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让人不忍直视的判决书
2016-09-06郝志舟
文-郝志舟
那些让人不忍直视的判决书
文-郝志舟
汉语文化博大精深,一字之差,就能改变人的命运。清末,山东有一富豪公子,在闹市纵马飞奔,将一老人踏死,肇事者被扭送官府并打入死牢。其父母为救儿子,不惜重金聘请一位刀笔吏出手帮忙。经验老到的刀笔吏查阅卷宗,发现结论有“跑马伤人致死”一句,提笔就将“跑马”二字顺序颠倒,变成了“马跑伤人致死”。这么一改,就把罪责改成了过失伤人,死刑得免。后富豪家又贿赂知县,上下打点,改判赔偿重金后释放。判决书里,知县大人大笔一挥,还写了一个冠冕堂皇的判词:“马脱缰难控驭,却非纵马故伤人。”
一字千金,这故事让讼棍们津津乐道,也让守法公民不寒而栗。
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丁家山村的农民丁汉忠及其母亲的房屋,在2013年被划入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拆迁区域,但因拆迁补偿未谈妥,丁家迟迟没搬迁。
2013年9月,数名拆迁者试图拆除丁汉忠母亲的房屋,双方发生了冲突。丁汉忠之后在上诉状中表示,拆迁过程中,多人用木棍、铁锨、铁镢、梯子等围殴他,还有一人用铁锨铲破了他的头部,情急之下,他出于本能随手从旁边摸起一把镰刀……血案就此酿成,拆迁队两人死亡。2014年7月,丁汉忠被潍坊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杀人偿命,这是常理,法院也可以这么判。妙的是一审判决书声称,“案发当日,拆迁队的施工人员未经商定即拆除房屋,又为避免因拆迁伤及丁汉忠及其亲属,对阻止拆迁的丁汉忠父子有摁倒、拖拽等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欠妥当,应当认定黄某等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有好事网友照此推理说,倘若某甲未经某乙同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为了避免伤及某乙,对其进行了摁倒、拖拽等行为,是否也可以认为其只是“行为方式上欠妥当”导致“矛盾激化”而负有一定责任?
2016年5月6日,该案二审宣判,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无独有偶,发生在武汉市江夏区的一份判决书,也让网友纷纷发出了惊呼。
2015年2月20日下午,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一位2岁的男童随父母去打麻将,他离开牌桌上的父母后自行到屋外玩耍,结果掉进了无人看管的水塘里溺亡。
2015年6月,孩子的父母将牌友彭某夫妇和村委会双双告上了江夏区法院。9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监护人沈某夫妇承担八成责任,被告彭某夫妇、村委会各担一成责任,需各赔原告夫妇5万余元。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导致幼童溺亡的水塘“虽因历史原因形成且并未发包,但该水塘位于被告彭某夫妇的田地附近,被告较他人能够而且实际亦更为频繁地使用该水塘,享受该水塘带来的便利。基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本着对他人生命权的尊重,被告彭某夫妇应对水塘设施的安全性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如在水塘附近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但其未尽到上述义务,其对沈某溺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读了这篇判词后,一位网友表示,“这样都能得到补偿,是不是你撞死在邻居家的墙上,邻居也得补偿你?”
还有“杞人忧天”的同学根据判决书推断,“离水塘最近的那一家,对水塘负有监管责任。那我家门口三米之外就是市政主要道路,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我是不是对公路也有监管责任——要是有人在我家门口出了交通事故,那我就完了,想想太可怕了。”
当然,让人“侧目”的判决书远不止这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创造性”地以引述代理人意见的方式,在判决书中对另一方代理律师进行了“巧妙”的笔伐,也让人印象深刻。
在这份“(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判决书中,广州中院表述道:“被害单位一致表示:……蔡某的律师对此仅仅发表了不超过三句话的辩解,在法庭提醒下,他依然说不出个所以然。对比其开庭之初不断举手要求发言,在程序上吹毛求疵,不断宣读刑事诉讼法,不停抗议,提出法官和检察官回避申请等,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由此可见,蔡某的律师表演力度大于实质辩护力度。有的律师,他们出庭不是为了帮助法庭查明真相,而是为了阻挠审判,掩盖真相……”
判决书中的蔡某律师周某事后表示,“细看这份判决书,看到了这段话,深感震惊。”周某在微博上公布了这份判决书,称“通过引述代理人意见的方式,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是一大发明”。
这种在国外电视剧中经常见到的“我反对”、“我抗议”的辩护方法究竟对不对,有法学院的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申请回避、举手发言、宣读法条等行为既是律师的诉讼策略,更是刑诉法赋予律师的权利。”而“判决是法院代表国家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代表公正的裁决,本应中立和慎重,判决引述的意见对律师的辩护策略乃至人格进行非议和贬损,不妥当”。
为了表明法院以及法官的立场而“引述被害人一方的意见,但这些意见明显与本案无关,且显示了法官的偏向……法官本应中立、消极、被动,判决书蕴含的这种情绪和贬损会让法庭的公正性受到质疑。”连法学专家都表示,“古今中外的判决书中,他尚未见过类似情况。”
且不说案件是非曲直,司法机构为了一个案子表态和努力到这样的程度,想想也真是让人“感动”。而说起“感动”,不能不提当年轰动全国的彭宇案。
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书中,法官得出的结论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法官同样“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为,“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
说好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呢?不依靠人证、物证等客观存在的证据,而是依据生活常识做出判决,将推理、推论和主观判断写入判决书,当真是让人不忍直视。也难怪这份判决迅速就被媒体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将对此案的事实判断上升为价值判断,在道德追问中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探究。”
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而五年之后公开的消息表示,彭宇也承认确实撞了人。但是不遵守客观存在的证据,仅遵从主观观点和所谓的“常理推断”来审判案件并且违背疑罪从无的原则,哪怕他的判决结果是公正正义的,“他都存在严重的失误乃至失职。”
一份判决书,白纸黑字,落地生根,对与错都就此烙印在历史上,再也无法更改。而其代表的法律,则是一国之公器,唯有坚持公平与正义,才能让人信服,才能澄明玉宇、安邦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