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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镇化背景下保障性住房现状与问题分析

2016-09-06赵欣徐晓肆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新型城镇化建设

赵欣 徐晓肆

摘 要:通过对新城镇化以来保障性住房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影响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原因,从而提出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对策及建议,使保障性住房得以平稳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保障性住房;建设

中图分类号: F29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7-71-2

0 引言

自十六大以来,我国新城镇化思路日益明确。2014年3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实现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为完成这一目标,住房问题亟待解决。就是说,截至2020年,要解决1亿人的住房问题。因此,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及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对加快新型城镇化的进程有着重要意义。居住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实现中国梦之一的安居梦,一直是我国政府追求的目标,然而,在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过程中,保障性住房市场却出现了不少的问题。

1 我国保障性住房市场存在的问题

1.1 保障性住房的发展现状

1990年至2014年年底,我国城镇人口每年平均增加1863万人,城镇人口占比提高了将近30%,平均每年增幅1.18%。目前,我国的户籍城镇人口住房面积为32m2/人,预计,2015年至2020年居住面积的总需求将达到12.7亿平方米。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需改造棚户区180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然而,考虑到土地成本、资金筹集等因素,地方政府一般将保障性住房项目选在城郊,同时出让中心城区的土地,获取更大的收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因此,有限的资金投入使保障性住房的配套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房屋质量问题、居民满意度不高、“贫民窟”使政府管理困难等。

对于规模庞大的棚改任务,地方政府融资难仍是制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原因。尽管中央政府已经加大了棚改资金支持的力度,2015年财政补助资金达到1243亿,按每户房屋建设成本为25万元,到2017年,前期准备资金总额需要24000亿元,还不包括保障性住房的配套设施建设、老旧城区的改造费用。可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缺口仍然存在。同时,审计部门还查处了部分单位通过谎报材料骗取资金、违规使用资金等问题。2011年安居工程挪用资金为29.55亿元,2012年违规使用57.99亿元,2013年冲高到93.7亿元。

1.2 主体分配不公

由于不完善的家庭收入水平及住房状况的评价系统,房管、公积金、地税、社保、民政等多部门联动未有效实施,经管机构的审查不严格。2014年,20600户不在保障范围的家庭通过审核,违规享有保障性住房10200套、货币补贴达到2191万元。由于保障家庭未及时上报家庭财产情况、经管机构未及时复核等因素,有23400户超出保障范围的家庭仍享有保障政策,占有保障性住房15300套、货币补贴达到1421万元。[1]对于个人信息的核查,“非低收入人群”普遍都存在少报、瞒报、不报的心理,使得保障性住房不能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利益,保障性住房失去了社会保障的意义。

1.3 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但申请退出的审核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人钻政策空子,搭上了保障性住房的便车。我国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机制尚不完善,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造成了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的过程中,保障对象不清晰、保障范围比较窄、违规成本比较低,减弱了保障住房政策的实际效果。[2]

1.4 保障性住房部门监管不到位

由于保障性住房相关部门的监管疏忽,保障性住房被转租。保障性住房的区域不集中,监管部门的有限人力,为保障对象转租获利提供了便利。已经享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后续审核不及时,导致保障对象骗租骗购的现象发生。部分廉租房及公共租赁房的住户,由于部门的催缴不及时,导致保障对象拖欠租金的现象存在。

2 产生保障性住房问题的原因

2.1 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①资金短板。我国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商业信贷等。其主要大部分资金需要地方政府提供,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困难,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一些地方的建设用地未能及时得以解决,延长建设周期,使资金回笼难,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由于违规代价低,对保障性住房资金监管乏力,缺乏公众的监督使得保障资金被挪用,形成保障性住房的资金短板。②配套设施不完善。由于资金有限,地方政府考虑到土地成本,将保障性住房选在相对偏远的地方,公共交通设施不完善,保障对象的购物、出行、教育、就业及医疗得不到保证。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使得保障性住房的质量不达标、空间布局不合理、小区环境脏乱差,导致保障对象满意度不高。

2.2 保障对象的偏离

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水平不统一,因而,各级政府因地施政,自行确定保障线,使保障对象界定不明确。保障对象界定主要依靠经济收入,然而,我国收入标准的模糊,没有明确的收入评价体系,由于灰色收入的存在,无法真实的了解一个家庭的准确收入,存在高收入人群也可能享有保障性住房,低收入人群无法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现象,使得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有失公平。资格审核不严,使得保障性住房体系不能形成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

2.3 法律不完善、监管不力

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有待提高。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性住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使得保障性住房骗租骗购现象存在。

3 对策及建议

3.1 拓宽融资渠道,提高保障对象满意度

加大财政资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入。多方面筹措资金,积极鼓励创新型融资、财政税收政策、利用转移支付等手段,运用政府的手进行宏观调控。吸收社会资金,盘活市场存量,回收商品房。同时,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科学选址、合理建设配套设施。

3.2 建立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平台

把好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关,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大保障对象的准入、退出的动态监管力度。住房保障的相关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建立收入、房产、个人信用的档案。及时完善更新个人信息档案,明确保障主体,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同时,也应该扩大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刚毕业的大学生也应保障其最基本的住房权利。

3.3 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立法层次,加大监管力度

我国在不断加快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我国保障性住房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制度与实际实施过程中,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法律不仅要规范政府的职能,还要规范开发商和保障对象的行为。完善保障房管理机制还应重视准入、退出制度的建立。在建立保障房管理机制的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我国现有保障房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监督依据不足、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因此完善保障房监督机制应从完善政策设计、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力度、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入手。

4 小结

我国的每位公民都应该享有住房的权利,也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通过对新型城镇化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资格审核平台,完善保障性住房的立法,使得保障性住房平稳有序的发展,对我国住房保障有着重要意义。

参 考 文 献

[1] 2014年城镇保障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N].中国审计报,2015-08-19(003).

[2] 李琳.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监督管理机制探讨[A].特区经济,2016(06):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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