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农地金融制度研究现状分析
——基于中国知网54篇文献的综述
2016-09-06胡振华余庙喜温州大学商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胡振华,余庙喜(温州大学商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国内农地金融制度研究现状分析
——基于中国知网54篇文献的综述
胡振华,余庙喜
(温州大学商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国内农地金融制度研究路径大致有三种。关于抵押客体的认识则较为集中,基本都是立足于所有权—使用权二元分离的视角,确认所有权的不可抵押性。只是相关术语的表述会较强地随正式文件或法律法规的变迁而变迁。关于农地金融与农地流转(农地抵押)的天然相关性是没有疑议的。而在具体运作机制或功能载体构建上,学者们的认识不太统一。
农地金融制度;农地使用权;农地流转;司法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以及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②。权利的框架性概念包含三个方面,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因而,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1]简言之,权利是类型化的自由。以民事权利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1]在实践生活中,出于农民增收的目的,其切实受益的相关权利要数财产权和社员权。民法中的社团的成员(社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称为社员权。2006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决了农村场域主体基于经济目的的结社自由,是一种异于治理型、政治性的村民委员会的组织。这是对农村主体的“人权”的赋予和确认。“具有权利的人(农民)”经过具体的实践尝试,最终导向对农村场域“物权”的吁求。毕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农地是农民重要的财产。在国家和社会没有尽到对农民应负的社会保障义务时,起到现实部分生活保障功能。即使认为农地具有社会保障替代功能,但同时仍应承认农地的生产要素功能和财产属性。《决定》进一步强调农地生产要素功能和财产属性。在此背景下,应当强化市场在农地资源配置中的的法理分析”“农地金融组织”“农地金融应该缓行”“农地金融风险”“农地金融制度绩效分析”“农地金融体系”等备选项,依据检索常识,选项大体是学术焦点和热点.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实现农地的价值,更好地实现农地的社会保障(替代)功能。[2]市场化手段使得农民所拥有的财产增值,进而收入增加,这个叙述是经济学方面的,法学的阐述就是,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2007年我国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于关涉农民重要财产的农地属于用益物权,所以它的处分权能是受限的。虽然不断通过党的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引导和鼓励乃至保障农地的流转(处分),但是,其一不具有判决的可依据性,行为预期的弱化;二是只是在发展和充实处分权能,没有赋予完全的处分权。所以,农地的市场化才会如此磕磕绊绊。
农业、农村的市场化、现代化趋势表明,当前“三农”正在经历由传统向现代化的差序层次变迁,客观上要求金融服务。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农地金融制度是一个可以选的法理分析”“农地金融组织”“农地金融应该缓行”“农地金融风险”“农地金融制度绩效分析”“农地金融体系”等备选项,依据检索常识,选项大体是学术焦点和热点.择的手段。[3]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国内学术界对在中国大陆建立农地金融制度的现实条件及障碍因素进行了讨论。[4]三十而立,既有对国内农地金融制度研究经过三十多年发展作一般概括性回顾的考虑,又有对《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兴趣。以期为下一阶段研究辨明方向,并期望对政策实践稍有助益。
二、文献确定
在中国知网①参见:http://epub.cnki.net/kns/brief/result.aspx?dbPrefix=CJFQ.分别输入检索条件“篇名”②基于中观层面的考察,农村金融,农地金融和农地抵押.、“农地金融”③输入“农地金融”,会出现下拉菜单,分别有“农地金融制度”“农地金融的法理考量”“农地金融创新”“农地金融和来源类别“核心期刊”④来源类别有五个选项,依次是“全部期刊”(107)“SCI来源期刊”(0)“EI来源期刊”(0)“核心期刊”(54)“CSSCI”(29).点击“检索”,得到 54篇文献⑤截止时间2014年11月23日星期日.。基于分析内容可得性、权威性、时效性以及便利性的要求,笔者决定将获取的54篇文献全部选为分析对象,作为分析样本。
(一)找到54条结果
从获取的文献总体来看,虽然勾选的是“核心期刊”,但仔细分析还是能发现文献“质的偏向”和某类研究者群体“方法类同性”。文献“质的偏向”主要是指学术性的和实务性的分别。前者有诸如,《中国社会科学》、《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农业经济问题》、《软科学》、《财经问题研究》、《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等等,后面有,《调研世界》、《开发研究》、《中国金融》、《上海金融》、《西南金融》、《南方金融》、《浙江金融》、《武汉金融》等等;关于研究者群体突出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毕竟在试点先行的情况下,实务人员是最接近新创制度运行体制机制的。有杨秀萍(央行福州中心支行)、王燕(央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傅德汉(央行安庆中心支行)、朱斌(央行昆明中心支行)、刘兴亚(央行合肥中心支行)等,关于农地金融制度研究方法主要是国外经验的考察分析借鉴。且集中于德美日台等国家或地区。
(二)54条结果的类型分布
54条结果按照学科、发表年度、基金、研究层次、作者单位进行分类,结果如下:
按照学科分,涉及金融学科的有42条,农业经济的22条,投资的3条,行政法及地方法制的2条,经济法的2条,民商法的2条,证券的2条,成人教育与特殊教育的1条。
按照发表年度分,1995年1条,1999年1条,2002年2条,2003年3条,2005年4条,2007 年5条,2008年2条,2009年5条,2010年8条,2011年4条,2012年11条,2013年2条,2014年6条。
按照基金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8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条,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基金2条,陕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1条。
按照研究层次划分,社会科学基础研究有50条,政策研究2条,行业指导1条,职业指导有1条。
按照作者单位分布划分,占前五位的分别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8条,中国人民大学3条,天津商业大学3条,北京大学2条,广西大学2条。
三、内容分析
(一)内容逐一分析
国内农地金融制度研究从获取文献来看,较早及权威的是尹云松《论以农地使用权为特征的农地金融制度》。自从 2007年我国颁行《物权法》以来,专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学界较多地自觉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来取代之前的农地使用权的使用。其二,在《物权法》尽量放松抵押物范围管制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下,《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物权法》的解释论不一致,但《物权法》是后法,是基本法,依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基本法使用规则,《物权法》应优先使用。[2]因而笔者认为就使用语词统一性来看,以2007年作为农地抵押制度研究分界是适宜的。因为经济学分析较多地以给定的法律政策框架为分析起点,基本法的迭代引起学界研究转向。就法治国家来说,行为准则是现行法。我国存在一定的党的政策突破基本法的情形,这是需要注意的。总体上,对文献基于时间顺序进行分析是符合学术发展逻辑的。其次选择具有代表性文献进行分析,突出叙述、分析的便利性。
尹云松(1995)认为农地金融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见图1)。罗剑朝等(2003)认为,农地金融制度产生、成长、完善于西方国家。自然而然带有西方经济、文化以及历史“基因”。良种基因的培育与维持不可避免需要相关环境条件:市场主导资源配置;土地产权市场体系完善;符合西方民主观念等。李爱喜(2005)认为,在中国建立农地金融制度,构建如何的组织体系是第一位要考虑的,有效的组织体系作为农户与资金有机结合的金融中介,是保证农地金融制度高效运作的关键。基于效率原则和现实情势先后排除了“另起炉灶”——成立专门土地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选项。加之农信社的自身特点和优势,最终确认中国农地金融业务应有农村信用社来承担。俞敏等中国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课题组(2007)认为,建立农地金融制度就是政府通过金融的间接手段来影响农地资金的配置,调节农业生产,调整土地的流转方向,鼓励或限制某些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行为,达到传导政策意图,促进农业发展的宏观调控目标。
彭小辉等(2009)认为,在所有的信用制度形式(见图2)中,与农地金融制度信用扩张机制容易相混淆的是城市房地产金融业务(消费者信用制度)。邹新阳等(2012)通过分析湄潭试验得出在我国构建农地金融制度过程中的多种障碍,并有争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见图3)。刘欣欣(2012)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建设经验,认为农地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农地制度作为一个大的制度系统,主要包括农地产权制度、农地流转制度和农地金融制度。按照诺斯关于基础性制度与次级制度的划分农地产权制度应是基础性制度,农地流转制度和农地金融制度应是次级制度(见图4)。
图1 农村土地制度
图2 信用制度系统构成
图3 政策建议
图4 农地制度构成要素关系
(二)内容交叉分析
检索所得结果,其内容可按研究途径、抵押客体、农地金融与农地流转的关系、组织载体分别进行分析,其结果如下:
涉及研究途径的有26条,其中国外经验的有11条①李世平,黄小彪,李延敏,张笑寒,杨秀萍,高新才,王燕,傅德汉,惠献波(2013),速韬,刘兴亚.,国内试点及经验的有10②罗剑朝,王选庆,李日,吴洁敏,陈剑锋,张晓霞,邹新阳,刘欣欣,王泽平,惠献波(2014).条,理论切入的有5③罗剑朝(博弈论),刁怀宏(信号博弈),谢宗藩(功能),邹新阳(制度供给),王懋雄(功能).条。
研究抵押客体分布的有38条,全部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方面④尹云松,费淑静,黄小彪,王选庆,罗剑朝,黄天柱,李爱喜,刁怀宏,韩曙平,陈兴平,俞敏,彭小辉,李日,高彦彬,谢宗藩,郑兴明,罗剑朝,杨秀萍,吴洁敏,陈剑锋,高新才,杨永磊,史卫民,孙全亮,张晓霞,刘卫柏,张学兵,邹新阳,刘红,周小全,王志彬,刘欣欣,王燕,傅德汉,高圣平,王懋雄,惠献波,杜明义.。检索结果没有涉及土地和土地经营权。关于抵押,高圣平(2014)认为,农地设定抵押后,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农地抵押权实现方式不必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采取强制管理的方式实现。以农地出租或转包收益清偿债务,清偿完毕,权利复原。这种保留承包权的做法,更像是经营权的抵押和流转。而高文又有如此表述,“在农户已经不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内容,即所谓的“经营权”的情况之下,承包权这种保有权实际上已成具文。如此,与其引入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理论来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结构,不如在既有理论之上丰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或权能。”[2]笔者认为是矛盾的。
研究农地金融与农地流转关系的有 17条。其中 5条①尹云松,黄小彪,黄天柱,刁怀宏,郑兴明.研究农地金融与农地流转的关系,10条②王选庆,李延敏,田立,俞敏,李日,吴洁敏,高新才,史卫民,张学兵,邹新阳.研究农地流转与农地金融的关系,认为二者互为条件,相互制约的有2条③孙全亮,刘欣欣.。关于农地金融与农地流转的关系笔者能做出的解释是,引起被引起的方向确定并没有深究各位学者内在认识,只是以出现在文献中显在文字逻辑关系来确立的。
研究组织载体的共有25条。其中12④罗剑朝,李延敏(中长期成立土地银行),李爱喜,俞敏(“三步走”),李日,高彦彬,高新才,史卫民,刘卫柏,张学兵,王燕,惠献波.条的组织载体是农村信用社,4⑤尹云松(涉及农村合作银行),李世平(涉及农村信用合作社),陈兴平(涉及农地抵押组织),杜明义.条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7⑥黄小彪(涉及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王选庆(涉及农民贷款协会),韩曙平,彭小辉,杨秀萍,刘欣欣,惠献波.条是国家土地银行,1条股份制土地银行(田立),1条融资机构(高圣平)。
1.制度体系的认识
尹云松(1995)认为农地金融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农地产权制度是基础;农地使用权转流转制度是核心;农地金融制度是保证;农地税制度是杠杆;农地监管制度是监督。缺乏资金来源(农地金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目标难以实现;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难以培育。俞敏等中国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课题组(2007)认为,农地产权制度是基础;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核心;农地金融制度是保证。⑦与尹云松的分析框架相比,是因为2006年我国废除了农业税制度.刘欣欣(2012)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建设经验,认为农地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农地制度作为一个大的制度系统,主要包括农地产权制度、农地流转制度和农地金融制度。按照诺斯关于基础性制度与次级制度的划分农地产权制度应是基础性制度,农地流转制度和农地金融制度应是次级制度。在农地私有制的国家,农地流转主要表现为所有权的流转。作为次级制度的农地金融制度和农地流转制度之间存在双向互动关系。一方面有效的农地流转是构建农地金融制度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农地金融制度的建立会促进农地流转的完善和规范,加快农地流转的进程。
2.制度可行性分析
费淑静等(2002)认为,农业、农村的市场化进程需求金融服务变革以适应。尽管农地金融制度的建立,对“三农”问题有重要作用,但立足于现实思考,得出在目前社会经济条件下大规模推行农地金融制度存有一定难度。姜新旺(2007)认为,构建我国农地金融制度应当缓行。郑兴明(2009)认为推进农地合理流转、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将是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持久的主题。这个阶段内的农地流转制度创新面临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因而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的扶持是必然的,其中,金融支持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从而自然地导向了对农地金融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3.制度核心要素分析
彭小辉等(2009)认为,“现代银行信用制度的信用扩张机制是建立在部分准备金基础上的,其信用扩张机制与风险控制机制是相互分离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于中央银行的监管。而现代农地金融制度的信用扩张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都是建立在资本金制度基础上的,其信用扩张机制与风险控制机制是合二为一的。”资本金管理是现代农地金融制度运行的关键。与银行信用制度风险控制机制依靠外部监管相比,农地金融制度内部化风险控制机制是独特的。孙全亮(2010)认为,土地的流转过程本质上是土地要素逐步市场化的过程,也是实现土地增值和土地资本化的过程。农地金融作为围绕土地经营、开发、改良等活动而发生的筹集、融通和结算资金的一种金融形式,其中心环节是土地抵押。在“农村土地流转∪农地金融=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金融体系”这一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分析得出农村土地流转与农地金融之间的关系是以农村土地抵押担保为联接纽带的。通过土地与金融的制度创新,可以实现二者双向互动与共赢的价值目标。
4.制度完善路径分析
农地金融化的语言构造是“XX化”,也就是向XX靠近,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现有研究基于构建主义的“农地金融制度”在我国偏大陆法系是比较不容易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文献检索所获内容里,一些好的为学界公认的杂志来源文献是不容易找到的。在搜寻视野内,较多地是研究农地金融项下的“农地抵押”这一更为微观制度。例如,《经济学动态》上《农地抵押和农户信贷可获得性研究》(张龙耀等,2011);《财政研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创新的约束条件及破解》(郭家虎等,2010)等。更为重要的也许不是宏观制度新设的需不需要,而是国家层面真正重视与否。史卫民(2010)认为,“农地金融是指农地经营者以所承包农地的经营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融资的资金融通形式,其实质是发挥土地的财产功能,使土地从一般的农业生产功能发展到作为农民可抵押的固定资产功能,并使其进入流通领域,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通过对我国农地金融发展制约因素的深入分析,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农地金融制度的具体建议。邹新阳等(2012)通过分析湄潭试验得出在我国构建农地金融制度过程中的多种障碍。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
(三)内容总体评价
依据上文的的信息,我们知道国内农地金融制度研究大致的研究路径有三种。关于抵押客体的认识则较为集中,基本都是立足于所有权—使用权二元分离的视角,确认所有权的不可抵押性。只是相关术语的表述会较强地随正式文件或法律法规的变迁而变迁。关于农地金融与农地流转(农地抵押)的天然相关性是没有疑议的。而在具体运作机制或功能载体构建上,学者们的认识不太统一。对于所有检索结果的内容,笔者总体评价如下:
1.使用语词混乱
通过对中国知网52篇论文①有两篇论文内容大同小异. 另外,有一篇小论文=1/2一篇大论文的内容. 仍算作两篇.的研读分析,笔者发现,关于对农地抵押客体的表述由于立法缺失,因而研究者较多地根据使用习惯或偏好,采用了不同的表述。1986年我国通过《民法通则》,第八十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之表述,但在研究农地金融的文献中,学者较多地使用“农地使用权”(具体有,农地使用权、农户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农地经营使用权等等。显然,核心语词是使用权)。2007年我国通过《物权法》,第十一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学界渐多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例如:“当土地抵押人无法如期清偿贷款时,会被取消土地的赎回权,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归债权人”(郑兴明,2009);“构建以农户土地承包权为抵押的农地金融制度,是我国农村金融制度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杨秀萍,2010);“理论层面,国内学者对建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为主的农地金融制度展开了深入探讨”(吴洁敏等,2010)。不管是农地使用权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它们的内涵是大致一样的。都是区别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一个概念。是在所有-使用的二维认识上的。近来学界出现农地“三权分离”(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学说。高圣平是持批评态度。
2.学者认识变迁
王选庆2003年的表述是,“进行农地金融制度管理创新,首先必须废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建立农户土地所有制。”“建议拟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抵押贷款法案》对农地金融的独立地位、农户土地永久所有权、农地抵押权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且赋予农地抵押贷款法对抗其他相关法律的效力。”[5];2008年的表述是,“农地金融制度能为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都有一个隐含假设前提:即无论是通过农地所有权抵押,还是农地使用权抵押,当抵押人逾期不能清偿债务,抵押农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即归债权人,同时债务人也被取消农地的赎回权。”[6]“农村金融机构的离农行为只是问题的表面现象,问题的实质在于我们没有一个像美国联邦农场贷款法案那样的根据农业信贷的基本特征做出的宏观农业信用制度安排。因此,构建以农地使用权为抵押的农地金融制度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农地金融的运作中,抵押是土地金融的核心。”[7]
四、研究启示
通过梳理已有文献,学者普遍认为农户自发组织的存在于私人之间的土地流转模式并不能有效地解决中国农村土地存在的问题。[8]笔者对我国农地金融制度施行路径建议有,一、暂时不给出基本法律,但需要一支干练高效的司法队伍,在现实博弈中,基于“恶意者不得利”进行抵押合同的裁判①同样需要修改现行法,给予内生制度以生长空间.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对法律的社会功能做出很好的描述。“交易纠纷从市场涌现出来后,除当事人协商,大多会进入司法领域。”司法的可诉性尤为重要。这样基于意识形态或执政党执政地位稳定的考虑对农地金融制度的限制就成了毫无必要。因为农地抵押纠纷把冲突导向司法这一为国家和社会提供集体论辩的场域。降低党群直接对立的可能。其次通过司法个案的运作得到现有法律体系漏洞的反馈,从而为整个国家制度的修补,提供有益参照。[9]再次,“随着社会的日趋复杂,法的变革也越来越复杂,因而立法者往往也无法制定出一个复杂的规范来调整它”;二、新设或改造制度,通过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来供给新制度。②实然层面三公支出在财政支出占比是一个有学术讨论意义的话题,对公务员队伍进行应然性考察,数量庞大公务员是否必要又是另一可以探讨议题.大量文献和反对农地金融制度原因都指出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③参见:文献[2]. “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我国现行法限制农地金融化的逻辑起点和主要理由.”,一是农地本不具有承担社会保障的义务,二是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扫清农地金融制度实行障碍,毕竟政府承担公法上义务的同时,农民可以藉此增加更多财产性收入。
[1] 王利明. 民法[M]. 第四版.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01.
[2] 高圣平. 农地金融化的法律困境及出路[J]. 中国社会科学,2014,(8):147-166.
[3] 费淑静,栾光旭. 农地金融制度:现实思考与对策构想[J]. 南方农村,2002,(3):14-17.
[4] 罗剑朝,聂强,张颖慧. 博弈与均衡:农地金融制度绩效分析:贵州省湄潭县农地金融制度个案研究与一般政策结论[J]. 中国农村观察,2003,(3):43-51.
[5] 王选庆. 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管理创新研究[J]. 中国农村观察,2003,(3):25-34.
[6] 王选庆,彭小辉. 从南宁市凤岭园艺场案看我国农地金融制度建设的紧迫性[J].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47-50.
[7] 李日,王选庆. 国有农场融资困境与农地金融制度构建[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5):27-29.
[8] 左停,周智炜. 建立国家农村土地银行,实现农地公共政策目标:多架构“国家农村土地银行”的政策思路[J].北京社会科学,2014,(1):4-9.
[9] 杨建军. 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J]. 法学论坛,2014,(2):13-23.
(编辑:周斌)
Analysis of Current Study on Domestic Farmland Financial System——Based on 54 Literature Reviews on CNKI
HU Zhenhua,YU Miaoxi
(School of Business,Wenzhou University,Wenzhou,China 325035)
There are almost three kinds of research paths on the domestic farmland financial system.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mortgage object is relatively concentrated. It is based on the binary separation perspective of ownership-the right to use to confirm the ownership of mortgage inevitability. Just the expression of the related terms will change strongly followed the change of the official documents o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farmland financial and rural land transfer (farmland mortgage) of their natural correlations are not suspected. On the concrete operation mechanism or function on the carrier construction,the view of scholar is not unified.
Farmland Financial System; Farmland Rights to Use; Rural Land Transformation; Judicial
S323
A
1674-3555(2016)01-0052-08
10.3875/j.issn.1674-3555.2016.01.008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2014-12-29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14ZDA04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1AJY007);温州市高层次人才重点创新技术项目
胡振华(1964- ),男,江西湖口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合作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