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犯罪治理模式的更新*
2016-09-06岳阳陈严
岳 阳 陈 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犯罪治理模式的更新*
岳阳陈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随着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化,传统犯罪治理模式在总体上已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变化。日常性、长效性、法治化、多元化的主动性犯罪治理模式是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关键,适应了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需要,为当前治安形势的好转提供了新的契机。
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犯罪治理模式
一、引言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社会治安问题的系统工程。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些新的问题,社会治安领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诸如四川2·26传销案、山东招远5·28故意杀人案、黑龙江庆安5·12枪击案等一系列具有严重恶劣影响案件的发生。在多种不利因素相互叠加和交织的背景下,我们必须把握犯罪规律,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行改革和创新,并在新的治安防控体系下,优化改良犯罪治理模式,以期能够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实现建设平安中国的目标。
二、新时期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基本解读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概念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历来都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从提出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历经从概念到实践,从单一到复合,从简单到成熟的蜕变过程,[1]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的曲折发展历程以后,其间虽有反复甚至倒退,但发展方向总体向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趋于成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出发点是维护社会治安和良好的公共安全感,是对社会治安问题的系统化控制,是对社会失序状况的系统化调节和矫正。随着社会治安现状的发展情况和社会治安实践需求的不断变化,当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指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各部门协同、全体公民参与的预防和控制犯罪。
(二)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背景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状况,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提升公众的安全感,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应运而生。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整体功能,切实提升其动态环境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和防范控制违法犯罪的整体能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作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明确指出要“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宏伟目标。
(三)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理念
根据孟建柱同志2015年9月23日在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我们可以看出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并以理念、体制机制、方式手段创新为动力,以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为导向,切实提高维护公共安全能力水平,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2]由此可见,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对过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总结、反思和深化,是在新时代背景条件下提出来的与时俱进的新方针政策,契合了当今社会治安防控和犯罪治理现状。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中,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立体化,需要重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结构合理性与功能合理性的协调统一,[3]这也是现在治安防控体系不同于过去的特点所在。
三、传统犯罪治理模式的困境
由于社会治安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国家综合实力较弱、法治建设水平较低的情况,国家稳定社会秩序和犯罪治理的作法难免在现代化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相对于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和现状而言,传统的治安防控模式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并缺乏灵活的变通性。反思过往的治理模式,明确存在的问题,总结有关经验是我们现在构建良好社会防控体系和犯罪治理模式的重要方法。
(一)传统犯罪治理模式不利于犯罪的预防
我们从表1可以清晰看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立案数一直处于逐渐上升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治安状况的严峻形势。传统以打击为主的犯罪治理模式,是在案件发生后才收集、整理、传递和运用各种情报信息,使整个防控状态处于极其被动的境地,面对突出性社会群体等治安问题,社会治安防控主体往往被压迫的措手不及,自乱阵脚。防范工作较为被动,具有严重的滞后性,整个侦查工作显得粗放且效率低下,在预谋犯罪、流串犯罪、跨境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侦破中显得力不从心。在社会犯罪与群体事件呈现高发态势的背景下,预防和控制治安问题才是稳定秩序与维护安全的必然选择。只有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通过积极防控,防患于未然,才能最大限度地压缩违法犯罪的时间和空间,使公安机关能够掌握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主动权。[4]
(二)传统犯罪治理手段不利于应对新型犯罪
当前新型犯罪日渐高发,且不断呈现出明显的专业化、规模化与产业化趋势,其产业链的上、中、下游都伴随着相应的犯罪活动,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人们群众生活工作、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我国传统的侦查模式为被动式侦查,都是警方在犯罪行为后,才以展开部署相应的侦查工作,以已发的案件作为中心来收集、整理、传递、运用各种情报信息,但新型犯罪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5]就当前我国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恐怖犯罪、系列诈骗犯罪、隐秘受贿犯罪等新型犯罪的治理而言,传统犯罪治理手段并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治理手段显得较为单一,治理部门之间也存在着联动性不强等一系列问题,难以应对日渐严峻的新型犯罪。
表1 2007—2014刑事立案、逮捕、起诉情况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三)传统犯罪治理模式不利于建立长效机制
以严打、集中治理、重点打击等为代表性的“短、平、快”的运动式治理犯罪模式,针对某一特定时期或者某一特定领域的治安压力、社会危机、文化冲突、犯罪浪潮等挑战所进行的应急处理,虽然能够在短期内快速迅猛的扭转不利的社会治安形势,但是往往也只能起到一时的震慑、遏制作用,一旦严打风头过去,犯罪分子又开始崭露头角,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继续活跃起来,继续恶化刚刚稳定的社会秩序,步入违法犯罪高发——专项整治——违法犯罪再次高发——继续专项整治……周而复始的治理怪圈。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治理方式,没有从根本上提高防控部门的能力和水平,无法做到治安防控的常态化和制度化,难以真正建立治理的长效机制。
(四)传统犯罪治理模式不利于提高法治化水平
我国长期以来采取的是政府主导犯罪治理模式,治理目标任务非常明确具体,一般还有配套的考评机制。在考评机制的压力下,政府机关为了追求政绩效果,往往把注意力放在治理活动要求的重点上,容易忽视对普通民众权利的关注,由此导致的刑讯逼供、诉讼程序违法等问题,对法治建设的顺利推造成阻碍。而且由于我国民主政治体制机制还不发达,政治组织系统和政治沟通渠道还不完善,公众的民主观念、法制观念相对比较淡薄,[6]容易导致公众参与失当、政府官员处理不当等社会失序事件的发生,进而引发社会矛盾,酿成社会悲剧,譬如最近几年发生的广东“乌坎事件”、启东“7·28”环保事件等。社会防控体系唯有在依法执政、公正执政的法治框架内运行才能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
四、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犯罪治理模式的转变路径
犯罪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分支,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我国以往采取的治理模式能够快速满足民众对于社会安全的心理需求,更易加强社会团结和稳定社会秩序,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为我国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提供了保障。但是,随着我国经济高度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必须承认日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犯罪治理体系客观上存在着漏洞和薄弱环节。顺应社会变化的潮流,呼应社会治安防控的最新发展,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中逐步推进犯罪模式的转变,提升我国犯罪治理的法治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水平。
(一)犯罪治理模式从运动式向日常性、长效性转变
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为特点的运动式犯罪治理模式已经不符合现代法治和人权发展的要求,[7]而且也不能取得预期严厉打击犯罪和实现刑罚有效性的目的。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建设取得全面发展,国家综合实力大幅度提升的今天,必须从根本上转变犯罪治理的模式,从“暴风骤雨”般严厉的运动式治理转向“和风细雨”的日常性、长效性的常规性治理,实现犯罪治理标本兼治的目的。一是要党政重视,任命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防控力量整合、防控队伍建设等全局性问题,将犯罪治理作为基础性的长期建设任务。二是明确职责,项目化推进,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落到实处,逐一明确项目内容、责任单位、牵头领导和完成时限,实行犯罪治理的日常性推进。三是建立情报研判交流、定时发布、反馈应用等机制,落实日程研判,敏感节点重大安保期间每日研判和重大事件转型研判等制度,有针对性的引领治安防控的日常性和长效性建设。
(二)犯罪治理目标从稳定性、应急性向和谐化、法治化转变
传统治理活动均是在重大社会治安事件发生后,以政府文件通知等形式拉开序幕的,具有偶发性、突发性和临时性等特点,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理方式。这种以维稳为目标的应急式处理方式往往容易导致公权力的失范,如重庆2009年掀起的“打黑”专项运动,东莞2010年扫黄严打活动中将失足妇女用绳子绑成一排游行示众等作法。国家权力对犯罪进行打击和预防的实质上牵涉到对犯罪嫌疑人等公民人身和财产等权利的剥夺,因此在规范公权力在犯罪治理运行时必须促进犯罪治理的和谐化和法治化。
首先,确保法律成为国家治理和犯罪治理中的最高权威,完善犯罪治理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犯罪治理活动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开展,促进犯罪治理的法治化。其次,强化对犯罪治理活动的监督和制约。不但要健全完善公、检、法、司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也要强化外部监督,如新闻媒体的监督,治理活动牵涉对象的监督和一般性公民的监督,并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举办宣传专题栏目,开展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常设法律服务窗口方式,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打造好与犯罪治理法治化相向而行的治安维稳平台。另外,也要进一步提高犯罪治理主体的法律职业素质,严格录取制度,把好“进门”关,并定期对防控主体进行法治教育和防控教育,促使犯罪治理的和谐化和法治化。
(三)犯罪治理方法从被动性、打击为主型向主动性、打防并举型转变
与传统犯罪治理模式相比,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是被动地等待犯罪发生后再来完成事后惩处,而是构建“提前介入”的社会整体治理模式,并根据“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和管理。这就要求社会治安防控主体转变犯罪治理的价值观念,在遵循犯罪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主动出击,打防并举。一方面,密织“防控网”——依托党政部门,项目化的推进地区街面巡逻防控、城乡社区村庄防控、单位和行业场所防控、区域警务协作防控、信息化视频防控的“防控网”建设;筑牢“防控点”——重点区域设立治安卡点,全天候巡控,将治安卡点打造成打防犯罪的“桥头堡”;延伸“防控线”——建立交巡警、派出所所队连企鹅机制,最大限度的囤警街头,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扩充“防控面”——建立以巡逻民警、社区民警、派出所为龙头,专职保安队伍、安保员、治安积极分子、治安中心为补充的社会面控制网络。另一方面,转变防控治理理念,重视预防和控制犯罪、改造犯罪、教育潜在犯罪人、健全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和治理组织机构建设,尽可能的限制和减少违法犯罪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挤压违法犯罪空间。从而在遵循犯罪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最终形成防患于未然的社会治理体系,从根本上把握驾驭社会治安的主动权,实现防范得住、管理得严、发现得早、控制得牢,打击得准的目的,促进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和长治久安,全面提升社会治安防控的有效率、打击犯罪的高效率、人民群众的满意率。[8]
(四)犯罪治理力量从国家主导型向国家与社会力量有效合作的多元化型转变
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不断推进,犯罪治理领域新时期也出现了应对犯罪的多元化趋势:国家强制力的不断增强,市场空间的不断扩展,社会力量的不断成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多元化的治理模式对于提升我国犯罪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及社会化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9]国家公权力在重视社会参与社会防控的同时,需要建立起相应完善的配套措施。首先,发挥司法机关主导作用。各级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充分利用职能优势,构建强大的防控体系,并尽量扩大防控体系覆盖面和防控网络体系的严密程度,减少失控漏洞,压缩薄弱环节。其次,强化基层自治组织群防群治作用。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依托基层组织支撑作用,强化基层组织自防自治的功能,承担起有效组织公民进行协防的社会管理责任,通过管理宣传引导、组织发动,帮助居民充分认识到当前治安形势特点,强化自防自救意识。最后,突出公民个人协调互补作用。作为社会公众的公民个体,通过广泛、深入的参与治安防控实践活动成为整个社会治安防控网络体系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从而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更加完善、严密、可靠和高效。
五、结束语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大量增长,刑事犯罪高发态势在短期内不会改变。现阶段,面对复杂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复杂性、多样性,要求我们转换思路,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认真研究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将犯罪治理模式与整个社会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积极、主动的发挥各方力量,在法治的轨道内有序的深入推进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公民参与治安防控制度建设的制度,并同时引导建立良好矛盾沟通协调机制,注重提升防控力量的素质和效率,确保防控机制的良好运行,从而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制度更好运行和发展,犯罪治理更加高效,实现社会治安状况的好转,构建成为一个全面、系统、科学、规范的治理体系。
[1]宫志刚,李小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若干基本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07-115.
[2]雷丽娜.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在大连召开[EB/OL].(2015-09-24)[2015-10-10].http://www.gov.cn/xinwen/2015-09/24/content_2937766.htm.
[3]王晓滨,张旭.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研究――以结构功能相关律为关照[J].北方法学,2014(2):47—54.
[4]杨玉海.整体防控理论指导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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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初探——以社会管理创新为视角[J].公安研究,2013(5):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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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兴,陈新川,黄清观,卢洪樟.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作模式探究[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5):21—24.
[9]冯卫国.寻求更加有效的犯罪治理——走向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J].甘肃理论学刊,2015(1):39—47.
2015-11-26
岳阳(1991-),男,湖北宜昌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陈严(1992-),女,湖北仙桃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10.3969/j.issn.1672-9846.2016.01.009
D631.4
A
1672-9846(2016)01-00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