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运作模式分析
2016-08-29徐鹏
徐 鹏
(西南政法大学 管理学院,重庆 401120)
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运作模式分析
徐鹏
(西南政法大学 管理学院,重庆401120)
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存货质押融资问题的研究已渐成体系,而把“存货”具体化为“农产品”的研究还鲜有。农产品质押关乎涉农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破解。但农产品易损耗等特性决定其质押融资需要更高级别的物流服务商即第四方物流(4PL)的参与。如何进一步拓宽质押融资业务应用范围、使业务惠及面更广特别是惠及涉农中小企业或组织是实业界和理论界共同关心的又一话题,涉农企业或组织发展健康与否,关乎农民是否增收、农村经济是否发展及农业是否进步的重大问题,所以探讨农产品质押融资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供应链金融;农产品质押;存货质押;第四方物流(4PL)
一、引言
随着学者对供应链金融核心业务——存货质押融资的持续关注,存货质押理论体系日趋完善,为业务实践提供了决策借鉴。但把“存货”具体化为“农产品”的研究还鲜有,农产品作为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个体大户等企业存货的一种主要类型,占用了大量资金,使资金本就不宽裕的它们更加紧张,盘活农产品所占资金,关乎这些组织健康快速发展等问题,而这些组织大多植根农村,与农村、农业及农民息息相关,它们的发展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开展农产品质押融资业务不仅能够丰富存货质押融资理论体系,拓宽其应用范围,而且能够有效缓解涉农企业发展资金约束,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但不可回避的是,农产品受到时效性、易腐蚀、季节性及地域性的诸多限制,因此开展该业务需要匹配整套的质押方案、完善的物流运储条件及成熟的产销供应链体系,换言之需要有高水平物流服务商的参与,即第四方物流(Fourth party logistics)。第四方物流是一个集成商,它集管理咨询、信息技术、第三方物流服务等资源于一身,通过集成的资源为供应链提供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提高整个链条的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整体利益。它具备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和整合资源的能力和技术,并依靠优秀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技术供应商、管理咨询服务商及其他增值服务单位,为客户提供广泛的和个性化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总之,第四方物流的嵌入克服了农产品不易开展质押融资业务的“瓶颈”问题,利于业务的健康发展。
目前,针对供应链金融核心业务——存货质押融资运作模式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层面展开了分析。罗齐等分析了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融资的优点和运作模式,提出物流企业与融资机构共建信息共享系统、投资机构和建立针对性信用担保体系等信用整合模式[1-3]。陈祥锋等结合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资金缺口周期特征及融通仓系统理论,提出了基于动产管理、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的三种融通仓运作模式[4]。谭国晖以五丰新力钢铁有限公司、河北不锈钢有限公司、中国外运仓储有限公司和深圳发展银行为参与主体,分析了仓单质押和保兑仓两种融通仓运作模式在钢铁贸易领域的运用[5]。王勇等在分析融通仓业务的优势和效用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与物流企业间的关系,提出了四种融通仓运作模式[6]。邓哲峰等把第四方物流引入到融通仓业务中,探讨了有第四方物流参与的融通仓业务运作模式问题,并给出了两种有第四方物流参与的融通仓运作模式[7]。谢娉娉着重从选址布局角度,探讨了委托代理和统一授信融通仓运作模式及运行框架机制[8]。尽管以上文献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存货质押运作模式问题,但把“存货”具体化为“农产品”,把研究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运作模式问题的文献还鲜有,本文结合农产品慢速变质、难运输、难储存等特性,引入第四方物流参与业务,并从其与银行关系这一角度,提出了委托、统一授信、共同委托及合营四种运作模式,并详细分析了四种模式的特征和差别,以期为农产品质押融资提供实践借鉴。
二、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的必要性
1.农业中小型企业及农村经济组织融资难
中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经营不稳定、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因素致使融资困难,而农业中小型企业及农村经济组织融资更难,因为他们经营的往往与农产品有关,农产品的弱质性使得企业经营风险更大,加之许多农业经济组织广泛分布在农村,零散杂乱,不易监管,很多金融机构不愿贷款。此外,它们往往缺乏抵押物,且愿为其担保的主体缺失,使得融资更加困难。此外,缓解农业型中小企业及组织融资困境,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对解决“三农”问题有着直接影响,所以探索破解其融资困局的新的路径变得迫切而有意义,农产品质押融资为其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2.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应用范围拓宽的需要
存货质押融资不仅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改善银行信贷结构,而且有助于物流企业的增值服务功能的完善,扩展客户来源及嵌入借款企业所在供应链链条中去。正因存货质押融资具有“一石多鸟”的功效,自其诞生以来,就得到了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学界对其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随着存货质押融资运作模式、内在机理、激励监督机制、贷款价值比率等核心问题逐一解决,存货质押融资的理论体系也日渐完善。但现有存货质押融资问题的研究局限在“存货”这一概念上,继续深入探索存货质押融资问题,势必需突破现有研究范围的限制,具体化为某一动产,这不仅可以拓宽现有研究,而且利于指导业务实践,进一步发挥业务功能。把“存货”具体化为“农产品”,对其相关质押融资的研究就顺应了目前的发展趋势,农产品质押融资对农业型中小企业及农村经济组织等缓解融资困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三农”问题顺利解决的需要
“三农”问题十二年来一直是中央文件的重要议题、首要任务,足见国家对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然而,这只是解决问题的基础和前提,仅靠政策倾斜和政府扶持。解决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及农业现代化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是促进涉农企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因为这些组织所需原材料多为农民直接生产提供的农产品,可有效引导农民规范化、标准化生产,实现规模效益,进而促进农业发展,此外,这些企业或合作组织通常分布在农村或周边地区,所用员工多为当地农民,这不仅解决就业问题,还能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活跃了农村经济。所以促进农业型中小企业和合作组织发展壮大的意义显而易见,但这些企业和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融资难问题,破解融资困局对其发展至关重要,农产品质押融资是把其暂时闲置的农产品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目的是盘活其沉淀资金,因此开展农产品质押融资,对破解涉农企业或组织融资困局有重要意义。
(二)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的可行性
1.物流业发展迅速
农产品质押融资有别于其它存货,它具有难运输、难储存、慢速变质及价值变化大等特征,这些特性使得业务开展更加依赖物流企业,且对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要求更高。要求物流企业不仅仅能提供简单仓储、运输、配送,更需要能够提供方案优化、路径优化、运输优化等更高水平服务。随着我国经济年的快速发展,物流业逐渐壮大,很多物流企业不再仅仅从事单一的物流作业,不再简单地进行运输、仓储等基础作业,他们开始演化为能够提供优化服务、订单设计、融资服务的综合性物流企业,加之国外大公司纷纷落户,逐渐形成外国公司(DHL、FedEx、Shenkers、Eagle、Bax、Nippon等)、国有企业(中铁、中邮、中远等)及民营企业(天地华宇、佳吉快运、佳宇物流、宅急送、德邦物流等)三足鼎力的局面。这为农产品质押融资提供了现实基础,克服了业务开展的瓶颈问题。
2.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日渐成熟
近年来,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实践得到快速发展。1999年中储运首次开展了存货质押融资,拉开了该业务的序幕,自开展该业务以来,中储运与十几家银行合作,先后为500多家客户提供了质押融资服务,产品涉及黑色金属、建材、食品、家电、汽车、煤炭、化工等,累计质押货物价值上百亿元。2000年南储运与国内多家银行合作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至2004年末业务融资额度达60亿元。2009年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专家应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为长三角地区的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问题,使10多家企业重新运转,5000余就业岗位得以保全。在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工程中,质押模式已由当初的静态质押(单一仓单质押,多仓单质押) 发展到动态质押(循环质押)。除深发展银行外,中信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开展了存货质押业务。日渐成熟的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不论在运作模式上,亦或在风险控制方法上都为农产品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实践参考和经验借鉴。
3.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持续重视
农业型中小企业与农村、农民及农业密切相关,换言之,农业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关乎“三农”问题的顺利解决,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及促进农业发展,“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央的持续关注的重要问题,政策倾斜明显,在这种背景下,开展农产品质押融资,解决农业型中小企业及组织融资难问题势必得到政府的推进和支持,反过来,这对农产品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运作模式
(一)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委托模式
该模式是指置身供应链环境中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组织把暂时闲置的农产品质押给银行,向其申请贷款,银行把质押农产品的运输、价值评估、监管、处置等物流作业委托给第四方物流,第四方物流辅助银行对质押农产品的特性及农产品加工企业或组织的综合状况进行权衡并向银行提供评估报告,银行据此给予一定比率信贷额度的融资模式。
该模式的基本流程为:首先,第四方物流根据农产品质押融资业务的特点,分解任务,选择并分配给最佳的第三方物流去完成。选定第三方物流后,融资企业根据银行的要求把质押物运送至第四方物流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仓库中,由第三方物流验收并进行价值评估。在收到第三方物流对质押物的评估报告并验收合格后,第四方物流向融资企业开据质押物证明,据此融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质押物凭证和第四方物流递交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对融资企业审核,若审查合格,则放贷,否则,则拒之。其次,当融资企业向银行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或交存部分其它货物后,银行给第四方物流下达指令,允许等价的质押物出库,以不影响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最后,银行根据融资企业的满意度及任务完成情况对第四方物流进行考评,并记录在案,以此作为下次与其合作与否的依据。
在这种模式中,银行只是把不擅长的物流作业委托给第四方物流,而是否给予信贷、信贷额度多少、贷款价值比率大小等决定权仍由银行掌控。第四方物流根据其资源整合优势,为农产品质押融资提供整套的质押优化方案,并协助银行对农产品特性及融资企业的综合状况进行评估,为银行最终决策提供参考,第四方物流的专业性可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减少交易成本。
图1: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委托模式运作流程
(二)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统一授信模式
该模式是指置身供应链环境中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组织为缓解资金短缺以其生产经营或加工的农产品向信贷主体质押融资,银行选择规模大,信用好,经营和业绩优秀的第四方物流,授予其一定的信贷配额,银行除到期收取本息和对第四方物流进行结果考评外,不参与具体业务的操作,所有作业由第四方物流完成的融资模式。
该模式的运作流程为:首先,第四方物流根据农产品质押融资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第三方物流并进行作业分包,以使资源最优配置。在授信之前,第三方物流为第四方物流向银行提供担保。其次,在获得信贷后,第四方物流会要求融资企业把质押物存放在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仓库内,并由第三方物流开据仓单凭证,据此单据,融资企业可向第四方物流申请贷款。第四方物流委托相关第三方物流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分析,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第四方物流会对融资企业的规模、信用等级、运营及财务等状况进行审查。若合格给予贷款,否则不贷。当融资企业将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偿还或质押其它类型农产品后,第四方物流向第三方物流发出指令,解除等价农产品的质押,目的是减弱对融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最后,在业务完成后,银行对第四方物流业务完成质量及信用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价,作为下次业务是否继续及授信额度多少的考量因素。
相比委托模式,统一授信模式主要有以下特点:(1)第三方物流为第四方物流提供担保,以降低银行资金风险。因为第四方物流通常由两种形式演变而来,一是由规模大,业绩好,竞争能力强的第三方物流形成;一种形式是由咨询公司、IT公司等组建。后者没有实体或规模小,所以银行要求担保亦在情理之中。(2)融资企业根据第三方物流开具的仓单凭证直接向第四方物流申请贷款;而在委托模式中,仓单凭证由第四方物流开据,且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样做,一方面可减轻银行业务负担。另一方面可避免一些风险,第四方物流对质物报告初审,可替银行事先筛选一些不合格的质物或发现一些问题,以提示或注意等方式在质物评估报告中注明,交由银行审查。(3)融资企业质押物的置换、处置等不需银行过问,直接向第四方物流说明和申请即可。这种模式不仅简化了业务流程,而且能给信用好的融资企业更多贷款及更好的物流服务。
图2: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统一授信模式流运作程
(三)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共同委托模式
共同委托模式是指置身供应链环境中的涉农企业或组织用其暂时闲置的农产品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和企业把质押农产品的相关物流作业委托给第四方物流,并一起促使第四方物流努力工作以确保质押农产品价值安全的融资模式。
在农产品质押融资业务中,第四方物流是连接融资企业、银行及第三方物流的桥梁,既是银行的代理人,代其监控仓库中的质押农产品,同时也是融资企业的代理人,代其保管仓库中的质押农产品。这种模式对质押物的要求与委托模式和统一授信模式有所不同,除考虑质押物的质地,变现能力,价格波动等因素外,还考虑质押物对融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或销售的影响,质押物的丢失、损耗等都会给融资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如生产中断、延误,进而错失市场机会等。农产品易变质、易腐蚀、难保管的特性,使得在质押期间出现毁损的概率大增,所以促使代其保管的第四方物流努力工作,认真保管才是保证质押农产品完好的有效手段,在这一点上,融资企业和银行具有一致性:共同确保质押物的安全。这为融资企业和银行结成联盟,激励第四方物流努力工作变得可能。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银行和融资企业都有保护质押物安全的需要,但双方对第四方物流要求的侧重点不同,银行希望第四方物流确保质押物的价值稳定、变现容易等,其目的是为控制风险。中小企业则希望第四方物流能够保护质押物的完好,不要丢失、变质、损毁等,其目的是为不影响生产或销售。其基本运作流程如下:
图3: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共同委托模式运作流程
融资企业把非常重要的农产品作为质押物存放在物流企业指定的仓库内,第四方物流把评估结果告诉银行,银行根据质押物的状况和融资企业的信用、经营、财务等情况,并参考质押物对融资企业的重要程度,给予其一定比率的信贷额。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银行不仅仅关注质押农产品的价格波动、质地稳定与否等因素,而且还会注意质押物对融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因为影响程度越大,融资企业给予的关注就越多,越愿意与银行一起努力以保障质押农产品的完好,这样可节约银行对物流企业的激励或监督等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开展该项业务的意愿就会更为强烈。
四、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合营模式
合营模式是指银行和第四方物流通过彼此并购或合作建立专门的物流金融服务中心,置身供应链环境中的农业型企业或组织把暂时闲置的农产品作为质押物向其申请贷款,物流金融服务中心根据质押农产品的特性及融资主体的运营、财务、规模等综合情况给予其一定比率贷款的融资模式。
合营模式是一种较高级的运作模式,银行和第四方物流之间不再是委托代理或信贷关系,而是一种联营或合作关系。通过金融机构兼并物流企业或物流企业兼并金融机构或双方联合、联营等方式形成或组建一个专门的物流金融服务机构。物流金融服务机构直接同需要质押贷款的企业接触、沟通和谈判,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和仓储管理服务协议,在向融资企业提供质押融资的同时,也为其寄存的农产品质押物提供仓储管理、运输、监管等整套优化物流服务,将申请贷款和质押农产品物流作业两项任务整合操作,提高了业务运作效率。此外,该机构整合了银行风险控制和第四方物流信息传递、运输存储、评估、处置等双方优势,在提供高质量金融物流服务的同时,也能有效控制风险。在这种运作模式中,融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银行或物流企业,而是由双方创建的专门的物流金融服务机构,该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对质押农产品提供个性化的仓储和监控服务,不再是简单的储存和监控,另外,该模式除可开展质押融资业务外,也可进行结算、咨询、出租等业务。其基本运作流程如下:
图4: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联营模式运作流程
五、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运作模式比较分析
为明晰上述四种模式的差别,以下进一步从银行与4PL关系、信贷主体、仓储方式、监管方式、融资对象要求、对4PL的要求及对质押农产品要求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四种运作模式的优劣、特征、适用情形等。
表1: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四种运作模式比较分析
在四种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农产品质押融资模式中,信贷主体并非都为银行,在统一授信模式中,信贷主体为第四方物流,在合营模式中,信贷主体则为专门的物流金融服务机构。至于仓储方式和监管方式,合营模式相较其他模式,更加灵活,它会根据客户需求及农产品特性量身定做,如慢速变质农产品质押在离市场较近的仓库中,生鲜农产品直接质押在超市货架上等,这种灵活性能够进一步降低质押农产品对融资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自身易变质所带来的风险。站在银行角度,对融资企业的要求比较一致,即经营健康、财务健全、信用等级好等,只是不同模式要求程度及标准不同而已,委托模式要求最为严格,因为出现问题,银行需独自承担,而共同委托及合营模式要求就相对宽松。因为这两种模式中,融资企业或第四方物流参与到业务风险控制中来,他们的加入可有效弱化彼此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释放业务风险,即使出现问题,融资企业或第四方物流会与银行共同承担责任。统一授信模式中,银行对融资企业的要求最低,因为银行在该模式中不与融资企业直接接触,也不参与具体的业务操作,所以融资企业经营、资信、规模等状况对其影响较小,其更关注第四方物流的运营情况。第四方物流是连接银企及第三方物流的纽带,是农产品质押融资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参与者。在四种模式中,银行对其要求不同,在委托模式中,银行要求其规模大、财务好、信用好、信息物流技术能力强,且这种要求较高,因为第四方物流的能力强与否关乎银行委托业务能否顺利完成,关乎业务风险能否有效控制。而共同委托模式因有企业参与到业务风险控制活动中来,所以相对委托模式而言,该模式中,银行对第四方物流的要求相对较低。合营模式中银行要收购或与第四方物流合作建立专门的物流金融机构,自然在合作前,银行会详细考察第四方物流的相关条件,要求较高,但低于共同委托模式及委托模式。统一授信模式中,银行会把信贷额直接授信给第四方物流,由其完全操作,第四方物流的能力、状况关乎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所以银行对第四方物流的要求在四种模式中最高。至于银行对质押物的要求,不同模式下也存在差别。委托模式和共同委托模式因都是银行最终承担主要风险,所以对质押农产品的要求也最高,比如质地稳定、价格波动幅度小、易储存、易变现等,而共同委托模式因有融资企业的协助,所以对质押物的要求相对较低。合营模式集合了银行风险控制及第四方物流作业双方优势,在操作农产品质押融资业务时更为专业,所以对质押农产品的要求相对宽松,而统一授信模式因银行未参与具体业务操作,银行对质押物的状况无需给予太多关注,所以在该模式中银行对质押物的要求最低。
六、结语
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存货质押理论体系日渐完善、业务实践日益成熟,但把“存货”具体化为“农产品”的研究和实践还较少,如何进一步拓宽质押融资业务应用范围、使业务惠及面更广,特别是惠及涉农中小企业或组织是实业界和理论界共同关心的又一话题,涉农企业或组织发展健康与否,关乎农民是否增收、农村经济是否发展及农业是否进步的重大问题,所以探讨农产品质押融资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结合农产品易腐性、季节性、时效性等特性,本文引入具有强大供应链服务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的第四方物流参与业务,第四方物流的参与可有效突破农产品不宜质押融资的局限。根据第四方物流与银行的关系,本文提出了委托、统一授信、共同委托及合营四种农产品质押融资运作模式,以期为业务实践提供决策参考。
[1]罗齐,朱道立,陈伯铭.第三物流服务创新:融通仓及其运作模式初探[J].中国流通经济,2002(2):11-14.
[2]陈祥锋,石代伦,朱道立,钟颉.融通仓的由来、概念和发展[J].物流技术与应用,2005(11):134-137.
[3]涂川,冯耕中,高杰.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融资[J].预测,2004,23(5):68-71.
[4]陈祥锋,石代伦,朱道立.融通仓运作模式研究[J].物流技术与应用,2006(1):97-99.
[5]谭国晖.钢铁贸易领域中的融通仓运作模式初探[J].经营管理者,2008(9):35-39.
[6]王勇,邓哲峰,徐鹏.基于参与各方相互关系的融通仓运作模式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2):128-132.
[7]邓哲峰,徐鹏,王勇.基于第四方物流参与的融通仓模式研究[J].科技与经济,2009(132):44-47.
[8]谢娉娉.基于融通仓的第三方物流金融服务运作模式研究[J].物流技术,2012(23):18-25.
本文责任编辑:林士平
Operational Mod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Financing based on Supply-Chain Finance
XU Peng
(School of Management,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The theory of inventory financing based on supply-chain finance is gradually improved, but the research of replacing inventory as agricultural product is few.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asy corros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ts pledge financing needs perfect pledge programs and special storage conditions and locations.The advantage of fourth-party logistics (4PL) is to provide solutions to optimize the supply chain, its participation effectively compensate for the limitations which agricultural products can not develop pledge financing.Our research has a positive significance to further broaden the scope of the pledge business.Based on analysis on th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developing agricultural product financing business, combined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anks and 4PLs, the paper gives four pledge financing operations mode with 4PL’s participation: the commission mode, the unified credit mode, the jointly commission mode and the jointly operated mode.Expecting to provide a useful exploration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inventory financing.
supply-chain finance; agricultural product; inventory financing; fourth-party logistics
经济与管理1008-4355(2016)03-0068-09
2016-04-11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14YJC63015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14M562504XB);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项目(KJ1400106);重庆市博士后资助项目(Xm2014070)
徐鹏(1980),男,山东曹县人,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法学博士后。
F830.5
A
10.3969/j.issn.1008-4355.2016.03.10