪养殖业,给养殖户一个最低收益保证,从而使未来的市场供应量相对平稳,避免价格剧烈波动。
(二)成都市蔬菜价格指数保险
成都市在2013年由中航安盟、人保财险、锦泰保险、中华联合和安邦保险五家保险机构联合承办,承保7.7万亩的10个蔬菜品种,为种植户提供了1.1亿元市场风险保障。出险后支付理赔款750.9万元。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主要补偿的是投保农户因蔬菜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损失,它改变了传统农险的局限性,即其不仅仅保自然风险,还大大减少了了菜农在种植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系统性市场风险。我们都知道,市场价格波动会给菜农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恰恰能将该经济风险降到最低。这样不仅能在无形中促使农户找回种植的希望和信心,还能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从而保证新鲜蔬菜的正常供应。
(三)山东大蒜价格指数保险
2015年5月,山东济宁推行的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是由平均生产价格确定的,而这个平均生产价格是贯穿在3年大蒜的自然集中上市期间的。在正常投保期间,如果大蒜的目标价格远远高于平均生产价格,保险公司就需要承担价格跌落的责任,需要向投保人赔付相应的价格差价损失。相应的保险条款里面明确说明,保险大蒜目标价格每年发布一次,对于保费部分,20%需要农户承担,政府财政补贴余下的80%,这样一来,农户的负担就小了很多。
三、我国价格指数保险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运行机制和看跌期权十分相似,但相比于期权,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具有优势: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普通的农业生产者直接利用期权期货市场几乎不太可能,但是可以容易购买到价格指数保险;期权期货要求的专业性强,一般农业生产者没有相关的知识,而且保险公司和农户的合作关系更亲密一些;价格指数保险的成本相对期权来说只低不高,但效果并不差。
目前我国价格指数保险存在问题有:第一,农户认知度不高以及保障水平有限导致价格指数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第二,研发区域的相关数据缺乏导致产品设计难度大;第三,产品设计针对性不强,地域区分不明显;第四,政府补贴有限。
四、我国农业价格指数保险可行性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承保的风险并不完全严格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而改变,原来不可保的风险随着某些技术进步或政府干预也可能变为可保风险。而一款保险产品在市场上的是否有可行性关键在承保的风险是否可以有效分散、要赔付的风险是否在可控范围内,所以,对价格指数保险可行性分析也是建立在此类保险对风险分散途径的可行性基础上的。
一是对保险公司而言最主要的风险分散方式就是增大承保数量,在空间和时间上共同分散风险。但是价格风险的系统性致使其在空间上不可能分散,时间层面保险公司需要将大部分保费用于损失补偿,从保险公司运营角度讲是不可能的。假如根据保户的赔付机会和保额不同设置不同的保障水平,有些农户获得赔付、有些没有,而且赔付的金额也不相同,这种看起来能够风险分散的方式下并不一定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
二是不同农产品价格不完全相关,保险公司同时承保不同的品种实现了风险分散,但是,市场风险和价格风险仍然有可能导致单一标的赔付额度大,所以这种方式下的承保需要特别注意不同标的的投保比例,以防止赔付额高于保费收入。
三是将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保额设定在一个固定的水平上,也就是设置一个赔付上限,即使发生了大范围同时赔付的巨灾事件,保险公司的总赔付额也不会太高。这种风险转移方式并没有解决价格指数保险可能面临的巨灾赔付问题,只是将赔付总额控制在一个范围内,因此从赔付率的角度看该方法不具有可行性。保障水平有限保额再低也会降低种植户的参保积极性。
四是购买再保险,把承保的风险通过分保分散出去,也是一种分散风险的好方法,但是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可能出现大范围的同时赔付,如果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大范围推行的话,再保险人并不愿意再保,就算接受保费也会很高,对保险公司来说也不符合运营目标。按照目前国内现有的价格指数保险,把实施范围定在一个较小的局域内,根据生产成本设定较低的保额,虽然赔付率不高,但是对于农户来说也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倘若推广到全国则需要对不同区域进行不同的慎重考虑。
五、结论
适合推行价格指数保险的参保标的,应该设计为价格波动频繁且消费量大的农产品,这类产品对农民收入影响大,可以提高农户参保的需求。选择产品设计、标的选择时,“联办共保”的模式下生产企业、保险企业和科研企业共同合作,考虑产品的生产规模化程度和自给率,掌握当时市场对家禽养殖、农作物等的保险密度和风险保障水平程度。在完成这些过程之后,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对农产品价格波动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基本掌握价格波动规律,建立良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农业保险创新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保证,保险费由财政和养殖企业按比例分担,地方政府可以负担大部分保费,然后加强对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加测和发布工作,以确保价格指数保险的稳定实施。
参考文献
[1]张峭.我国生猪价格保险可行性分析与方案设计要点[J].保险研究,2015(1):54-61.
[2]张家港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稳住菜篮子[J].中国保险报,2014(10).
[3]孙博.价格指数保险是畜牧业政策保险发展的新趋向[J].农民日报,2015.1.7.
作者简介:王潇(1988-),女,汉族,甘肃武威人,在读于兰州财经大学,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