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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业化语境下体育明星的道德责任

2016-09-03钟小红李桂梅

湖湘论坛 2016年5期
关键词:职业化竞技正义

钟小红 李桂梅

摘要:公平与正义组成体育职业运动员道德责任的二维构架。程序正义缺失破坏职业体育的诚信体系、公平原则异化导致体育伦理精神迷失以及道德调控机制空位引发责任评估失向是在体育职业化背景下高水平竞技运动员道德责任缺失的主要原因。健全程序正义保障体系、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加强体育伦理规范研究是重拾高水平競技运动员的道德责任现实路径。

关键词:职业化语境;竞技运动员道德责任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6)05-0150-03

体育职业化运动面临着许多挑战,其中最为触目的是高水平竞技运动员的道德责任缺失问题(如假球、赌球、服用兴奋剂、年龄造假等等)。高水平竞技运动员的道德责任缺失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极大地阻扰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引发了学术界的极大关注。

一、公平与正义:体育职业化视阈中运动员道德责任的二维构架

运动员道德责任构架问题是谈论体育职业化视阈中高水平竞技运动员道德责任缺失问题的基本理论基础。在体育职业化视阈中,运动员的道德责任以“横——纵”这种二维构架展现出来。横向构架由职业体育的伦理精神——公平组建,是体现职业运动员与业余运动员的异质性。纵向构架由职业体育的伦理底线——正义组建,展露职业运动员与业余运动员的统一性。职业运动员没有公平原则的辩护就会失去与业余运动员相区别的道德可能性,没有正义原则的约束就会失去存在合法性。

职业体育的伦理精神为何是公平呢?这与“体育职业化”的内在含义息息相关。所谓“体育职业化”,它是相对“体育业余化”而获得特有含义的。“体育业余化”重在休闲娱乐和强身健体,经济利益的诉求相对淡化,“体育职业化”尤其强调经济利益,这并非因为职业运动员以“体育运动”为谋生工具,而是因为在“职业化”的语境中,“体育运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用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目标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既然“体育职业化”离不开“体育商业化”,那么,“体育职业化”的伦理精神必然与“体育商业化”的伦理精神存在本质上的共同点。“体育商业化”的伦理精神是什么呢?根据经济学理论,毫无疑问就是“公平”,因为公平是商品经济最为基本的伦理精神。因此,由此可以推知,“体育职业化”的伦理精神应该也是“公平”。“体育职业化”对于“公平”这一伦理精神的提倡贯穿于它的整个过程。事实上也是如此,体育赛事的职业化程度越高,其对公平原则实施的要求就越严格。譬如,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对兴奋剂、裁判以及安保措施等方面的检查比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要严格得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更加追求“公平”这一伦理精神。2016年CBA总决赛过程中四川主场的“安保门”事件表面上看是组织者的工作失误,实质上是组织者对“体育职业化”的伦理精神——公平的漠视。

体育职业化的伦理底线是职业化的体育运动始终具有体育本质属性的稳定性框架。体育职业化的伦理底线为何就会归旨正义呢?有人认为,体育职业化的伦理底线是现代奥林匹克精神的第一原则——“参与”。很显然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假如职业化运动员在参加职业化的体育运动时仅仅停留在“参与”层面,而不是竭尽所能去拼搏、去竞争、去展现身体力量,那么他/她与业余运动员如广场舞大妈毫无二致,其行为动机就远离了体育职业化的“职业性”。把“重在参与”作为职业化运动员的伦理底线将会消解职业运动员的专业性,消解体育职业化行为选择的社会公信力。因此,要确定体育职业化行为的伦理底线,就必须回到它的基本职责问题上来,因为体育的职责决定了体育职业化的伦理底线。体育的基本职责是什么呢?也就是说体育获得存在意义的理由是什么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体育一词的解释——“以发展体力,增强体质为主要任务的教育,通过参加各种运动来实现,在活动的过程中以锻炼人的身体为目的”——可以知道,体育的基本职责就是“增强人的体质”。于是,体育职业化的伦理底线离不开对“增强人的体质”这一体育职责的坚守。根据亚里士多德“各司其职就是正义”的命题,“增强人的体质”这一基本职责就是体育正义。也正是因为体育正义对于体育职业化的规约,体育职业化不管其市场化、商业化的程度如何,它都始终建立在锻炼人的体制的基础上,不至于沦为纯粹的盈利性商业行为。正如曹景川所言,“以人为本”是我国体育职业化进程中道德环境建设的基本原则。[1]

二、破坏与迷失:高水平竞技运动员道德责任缺失的成因分析

首先,程序正义缺失破坏职业体育的诚信体系。竞技体育领域的程序正义缺失是指竞技体育制度安排和设置不完善、不健全,甚至无法可依,这就为体育商业化过程中极端功利主义的泛滥提供了温床。例如,1997年《刑法》出台时,由于我国当时还没有赌球现象,由于法律条文对赌球行为缺乏明确规范,致使长时间赌球成为一个法律空白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无论是力度还是效果均不如刑事处罚,一些职业运动员(赌球者)利用之中体育正义监管程序的缺失逃脱了道德和法律的惩罚。这种情形客观上导致了赌球这种极端功利主义思潮大行其道。在某些情况下,极端功利主义甚至披上了合理合法的伪装,使得竞技运动员(如某些年龄造假者)在获得荣誉时难以得到应有的道德谴责。更为严峻的是,由于相关制度规范等程序的缺失,致使某些由体育官员、职业运动员以及教练彼此勾结组成特权集团,把不道德利益合理化。极端功利主义的泛滥不但不利于体育道德建设,反而严重破坏了本已形成的体育诚信体系。

其次,公平原则异化导致体育伦理精神迷失。众所周知,职业体育的追求目的与奥运文化强调健体强身和消遣娱乐的宗旨不同,它以市场经济的公平理念为伦理精神,强调资金投入与利益回报之间的等价性。由于体育职业化和体育商业化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职业运动员甚至相关机构把体育伦理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商业伦理中的公平交易原则完全等同起来。把社会性的公平竞争原则与自然性的公平交易原则混同,其实是对体育公平原则的异化。竞技运动员水平高低、成绩优劣、荣誉多少都在某种意义上都存在所谓“公平”的价格定位。也就是说,水平高、成绩好、荣誉多的运动员收入就多。体育领域唯金牌马首是瞻,为获得金牌甚至是不择手段。[2]全由于竞技体育竞争的激烈,道德和法律的相对滞后,在竞技体育中,道德体育诚信受到忽视与淡化,个人主义和惟利是图,金钱至上,拜物主义逐步蔓延。与此同时,随着职业体育事业的发展,商业利润已经成为推动体育竞赛发展的重要动力。虽然体育商业化对于体育运动和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但过度的商业化也客观上导致体育伦理精神迷失。商业化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容易诱导人们形成一切向名利看齐的观念,进而冲击集体主义精神和公平竞争的竞技原则,导致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不道德行为。[3]例如,在巨奖或者荣誉暴利的刺激下,许多优秀运动员沦为赤裸裸的商品,他们甘愿以身试法,甘愿冒身败名裂的风险去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服用兴奋剂、年龄造假),这样体育伦理精神就迷失在对商业利益的追逐之中。

第三,道德调控机制空位引发责任评估失向。社会转型时期的道德体系存在着特异性,一方面,旧的道德观念体系已打破,传统价值观的规范作用日渐衰微,另一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尚未完全成型。以儒家权威主义伦理为核心的一元价值体系与以现代人本主义伦理为核心的多元道德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和融合使人们陷入道德两难境地。这种新旧道德体系更替所形成的道德断层或道德无序状致使道德调控机制空位。道德调控机制空位在竞技体育领域也产生了严重的后果。现代体育多元性的包容文化和传统一元性的道德文化的激荡情境中,竞技体育的道德环境正在发生某种变化,对竞技运动员来说,异质性管理、个性张扬甚至多元化价值追求都习以为常。这种道德评价的过于宽容,引发一些竞技运动员关于道德自我评价的自由度把握失去参照,责任缺失行为在缺乏道德引导的环境中便泛滥开来。有些竞技运动员甚至“把竞技体育的公平竞争当作冷酷无情的金钱战场,展开不择手段的生死搏斗,……”[4]

三、意义与路径:高水平竞技运动员道德责任的重拾

高水平竞技运动员的道德责任重拾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第一,有利于提升国家形象。职业体育项目具有“世界语言”功能,不仅是展示竞技水平的平台,也是国家形象的展示窗口。让国外公众改变长期以来的伦理偏见,充分认识和接受丰富的中华体育道德文化,提升国家形象,高水平竞技运动員道德责任的重拾具有重要作用。第二,有利于弘扬社会风尚。高水平竞技运动员由于其特殊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往往成为人们道德评价的标准和尺度,对社会成员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直接影响着社会风气。调查结果显示,有体育明星偶像的青少年在诚信自律、公平精神、团队精神总分的均值均高于没有偶像的青少年。[5]第三,有利于维护体育事业健康发展。观众的道德倾向对竞技体育道德责任淡漠行为形成拒斥心理,道德素质低下的高水平竞技运动员难以获得观众,不利于公平公正体育职业道德的形成。与此同时,不道德竞争造成的逆淘汰和人才资源浪费,直接导致有潜力的体育后备人才被扼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难以实现。

为了更好地建设高水平竞技运动员的道德责任意识,以下三个方面应该得到重视。第一,建立健全体育伦理的程序正义保障体系。体育伦理的程序正义保障体系主要指体育运动的法律法规。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有效制止和惩罚不道德的体育竞争行为。第二、完善以公平为核心的舆论监督体系。社会舆论能弥补行政、法律对高水平竞技运动员不负责任行为监管的不足,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共建的高水平竞技运动员舆论监督体系。第三,加强体育伦理规范研究。学术界应该进一步加强包括公平竞争制度、诚信奖惩制度的研究,使得高水平运动员责任缺失行为的道德惩罚不至于陷入制度真空。

参考文献:

[1]曹景川,连小刚.我国体育职业化进程中的道德环境建设[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4,(3).

[2]王小春.社会转型期我国体育道德研究述评[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5,(5).

[3]王忠勇,毕青龙.我国竞技体育道德现状与对策研究[J].山东体育科技,2015,(4).

[4]曾玲华.体育道德失范与人文奥运的冲突及其对策[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8).

[5]马瑞,俞继英.体育明星崇拜对我国青少年体育精神认知的影响[J].上海体育学报,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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