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大宗商品信用证交易下的风险
2016-09-07陈茜
文/陈茜
防范大宗商品信用证交易下的风险
文/陈茜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常用支付方式的一种,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舞台上扮演着传统稳健的角色,在大宗商品的交易市场中更是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然而,统计2005年以来中国信保大规模承保信用证支付方式风险的出险数据后,我们发现信用证并非绝对的安全。2005~2012年,中国信保处理的信用证出险案件1200余宗,金额约3亿美元,其中,涉及大宗商品交易的案件100多宗,金额约2亿美元。
大宗商品风险类型
价格波动,买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2008年8月底,国内某钢铁企业M向Y国买方出口一批钢材,约定LC30天的付款方式,买方在A国某银行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M装船取得相关单据后于当年9月3日通过国内通知行向开证行交单。开证行一直没有付款。
经调查,开证行方面确已收到M企业提交的全套单据,没有提出任何不符点,对于国内通知行的多次电文催促,一直不予回复,单据也未退回。我公司在向买方施压过程中发现,因国际钢铁价格下跌,买方不愿以原价继续履行合同,利用其与银行的良好关系,授意银行暂时不要付款。
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大,加之其一般具有较长的付款周期,经常出现应付款日时市场价格大幅波动。一旦超过买方利润空间,买方自然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买方发生道德风险和进行“逆选择”的概率大大提高。同时,大宗交易因金额较大,买方一般会选择与自己相熟的银行开证,以获取大额授信,这种唇齿相依的关系使买方对银行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买方利用特殊运输方式下的单据漏洞,骗取货物
2011年2月,国内某重金属企业向M买方出口一批货物,因产品贵重且交货期间较短,约定空运方式运输,付款方式LC30天。买方M在本国B银行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企业如期交单,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
经查,开证行方面,其提出的不符点理由是某单据编号大小写与信用证不符,经反复沟通,开证行始终不愿意承担付款义务。买方方面,因空运方式运输,虽然空运单尚在银行,买方已经凭身份证明提货。
UCP600规定可接受的运输单据除海运提单外,还有空运单据、铁路、公路或内河运输单据,除海运提单原则上具有“付款或承兑赎单”的保障功能外,其他运输单据提交银行后货物安全与否、银行能否按时付款主要取决于买方信用。尤其是在货物早于银行审单日到港的情况下,买方完全可以凭身份验证有效控制货物,如果买方有诈骗意图,拿货逃逸或明确向银行表示不付款,部分银行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就会出现上述案例中找各种借口不愿向受益人偿付的情况。
设置软条款,买方利用不符点恶意不履行合同
2009年6月,国内某化工品生产商N向I国出口一批化学原材料,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远期信用证。进口商以该化学原料海运运输方式下容易受潮气影响变质为由,要求到港后检验,以检验合格证书作为议付文书之一。
货物到港检验后,进口商迟迟不出合格证书,出口企业N无法向银行提交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证,造成开证行拒绝承诺。出口企业N多次与进口商协商,进口商以商品价格下跌为由要求降价,面对国际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出口企业N最终无奈同意降价30%,收到进口商货款后放单。
软条款是信用证自身“单证性”衍生出的顽疾之一,也是信用证风险最常见的情况之一。之所以称之为软条款,是因为信用证中约定的某些条款带有明显的主观性,满足与否极大程度上受控于买方,从而使得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这种条款也因此被称为“陷阱条款”。
除上述检验证明外,常见的软条款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出口企业格外注意:XX签字的文件需与银行留存件相符;开证申请人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和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等)。
银行自身信用问题造成收汇困难
2010年7月,国内化肥出口企业A向孟加拉买方B出口一批肥料,约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A公司交单后,孟加拉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并拒绝付款。不符点内容为“未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已发货提单的传真收据”。A公司于次日补寄了相关单据,开证行收到后再次针对第一次提交的单据提出不符点,内容为“未提交信用证要求的租船协议副本”。
本案例中开证行没有按照UCP600的相关规定,一次性提出所有“不符点”,明显违反了UCP600的程序性规则,存在明显的信用问题。
国际排名较低的银行,以及东南亚、非洲等欠发达地区的银行多出现操守问题,银行信用风险案例频发。比如,孟加拉的银行经常在没有“不符点”的情况下无理拖欠;印度的银行经常因汇率问题拖延付款;非洲的一些银行在未予承兑或付款的提前下擅自放单;英国的某小银行曾经以开证申请人未付钱为由拒绝承兑。
银行因汇兑限制、止付令等原因不能付款
2010年4月,国内某汽车生产企业A向乌兹别克斯坦买方B出口一批整车,支付方式为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承兑后买方提货。应付款日后开证行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并以汇兑限制为由要求延期付款。
延期后开证行仍因外汇不足拖延不付。出口企业无奈与买方协商付款事宜,经多方协调,买方最终同意以现金方式偿付部分还款,剩余部分以未销售完毕的整车抵债。A耗费大量财力人力将汽车运回国内。
本案中开证行和出口商在程序上均没有违反信用证国际惯例的行为,仅因开证行所在国汇兑限制造成银行无法履约。除汇兑限制外,通常因客观因素造成银行无法履约的情况还有止付令。在信用证交易下,如果开证申请人发现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可以根据进口国法律规定,在开证行对外承兑或付款前要求法院发出“止付令”。UCP500和600对于止付令均没有明确约定,而是交与各国立法予以规制。一旦出现买方拿质量问题做文章不愿意付款的情况,止付令无疑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颠覆,买方在这个事件的解决中占据了完全的主导地位,银行信用又变为了买方信用。
如何规避大宗商品交易的结算风险
对买方直接采取赊销的结算方式 对于赊销结算,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保险工具的配套。只要买方收货,债权清晰,买方拖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出口商可以通过信用保险的赔款和追收功能弥补收汇损失。二是巧妙设置并利用物权保留条款。因大宗商品交易所涉金额大,商品流通性强,一旦买方出现信用问题,出口商可以利用物权保留条款取回货物或当地转卖,从而避免出口商钱货两失的尴尬境地。三是密切关注交易产品所处行业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出口企业规范操作,不给买方或开证行可乘之机 一是做好开证行资信调查工作,尽量同买方协商选取国际排名较高和操守较好的银行,最大程度避免出现开证行与买方勾结串通的情况。二是严格做好信用证审证工作,确保信用证条款与商务合同无矛盾之处,信用证有效期、交单期和所需提交单据等关键信息清晰明确无歧义,无软条款漏洞。三是严格根据信用证的相关约定妥善制单、交单,确保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四是在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时,除通过国内通知行抗辩及保证单证安全外,还要积极同买方沟通,确认买方要货意愿,有的放矢,寻求最佳减损方案。
(作者单位:中国信保第三营业部)
本文编辑:王素。联系邮箱:41711151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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