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嗑瓜子事件”看教师教育惩戒权规制
2016-09-03周勇
周 勇
(长沙师范学院,湖南长沙 410100)
从“嗑瓜子事件”看教师教育惩戒权规制
周勇
(长沙师范学院,湖南长沙410100)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班主任有权采取适当方式批评教育学生,但对何谓适度并未作出清晰界定。因此,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时容易将惩戒越界为体罚,同时,因为缺乏评价标准,涉及惩罚学生的事件往往成为舆论热点。2014年底,湖南省娄底卫校某班主任因惩罚学生而引发的“嗑瓜子事件”,迅速成为网络热点,再次证明了规制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必要性。应在坚持反对体罚的前提下,厘定“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两个概念的关系,并对教育惩戒权行使作详细规定。
嗑瓜子事件;教育惩戒权;规制
PDF获取: http://sxxqsfxy.ijournal.cn/ch/index.aspxdoi: 10.11995/j.issn.2095-770X.2016.02.029
据媒体报道,2014年11月27日,湖南娄底卫校某班主任,对上课嗑瓜子的学生进行惩罚,自己掏钱买了几十斤瓜子,让这些学生“嗑个够”。20多位上课嗑瓜子的学生被叫出教室,一一挨着蹲在走廊上嗑瓜子,每人面前都有一堆瓜子。“嗑瓜子事件”一经在网络贴出来,就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不仅各大网站竞相转载,也引起诸多报纸、电视台的深度关注。虽然与此前类似的问题一样,该事件已随着媒体关注热度降低而淡出人们的视线,但其所反映出来的班主任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或者说教育惩戒权问题并未随之解决,因而仍然值得教育界、法律界深思。
一、困惑:“变相体罚”,还是“教育惩戒”?
“嗑瓜子事件”虽然未如教师不守师德的事件一样,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批评,但也出现了公说公理、婆说婆理的现象。对于事件主角即施罚班主任的雷人举动,不少网友给出了“霸气教师”的评价。同时,也有人将其称为“麻辣教师”,比之为电视剧《麻辣教师》中反町隆史饰演的鬼冢英吉老师或《十八岁的天空》中保剑锋饰演的古月涛老师。这些“头衔”背后暗含了对该事件的性质评判。从“霸气老师”中的一个“霸”字,不难看出“变相体罚”的意味。“麻辣教师”虽说总会有些雷人甚至出格的惩罚手段,但却蕴含了值得玩味的教育意蕴,因而大体上属于教育惩戒的评判。
那么,“嗑瓜子事件”到底是变相体罚,还是教育惩戒呢?综合相关媒体的报道,本文作如下分析。
从对正面信息的分析来看,该班主任的雷人举措似乎是一种教育惩戒。首先,该班主任的出发点是教育学生。新浪网载,有学生评价该班主任“对学生很好”,这次这么做也“是为学生好”,“为给个教训”。此外,正像网友们调侃的那样,100斤瓜子最便宜也要五六百块。就算是三十斤瓜子,也要一两百块。如果仅仅只是发泄教师的个人情绪,完全不用这么大的投入。再说,等到几十斤瓜子买回来,心中的愤怒情绪可能已经平息,因为情绪不比情感,来得快、去得也快。其次,该班主任没有采取强迫手段。《京华时报》的报道指出,因为“班主任老师幽默,被罚同学中没有不满,反而愿意接受处罚”。新浪网的报道也指出,有学生评价该班主任“这一招够狠,但从惩罚上讲,不算严重,也没有动手”;一位被罚学生也说明对此“没有怨言”。再次,该班主任的举动并未偏离教育意图。在整体上差不多嗑了5斤左右时,学生叫苦“嗑不动了”,纷纷向班主任认错,“班主任也就没再惩罚。”[1]尽管不清楚该班主任是否有愤怒情绪,也不清楚假若有愤怒情绪又达到何种程度,但可以肯定的是其惩罚行为没有偏离教育意图。此外,被罚嗑瓜子的学生还人手一个黑色的垃圾袋,用来装瓜子壳。不管此举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这个细节都具有一定的德育价值。
然而,其中不合乎法律精神的地方也很明显。首先,该项惩罚措施占用了上课时间。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嗑瓜子事件”中,班主任的批评教育工作完全可以放在课余时间,然而他却让学生旷课接受处罚。尽管目的是为了批评教育学生,但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却违反了法律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构成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属于“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其次,该项惩罚不能完全排除伤害学生人格的可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虽然因班主任的幽默而没有引起学生的埋怨或反抗,但在走廊这样比较显眼的地方,不能排除对某些学生个体产生一定程度的人格伤害。被罚学生中,有男生也有女生,男生中也不排除有在公众面前比较脆弱的。个别受访学生表示对此种惩罚“没有怨言”,但并不能代表其他受罚学生的感受。此外,从网上公布的照片看,该班主任似乎还有拍照行为。显然,该项惩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伤害学生人格自尊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嗑瓜子事件”中的惩罚实施过程出现了一定的过失,该班主任似乎也有变相体罚之嫌疑。
如同前面分析的那样,无论是网友的热议,还是学者的深思,对于“嗑瓜子事件”的性质评判都是见仁见智的。多年以来,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之间边界的不确定性,造成了长期处于一线的班主任在批评教育学生问题上的困惑。有时,不对“熊孩子”学生施以惩戒,这些学生也许会继续迷失在错误的方向上,甚至对整个班级教育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对学生施以惩戒又难以掌握,面临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风险,甚至需要承担责任。
二、症结:教育惩戒必要,但目前无法可依
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对一个任性胡闹的男孩罗曼施以惩戒:为了让罗曼认识到没有约束的胡闹将会最终失去自由,苏霍姆林斯基用绷带将罗曼的右手捆在衣袋里。在经历了一整天无法使用右手的体验后,罗曼终于体会到失去自由将会是一种什么滋味,从而学会了约束自己。[2]毋庸讳言,从苏霍姆林斯基对罗曼的惩罚能看到教育惩戒的重要性。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这一点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基本认同,问题分歧在于对惩戒方式的理解。
设想一下,苏霍姆林斯基此举放到今天,是否会成为新闻热点呢?用今天的观点来看,苏霍姆林斯基是否涉嫌对罗曼实施变相体罚呢?如果抛开苏霍姆林斯基的权威不讲,用“2+2=4”回答罗素的精神来讨论这个问题,一定会有人说是变相体罚,因为它限制了学生的自由,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尽管苏霍姆林斯基也把自己的右手绑了起来,并一整天都陪着罗曼。当然,也会有更多的人说是教育惩戒,因为目的是为了教育且效果很好。
尽管我们不能将“嗑瓜子事件”与苏霍姆林斯基的惩罚措施相提并论,但在今天看来二者都可能引起争议:其中的惩罚措施是教育惩戒,还是变相体罚。同样,对这类问题的评价也一直存在公说公理、婆说婆理的现象。究其原因,就是我们对怎样有效实施教育惩戒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虽然明确“班主任有适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对于什么样的批评教育才是适当的,目前并无详细的法律规定。在维权意识越来越浓厚的今天,这种法律上的缺失必然导致在实施教育惩戒时难以做到有法可依。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么迷失边界而误入体罚的歧途,要么惩罚举措有争议而招致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质疑和批评,抑或是二者兼而有之。
尽管教育离不开适当的惩戒,但体罚学生却是绝对不能容许的。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初代初,我国政府就明确反对体罚学生。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即发布了关于废止对学生体罚的指示,指出了当时体罚儿童的严重事件,强调了1952年3月颁布的《小学暂行规程》中“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提出了四条具体措施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执行。[3]通知要求对体罚学生的教师进行适当惩处,并责令校长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在这种背景下,当时确有老师因为体罚学生而受到处分,甚至有教师因此被开除工作。[4]90年代以来,当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后,体罚学生更成为了过街老鼠。体罚是比较好判别的,介于体罚和惩戒之间的变相体罚,则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难以鉴别。因此,在学生教育管理的实践中,引起争议的关键原因就是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的边界模糊不清。从法律学的角度而言,变相体罚本身就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在英文里没有这个词汇。目前关于变相体罚的研究也很稀少,严格意义上讲只有一篇文章进行过探讨。这与“变相体罚”这一个概念被高高祭起和广泛运用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在这种背景下,对于在体罚和惩戒之间走钢丝的批评教育手段,舆论的评价往往见仁见智,甚至大相近庭。正因为缺乏可以参照的标准,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解读空间,所以类似事件一经在网络曝光,便迅速成为舆论热点。据《中国教育报》报道,曾用八年时间研究,并在网上发布草根版的“教育惩戒法”的洛阳实验中学方春明老师在接受采访时,曾很有感概地指出:“有时体罚和变相体罚并不好界定,加上一旦出现了问题,媒体也往往会站在学生和家长一边,导致一些学校和教师谈‘惩’色变。”[5]变相体罚介于体罚和惩戒之间,界定不清晰,因此体罚与变相体罚之间的不好界定,实际上就是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之间的不好界定。同样的道理,“嗑瓜子事件”之所以迅速成为新闻热点,除了该班主任的惩罚措施比较“麻辣”之外,事件性质是变相体罚还是教育惩戒的不明确性是深层次原因。
只要区分“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关于教育惩戒权行使的法律规定不具体,在越来越强调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今天,如果出现类似“嗑瓜子事件”的现象,一旦经媒体曝光,难免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然而,没有法律及相关社会规范的进步,焦点过后故事还可能一次次重演!
三、呼唤:加强教育惩戒立法,依法育人
“嗑瓜子事件”迅速成为全国性的舆论热点,恰好表明时代在呼唤教育惩戒立法的进步。如果说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是教育惩戒法律规制的起步,那么从法律上明确变相体罚与教育惩戒的边界,并进而对教育惩戒作出详细规定,就是教育惩戒立法的细化。今后,我们应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应当继续坚持严禁体罚学生的原则
教育是走进学生心灵的艺术,体罚决不是教育,而是对学生身心的伤害,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教育惩戒中的“惩”,按《说文解字》的解释是“正心”的意思,“罚”只是正心的手段。教育惩戒权规制不是为教师体罚学生提供法律依据,而是要对教育惩戒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其基本前提恰恰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教育惩戒权规制的首要命题,就是要严厉禁止体罚学生的现象。纵观当前涉及体罚学生的教育舆情,除有一定比例的热点事件其性质在“变相体罚”和“教育惩戒”之间模棱两可之外,更有较大比例的热点事件中教师存在明显的、严重的体罚学生行为。就在本文修改的当下,据央视新闻网10月17日报道,重庆某小学教师只因学生未完成作业,便对其实施体罚打断两根扫把。[6]教育惩戒立法的意义在于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的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一样都是促进学生成长的手段。如果只是为了应对惩戒过程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仅仅局限在依据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维权争斗,或者师生之间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的猫鼠博弈,就不仅失去了教育惩戒立法的本意,更丧失了教育的本真。很多教育家、知名班主任都是有效实施教育惩戒的高手。比如魏书生,其“德治为体,法治为用”[7]的教育惩戒艺术就值得借鉴。身处一线的广大班主任要加强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意识,更要深入了解学生、认真钻研走进学生心灵的艺术。
(二)应当对相关法律概念作出适当调整
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律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调整是法律发展的应有之义。如前所述,“嗑瓜子事件”及诸如此类的事件之所以迅速成为引起广泛讨论的舆论热点,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即是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班主任有权适当批评教育学生,但对何谓适当则无具体规定。因此,一方面要对体罚、教育惩戒等已有概念作详细的法律解释,另一方面要对已有概念体系进行调整。比如:变相体罚的概念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变相体罚就是体罚,都是违法行为,都不是教育。之所以有变相体罚一说,是因为我们缺乏对体罚与惩戒的清晰界定。这一点可以借鉴关于传销的法律概念,先是有直销、传销与非法传销之分,后来只有传销,因为传销都是非法的。又如:在教育惩戒的范畴中是否可以新增“惩戒过失”概念。教师本着教育的目的对学生进行惩戒,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可能超出惩戒的边界,产生“出格”行为,这就是“惩戒过失”。形成这一概念不仅有利于强化教育惩戒的边界,更有利于明确教师依法育人的责任意识。教师采取一定的措施批评教育学生无可厚非,但这种措施不能离开法律的约束,不能对学生的身心构成伤害。
(三)应当对教育惩戒权行使做详细规定
在对于教育惩戒权行使作出具体规定方面,国外有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值得借鉴。比如:美国有23个州规定了学校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并规定以下细则:(1)学年开始时,家长和学生签订一份声明,表明是否同意对学生实施体罚;(2)必须在其他教育方法都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3)不许当着其他学生的面体罚某个学生;(4)体罚是必须有证人在场,以确保体罚依法进行;(5)刚刚与受罚的学生发生冲突的老师不得实施体罚;(6)体罚必须考虑学生性别、年龄以及身体状况;(7)体罚时必须打孩子身上肉比较多的部位,比如屁股。[8]此外,英国、加拿大、韩国等国,都对惩罚学生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但我们更要考虑国情的差异,尤其是文化的差异。走廊上跪着一群学生,身体伸直,两手高举一张牌子,上面写着诸如“我没写完作业,不能吃饭”这类的话,此类现象不仅在韩剧中有,在韩国更是活生生的现实。在韩国人眼里,“做错了事不受到惩罚是不可思议的”,[8]因而上述惩罚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韩国社会所接受。然而,在中国学生接受罚跪这样的雷人惩罚,是不可思议的,也许只有在周星驰的《逃学威龙》那样无厘头电影中才是可以接受的,这就是文化差异所在。因此,关于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的制定,在参照国外相关经验的同时,必然要使其符合中国文化的特点。
尽管国内目前尚无教育惩戒权立法的实质行动,但学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已有一定进展。方益权等(2011)不仅对教师个体教育惩戒权的概念、适用条件、主要方式作了界定,还强调了教师个体惩戒权行使的程序问题,认为教师既是惩戒权的享有者又是实施者,容易导致“惩戒失控”,建议实施分权,将惩戒权交给由班主任及学生和家长代表共同组成的惩戒委员会。[9]钟勇为等(2012)认为,教育惩戒的相关法律可以作为《教育法》的一个下位法存在,其命名以《教育惩戒条例》为宜,并对立法的具体技术问题进行探讨。[10]曹辉等(2012)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教育惩戒权的行使规范进行了探讨:(1)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权行使的对象、主体及权限;(2)明确规定惩戒权行使的条件、方式及程序;(3)明确规定教育惩戒的基本原则;(4)建立监督机制与救济制度。[11]上述这些研究及诸如此类的研究,能够为将来可能的教育惩戒权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国内目前尚无关于教育惩戒的相关法律,但在基层教育管理的实践中已有了一定的突破。如前所述,《中国教育报》对洛阳实验中学方春明等两位教师历时数年起草网络版“国家学生教育惩戒法”法案的行动,作了深入报道。[13]据笔者了解,目前洛阳市教育局正委托专家主持制定关于教育惩戒权规制的相关制度。虽然这只是地市一级教育局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一个规章制度,还未上升到法律高度,但相当于教育惩戒权立法的一次试点,因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借鉴价值。
[1]罚嗑瓜子学生嗑个够 班主任事后承认欠妥 [EB/OL]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4-11/30/content_148178.htm.
[2]闫学.跟苏霍姆林斯基学当班主任[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18.
[3]马叙伦.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对学生体罚的指示[J].人民教育,1952(5):57.
[4]万鹤声一贯体罚学生受到了开除教师职务处分[J].江苏教育,1956(22):15.
[5]李见新.教育惩戒立法的民间尝试[N].中国教育报,2013-03-23(3).
[6]老师体罚学生 打断两根扫帚[EB/OL].http://news.cntv.cn/2015/10/17/VIDE1445090 525245991.shtml?ptag=vsogou.
[7]周勇.魏书生班级管理模式的解读与启示:基于班级文化建设的视角[J].中国德育,2008(4):56-59.
[8]迟毓凯.学生管理的心理智慧[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188-189、189.
[9]方益权,易招娣.论我国教师个体惩戒权法律制度的构建[J].教育研究,2011(11):29-33.
[10] 钟勇为,王木林.我国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设计探微[J].教育探索,2012(12):26-28.
[11] 曹辉,赵明星.关于我国“教育惩戒权”立法问题的思考[J].教育科学研究,2012(6):54-64.
[责任编辑李亚卓]
Discussion on the Regulation of Education Discipline Based on the Eventof “Students Were Punished to Eat Many Sunflower Seeds”
ZHOUYong
(ChangshaNormalCollege,Changsha410100,China)
According to the law,in our country the head teacher has the right to criticize and educate the students in a proper way,but without a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proper way”.So when head teacher criticized the students,educaion discipline easyly become corporal punishment.Without evaluation criteria,punishment of students tend to become the hot spot of public opinion.The event of “the students were punished to eat many sunflower seeds” once again proved the necessity of regulating the right of education discipline.Adhering to the objection of corporal punishment,we must determin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ducational discipline" and "corporal punishment",and stipulate the right of disciplinary education in detail.
the Event of Students Were Punished to Eat Many Sunflower Seeds; right of education discipline; regulation
2015-08-20;
2015-12-01
湖南省“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项目(XJK2015BFZ002)
周勇,男,湖南益阳人,长沙师范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教育经济与管理
G451.1
A
2095-770X(2016)02-01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